⑴ 公司高管兼職的法律規定
公司高管兼職有以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就兼職行為本身來說並不違法,但是如果因為兼職實施了其他的違法行為,
比如泄露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虛假出資、職務侵佔等那就構成違法甚至可能是犯罪。
(1)保險高級管理人員兼職擴展閱讀
公司法高管任職法條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第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經濟犯罪或剝奪政治權利5年
第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⑵ 保險公司主管兼職如何管理
水至清則無魚.
1,考勤
每天9:00晨會要到,不到的必須提前請假,每月最多3天請假.
未按時到者計1次遲到,超過30分鍾未到計1次缺勤+1次遲到.
遲到次數最多的3人與缺勤次數最多的5人直接清退.
(遲到次數小於等於7次,缺勤次數小於等於3次的不在清退范圍)
每月全勤者(無遲到,無缺勤,無請假)獎勵100元公交卡,
公交卡在下月10號之內的晨會上發放.
整個小組都是全勤者,該組每人額外獎勵200元公交卡.
該組一個季度都是全勤,季度末可使用3次消除黃牌機會(僅限該小組成員)
2,業績
每季度基本標准:3單,總FYC>1500
(每季度第二個月中旬開始統計那些人未達標,之後每周日晚上給他的主管發簡訊,提醒你們組XXX件數缺多少,傭金缺多少,要注意觀察)
未達標者記一次黃牌,連續2次黃牌者清退
小組全部達標者,該小組每人獲得100元獎勵
(小組全部達標,且人數超過10人的小組,額外獎勵主管1000元,超過15人小組,額外獎勵主管2000元)
⑶ 保險公司是否有限制銷售人員在外兼職的規定
保險代理人只有受限代理人協議,代理人協議中有寫:代理本司產品後,不可同時代理其他家的產品。所以只要你的兼職與保險無關,那麼保險公司是無權干預你的。如有疑問,歡迎點擊我的網路頭像私信交流。
⑷ 現是平保險管理人員,可不可以又在外科技公司兼職
如果樓主已經跟公司簽訂的合約的話,建議不要在外面找一些兼職,因為一般合約裡面都有一些強制性的條款,比如,僱傭和被僱用之間只能存在一對一的關系,如果樓主在外面找個兼職的話,那勢必會簽兩份合同,一旦被主公司發現,可能會面臨解約甚至賠償的情況,希望對樓主有所幫助。
⑸ 保險公司兼職人員主要干什麼
1、做兼職的保險業務員,底薪跟全職的業務員一樣,但沒有年終獎金,沒有年終獎是因為沒有滿勤出勤,因為是兼職所以不可能做到滿勤的。
2、會很累,因為做保險就算你熟人再多,也還是要跑簽單和送單的,有時候出了險勤還要處理。真的很累的。
3、因為是做兼職,所以業務不熟,很多的培訓會學不到,包括新上市的產品。所以做起來不熟練。
4、至於提成是跟全職業務員一樣的。但是拿底薪期間的提成是要扣部份在一年後才返回,如果你做不到一年,那錢就白丟,等於沒有拿。保險公司很黑的,而且招聘你的人他也不會告訴你這些,把你弄進去再說。
5、業務量也做不大,因為是兼職。很多的說明會要請客人去聽的,沒有時間邀請客戶,簽大單的都是說明會上簽的,因為是兼職主會沒有時間去做這些了。
6、雖然不用去考勤,但保險公司要扣滿勤獎的。而且還有業務考核期,每個保險公司都有規定的。如果二三個月內達不到,你就被除名了。總之,我覺得兼職做保險真的很累。
⑹ 保險公司聘任兼職合規
構建高效運作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既是金融機構有效管理合規風險的前提,也是其實現全面風險管理的基礎。根據近幾年合規管理的監管要求,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均基本建立起合規管理的組織架構,並設立了獨立的合規部門或法律合規部門,設置了專職或兼職的合規管理職位,但不少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仍處於初級階段。因此,金融同業仍需繼續對合規管理機制建設加以重視,通過不斷的完善甚至修正來發揮合規管理工作應有的作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設置模式目前,我國金融業有兩種合規管理部門設置模式:一種是單一化的組織模式,即在金融機構的總部層面組建單一、完全獨立的合規管理部門,在分支機構、各業務條線上設置合規管理部門或者合規管理崗位;另一種為復合型的組織模式,如設立法律合規部,既承擔日常法律事務的處理又承擔合規風險的管理職責。既然金融機構合規管理模式具有較強的靈活性,那麼,如何設置適合本機構特點的合規部門應成為金融同業考慮的問題。例如,對於規模較大、業務條線較多或者是新設立的商業銀行,有必要也有可能設立專門的合規機構;規模較小、業務單一的行業銀行設立專門機構的成本高,必要性不強,則可以採用復合型的方式。但無論單一或復合的模式,合規管理的職責均應落實到某一特定部門,不可太過分散,形成由多個部門履行合規職責的狀態。無論採取何種模式,金融機構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的設立應注意把握三項基本原則:其一,能夠保障合規部門有效地管理合規風險,合規負責人順利履行合規職責;其二,合規職能的獨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規部門必須獨立於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其三,明確合規部門與其他內部控制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建立各內部控制部門協調互動的工作機制。根據上述原則,如果金融機構採用復合型的模式,應注意復合職能部門的選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均不得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降低因利益沖突而令合規管理形同虛設的風險。例如,因為合規管理職能應與內部稽核、審計職能分離,且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也應受到內部審計部門定期的獨立評價,因此金融機構不應實行「合規與稽核審計部」的復合模式;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在合規管理方面應建立協作機制,合規部門更側重事前的、全面的合規風險管理,而風險控制部門主要職責則是在業務過程中進行事中的風險管理,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應為既相互獨立又有效協作的關系,金融同業也不適合建立「合規與風險控制部」復合模式。金融機構合規結構層級解析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普遍遵循合規管理的最終責任由董事會承擔,在合規部門直接接受合規負責人領導、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設置合規部門和合規崗位等慣例,但在專職合規負責人的地位、合規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還是對經營管理層負責等細節方面,則不盡相同。1.商業銀行模式:董事會(專門委員會,保險公司則為審計委員會)—經營管理層—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各部門、各業務條線負責人。其中,合規總監不一定是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命,對經營管理層負責。在這種模式之下,合規總監能夠及時地了解、掌握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和業務信息,有利於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由於合規總監對經營管理層直接負責,在某種程度上容易受到經營管理層的干預或者影響,具有一定的履職壓力,可能影響其保持獨立性。2.證券公司模式:董事會(專門委員會)——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合規總監直接對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聘任,屬於高級管理人員,合規部門對合規總監負責。此模式以合規總監為核心,合規管理體系與經營管理體系相對獨立,合規總監與董事會、監事會共同構成層級分明的合規監督體系。3.保險公司模式:合規總監由總經理向董事會提名,董事會聘任,合規總監同時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負責。此模式可以減少內部管理層級並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但在董事會成員與經營管理層高度重合的企業環境中,合規總監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負責與前兩種模式沒有實質的區別。合規崗位的職能定位合規管理是金融機構內部的一項核心風險管理活動,根據規定,由董事會(包括董事會下設的合規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合規總監、合規管理部門、合規人員、各部門、各業務條線負責人等,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全面的合規管理組織體系。不過,要完全發揮全面合規管理的效果,不僅要做到全員參與,更要注重合理的職責分工。只有上述合規管理組織體系中的各個相關方面職能定位明確、職責清晰、積極協作,才能更好地實現金融機構的合規風險管理任務。筆者建議,金融機構可以按照以下模式設置合規管理的職能和責任:董事會,對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合規運行負最終責任;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則在董事會授權的范圍內履行日常合規管理職責,如商業銀行的專門委員會根據授權通過與合規負責人單獨面談或其他有效途徑,了解合規政策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合規政策的有效實施等;監事會「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及其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獨立董事,對金融機構經營的合規性發表獨立意見;合規總監,對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各部門(各業務條線)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對本部門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合規管理部門及合規管理崗位,具體負責金融機構的日常合規風險管理;其他風險控制協作部門,如風險管理部、稽核審計部在整個合規風險管理系統當中,同樣承擔著一定分量合規管理職能。應提起注意的是,合規風險管理需要配備大量的專業人員,為彌補合規人才的不足,金融機構同時也可以聘請外部機構如律師事務所等協助進行合規風險管理。例如,根據相關規定,允許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對合規管理部門工作外包,並確保任何合規管理部門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規負責人的適當監督;證券公司的合規總監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公司名義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其工作。(作者為觀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我要評論新浪聲明:此消息系轉載自新浪合作媒體,新浪網登載此文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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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保險從業人員哪些崗位可以兼職
替你總結了保險公司的伎倆:
長期大量在招聘網站,報紙,車載屏幕,甚至路邊電線桿上做廣告;
通過各種途徑到處搜集你的聯系方式,挨個給你打電話,或者直接發簡訊通知面試;
不敢報上真名實姓,自稱xx金融公司,xx投資公司,xx股份公司,xx集團,500強,用拼音——比如TAIKANG,TK,或者英文縮寫——比如AIA,PICC,PRU等等等等來隱姓埋名;
不敢實話實說「我們就是要招業務員去賣保險」,
自稱招聘文員、助理、兼職、內勤、售後、財務、行政、人事、主管、經理、組訓、司機(汗)、營銷精英、招聘專員、保障專員、輔導專員、客戶經理、數據錄入、理財顧問(汗)、儲備幹部、管理培訓生、職業經理人(汗)、小區收費員(汗)、養老金發放員(汗),等等等等。
不管你怎麼去應聘,都叫你LASS測試,叫你交錢,叫你培訓,叫你考證,
目的只有一個,變著花樣拉你去當那種成天到處推銷保險,自己卻:
1,沒有底薪(責任底薪,你要賣出多少業績才能拿到底薪),
2,沒有勞動合同(簽訂代理合同,不屬於勞動法保護的范疇,勞動部門也管不了),
3,沒有福利(底薪都沒有,談什麼福利),
4,沒有社保(不是勞動關系,沒有社保,對方會向你兜售商業保險讓你出錢買),
5,不是保險公司正式員工(一個營業部,一個主任或者經理都能打著保險公司的旗號招人)。
每天的交通費電話費拉客戶搞活動的費用都要自己出,
賣出保險給你高額提成,賣不出去一分錢不會發給你的保險代理人。
給你招聘那幫人就是讓你去拉保險的,打著小算盤:
拉來一個人拿一個人的人頭費(增員獎),外加向你和你的家人兜售保險。
利益面前,幹嘛不熱心,幹嘛不給你吹水,生怕你不來?
如果你聽了他們的話,去當所謂的保險代理人,他就是你的頭頭。
你每賣出一份保單,對方就能抽成,所以這幫人想到處找下線。
你在培訓中不斷地被煽動起自己的責任心,
好像你不賣給親戚朋友保險就是對不起他們一樣。
另外還煽動你的成就感,給你畫個大餅,讓你覺得你馬上就能賺到很多錢。
接著你就開始開發自己的親戚朋友,動員他們買保險。
等你開發得差不多了,實在做不出業績了,你也可以走人了。
如果你非要去的話,先問問你的上線怎樣才能找到客戶。
如果他要你去開發自己的親朋好友,想想看什麼樣的生意要靠開發自己的爹娘朋友起步?
如果他要你通過滿大街陌生預約來找客戶,想想看什麼樣的好產品需要通過這種方式銷售。
⑻ 有沒有保險兼職人員管理辦法啊
沒有,做保險的就要遵守<<從業管理規定>>,不管是否為專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