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騙取失業保險違者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❷ 夥同社保工作人員騙取失業保險金的行為會有什麼後果
余某於2009年失業以後,進行了失業登記並領取失業保險金。2011年7月,余某找到工作,重新就業。但是他隱瞞已經就業的事實,以失業人員的身份騙領失業保險待遇累計2萬余元,後被社保經辦機構小王發現,要求其返還,但余某拒不退還已騙取的失業保險金,並與小王商量平分騙取的失業保險金。小王見有利可圖,便夥同餘某繼續騙取失業保險金,並為余某提供便利條件,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後被社保經辦機構發現,那余某和小王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對於余某和社保工作人員小王騙取失業保險金的行為,應予以罰款和處分。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騙取的失業保險待遇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社保經辦機構不能擅自處理。因此,對於余某,勞動保障部門應予以罰款。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本案中,小王明知余某不具備條件,仍夥同餘某騙取失業保險金並分取保險金,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為預防和減少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避免失業保險基金流失,《失業保險條例》對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違法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❸ 如何處罰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
對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條例》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和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違反規定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隱瞞已經就業的事實,以失業人員的身份騙領失業保險待遇;偽造失業登記證件,騙領失業保險待遇;謊報年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這類行為的共同特徵是: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通過各種手段編造虛假情況,隱瞞真實情況,以達到非法佔有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目的。 為預防和減少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避免失業保險基金流失,《條例》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對情節輕微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所謂情節輕微,一般是指行為人具有騙取時間較短,數額較小,行為系首次發生,主動交待問題並退還所騙待遇等情節。對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行為人騙取時間較長,數額較大,曾經因騙取行為受過處罰仍不改過,組織多人騙取失業保險待遇,拒不退還已騙取的失業保險待遇等情節。對具有這些情節的行為人,應當給予嚴厲的處罰,除責令其退還外,還應視其情節處以罰款。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經辦機構應及時通報司法部門。這里要注意的是,罰款處罰決定只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經辦機構不能擅自處理。
❹ 騙取失業金多少算犯罪
首先你先確定只要是詐騙,原則上是沒有多少的!
但是我國國情並不是這樣的,你金額少了公安局根本不會搭理你的!你鬧得厲害了給你立案,然後就是漫長的等待了…我建議你往多了說,這樣警察也不會嫌少了,如果事情解決了,你就說記錯了,警察那你也沒辦法!建議!!
❺ 騙取失業保險有什麼處罰
對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如何處罰? 答:《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條例》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和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違反規定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屬於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隱瞞已經就業的事實,以失業人員的身份騙領失業保險待遇;偽造失業登記證件,騙領失業保險待遇;謊報年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等。這類行為的共同特徵是: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通過各種手段編造虛假情況,隱瞞真實情況,以達到非法佔有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目的。 為預防和減少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行為,避免失業保險基金流失,《條例》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對情節輕微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所謂情節輕微,一般是指行為人具有騙取時間較短,數額較小,行為系首次發生,主動交待問題並退還所騙待遇等情節。對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行為人騙取時間較長,數額較大,曾經因騙取行為受過處罰仍不改過,組織多人騙取失業保險待遇,拒不退還已騙取的失業保險待遇等情節。對具有這些情節的行為人,應當給予嚴厲的處罰,除責令其退還外,還應視其情節處以罰款。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經辦機構應及時通報司法部門。這里要注意的是,罰款處罰決定只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經辦機構不能擅自處理
❻ 單位騙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有什麼後果
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❼ 企業協助辭職員工騙取失業保險金 有什麼法律風險
1、《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❽ 騙取失業保險金應如何處罰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失業保險金的領取需要哪些條件,下面作具體介紹。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並且失業後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應從被確定失業之日起30日內,持戶口簿、身份證、《失業人員報到通知單》及銀行卡到本人戶口所在區、縣(市)、開發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到,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失業證》,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機構應從失業人員登記的次月起按規定計發失業保險金,逾期登記的,超期部分不予補發。超過90日登記的,視為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在單位連續工作時間確定。連續工作時間滿一年的,發給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後每增加一年工作時間,增加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增加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每滿四個月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私營企業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由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連續繳費時間滿一年的,發給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後每增加一年繳費,增加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增加繳費不滿一年的,每滿四個月增加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因轉制變為私營企業的,原企業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在原企業的連續工作時間,視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期限。
被企業辭退、除名、開除的職工,其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刑滿釋放、解除勞教的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辭職、自動離職職工領取救濟金的期限與被企業辭退的職工相同。
失業保險金實行按月申領制度,失業人員必須於每月15日前,由本人持《失業證》和名章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金申領機構申領。因特殊情況(住院、行動困難等)本人不能親自申領的,需持有關證明材料,提前說明情況,並經區、縣(市)失業保險機構批准後,方可由其直系親屬代為申領。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可以享受醫療費補助、喪葬費及撫恤金和計劃生育補助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騙取失業保險金的處罰
失業保險是指勞動者由於非本人原因暫時失去工作,致使工資收入中斷而失去維持生計來源,並在重新尋找新的就業機會時,從國家或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1、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❾ 企業協助辭職員工騙取失業保險金,有什麼法律
這其實是鑽法律的空子,沒什麼法律風險的,原本自已辭職的員工是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可企業卻做成是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般企業都會這么做的,既然參保了,讓員工多拿點錢也是人之常情,社保機構也都不會過問此類事的。常有的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