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8年西藏自治區最新社保基數是多少呢
2018-2019年拉薩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按照全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587元)確定。繳費基數下限為全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587元)的60%(4552.2元/月),繳費基數上限為全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587元)的300%(22761元/月)。
2018-2019年拉薩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公司繳19%,個人繳8%;
失業保險:公司繳0.4%,個人繳0.5%;
工傷保險:公司繳根據行業,個人不繳;
生育保險:公司繳1%,個人不繳;
醫療保險:公司繳8%,個人繳2%。
2018-2019年拉薩市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照全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587元)確定。
2018-2019年拉薩市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比例
養老保險:個人繳20%;
2018-2019年拉薩市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標准
按照最底繳費標准計算
養老保險:7587*20%*12=18208.8元/年
西藏將加大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和稽核力度,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征繳激勵約束機制,強化經辦責任,確保參保人員繳費,並規范西藏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模式。
西藏人社廳不斷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啟動機關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強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管理,健全多繳多得激勵機制。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人均增加332元(人民幣,下同)。並著手研究制定被征地農牧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具體措施。
在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方面,西藏人社廳積極推進和完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政策,加強與承保商業保險公司協作,優化審核賠付流程,做到快報快核快賠快付,切實減輕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准由年人均340元提高到380元。
,西藏人社廳還積極推進預防、補償、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體系建設,扎實開展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待遇審核、調整、兌現工作。同時,計劃出台新修訂的《西藏自治區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以落實生育醫療費用定額包干結算辦法,有效控制生育醫療費用總額。
㈡ 2019年西藏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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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流程,加快資金支出進度,現對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辦法修訂如下:
一、財政補助標准和資金到位要求
經報國務院批准,2015年,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各級財政補助標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其中,基數120元部分中央財政按原有補助標准給予補助,增加的260元部分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補助80%,對中部地區補助60%,對東部地區按一定比例補助。對中央所屬高校大學生參加屬地城鎮居民醫保,中央財政繼續按照所在地規定的學生參保財政補助標准給予補助。此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和《國務院關於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1號),比照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中部六省243個縣(區、市)、江西省贛州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央財政按照西部地區的標准給予補助(具體名單見附件7)。
根據以上財政補助標准和中央財政負擔比例,省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省、市、縣三級財政分擔辦法,省級財政補助資金要重點向轄區內困難地區傾斜。省級財政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文件後,要按規定及時分配撥付至各統籌地區,確保資金在30個工作日內撥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未按規定時間撥付到位的,將予以通報。地方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包括省級、市級、縣級財政補助資金,要在每年9月底前全部到位。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到位的,中央財政將在次年結算時相應扣減補助資金,扣減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足,以保證補助資金的完整性。
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辦法和程序
中央財政對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資金統一採取「當年全額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運行年度,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至省級財政。除上年按照預算管理的統一要求提前下達預算指標以外,中央財政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30日內全額預撥本年度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資金,並於6月底前結算上年度補助資金。
以2016年為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公式核撥,以後年度類推:
預撥某省(區、市)2016年補助資金數額=該省(區、市)經審核的2014年6月底參保(合)人數×2016年中央財政補助標准-2015年按照預算管理統一要求提前下達的預算指標
結算某省(區、市)2015年補助資金數額=該省(區、市)經審核的2015年6月底參保(合)人數×2015年中央財政補助標准-2015年已預撥補助資金-因地方財政資金不到位扣減補助資金數-應扣減違規資金
其中:
某省(區、市)2015年因地方財政資金不到位扣減補助資金數=該省(區、市)經審核的2015年6月底參保(合)人數×2015年中央財政補助標准×(1-當年地方財政資金到位率)×10%
某省(區、市)2015年地方財政資金到位率=地方各級財政當年9月底前實際到位資金數(省、市、縣級財政實際到位資金合計數)÷當年地方各級財政應到位資金數×100%
某省(區、市)2015年地方各級財政應到位資金數=該省(區、市)經審核的2015年6月底參保(合)人數×(國家統一規定的2015年各級財政補助標准-中央財政補助標准)
三、地方申請補助資金流程
(一)材料上報。
每年11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向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以下簡稱三部委)聯合上報《XX省(區、市)關於申請20XX年中央財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包括文字和附表兩部分內容。文字部分主要包括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建設情況、參保(合)情況、籌資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情況、基金運行情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有關政策建議等。需向三部委上報的附表包括附表1、附表2和附表6(附表3、附表4和附表5不需向三部委報送)。同時,將《請示》及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抄送財政部駐所在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
地方各級財政撥付當年資金後,各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應及時將參保(合)人數、補助資金預算文件和撥款憑證等審核所需的有關材料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進行匯總初審後,將匯總情況(附原始資料)與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同時報送專員辦。
(二)材料審核。
各專員辦在11月底前收到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和資金到位情況材料後,對參保(合)人數、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位情況、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情況等進行審核,次年3月底前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報告上報三部委。為了確保工作進度,專員辦可在省級部門審核匯總各地上報材料時,提前介入審核工作。
(三)網路申報。
按照《關於啟動使用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資金申報系統的通知》(財辦社〔2014〕31號)的要求,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同時實行網路和紙質申報。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登錄全國財政社保信息網「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資金申報系統」,錄入6張附表相關數據後報送專員辦,各專員辦審核完成後錄入審核結果並上報中央財政。同時,通過網上申報系統列印出紙質表格,形成正式文件後按規定上報三部委。省級財政部門和各專員辦務必確保正式紙質文件與網上申報系統數據的一致性,中央財政將根據網上申報系統數據計算撥付補助資金。
四、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高度重視補助資金申請材料的上報工作,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限高質量地上報申請材料。要層層明確工作職責,強化信息比對,提升審核技術手段,切實落實對參保(合)人數、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到位率、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水平等統計數據的審核責任,堅決杜絕重復參保、重復申報、虛報、統計錯誤等問題的發生。對未能按規定時間上報材料的,以及對經專員辦審核發現有重復參保、重復申報、虛報等問題的,三部委將予以通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計生部門要專門向三部委提交書面報告,分析原因,作出說明。中央財政除據實扣減補助資金外,還將按重復申報、虛報人數及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追加扣減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加扣減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誰重復申報、虛報,誰補足」的原則,由虛報的地方財政負責補足。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衛生部關於調整中央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撥付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0〕46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關於調整中央財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申報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285號)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地方財政補助資金考核辦法的通知》(財社〔2012〕223號)同時廢止。
附件:1.省(區、市)2015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結算申請表
2.省(區、市)2015年度中央所屬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3.省(區、市)2015年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合)情況分縣表
4.省(區、市)20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情況分縣表
5.省(區、市)2015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情況分縣表
6.省(區、市)2015年參保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情況分縣表
7.中部地區享受西部政策的縣(市、區)
㈢ 西藏林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可以在拉薩辦理嗎
不可以的,醫保辦理:
1. 如果是城鎮居民的話,自己個人交醫療保險,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原件以及復印件、一寸彩照一張到戶口管轄的社區居委會或者社保所繳費登記,即可購買。農村居民可以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一般村委會會通知你什麼時候交,會統一辦理。
2. 如何你是個體戶參保,可以選擇只建統籌基金,不建個人帳戶,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4.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可以選擇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建立個人帳戶。
3. 自己個人交社保的費用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比如A地平均工資為20000元,那麼養老保險交納額為20000*20%=4000左右/年,醫療為20000*10%=2000左右/年。另外也規定了最低檔和最高檔,最低檔的交納不得低於社平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檔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4. 一般以最低檔居多。另外,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
㈣ 拉薩醫保個人參保條件
拉薩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拉薩住醫療保險報銷流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拉薩個人醫保繳納比例基數,拉薩定點醫療機構及葯房,農村合作醫療。
參與醫療報銷時需要參保職工申請門診特殊病種認定。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領取《拉薩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種認定審批表》填寫相關內容後,由接診醫生填寫診斷及治療意見,並經定點醫院主治醫師確認,附相關檢查、化驗單到所在單位政工人事部門核實簽章,由單位統一報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經審批後,參保職工憑審批表及醫療保險證、醫保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享受門診特殊病治療待遇。門診特殊病種每次批準的治療期為180天,每次用葯量不超過15日。對符合20種門診特殊病認定標准且符合目錄規定的醫療費用,不設起付線,由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80%比例支付給參保職工。
另外,只要是在指定的可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就醫購葯,並且是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范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標准范圍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都將按規定給予支付。其中,甲類葯品全額報銷,乙類葯品首先由個人自付10%後其餘部分報銷,但不在葯品目錄內的葯品將由個人全額負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診療設備、醫療材料報銷比例為98%。住院床位費最高標准按醫院等級確定,如三級醫院80元/日,二級醫院60元/日,一級醫院40元/日。
但是掛號費、病例工本費等服務類項目,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等非疾病治療項目,眼鏡、義肢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近視眼矯形術等治療項目,治療不育(孕)症或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
拉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徐海元說,去年拉薩市有36033名城鎮居民參加居民醫療保險,今年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人數達到了37091人,兩年來共籌資1462.48萬元,其中個人繳納279.87萬元,縣級財政補貼118.03萬元,市財政補貼320.71萬元,自治區財政補貼743.86萬元。「目前,我們已為1105名參保居民報銷住院醫療費420.25萬元,其總費用為705.74萬元,統籌基金平均報銷率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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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今年西藏社保征繳基數為5929元,企業,個人繳多少
簡單說就是讓所有的人都老有所養,病有所醫.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這個對你有幫助嗎?
河北省勞動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河北省勞動廳
通知
各市、縣勞動局,邯鄲市社會保障中心,省直有關部門,省、部屬及部隊企業:
根據省政府頒布的《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冀政〔1998〕1號)和經省政府批準的「中人」過渡辦法,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與《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
法》一並貫徹執行。
《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冀政〔1998〕1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實施辦法》的實施范圍,包括:河北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的各類企業(國務院規定養老保險實行系統統籌的單位暫除外)的各類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含個體勞動者及幫工,下同);以及城鎮其他非工薪勞動者。
從《實施辦法》實施之日起,企業從農村招用的農民輪換工,應同其他職工一樣執行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新建企業和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新就業的其他勞動者,應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手續。
三、企業以當月的工資總額作基數,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月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口徑計算,下同)。職工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為當月的全部工資收入,但當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高於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繳費,低於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計算單位為元。
企業和職工個人的具體繳費比例,按《實施辦法》的統一規定執行。
四、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核定繳費工資基數:
1、停薪留職職工和承包土地的農場農工以及其它難以確定工資收入的職工,以全省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2、下崗職工、體育兒假職工、醫療期內的長期病休職工(6個月以上)以及其他請長假職工,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3、單位派出的長期脫產學習人員,保留工資關系的按本人脫產學習前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4、單位派到境外、國外工作的職工,按本人出境(國前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5、因工負傷傷殘程度被評定為五級和六級,按月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以傷殘撫恤金標准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上述人員經核定的繳費工資基數亦最高不得超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於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資的60%。除第1項人員外,其他人員的繳費工資基數,每年按上一年所在企業職工平均繳費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
五、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開戶銀行在其帳戶中直接劃轉,或由企業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六、企業和職工按規定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經政府批準的特困企業暫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體工商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辦理停業、歇業手續的,要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緩繳手續,緩繳期最長為6個月。在批準的緩繳期以內免收滯納金,緩繳期滿要及
時補繳。緩繳期間職工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帳戶暫不記載繳費情況,待足額補繳後,再計算繳費年限和按規定記入個人帳戶。
七、按照冀政〔1997〕42號文件規定,被兼並企業和缺乏兼並破產條件而實行減人增效並享受減息扶持政策的虧損企業,在省勞動行政部門核定的指標內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到正常退休年齡的養老金(男60周歲,女幹部、女職員55周歲,女工
人50周歲),即提前退休年份社會保險機構提前支付的養老金費用。
八、個人帳戶用於記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含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下同)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從企業繳費中按規定比例劃轉記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及上述兩部分的利息。個人帳戶是職工辦理退休時,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主要依據,個人帳戶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按原勞動部的統一規定模式建立。
九、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統一按職工繳費工資的11%建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和個人實際繳費情況記入,每年結算一次。並定期將上一年企業和職工繳費情況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形式向職工公布。
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初對職工上一年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算一次利息。上一年一至十二月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凡繳費正常的,按當時人民銀行居民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的50%記息,未正常繳費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一年以前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以及職工退休後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未領取完的儲存額,按當時人民銀行居民一年期存款的利率與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之和的平均數記息(平均工資增長率低於一年期利率時,以整存整取一年期利率計息)。每年計算的利息歸入個人帳戶並連同原有的儲存額一起作為第二年計息基數。
十一、企業當年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從企業繳費中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按企業實繳金額占應繳金額的比例記入。計算辦法為:企業繳費記入個人帳戶部分=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從企業繳費中劃入比例×(企業實際繳費金額÷企業應繳費金額)〕。
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以後,按規定在個人帳戶中予以補記。
十二、職工因勞動合同期滿、辭職、辭退、除名等原因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重新工作時再接續繳納。職工中斷工作前後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連續計息。
十三、職工因被判處有期徒刑、勞教、拘役或被企業開除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並按規定繼續計息。再就業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十四、《實施辦法》實行後,職工跨統籌范圍流動時,調出地區社會保險機構應向調入地區社會保險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從國家機關、事
業單位和人民團體調入企業的人員,個人帳戶轉移按省勞動廳、人事廳冀勞〔1997〕106號文件規定辦理。
十五、從軍隊復員轉業到企業的人員,從進入企業的當月起,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1%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十六、職工離退休後,其基本養老金中的個人帳戶養老金從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足列支或沒有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補貼等,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正常調整機制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職工退休時個人帳戶養
老金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帳戶儲存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十七、職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後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由社會保險機構一次性退還給職工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其退還金額計算辦法為:
1、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退還金額為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含利息)。
2、職工退休後死亡的,退還金額=死亡時個人帳戶全部余額×(退休時個人繳費的儲存額÷退休時個人帳戶的儲存額)。
十八、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主或其他非工薪勞動者死亡,其個人帳戶養老金尚未領取或退休後尚未領取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的全部或余額的全部發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十九、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十五年。
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勞動者的退休年齡參照企業職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執行,即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幹部、女職員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
二十、企業和個人按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繳費年限,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企業和個人繳費在記載個人帳戶時按月計算;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年限時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換算時保留兩位小數。
二十一、在未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之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職工的實際繳費年限,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繳費記錄確定。職工的視同繳費年限,由所在企業主管部門報同級勞動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審定。其中省、部屬
企業和軍隊企業由省勞動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負責審定。
二十二、城鎮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等,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繳費年限。以上人員原屬企業職工的,本人在實行個人繳費以前在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的審定也按原企業隸屬關系報同級勞動部門社會保險行政機構審定。
二十三、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後,企業和職工個人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必須足額補繳。不足額補繳的,按以下辦法扣減本人當年的繳費年限:應扣減的繳費月數=12×〔(當年應足額繳費金額-當年實際繳費金額)÷當年應足額繳費金額〕。扣減當年繳費月數計算時
保留一位小數。
二十四、養老保險實行「統帳結合」以後,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中辦法的制度。
1、本《實施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即「老人」),原計發養老金的辦法維持不變,同時執行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2、1996年1月1日起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新人」)退休後的月基本養老金,按《實施辦法》規定的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計發。
3、1995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實施辦法》實施後退休的人員(即「中人」),離退休後的月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四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為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與計發標准與「新人」相同;
第二部分為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辦法與計發標准與「新人」相同;
第三部分為過渡性養老金。計發辦法與計發標准為:以本人退休前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乘以過渡性養老金計發比例(1.4%),再乘以1995年底以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求得。其中,在計算本人退休前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時,先用1990年至本
人退休前歷年本人繳費工資分別除以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求出當年指數,將歷年指數相加除以計算指數的年數,得出平均指數,再以本人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乘以平均指數,除以12,即為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C1X1X2X3Xn
計算公式:S=--〔(--+--+--+…+--)÷N〕
12C1C2C3Cn
式中:
S: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X1、X2、X3…Xn:分別為職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n年本人繳費工資;
C1、C2、C3…Cn:分別為職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三年…前n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N:計算指數的年數。
第四部分為補貼和調節金。除過去國家和省規定的補貼外,對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的,每月另加調節金22元,並仍按一定比例計發。「一定比例」的計算辦法為:
本人建立個人帳戶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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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工作年限
國家和省規定的補貼和調節金月標準是:
1、國發〔1979〕245號文規定的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
2、冀政〔1988〕68號文規定的五種副食品價格補貼8-10元;
3、勞字〔1988〕42號文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5元;
4、冀勞人險〔1991〕145號文規定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8元;
5、冀財綜字〔1991〕68號文規定的糧油價格補貼6元;
6、冀財綜字〔1992〕49號文規定的糧價補貼5元;
7、冀勞薪〔1992〕21號文調整後肉價補貼5-7.5元;
8、冀財綜字〔1992〕161號文規定的燃料補貼5元;
9、冀財綜字〔1993〕89號文規定的糧價補貼5元;
10、冀勞險〔1992〕144號增發的生活補貼10元;
11、1993年省發物價補貼22.5元;
12、調節金22元
(以上補貼和調節金共計106.5-111元)。
增發調節金22元,是鑒於基礎養老金由20%-25%調整為20%後,為實現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而採取的過渡辦法。
二十五、1995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市、縣屬企業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省、部屬及軍隊企業經省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職工,仍可辦理退職,退職生活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1、個人帳戶養老金與正常退休的計發辦法和計發標准相同;
2、過渡性養老金,按其在1995年底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計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7%;
3、基礎養老金標准和生活、物價補貼及調節金,按正常退休人員計發標準的半數發給。
二十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按規定鑒定許可權經省、市同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後退出工作、生產崗位但繳費不足15年的,不享受定期發給的養老待遇,其養老金一次性計發,計發辦法為: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並參加養老保險的,一次性計發額為
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含利息);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並參加養老保險的,除將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外,另按本人建立個人帳戶之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兩個月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對1995年底以前參加工作並參加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經省、市同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後退出工作、生產崗位時,繳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可按規定補繳至15年。
二十七、因工緻殘或患職業病,經省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致殘程度為1——4級的職工,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未實行工傷保險的由企業發給)。到達退休年齡時,如其傷殘撫恤金標准低於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
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標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
二十八、職工在達到退休年齡前中斷繳費,在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時,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按以下辦法計發:
1、基礎養老金=中斷繳費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
2、過渡性養老金=中斷繳費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5年底以前繳費年限×1.4%;
二十九、職工在職期間中斷繳費,法定退休年齡內又恢復繳費的,符合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時,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分別按以下辦法計發:
1、基礎養老金=〔(每次中斷繳費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合計額÷中斷次數+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20%;
2、過渡性養老金=〔(每次中斷繳費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合計額÷中斷次數+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1990年至本人退休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5年以前的繳費年限×1.4%。
三十、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獲得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和軍隊軍以上單位戰斗英雄稱號的人員;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三等獎以上、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的人員,退休時仍保持其榮譽稱號的,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可按本人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
至9%增發基礎養老金。
1994年10月31日以前,在三線艱苦國防科技企業工作滿二十年的人員以及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工作滿十年以上並符合提高退休待遇規定的,經省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按本人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至5%增發基礎養老金。
1994年11月1日以後獲得以上稱號和此後在三線國防企業及高海拔地區的工作年限,不提高退休待遇。
1994年10月31日以前曾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從事有毒有害工作滿八年而提前退休的人員,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經縣以上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准,按每從事井下、高溫工作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3%;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每從事
該工作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6%。但增發的總比例最高不得超過7%。1994年11月1日以後從事上述工作的,不再增發。
三十一、在統一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初期,為了保證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不降低,職工離退休後按統一制度過渡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老辦法的,差額部分給予補齊;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不得超過按老辦法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一定比例(1
998年受限比例為50%,1999年為70%,2000年為90%,2001年起不再受限)。對按老辦法計發的原檔案工資,仍封定到1994年10月底。
三十二、離、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或勞教期間停發養老金,刑滿釋放並恢復政治權利或勞教期滿後,可繼續發給養老金。離、退休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判刑、緩刑或勞教期間不列入養老金正常調整范圍。
三十三、職工退休(包括病退、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仍實行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批制度。
三十四、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對象是當年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當年離退休人員從下一年起列入調整范圍。調整的平均增幅一般為全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至80%,特殊情況下也可低於40%。調整辦法由省統一制定。
提前退休、退職的人員,在未達到正常退休年齡之前,原則上不調整養老金。
三十五、本《實施細則》與河北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冀政〔1998〕1號)一並執行。執行時間從1998年1月1日始。以往規定與本《實施細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准。
199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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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在西藏工人退休後能有多少退休金
您好!養老金的金額是要經過測算才知道的。目前我國測算養老金金額,跟三個因素掛鉤:(一)繳交社會保險基金的年限(也就是俗稱的「工齡」),繳交社會保險基金年限越長的,養老金金額越高,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把工齡檔次分為15年、20年、25年、30年、35年、35年以上六個檔次,檔次越高,養老金金額越高。(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余額(簡稱「個人賬戶余額」),個人賬戶余額越高,養老金金額也越高。(三)退休上年度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簡稱「地區差別」),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越高,養老金金額也越高。在北上廣深退休的人員,養老金金額肯定比在老少邊窮地區退休的人員養老金金額高得多。另外,各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在測算養老金金額時還遵循「見分進元」的原則,假定您的養老金金額按照上述三個因素測算後得出的數據是2345.67元,實際發放的金額就是2346元/月。
㈦ 西藏阿里地區買社保有年齡限制嗎
有
無論社會保險還是商業保險,養老保險都有年齡限制。因為養老保險,顧名思義就是為了在老年享用的,如果年齡太高,不能再到應當享用的年齡時,積累出必要的基金數額,那樣的養老金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按當前男性60歲退休,女性50歲或55歲退休來看,男性過了50歲參保已經意義不大,女性工人身份過了40歲、幹部身份過了45歲,都是不太適合再參保了。
也就是首次參保人員,男性最多50歲,女性最多45歲最高限。(經供參考,以實際為准)
㈧ 在西藏社保怎麼買
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具體可咨詢當地村委。
㈨ 拉薩醫保局電話號碼
拉薩醫療保險在線查詢
拉薩定點醫療機構查詢
【說明】拉薩醫療保險信息查詢說明:
1、拉薩醫療保險參保用戶可持醫保卡到醫保機構查詢相關信息。
2、拉薩醫保參保人可通過撥打12333查詢醫保信息。
3、進入「西藏醫療保險查詢」獲得更多幫助。
[拉薩醫保卡余額查詢數據由拉薩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提供]
拉薩醫保卡余額查詢電話
拉薩市醫療保險中心統一查詢電話(0891)12333,同時可以咨詢醫保卡定點醫院、醫療保險辦理、醫療保險補繳(補交)、醫療保險轉移等問題的查詢。
拉薩醫保卡余額上門查詢
拉薩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簡介:拉薩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負責受理全市參保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的登記、管理和發證工作;核定各類統籌單位和人員繳費基數,徵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為繳費單位和個人建立繳費記錄,管理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並對個人帳戶進行結算等工作。
地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奪底路3號
電話:0891-6361584
郵編: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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