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農業保險條例規定農業保險經營原則有哪些
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即保險業務的兩大基本類別必須分開經營。因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的保險對象不同,使得這兩種保險業務各有特點。在承保手續、訂立的要求、保險責任、保險計費的基礎、保險金的賠付、保險基金的管理方式以及公司的解散、清算等方面都是有區別的,因此,保險公司有必要進行分業經營。保險公司分業經營,有利於實現保險業規范化管理,有利於提高保險業水平,同時有利於保證保險公司有相應的賠付能力,維護保戶的合法權益。保險法關於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與人身保險業務的規定,是指同一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下設兩個部門分別經營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業務,或者設立分公司經營與本公司不同的保險業務,都是違反保險法關於分業經營原則的。同時,保險法規定,保險法施行前已設立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法實行分業經營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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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農業保險信息管理平台
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自營網路平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支持互聯網保險業務運營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與保險機構核心業務系統的無縫實時對接,並確保與保險機構內部其他應用系統的有效隔離,避免信息安全風險在保險機構內外部傳遞與蔓延。
(二)具有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互聯網信息安全管理體系;
(三)具有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且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四)具有專門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互聯網保險業務銷售人員應符合保監會有關規定;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機構通過第三方網路平台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第三方網路平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且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二)具有安全可靠的互聯網運營系統和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實現與保險機構應用系統的有效隔離,避免信息安全風險在保險機構內外部傳遞與蔓延;
(三)能夠完整、准確、及時向保險機構提供開展保險業務所需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個人身份信息、聯系信息、賬戶信息以及投保操作軌跡等信息;
(四)最近兩年未受到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政府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未被中國保監會列入保險行業禁止合作清單;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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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2016年農業保險條例修改了哪些內容
農業保險條例
(2012年10月24日國務院第222次常務會議通過 並於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第七條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第八條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第九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第二章農業保險合同
第十條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第十二條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採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經營規則
第十七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路;
(二)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
(四)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五)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保險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十八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准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採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保險機構可以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與被委託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並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第二十三條保險費補貼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依照第七條制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佔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保險機構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業務;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騙取保險費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挪用、截留、侵佔保險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㈣ 農業保險工作的主要服務措施有哪些
什麼是保險服務
保險服務是指保險公司為社會公眾提供的一切有價值的活動。這是一種現代化服務觀念,它與傳統性服務的最大區別在於它呈現出明顯的外延擴張。傳統觀念認為,保險公司的服務集中體現為經濟賠償與給付,只要對客戶履行了賠付的保險責任,也就意味著為其提供了良好的服務,而現代化服務觀念則認為,保險服務遠非局限於此,圍繞經濟賠償與給付這一核心所進行的各種擴散性服務,均在保險公司的服務范疇之內。
保險服務的內容包括提供保險保障、咨詢與申訴、防災防損、契約保全、附加價值服務等等,其中的第一項可稱之為核心性服務,其他各項可稱之為擴散性服務。核心性服務與擴散性服務的關系是:核心性服務是根本,擴散性服務圍繞核心性服務展開,切不可喧賓奪主。在同行業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以不影響核心性服務質量為前提,可以適當地增加擴散性服務的比重和種類,以便爭取到更多的客戶。但是,如果擴散性服務增設不當或者超過了居於主導地位的核心性服務,則會適得其反。比如,某保險公司增設有獎保險、為客戶設計保險方案以及安排保額較大的客戶外出旅遊,假如客戶並不覺得這些新增設的項目有很大的實惠和吸引力,這些新提供的項目又非本公司的獨創之舉,或者毫無新奇之處,就不能引起人們的特殊興趣。然而,隨著新設項目逐漸增加的新的行政管理費用卻加大了公司的成本。同時,公司的員工注意力分散於多種業務,無法集中於核心服務上,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也是不利的。
保險服務的特徵
1、非實體性。
保險服務是一種非實物形態的使用價值,它以活動的形式提供具有特殊使用價值的勞動。保險服務的非實體性使它具有以下特性:
1)生產過程與消費過程同時進行,即保險員工提供服務於客戶的過程,也正是顧客消費服務的過程,二者在時間上統一。由於保險服務不是一個具體的物品,而是一種活動、一個過程,所以在保險服務中保險員工與顧客必定必定直接見面,發生直接的聯系。因此,顧客只有積極地加入到保險服務的過程中來,才能得到服務,只有積極配合服務提供者的活動,才能得到完美的服務。同時,保險員工只有牢固樹立顧客第一、服務第一的觀念,充分了解和掌握顧客的服務需求,才能提供「適銷對路」的保險服務。
可以說,顧客對服務過程的親自參與及其在這一過程中主動與服務提供者溝通,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及其在服務過程中與顧客的互動行為,影響著保險服務水平的高低,決定著保險公司和顧客的關系。為此,保險公司應該有效地引導顧客正確地扮演他們的角色,鼓勵和支持他們參與服務過程;了解和掌握不同客戶需求的差異性,確保保險服務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顧客的要求。
2)不可儲存性。基於保險服務的生產與消費同時進行,使得其使用價值不能脫離生產者和消費者而固定在一個耐久的物品上,當然也不可能像有形商品那樣,被儲存起來以備使用。保險服務的不可儲存性,要求保險公司有效地解決保險服務供給與需求時間上的差異。
2、差異性。
差異性是指保險服務構成成分經常變化,很難統一界定。保險服務是以人為中心的活動,由於人類個性的存在,使得對保險服務質量檢驗很難採用統一的標准。一方面,由於保險員工自身素質不同,導致不同的員工提供同樣內容的保險服務會有不同的水準,另一方面,由於顧客直接參與保險服務過程,顧客本身的因素不同,也直接影響保險服務的質量和效果。差異性可能使顧客對保險公司及其提供的服務產生形象混淆,即提供了良好的服務未必得到恰如其分的評價。
3、缺乏所有權。
保險服務在其生產和消費過程中不涉及任何所有權的轉移問題。既然保險服務是無形的,又不可儲存,保險服務在交易完成後就消失了,所以消費者並沒有「實質性」地擁有服務。這會導致消費者產生一種擔憂,可以感到參加保險之後,未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服務。為此,保險公司應通過各種媒體宣傳自己的服務宗旨,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化解顧客的憂慮。
4、雙重屬性。
保險服務即可以被看作是一種無償的服務,體現了企業的社會精神,又可以看作是有償服務,是企業的一種經營策略。即使是無償的服務最終也是源自於保戶所繳納的保費。
5、完整性。
客戶購買保險並不限於獲得營銷員的主動熱情,更需要營銷人員為其設計科學合理的保險計劃,解答各種問題,履行合同規定的賠付。所以保險服務人員要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有好的服務態度,有良好的服務效果。
6、超值性。
保險公司可以為保戶提供超過顧客所購買商品本身價值的服務,超過客戶對保險商品的期望。一個成功的企業必定是一個能提供超值服務的企業,通過超值服務贏得客戶信任,佔有更多的市場。
保險服務的內容
售前服務
售前服務是指推銷保險商品之前為顧客提供的涉及保險方面的服務,這是在精心研究人們保險需求心理基礎上,在他們未接觸到保險商品之前,用一系列激勵方法來激發顧客購買慾望而提供的各項服務。
保險售前服務內容十分豐富,其核心是為顧客提供方便,具體有以下各項內容:
1、購買咨詢服務
人們在投保之前需要了解有關保險信息,例如保險公司的情況、險種情況、條款內容等。保險公司的員工應竭誠為顧客服務,千方百計地把顧客期望得到的信息傳遞給他們。
1)保險公司應提供的資訊服務
A、用廣告傳遞保險資訊。可以傳遞:理念信息、服務信息和視覺信息。即有關保險公司的企業精神、經營宗旨、管理目標等理念信息,服務項目和服務內容即險種方面的信息,公司名稱、辦公條件、員工形象等視覺信息。
B、以公關活動傳遞保險資訊。可以通過保險新聞活動、新聞發布會、保險攝影宣傳、保險贊助活動等增進與消費者的交流,樹立公司良好企業形象。
2)保險營銷員應提供的資訊服務
一般來講,保險公司通過媒體主要宣傳企業形象等信息,而具體的險種方面的信息需要藉助於保險營銷員等具體人員來完成。顧客無法完全了解保險性質,更難以理解保險的有關術語,顧客需要一對一的說明保險條款內容。應該說,個人提供的資訊服務比保險公司提供的資訊服務更為直接、詳盡和有效。
2、風險規劃與管理服務
1)幫助顧客識別風險
A、幫助顧客識別家庭風險。在人的一生中隨時都面臨著各種風險,例如生、老、病、死等,會危及到人的生命和身體,造成生活的不便和經濟困難。然而許多顧客忽視風險存在,或者暫時沒有意識到處於風險之中,保險營銷員就應該幫助顧客識別主要家庭風險。
B、幫助企業識別風險。保險業務人員應深入企業,根據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利用適當的方法,協助企業進行風險識別。例如倉庫存貨有無易燃物品、機器設備有無超負荷運轉等。
2)幫助顧客選擇風險防範措施
A、幫助顧客做好家庭財務計劃。在人的一生中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特點,成長期、青年期、中年期、老年期等不同時期的財務規劃應該有所側重,有所不同。保險營銷人員應該幫助顧客進行財務分析,進行財務規劃。
B、幫助企業進行風險防範。從企業的角度來看,可以進行風險避免,也可以進行風險轉移。確定是否將風險轉移出去,關鍵是對風險自留與風險轉移進行成本費用比較,保險業務人員的服務也體現在這里。風險自留在下述情況下對企業有利:自留費用低於保險人的附加費用;費用和損失分布於很長的時間,因而導致較大的機會成本;投資機會好,預期回報率高;其有承受最大潛在損失的經濟能力。
風險自留之後,保險業務人員的收入可能會有所減少,因此,保險業務人員不能因一已私利而損害顧客利益,將不需要風險轉移的風險故意說成需要風險轉移。
售中服務
售中服務是指在保險商品買賣過程中,直接為銷售活動提供的各種服務,它是銷售實現的關鍵環節。其主要內容有:
1、迎賓服務。只有對顧客主動熱情、耐心周到,才能為公司招徠生意。迎賓服務是售前與售中服務的中間環節,既指純服務性的迎賓服務,也指銷售操作的第一程序。優質迎賓服務帶給顧客的第一印象是其他服務項目代替不了的。在迎賓服務中,要求保險公司有關人員:微笑服務;有良好的服務態度,例如誠懇、熱情、虛心等;有優美的服務行為。
2、承保服務。即從業務接洽、協商、投保、審核、驗險、接受業務、制單、收取保費、到復核簽章、清分發送、歸檔保管等。
3、技術性服務。對投保的客戶進行保險業務指導,提供快捷有效的服務。
4、建立保戶檔案。例如財產保險中,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擁有的財產情況、坐落位置、防災情況等。
售後服務
1、為保戶提供售後服務的理由
主要有:售後服務最能體現保險公司或營銷員的特色;保戶購買的就是服務而不僅僅是保險商品;售後服務的質量往往左右客戶的選擇;可以發掘客戶的其他需求;可以塑造專業形象;可以隨時掌握客戶信息。等等。
2、售後服務的工作內容
1)營銷員:應當把握一切機會與保戶保持密切的聯系,或送小禮品、或打電話問候、定期拜訪等。
2)保險公司:應該提供防災防損服務。保險公司可以採取各種措施,盡量減少保險事故的發生以減少損失。
具體來講,包括災前的安全防範、災中的搶險救災、災後的清理評估等。保險防災雖然是無償的,但是根本上是為了減少事故發生,減少損失,並提升企業形象。此外,保險公司還應當提供理賠服務,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進行處理。在這一過程中,應當迅速、准確、合理地處理賠案。理賠時要實事求是、堅持「主動、迅速、准確、合理」方針。
3)保險公司還應當提供附加價值服務,例如保險贊助活動、聯誼活動、全球救助、貴賓卡等等。
4)提供契約保全服務,即維護已生效的保單,及時作保單相應的變更。
5)咨詢與申訴制度,即要及時提供咨詢答復與申訴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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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如何確保農業保險工作規范操作,安全運行
、 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深刻內涵「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指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反映一定時期農村社會以經濟發展為基礎,以社會全面進步為標志的社會狀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發展經濟、增加收入.這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首要前提.要通過高產高效、優質特色、規模經營等產業化手段,提高農業生產效益. 二是建設村鎮、改善環境.包括住房改造、垃圾處理、安全用水、道路整治、村屯綠化等內容. 三是擴大公益、促進和諧.要辦好義務教育,使適齡兒童都能入學並受到基本教育;要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使農民享受基本的公共衛生服務;要加強農村養老和貧困戶的社會保障;要統籌城鄉就業,為農民進城提供方便. 四是培育農民、提高素質.要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倡導健康文明的社會風尚;要發展農村文化設施,豐富農民精神文化生活;要加強村級自治組織建設,引導農民主動有序參與鄉村建設事業. 具體而言,所謂「新農村」包括5個方面,即新房舍、新設施、新環境、新農民、新風尚.這五者缺一不可,共同構成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范疇.即要因地制宜地建設各具民族和地域風情的居住房,而且房屋建設要符合「節約型社會」的要求;要完善基礎設施建設,道路、水電、廣播、通訊、電信等配套設施要俱全,讓現代農村共享信息文明;生態環境良好、生活環境優美.尤其是在環境衛生的處理能力上要體現出新的時代特徵;使農民具備現代化素質,成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紀律的「四有農民」;要移風易俗,提倡科學、文明、法治的生活觀,加強農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全面體現了新形勢下農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實現這五句話提出的要求,就是農村各方面實現協調、全面發展的過程. ——「生產發展」,新農村的物質基礎 .新農村建設的首要任務是生產發展.「十一五」時期,農業要加大科學技術的推廣應用,實現增長方式的轉變.在調整農村經濟結構的過程中,一方面協調糧食與其他作物的比例,力保我國的糧食安全;另一方面協調農業與非農產業的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家一戶的農民由於生產生活分散,信息不靈,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弱勢地位.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帶領農民致富過程中有很大優勢,要鼓勵發展各種類型的新經濟組織,提升農民的組織化程度. ——「生活寬裕,新農村建設的核心目標 .要達到生活寬裕的目標,就是要千方百計開辟各種增收渠道,增加農民收入. ——「鄉風文明」,提高農民整體素質. 鄉風文明本質上是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問題,內容包括文化、風俗、法制、社會治安等諸多方面.從我們先情況來看,近年來農村經濟發展較快,但文化生活卻單調乏味,同時一些不良文化有所抬頭.農村文化建設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還不適應,與農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還不適應,主要問題是文化基礎設施落後,現有資源尚未得到有效利用,文化體制不順、機制不活.因此,如何使廣大農民過上豐富多彩的精神文化生活,是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任務. ——「村容整潔」,改善農民生存狀態 ,新農村建設中「村容整潔」的要求,最主要的是為農村地區提供更好的生產、生活、生態條件. ——「管理民主」, 完善農村基層民主自治制度是實現鄉村管理民主的關鍵所在. 不要將新農村建設片面理解為就是興建新村莊,只注重農村房子是否整齊劃一,道路是否寬闊等表面的東西.決不能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搞成農村新一輪的大拆大建,不能片面追求「村容整潔」,不能單一追求某一方面的增長. 不能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城鎮建設混同起來.農村有農村的特點,有的地方按小城鎮的要求搞農村建設,最後搞得不城不鄉,反而不利於改善農村的生產和生活.因此,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必須著力解決制約農民生產、生活的實際問題 ,一定要把握好五個「堅持」原則:一是堅持發展經濟,富裕農民;二是堅持政府引導,農民主體;三是堅持突出重點,整體推進;四是堅持循序漸進,務求實效;五是堅持節余資源,持續發展. 二、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意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面貌發生了巨大變化,農業經濟快速發展,農民收入穩步提高,農村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取得長足進步.但是,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相比,仍然有較大差距.大力開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做好「三農」工作的新平台,解決「三農」問題的新途徑,促進農村經濟更大更快更好發展的新載體. 首先,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客觀要求.農村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主要區域.沒有農村的穩定和全面進步,就沒有全社會的穩定和全面進步;沒有農民的小康,就沒有全國人民的小康.要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關鍵在農村,重點在農村,難點也在農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律,是加快推進全面小康社會建設的客觀要求.其次,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大舉措.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堅持「以人為本」和「城鄉統籌發展」的方針,立足於城鄉全體居民,讓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民群眾參加發展進程、共享發展成果,實現農村與城市統籌發展、城市化與工業化聯動發展、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必將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堅實的基礎,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大舉措.再次,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生動實踐.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發展農業經濟,改善農村環境,提高農民素質,豐富農民群眾的物質和文化生活,讓廣大農民群眾享受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成果,充分體現了我們黨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以及實現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鮮明特徵,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生動實踐. 三、 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1、要大力推進農村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培育主導產業,努力增加農民收入 . 首先,選准結構調整的突破口,對農業和農村產業結構進行全面的優化升級.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遵循廣開思路、廣辟渠道、多種經營、突出特色、搞活經濟、提高效益的原則,按照調高、調優、調出質量和效益的方向,充分利用區內、區外兩種資源和兩個市場,通過區域布局調整,優化資源配量,發揮資源優勢,盡快形成優勢產區和產業帶;通過產品結構調整,加快實現農產品由產量型向質量型、專用型和高附加值型、高回報率型發展;通過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加快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和服務業,加速農村剩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城市轉移,廣泛合理地利用農業資源,促進農業內部結構的合理化和產業化的良性循環. 其次,積極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尤其是鄉鎮企業中的農產品加工業.加快農產品加工業的發展,努力提高農產品的附加值,是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的一個重大戰略問題,也是農業發展的一大優勢和潛力所在.今後,我們應該以發展工業的理念發展農業,積極發展民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按照多層次、多樣化的原則,適應市場的不同需求,提高產品質量和檔次.既要面向城市市場,又要注意滿足農民要求;既要發展大規模的加工業,又要發展具有地方風味和特色產品的小企業,使農產品加工業真正成為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主導產業之一. 第三,充分發揮區域比較優勢,促進優勢農產品的區域化、規模化發展. 大力發展特色農業、生態農業,把優勢農產品做大做強,集中力量培植名優品牌,以增強農業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跨越式發展. 2、積極推進城鎮化建設,加快農村剩餘勞動力多渠道轉移,擴大農民就業和增收空間. 多年的實踐證明,把大量的農村剩餘勞動力拴在土地上,農民難以富裕起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必須減少農民,要繁榮農村必須推進城鎮化.因此,必須盡快打破城鄉分割的二元格局,加快城鎮化步伐,使更多的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鄉鎮企業、小城鎮和城市轉移,逐步減少農民,增加農民的就業機會,增加農村人均資源佔有量,實現工業與農業、城市與鄉村發展的良性互動.一要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以縣城和具有發展潛力的中心建制鎮為重點,健全小城鎮的居住服務、公共服務和社區服務功能,增強小城鎮吸納勞動力就業的能力,正確引導鄉鎮企業向城鎮集聚、農村勞動力向城鎮有序流動和到城鎮就業,注重發揮小城鎮帶動經濟發展的功能;二是以農產品加工、儲藏、運輸等農村服務業為重點,大力發展二、三產業,實現農民就地轉移;三要組織農民進城務工經商,建立健全保障農民利益的法律法規體系,如防止拖欠工資,改善勞動環境,保障農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取消所有歧視性和限制政策.在長期內,要竭盡全力搞好農村教育事業,一則要大力加強農村基礎教育,使更多的農民子弟盡快通過高考升學實現高層次的轉移;二則通過職業教育培養更多社會急需的合格的技工型人才,為實現農村勞動力第二層次轉移創造良好的條件. 3、加大對「三農」投入和服務,抓好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生產和生活條件. 要求進一步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不斷加大農業投入,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重點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灌區改造和農村飲水安全建設,加強小流域綜合治理,依法有償合理有序開發水資源.大力實施廣播電視「村村通」和「村村通電話」工程.抓好農村基礎設施、整村推進項目建設,推進以特色種養和龍頭企業帶動為主的產業化扶貧開發,改善貧困村群眾基本生產和生活條件.全面整合農業、科技、教育等部門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能力,加大服務力度,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 4、加快農村通訊及信息設施建設,健全完善農產品市場流通體系,努力開拓農產品市場. 加快農村通訊及信息設施建設,特別是互聯網的建設,通過互聯網搜集現代農業科技和國內外農產品市場供求、價格變動趨勢的信息,建立相應的預測預報系統,定期向農民發布相關的信息,真正使農民的農業生產與國內外的市場緊密聯系起來,使農產品的生產更好地適應區內外市場的消費需要. 鼓勵龍頭企業和營銷大戶拓展經營網路和銷售空間.實施能人帶動戰略,加強農民經紀人隊伍建設,培育各類專業合作組織和行業協會,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切實加強動物防疫工作,整頓和規范農資市場,保障農業生產和農產品安全. 5、協調發展,走節能、環保、可持續發展道路.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把可持續發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堅持計劃生育、保護環境和保護資源的基本國策.要切實搞好退耕還林工作,加大林業綜合開發力度,促進生態建設產業化,產業發展生態化.堅持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同人口、資源、環境的關系,促進人與自然的協調與和諧.要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進一步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加強對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堅持資源合理開發與節約並重,增強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6、加強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建設. 一是盡快建立農村醫療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基本法規.這是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功能就是穩定農村社會和經濟、促進農村經濟增長、緩和農村的各種社會矛盾,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能依法有序地進行,為農村人口提供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二是多渠道籌措農村統籌基金及養老基金. 切實改善農村居民生存狀況,使城鄉更加協調發展.三是對農村統籌基金及養老基金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及使用. 7、擴大基層民主,推進農村民主法制建設一是加強黨的領導,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法制建設.二是狠抓農村普法教育,不斷提高農民法律素質,培育農民的民主法制意識.充分利用骨幹培訓、新聞媒體、法律工作者以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宣傳,提高農民的法律素質,增強依法辦事和參與村務管理和監督的能力.三是實行村民自治,規范建章立制.按照「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讓群眾自我教育,幹部自我約束.以村務大事民主決策制度為突破口,解決農村熱點、難點問題,從而提高農民參與村務管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全面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民主權利,制定出切合實際、操作性強的工作規范.四是加強綜合治理,維護農村社會,經濟穩定.要加大對農村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打擊力度.要齊抓共管,共創共建,動員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搞好農村綜合治理,維護農村社會、經濟穩定.五是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強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功能.把階段性集中整治與日常性管理結合起來,建立健全村規民約,開展各項積極向上的群眾評比活動,激勵先進,鞭策後進,促進新農村建設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8、加強培訓教育工作,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 「三農」問題的核心是提高農民素質.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村教育工作的資金投入,對農民進行多方面的培訓,一是面對市場為農民提供職業技能培訓,使他們能夠掌握新技術,了解新信息,增強致富發展的本領;二是法律知識培訓,通過學習法律知識,真正達到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一、「和諧社會」不僅是一種狀態,更是一種視角千百年來,中國一直在追求政治和諧、社會和諧.我們今天倡導的「和諧社會」,其中的「和諧」二字不只是指社會的一種狀態,更重要的是提示人們,從「和諧」這一視角對社會進行分類,用「和諧」為「社會」作定性.因此,引導人們從「和諧」 這一視角去審視社會,思考和認識社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認識前提. 什麼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胡錦濤同志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六個基本特徵告訴我們:第一,科學的和諧社會是一個系統的綜合體.和諧社會既包括社會關系的和諧也包括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體現了民主與法治的統一.公平與效率的統一,活力與秩序的統一,科學與人文的統一,人與自然的統一,從這個意義上講,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先進文化完全聯系在一起的,它們既是並列關系,又是包含關系. 第二,和諧社會既是目標也是過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是我們的一個治國理想,又是一種治國方略、治國機制,同時也是一種治國結果,實際上就是政通人和、國泰民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是靜態的完美,而是動態的協調,是目標與過程的統一.作為目標,它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是完全一致的,與小康目標是完全一致的,與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總任務是完全一致的.作為過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具體的、歷史的、是分階段、有層次的,不是中一蹴而就的,決不能操之過急,急於求成. 第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要講物質利益原則,又要注重提高全民族整體素質.在注意解決各階層利益矛盾的同時,要注重全民族的整體素質,共同營造遵章守法、誠信友愛、開拓進取的良好社會環境. 人盡其責,誠實守信「三杯吐然諾,五嶽倒為輕.」這是李白《俠客行》的詩句,形容承諾的分量比大山還重,極言誠信的重要.中國是個有五千年悠久歷史的文明古國,誠信一向是中國人引以為豪的美德,「人無信而不立」.誠實守信更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中國,崇尚"誠信"的文明源源流長,早在幾千年前,孔子就說過:「人而無信不只其可」,延伸之意就是:「信,則知其可」.千百年來,人們講求誠信,推崇誠信.誠信之風質朴淳厚.遠在三國時期,劉備三顧茅廬的故事每個人可能都聽說過:諸葛亮輔佐劉備並受託孤之重任,正如《出師表》所言:「追先帝之遺詔,臣不勝受恩感激,今當遠離,臨表涕零,不知所言.」一心為漢,七出祁山,耗盡畢生心血,留下千古美名.什麼是誠信?諸葛亮就是誠信.誠實守信,能夠履行承諾而取得他人信任.誠信也是道德建設的根本,是一種非常寶貴的素質.我國素有「一諾千金」之說:「君子一言,駟馬難追」.但在現在的社會,有些人受西方思潮的影響,「不在乎天長地久,只在乎曾經擁有」,在生活中迷失了自己,圖一時之快,置後生於不顧,拚命透支自己已經不多的誠信,可想而知,這種行為的後果就是淪為成克傑之流:遺臭萬年!在中華幾千年歷史中,有許多關於誠信的論述,也流傳著許多誠信的故事.這些寶貴的論述,在今天也能給我們深刻的啟示.誠信是一切道德賴以維系的前提.失信於人,什麼工作也就開展不起來.古語曰:索物於暗室者,莫良於火;索道於當世者,莫良於誠.也就是說最好藉助於光亮在黑暗中取物;而只有誠信,才能取信於天下.「得道多助」古人尚能如此明白,而作為我們,當代的中學生,更應該誠信做人!青少年時期,是人生的黃金時期,是人生中至真至純至美的時期.而誠信又是最容易而又最不應該讓人忽視的美德,我們應該把誠信作為人生中的一個坐標,做老實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誠信對人,誠信對己,誠信就像一輪圓月,惟有與高出的皎潔相伴,才能襯托出對待生命的態度;誠信就像一個砝碼,在生命的天平上,放上他,搖擺不定的天平就會穩穩地傾向他;誠信更像是高山之水,能夠在浮動的社會里,洗盡鉛華,洗盡虛偽,露出真誠.所以我們應該在全社會大力提倡誠信,為社會風氣的凈化,盡一份自己的責任! 人生,漫漫長路遠,紛繁誘惑多.人,作為微小而孤獨的個體,在人生的選擇題前,無可避免地徘徊起來.在一個又一個渡口上,在一次又一次險象中,人,究竟能選擇什麼,該選擇什麼? 選擇誠信.因為它比美貌來得可靠.沒有美貌的人生或許是沒有足夠亮點的人生;但若沒有誠信的人生則足以是沒有一絲光明的人生.你可以不是潘安,你也可以不是西施,但你不可以失去別人對你基本的信任.「人,以誠為本,以信為天.」沒有誠信,生存世間的你可要作一粒懸浮其中的塵粒? 選擇誠信.因為它比機敏來得憨實.誠信好比一個鄉間小伙,他每日只知弓著黝黑寬闊的脊樑在人生的沃土上默默耕耘;機敏則更像一個電腦黑客,他總是那樣才思敏捷,頭腦靈活,卻總是不露真相叫人緊張.在人生的劇本里,一位老實踏實的演員總要比一個奸詐精怪的角兒更受觀眾青睞. 選擇誠信.因為它比金錢更具內蘊.舉著「金錢萬能」旗號東奔西走的人生註定是辛苦乏味的人生,滿身的銅臭最終帶來的也不過是金錢堆砌而成的冰冷墓穴;而誠信,能給人生打底潤色,讓人生高大起來,豐滿起來,它給生命灌注醉人的色澤與豐富含蘊,讓生命在天地之中盈潤注目,善始善終. 選擇誠信.因為它比榮譽更具時效性.沒有一蹴而就的業績,沒有一成不變的江山.沒有人可以頂著榮譽的光環過一輩子.榮譽是短暫的,它只是人生旅途上一小片美麗的風景,它再美麗,也只是一小段的人生;但誠信是培植人生靚麗風景的種子,你一直耕耘,就會一直美麗,你將誠信的種子撒滿大地,你的人生將會美麗到天長地久. 選擇誠信,是正確之選.在你一一權衡過後,在你層層過濾之後,你會猛然發現,在人生面紗下最迷人的,原來是那最沒有矯飾、最朴實不花哨的誠信!你會發現,沒有了誠信,生活原來是那樣的索然無味! 在人生與風浪的洗禮中,有了誠信,你就用最陽光的心情高唱吧.若為人生故,誠信不可拋回答者: 集星 - 助理 二級 2-14 09:54 一個民族要想站在科學的高峰,就一刻也不能離開理論思維.馬克思主義是人類思想史上最偉大的理論,是推動社會進步、實現人類解放最銳利的思想武器.它具有與時俱進的理論品質,隨著時代的變化和實踐的發展而發展.中國共產黨成立之初,就鄭重地把馬克思主義寫在自己的旗幟上,在把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實踐相結合過程中,不斷推進理論創新,先後創立了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在這一系列理論成果中,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等一系列重大戰略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黨的十七大把它們概括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這是繼毛澤東思想之後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又一次歷史性飛躍. 5 憶改革開放,現中華雄威1949年新中國的成立使祖國母親徹底擺脫了被壓迫的境地,中國這頭東方睡獅開始慢慢覺醒,但卻步履維艱,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全面實行改革開放的新決策;從此改革開放的春風使中華大地再次煥發了活力,中華民族終於踏上了民族復興的偉大征程! 30年的征程,中華民族以嶄新的姿態重新屹立於世界民族之林;30年的滄桑巨變,30年的光輝歷程,鑄就了一個民族近百年的夢想! 改革開放的30年,是中國經濟迅速蓬勃的30年!幢幢高樓拔地而起,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1978年到2006年間,中國經濟總量迅速擴張,增長近60倍!中國的經濟成就不僅寫在了中國歷史之上,也在世界歷史上刻下了輝煌的一頁,過去25年全球脫貧所得成就中,近70%的成就歸功於中國! 改革開放的30年,是中國社會和諧穩定的30年!自粉碎「四人幫」以後,中華民族猶如鋼鐵長城一般堅不可摧!97年香港回歸,99年澳門回歸;1998年面對南方歷史罕見的特大洪水,2003年面對讓人聞風喪膽的非典疫情,2008年面對十幾個省份百年不遇的冰雪災害,中華兒女眾志成城,手挽手將一個個磨難阻擊在腳下! 改革開放的 30年,是教育事業穩步發展的30年!1983年,鄧小平同志提出,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對世界,面對未來!伴隨著教育規模的發展,更有越來越多的中華兒女在世界高精尖人才中占據著日益重要的位置! 改革開放的30年是中國航天事業不斷創新的30年!從1979年遠程火箭發射試驗成功,到2003年「神五」升天,首次載人航天飛行成功,再到2005年神舟六號載人航天衛星順利返回,中國航天人在摸索中讓祖國一躍成為航天科技強國!2008年,我國首顆探月衛星「嫦娥一號」發射升空,炎黃子孫的千年奔月夢成為了現實! 改革開放的30年,也是我國體育事業蒸蒸日上的30年!中華體育健兒奮勇爭先;奧運大幕在中華大地上拉開,我們已成為奧運的主人! 我們堅信,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征程上,必將出現一個又一個輝煌的30年!中華民族的崛起,必將讓世界為我們自豪!
㈥ 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保險業務監管 規范農業保險市場秩序的緊急通知
關於公布保險理賠(給付)程序進一步做好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
關於加強交強險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誠信制度建設提高車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關於公布保險理賠(給付)程序進一步做好理賠服務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8〕100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了方便客戶索賠和申請保險金,著力解決理賠(給付)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切實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會決定建立保險理賠(給付)程序公開制度。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保險公司應在公司外部網站上公布,並在各營業網點(包括代理網點)明顯位置公示理賠(給付)服務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單、聯系電話等,方便保險消費者了解相關的服務標准和具體程序。
二、保險公司在為客戶辦理索賠(申請保險金)手續時,對所需材料應一次性向客戶書面告知,並按不同類型的案件明確賠付時限。若因實際情況不能一次性告知的,或不能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的,保險機構應及時向保險消費者做好說明及解釋工作。
三、各保險公司要結合理賠(給付)服務的實際情況,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規范理賠(給付)服務的基礎上,積極改進服務,盡量簡化理賠(給付)程序和所需材料,制定相關的服務承諾並及時予以公布。
四、各保險公司要對外公布理賠(給付)服務的投訴電話或聯系方式,定期對保險消費者的投訴進行分析,並針對理賠(給付)服務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加以改進,確保保險消費者的各類投訴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
五、各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理賠(給付)服務的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健全理賠(給付)服務質量回訪制度,加大對理賠(給付)時效、賠付質量、投訴處理效果等方面的考核力度,切實提高保險消費者的滿意度。
六、各保險公司應建立並完善理賠(給付)服務責任人制度,從總公司到地市級分支機構均應指定一名高管人員為理賠服務責任人,指定一個部門為理賠(給付)服務的責任部門,該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理賠(給付)服務的聯系人。
七、各保險公司應於2008年12月25日前分別向我會及各保監局報備公司理賠(給付)服務責任人、責任部門及聯系人的相關信息(具體格式見附件);2009年1月31日前應在公司網站上公布理賠(給付)服務的具體流程、所需材料的清單、聯系電話和投訴電話,並向我會及各保監局報備,2009年2月25日前在各營業網點(包括代理網點)公示上述材料。若理賠服務責任人、聯系人、聯系電話發生變更,以及理賠(給付)程序和所需材料發生調整,各保險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我會及相關保監局報備,並及時對外公布。
八、各保監局要加大監管力度,把理賠(給付)服務工作作為日常監管的重點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對保險消費者反映突出的問題,要採取監管措施進行專項治理,對損害保險消費者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我會反映。
聯系部門:稽查局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處
聯系人:王柱劉展
聯系電話:010-66288669、66286029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關於進一步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的通知
保監發〔2008〕80號
各中資產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加強交強險業務管理,提高交強險服務質量,保護被保險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簡化理賠手續和流程、縮短結案周期、完善搶救費用墊付機制,不斷提高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
二、保險公司必須嚴格落實交強險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規定。交強險的案件應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立案、分開記錄、分開結案。交強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賠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險人)、受害人等對交強險賠償以上部分存在爭議的,不得影響交強險的賠償。
三、各保險公司必須嚴格執行《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2008版)》。落實「交強險重大人傷案件提前賠付機制」、「交強險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賠款的賠償處理規定」和「交強險無責財產賠付簡化處理機制」,縮短理賠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促進社會和諧。
四、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組織各保險公司進一步統一、規范各公司交強險理賠服務行業標准,實施交強險財產損失「互碰自賠」等理賠簡化、創新機制。
五、各保監局要高度重視交強險理賠服務投訴,及時解決各類矛盾糾紛,加強對社會各界反映情況研究,及時解答各類疑惑。對於服務質量差、信訪投訴多的分支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及時警示,對於惡意拖賠、惜賠等違法違規機構和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關於印發《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監發〔2008〕70號
各保監局,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著力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著力防範化解風險,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一個公平、規范、有序競爭的保險市場,促進財產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保監會研究制定了《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方案
近年來特別是十六大以來,全國財產保險市場得到了較快較好的發展,業務規模迅速擴大,防範風險能力逐步增強,保險覆蓋面不斷拓寬,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作用得到較好發揮。但是,在產險市場快速發展過程中,市場上存在的違法違規經營問題仍比較突出,既破壞了市場秩序,損害了行業的信譽和形象,又破壞了保險資源,增大了行業經營風險,甚至會損害被保險人合法利益。因此,財產保險行業應高度重視規范發展問題,深入貫徹落實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共同努力,狠下決心解決市場突出問題。
一、工作目標
以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精神為指導,以治理市場突出問題為重點,以強化公司內部控制和監管查處為手段,通過一段時間的整治,形成財產保險市場規范有序運行、公平合理競爭的良好局面。今年年底前,力爭實現財產保險市場秩序明顯好轉:
(一)保險公司內部管控顯著改善,公司經營存在的業務財務基礎數據不真實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二)保險公司條款費率報行不一,未經申報擅自改變條款費率或以各種手段變相降低費率的行為基本得到解決。
(三)建立健全規范的理賠服務標准和理賠流程,保險消費者對保險公司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行為的投訴明顯下降。
二、重點內容
目前,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應著力抓好以下重點:
(一)確保公司經營的業務財務基礎數據真實可信
1、確保保費收入據實全額入賬。嚴格按照新會計准則及保費收入確認原則,在保費收入科目中全額如實反映保費收入情況。嚴禁虛掛應收保費、虛假批單退費、撕單埋單、陰陽單證、凈保費入賬、系統外出單、賬外賬等違法違規行為。
2、確保賠案和賠款的真實。嚴禁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嚴禁故意擴大保險事故損失范圍虛增賠款金額,嚴禁將與賠案無關的費用納進賠案列支,嚴禁與汽車修理廠等單位合謀騙取賠款等違法違規行為。規范理賠費用的計提、使用和管理,確保理賠數據的真實完整。
3、確保公司經營各項成本費用據實列支。嚴格執行財務會計相關法規與制度,嚴禁不據實列支各項經營管理費用,嚴禁以報銷虛假的差旅費、車船使用費、會議費、業務招待費等方式違規套取資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續費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續費必須全額據實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列手續費。不得為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報銷任何費用從而擴大經營成本。
4、確保各項責任准備金依法依規計提。嚴格執行非壽險准備金管理辦法,准確、真實地計提各項責任准備金,嚴禁通過隨意選取發展因子和最終賠付率假設等手段違規計提准備金,造成經營結果不真實。
各級公司的總經理或主要負責人對所管轄公司的業務、財務數據真實性負總責。
(二)嚴格執行向保險監管部門報批或備案的條款費率
嚴格執行財產保險條款費率管理有關規定,依法履行條款費率的審批備案程序。嚴禁保險機構對條款費率報行不一,各公司分支機構不得以各種理由隨意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不得隨意變更總公司統一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從而進行惡性價格競爭,破壞市場秩序或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等違規行為。如需修改或變更條款費率的,必須依法履行報批或報備程序。
(三)解決理賠難問題
保險公司要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義務,嚴禁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等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建立健全系統理賠服務標准,規范理賠流程,提高理賠服務質量,建立快速理賠機制,切實提高理賠時效。
(四)確保公司主要內控制度的執行落實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科學制定公司發展戰略和決策機制,健全完善並嚴格落實保費資金管理、核保核賠管理、有價單證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機構高管人員管理等核心內控制度。強化數據集中管控,理賠接報案系統、單證系統要與核心業務系統全面對接,業務、財務、再保數據要實現集成管理、無縫鏈接、實時互動。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內控執行力。目前尚未做到總公司集中管控數據的公司,必須制定方案,明確時限,盡快實現。
三、主要措施
(一)堅決加大檢查處罰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
1、對採取各種手段造成保費收入嚴重不真實的,要給予停止接受新業務至少6個月、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依法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2、對製造假賠案或故意擴大賠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處罰。對故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的嚴格按規定處理。
3、對私設小金庫,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虛假報告、報表等行為予以處罰。
4、對採取各種手段虛列經營管理費用數額較大的,要給予停止接受新業務至少6個月、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依法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5、對不執行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進行惡性價格競爭的,要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並追究上一級乃至總公司的管控責任。
6、對不按規定計提各種責任准備金的,要依法給予罰款或者限制業務范圍、停止接受新業務、責令撤換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管人員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7、對經營交強險公司違反交強險相關法規的,堅決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要將公司違法違規被行政處罰的情況及時向社會披露,強化社會監督和約束。
(三)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對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公司,保監會要採取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限制高管薪酬、限制向股東分紅、加大分保、增加註冊資本金等措施,督促公司降低業務發展速度和規模,改善業務質量和效益,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對償付能力充足率處於臨界點的公司,保監會要通過動態監管,及時進行風險提示。
(四)建立對總公司的質詢和監督。對總公司發展策略與公司實力不符、公司的市場發展激勵機制與市場不符、公司核心內控管理薄弱,管控手段不力,經營管理粗放者,保監會產險部給總公司發監管提示,對總公司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將公司列入重點監管公司名單,並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五)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通報制度。保監會每季度將公司違法違規問題及受處罰情況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進行通報,發揮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應有的監督約束作用。
(六)建立保險機構和從業人員不良記錄信息共享機制。在全國產險業建立高管人員及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等重要人員不良記錄檔案庫,及時登載違法違規受處罰的機構和人員信息,嚴禁存在不良記錄的人員異地任職。
四、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從嚴、從速查處原則,加大違法違規經營的成本。
(二)堅持保監會與保監局上下聯動,全國統一行動、統一標准,協同一致的原則。
(三)堅持查處保險分支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與質詢或追究其總公司相關責任的原則。
(四)堅持疏堵結合的原則。保監會除交強險手續費不得突破4%以外,其他商業險手續費標准由各公司掌握,但要據實列支,依法納稅。同時,鼓勵保險公司依法在制度機制、銷售渠道等方面進行改革創新,從源頭上防範違規問題的發生。
(五)堅持監管部門重點檢查和公司自查自糾相結合的原則。各保監局應重點檢查2008年8月31日後保險公司在經營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各保險公司對2008年8月31日前經營的違法違規情況要認真進行自查自糾。自查自糾的時段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要將自查自糾的詳細情況每宗每件列表,以省為單位報當地保監局。總公司綜合系統情況於2008年10月30日前報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對發現不認真開展自查自糾的和2008年8月3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違規問題,一律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六)堅持監管查處與加強行業自律的原則。在大力加強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全國和各地保險行業協會要積極溝通協調會員公司,加強同業自律,規范市場行為。積極探索有效的自律措施。
(七)對交強險以及有政策支持的農業保險等業務實行更為嚴格的查處和監管原則。
五、工作要求
規范產險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建立一個公平規范有序競爭的產險市場是當前財產保險行業極為緊迫的重要任務,需要保險監管部門、保險公司、保險行業協會共同努力,齊抓共管,綜合治理。
(一)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按照要求切實貫徹落實好規范財產保險市場秩序工作。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公司主要負責人負總責,要指定相關的管理部門及責任人專門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和落實。各總公司要指定一至兩名聯系人,要制定和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2、制定自查自糾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公司要根據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自查和整改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實,保證自查整改工作落到實處,保證2008年8月31日後依法依規經營。
3、樹立科學經營理念,加強落實內控建設,建立長效防範機制。總公司要切實改變片面追求速度、規模和市場份額的做法,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考核機制,強化各級高管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效益觀念。改善財務管理,積極推進全面預算管理。強化內部稽核審計,切實解決內控制度不完善不落實、內控執行力逐級遞減等問題。同時,積極採取「見費出單」等措施,從制度上、源頭上防範數據不真實以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發生。
(二)保險監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嚴格監管,切實抓好財產保險市場秩序的規范工作。
1、牢固樹立科學監管理念,堅持依法監管、科學監管、有效監管。把維護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作為監管的根本目的,把規范市場,防範風險,促進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為己任。以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科學有效的方法,敢抓善管的精神狀態去抓好產險市場秩序的規范工作。
2、做好全面規劃,突出重點。規范產險市場秩序,既是當前的一項重要監管任務,也是一項長期的經常性工作。各保監局要制定實施細則,整合監管力量,加大查處范圍和力度。重點關注和嚴厲查處2008年8月3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此期間以前的問題要督促公司自查自糾。對有舉報的,只要在行政處罰追溯時限內,一律按規查處。
3、落實責任,守土有責。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是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部署的一項重點工作任務。各保監局、機關各相關部門一定要落實責任,按照職責范圍,嚴格監管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分管范圍內保險市場規范有序。對查處不力,市場繼續混亂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4、建立上下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各保監局在依法嚴肅查處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深入分析公司在內控機制、體制機制、管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並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由產險部向總公司提出質詢。保監會進一步強化償付能力監管,運用償付能力監管的倒逼機制,督促公司加強內部管控,依法合規經營。
5、要保持工作的連續性。要將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工作與年初部署的各項監管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突出重點,通盤考慮,相輔相成,協調配合。對在整頓規范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上報保監會產險部。
6、要創新監管思路和方法,要注意運用教育、制度、處罰相結合的方法,做到疏堵結合,標本兼治,有效遏制產險市場突出問題,努力實現今年年底前,全國產險市場秩序明顯好轉。關於加強交強險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保監發〔2008〕2號
各中資產險公司、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提高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運行的水平,加強交強險業務管理,提高交強險服務質量,強化交強險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保護被保險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要改進交強險理賠服務方式
(一)各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簡化理賠手續和流程、縮短結案周期、完善搶救費用墊付機制,不斷提高交強險理賠服務質量。
(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組織各保險公司及時修訂《交強險承保理賠實務規程》,規范各公司承保、理賠服務行業標准,並從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交強險無責財產賠付簡化處理機制。
(三)已實施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機制地區,要及時總結當地有效做法和有益經驗,逐步完善運行機制及操作實務流程,使之更好地發揮作用。
二、要加強交強險核算管理
保險公司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遵循「及時、准確、公平、透明」的原則,建立健全交強險財務核算、外部審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改進業務流程、落實崗位責任制、提高信息系統運行水平、加強財務人員專業培訓,逐步形成核算管理的長效機制,確保交強險業務的各項核算要求落到實處。
三、要加大交強險成本控制力度
(一)各保險公司應採取措施加大對交強險各項成本的管控力度,壓縮交強險費用率水平,切實降低交強險總體費用水平,減少投保人負擔。
(二)交強險費用率水平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的公司,必須對交強險費用情況進行詳細分析核查,制定嚴格預算,並採取有力措施控制交強險成本。
四、要改進交強險信息披露方式
(一)各保險公司要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專業水平高、社會公信力強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交強險業務情況進行獨立的第三方審計。
(二)從2008年會計年度起,各保險公司每年應按照會計年度聘請注冊會計師對交強險業務進行審計;並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一式四份報中國保監會,並同時報送報告電子版。
(三)保監會收到保險公司上報的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各保險公司須在五個工作日內通過保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披露本公司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摘要,同時通過公司網站披露專題財務報告全文,接受社會監督。
(四)保險公司應逐步細化交強險專題財務報告中《交強險經營費用明細表》項目,並在報表附註中對費用項目內容進行說明。
五、要做好新舊交強險切換工作
(一)交強險責任限額、費率方案(2008版)從2008年2月1日零時起實行。對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時保險期間尚未結束的交強險保單,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責任限額執行。
(二)各公司要做好系統銜接、保單印製等工作,確保交強險新的責任限額、費率方案按時執行。
(三)各保險公司現行的交強險保險單最遲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但應當在保單的特別約定欄註明:「保險人按照中國保監會公布的交強險責任限額(2008版)承擔保險責任」等類似字樣。
六、要加強交強險重要環節監管
(一)各保監局要將轄區內交強險費用水平偏高的分支機構列為重點檢查對象。對經查實存在「虛列費用」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要依法及時進行嚴肅處理。
(二)各保監局要加強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交強險數據真實性的檢查力度,重點檢查交強險保費收入和已決賠款確認、未決賠案估損、專屬費用指認、共同費用分攤等環節,全面准確反映經營結果。
(三)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交強險理賠服務投訴,及時解決各類矛盾糾紛,加強對社會各界反映情況研究,及時解答各類疑惑。對於服務質量差、信訪投訴多的分支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及時警示,對於違法違規機構和人員依法嚴肅查處。
(四)各保監局要加強查處工作,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要依法採取「責令停止接受交強險新業務」、「責令撤換責任人」、「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等嚴肅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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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關於規范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
還是有很多的。有國家的還有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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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農業保險有幾種主要保哪些方面
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發布)第一條(目的)為了保障外來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單位用工行為,維護本市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含義)本辦法所稱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以下簡稱綜合保險),包括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等三項保險待遇。本辦法所稱外來從業人員,是指符合本市就業條件,在本市務工、經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員。第三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包括外地施工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下列外來從業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一)從事家政服務的人員;(二)從事農業勞動的人員;(三)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引進的人員。第四條(管理部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綜合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綜合保險的統一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綜合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市公安、建設、財政、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保險管理工作。第五條(繳費主體)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第六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初次使用外來從業人員或者初次進入本市施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獲得批准使用外來從業人員之日起30日內,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在申領《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綜合保險的具體登記事項,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另行規定。第七條(注銷與變更)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遷出本市,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不在本市從業或者綜合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第八條(繳費期限)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應當自辦理綜合保險登記手續當月起,向市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繳納綜合保險費。綜合保險費的繳納以三個月為一個周期,每次應當繳納三個月的綜合保險費。第九條(繳費基數和比例)用人單位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其使用外來從業人員的總人數乘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按照繳費基數12.5%的比例,繳納綜合保險費。其中,外地施工企業的繳費比例為7.5%。第十條(綜合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繳納的綜合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第十一條(基金使用)本市建立綜合保險基金。綜合保險基金主要用於綜合保險待遇的支付及運營費。綜合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可以調整繳費比例。繳費比例的調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第十二條(基金管理)綜合保險基金實行集中管理、單位立戶、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挪用、侵佔。綜合保險基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第十三條(享受待遇)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按下列規定享受綜合保險待遇:(一)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意外傷害、住院醫療和老年補貼三項待遇;(三)外地施工企業的外來從業人員,享受工傷、住院醫療兩項待遇。第十四條(工傷或意外傷害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使用的外來從業人員、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意外傷害)、患職業病的,經有關部門作出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後,參照本市規定的工傷待遇標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待遇。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一次性支付。第十五條(住院醫療待遇)外來從業人員在參加綜合保險期間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住院的,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起付標准以下的部分,由外來從業人員自負;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由綜合保險基金承擔80%,外來從業人員承擔20%。住院醫療費用的起付標准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滿三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連續繳費滿六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連續繳費滿九個月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的,享受住院醫療待遇的最高額,為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第十六條(老年補貼待遇)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連續繳費滿一年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其額度為本人實際繳費基數的5%。外來從業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可以憑老年補貼憑證一次性兌現老年補貼。第十七條(辦理綜合保險待遇的手續)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憑本人身份證、《上海市外來人員就業證》、老年補貼憑證以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享受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醫療或者老年補貼待遇的手續。第十八條(綜合保險金的支付)綜合保險金由外來人員就業管理機構支付。綜合保險金也可以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委託保險公司支付和運作。第十九條(監督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監察機構負責對綜合保險費的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逾期拒不繳納綜合保險費、滯納金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在補繳綜合保險費之前,外來從業人員因工傷(或者意外傷害)、住院發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承擔或者由無單位的外來從業人員個人承擔。第二十條(舉報)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綜合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第二十一條(爭議處理)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因繳納綜合保險費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二條(實施細則)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第二十三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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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保監會
關於印發《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
2015
〕
31
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
公司、各財產保險公司、中國財產再保險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農業保險條例》
,規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
業務管理,切實維護參保農戶利益,確保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
有效落實。經會簽財政部、農業部,我會制定了《農業保險承保
理賠管理暫行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5
年
3
月
17
日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業務管理,
切實維護參保農
戶利益,防範農業保險經營風險,保障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
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
《農業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種植業保險和養殖業保險業務。
價格保
險和指數保險等創新型業務、以及森林保險業務另行規定。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一節
投
保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嚴格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在投保單、保險
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向投保人說明投保險種
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理賠標准和方式等
條款重要內容。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戶投保
的,可組織投保人、被保險人集中召開宣傳說明會,現場發放投
保險種的保險條款,講解保險條款中的重點內容。
第四條
保險公司和組織投保的單位應確保農戶的知情權和
自主權,不得欺騙誤導農戶投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強迫農戶投
保或限制農戶投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承諾給予保
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條
保險公司應准確完整記錄投保信息。
投保信息應至少
包括:
(一)客戶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姓名或者組織名稱、身
份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聯系方式、居住地址;
(二)保險標的信息。保險標的數量、地塊或村組位臵(種
植業)
、養殖地點和標識信息(養殖業)
;
(三)其他信息。投保險種、保費金額、保險費率、自繳保
費、保險金額、保險期間。
上述信息應在業務系統中設臵為必錄項,
確保投保信息規范、
完整、准確。
第二節
承
保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標的風險狀況和分布情況,
採用
全檢或者抽查的方式查驗標的,核查保險標的位臵、數量、權屬
和風險狀況。條件允許的,保險公司應從當地農業、國土資源、
財政等部門或相關機構取得保險標的有關信息,以核對承保信息
的真實性。
承保種植業保險,應查驗被保險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土
地承包經營租賃合同。被保險人確實無法提供的,應由相關主管
部門出具證明材料。承保養殖業保險,應查驗保險標的存欄數量、
防災防疫、標識佩戴等情況。被保險人為規模養殖場的,應查驗
經營許可資料。
保險公司應對標的查驗情況進行拍攝,影像應能反映查驗人
員、查驗日期、承保標的特徵和規模,確保影像資料清晰、完整、
未經任何修改,並上傳至業務系統作為核保的必要內容。
第七條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組織農戶投保的,
應
製作分戶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及保險標的信息。投保清
單在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對並蓋章確認後,保險
公司應以適當方式在村級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公共區域進行不少
於
3
天的公示。如農戶提出異議,應在調查確認後據實調整。確
認無誤後,應將投保分戶清單錄入業務系統。
第三節
核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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