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買二手房做低房價對買方有什麼風險
這個風險是雙向的;
對於房屋業主來說,表面上看似避掉了些許稅費,但是對於賣方來說,最大的風險就是買方的誠信問題;
對於購房客戶來說,"做低合同價"的銀行貸款實際比例也會有所降低,做低合同價」對於買方來說,也存在著同樣的風險;
根據政策規定,房產轉讓時按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合同上所簽價款的差額計征稅費,國家的賣房稅費政策多變,很難保證其未來稅收政策不會有所變動,買家日後也有可能因此而付出更多的代價。
2. 房子保險有啥好處
房屋保險包括住房財產保險、個人抵押貸款保險。有此險種是因為銀行和借貸人都在尋求保障,因為個人貸款業務期限往往較長,當中可能會出現變數,銀行希望借款人在無力償還貸款時能保障貸款的償還,而借款人則希望這一保障能使其保留房產;而這種保障是雙方都無法解決的,因此引入了住房貸款保險:保險費=保險金額(即總房價)×保險費率×保險期限。它使得銀行在有還貸危險時可以作為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得到賠付,而交保人出險後也可保住房產。
住房保險主要有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個人購置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而家庭財產保險的投保范圍包括房屋及其附屬設備,衣服、卧具,傢具、燃氣用具、廚具、樂器、體育器械,家用電器;附加險有盜竊、搶劫和金銀首飾、鈔票、債券保險以及第三者責任保險。 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險的保險金額分年計算,保險費率高於抵押貸款屋保險,保險期限不超過20年。由於此種保險類似壽險,是針對投保人發生人身意外等事故的保險,保險公司為此承擔的風險較大,其保險責任也制訂得較為嚴格。
3. 現在買房還得買保險嗎
銀行申貸,銀行要求借款人購買房屋財產險是很普遍的事。貸款年限等於保險期限,保險標的數等於總房價。其原理是,萬一在還貸期間發生意外房屋遭損,也許借款人會以此為由拒絕還貸。這時,銀行面臨的不良貸款風險可轉移給保險公司。銀行同時還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保費,防止借款人只買了一段時期的保險,後期不買了。
現在,堅持要求借款人辦理房屋財產險的銀行已經不多了。買保險是某些銀行貸款的附加條件,屬於協議性質,你堅持不買,它可以不辦貸款,沒有誰對誰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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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買保險好還是買房子好
保險是中長期投資,是生活一部分資金的投資和保障。所以你要先買房子,讓自己的生活無負擔和壓力之餘再購買保險
5. 住房保險理賠如何確定房價
一般都以評估的方式
6. 房產投資的風險險是什麼
(1)流動性風險 房地產是無法移動的固定物,其買賣存在區域的特性。如果急需變賣房地產,但不容易找到有需求的買家,這時,賣方可能就不得不大幅降低售價來吸引買家。所以,投資於房地產的資金流動性較差,不易變現。(2)市場風險 房地產市場受經濟周期性變動、社會政治環境、供求關系的影響。如果政治穩定、經濟繁榮,房地產的價格可能看漲,反之則會看跌。所以投資房地產卻沒有看到價格變化的趨勢時,就可能會遭致損失。因此,不要在房地產價格泡沫巨大的時候非理性地進行投資。(3)利率風險 市場利率變動會影響房地產的價值,在房地產預期年收益一定的情況下,市場利率越高,房地產投資價值越低,兩者呈反比關系。利率變化對獲取租金收益的房地產投資以及利用銀行按揭貸款購買房地產的影響尤為顯著。(4)購買力風險 雖然房地產投資具有抵禦通貨膨脹的能力,但如果房屋價格和租金的上漲幅度低於通貨膨脹率,則房地產的實際收益仍會減少。而且在通貨膨脹時,如果大幅提高房地產的售價,又會影響對房地產的購買能力和消費需求,形成有價無市的局面。 (5)交易風險 房地產交易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使得投資者購買房地產時可能產生交易風險。例如,投資者對房地產交易所涉及的法律條文、城市規劃和稅費等不熟悉,或者是對開發商出售的住房是否在結構和質量上有內在缺陷等不了解。而現實中的許多房地產交易糾紛就是因為這種信息不對稱所致。(6)意外風險 房地產投資還可能遭受自然災害和人們意外的過失行為所帶來的風險。例如,地震、洪水、海嘯、台風等自然現象,意外的火災等人為事故,都可能使房地產受到損毀。
7. 房子可以買保險嗎
可以買。
房屋保險屬家庭財產保險范疇,主要保障火災、爆炸、雷擊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損失。房屋保險一般由屋主或住戶投保,保險費率為0.1-0.2%,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按房屋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區別:
房屋保險與家財保險的區別:
第一,保障范圍不同。
房屋保險的保障范圍是房屋的建築結構;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障范圍是室內財產,包括裝修、傢具、衣物等。
第二,保險標的面臨的風險不同。
這兩個險種的保險標的不同決定了風險不同。房屋的建築結構面臨的主要風險是火災、爆炸以及在保險范圍內的自然災害等;家庭財產除房屋建築結構面臨的風險外,還存在很大的盜搶風險、水管爆裂後的自身家庭財產損失和賠償責任等風險,購買家庭財產保險的保戶一般附加盜搶險和水管爆裂險。
第三,賠償處理不同。
房屋保險的保險標的的價值容易確定,而且保險標的一般不會變動,因此在投保時要盡可能足額投保,以獲得充分的保障,對不足額投保的,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將按比例賠償;家庭財產的保險標的由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事先約定。
出現保險損失後,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的限度內,按實際損失金額賠付。家庭財產賠付時一般不適用比例分攤制。投保人在投保前,應仔細閱讀保險條例,以免賠償時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7)房價風險保險怎麼樣擴展閱讀:
保險金額:
房屋保險的保險金額,也就是該保險標的的金額,是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它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也是當事人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負責賠償的最高限額。房屋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般是通過對房屋財產的估價確定的。
作為保險標的的房屋財產在投保當時的實際價值就是保險價值。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保險價值內,根據投保人對該標的物存在的利益程度和保障願望,確定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保障的最高限額。因為房屋保險的目的在於補償被保險人遭受的實際損失,所以房屋保險金額一般不得高於保險的房屋財產的實際價值。我國《保險法》第39條第2款也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但是,由於房屋財產數量大、價格變動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可能將財產在投保時逐一正確估價,也不可能隨時將財產變動的情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因此,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財產實際價值的關系,一般可將保險金額分為三種情況:
(一)足額保險:
又稱全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相當於房屋財產實際價值的保險。在足額保險中,市場價格如有變動,應隨時注意增加或減少保險金額,使之與市場價格相符。足額保險是一種比較理想的保險,被保險人所具有的保險標的價值,可得到完全的保護,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能夠按實際損失得到十足的賠償。
(二)不足額保險:
又稱低額保險,是指保險金額低於實際價值的保險,其不足部分應看作是被保險人的自保,被保險人在發生損失後只能從保險人那裡獲得比例賠償。
《保險法》第39條第3款規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額保險可能於保險合同訂立時發生,也可能在保險合同訂立後,因某種特定因素的出現而產生,通常可歸納為以下三種情形:
(1)被保險人企圖節約保險費支出,自願承擔部分風險;
(2)由於房屋財產價格上漲,未及時調整保險金額,使原來的足額保險變成不足額保險。
(3)保險人為了促使被保險人注意保險財產的防災防損工作,硬性規定投保金額必須低於財產的實際價值,如果財產發生損失,被保險人自己須承擔部分損失。
(三)超額保險:
保險金額大於房屋財產實際價值的保險,稱為超額保險。導致超額保險的原因也有三種:
(1)由於投保人希望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獲得多於實際損失的補償,即因投保人的惡意所致;
(2)由於投保人不了解市場行情,過高地估計了財產的價值,即因投保人的善意所致;
(3)由於客觀條件的變化,如市場價格的浮動等所致。對於超額保險,如前文所述,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無效。
由於確定的保險金額不同,所能獲得的賠償也不盡相同,因此准確估計房屋財產價值,合理確定保險金額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家庭房屋財產的保險金額一般是由投保人根據實際價值,自行估價確定。當房屋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而發生全部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賠付;如果保險金額大於實際損失,則按實際損失金額賠付。
若保險房屋遭受部分損失時,保險公司按房屋組成部分的市場價格和損失程度計算賠付;損失金額50元以下的免賠。保險房屋發生部分損失賠付後,保險單繼續有效。有效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減去賠償金額後的余額。
賠償處理:
所謂房屋保險賠償的處理,實際上就是被保險人的索賠和保險人的理賠。
一、被保險人的索賠:
當保險標的物在保險有效期限內發生損失或損毀時,被保險人可要求保險人按保險單的規定給予賠償,這種要求對被保險人來講就叫做索賠。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的目的無非就是在損失發生後能夠獲得一定的賠償,因而索賠是被保險人的主要權利。
被保險人索賠的程序是:
(1)發出出險通知。在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要及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以最快方式通知保險人,以便其查勘。即被保險人有通知的義務。
(2)被保險人應設法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保險法規定,保險的房屋財產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施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即被保險人有施救的義務。
(3)等待接受檢驗。被保險人應保持損失現場的完整,以等待接受保險人的檢驗。損失現場是否完整,將影響損失金額的理算和保險人責任的確認。
(4)提供必要的索賠文件。不同的險種所要求的索賠文件有所不同。索賠文件一般包括:保險單、原始單據。如企業帳冊、房屋產權證等。保險事故情況報告書、出險證明書及損失鑒定證明等。
(5)領取賠償金。保險賠償金一經雙方確認,被保險人即可領取賠償金。但當賠償涉及第三者責任時,被保險人還應該出具權益轉讓書,將向第三者追償責任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保險合同對保險的索賠時效也有一定的規定。房屋保險的被保險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索賠權從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或不提供有關單證,或者從保險公司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賠款的,即為自動放棄權益。
二、保險人的理賠:
理賠是指保險人處理有關保險賠償責任的程序和工作。保險人為保障自身的利益,通常對被保險人的索賠都會認真處理,作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確認損失是否確實是承保的風險引起的,並搞清損失程度後才會作出應有的賠償。
理賠的基本程序為:
(1)立案編號、現場勘查。
(2)審核保單。通常要審核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圍內致損;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在保單的有效期內;已毀損的財產是否為被保險的財產;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財產是否有可保利益等。
(3)損失核賠。即確定保險標的實際損失,准確計算賠償金額。
(4)給付賠償金。保險賠償金額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保險公司應在約定的時間內次支付賠款並結案。
(5)代位求償權的取得。當保險的房屋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時,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先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意義:
房屋保險通過對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實行經濟補償,起著促進生產發展安定群眾生活的作用。房屋保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意義:
一、有利於安定群眾生活
房屋是人們最基本的消費資料,其使用時間長、價值大,當被保險人的房屋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由保險公司及時提供賠償,就可幫助被保險人重建家園,安定被保險人的生活,從而為其日常生產、生活提供安全保障。
二、有利於推動住房制度改革
房屋保險給購房者帶來了安全感,從而推動了個人購房比例的提高。過去由於住房公有,房屋保險幾乎是個空白。保險公司適應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向社會推出了自購公有住房保險、商品住宅綜合保險、房屋責任保險等新險種,解除了廣大購房者的後顧之憂,也極大地推動了住房制度的改革。
三、有利於維護房地產經營者的利益
房地產經營者通過支出少量的、一定的保險費將其在經營過程中由於特定的危險而導致的房屋損失及由此帶來的責任和利益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以維持其既定的利潤。
四、有利於增強被保險人的信用程度
房屋保險可以保障住房抵押貸款的安全返還,因而具有提高信用、促進資金融通的作用。例如,以房屋為抵押物申請銀行貸款時,銀行往往要求申請者將其房屋進行保險,以增加擔保價值,故房屋保險有助於房屋所有權人信用的提高。
五、防災防損,減少災害損失
保險公司從企業經營管理和自身經濟利益出發,必然要關心保險標的的安全,積極進行防災防損工作,以降低賠付率。保險公司還運用自己處理危險的經驗和專門知識,指導房地產經營者的風險管理,向被保險人提供防災咨詢,進行安全檢查,提出建議,督促被保險人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同時,保險公司還從保險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防災基金,資助有關部門增添防災設施、開展災害研究。如人保上海分公司在1988年4月給市公安消防部門贈送了從德國進口的高層雲梯、用於高層建築滅火。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房屋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