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區哪些項目可以申請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用於小區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住宅共用部位包括承重牆體、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電梯、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車場車庫等。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利於小區共用部分及時得到維修和更新,保障住宅小區業主的利益與安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1)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由於各地政策可能稍有不同,以下以北京為例:
根據《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包括:
(一)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二)樓房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浸濕;
(三)地下室出現滲漏、積水的;
(四)樓房外牆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准、規范的規定值;
(五)增加保溫層、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脫落,或建築保溫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霉變;
(六)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的;
(七)公共區域窗檯、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八)公共區域門窗或窗紗普遍破損的;
(九)其它情況。
第二十二條 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包括:
(一)電梯主要部件需要進行維修或更換的;
(二)二次供水系統設備部件磨損、銹蝕嚴重的;
(三)避雷設施不滿足安全要求的;
(四)配電設備部分電纜、電線、配電箱(櫃)內元件損壞的;
(五)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嚴重的;
(六)樓內排水(排污)設備出現故障,給、排水管道漏水、銹蝕嚴重、排污泵銹蝕或其他設備損壞的;
(七)其他情況。
三、哪些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1.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2.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3.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4.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屬於物業服務內容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和養護費用。
四、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核標准
根據:《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核標准》2.基本規定(3)
1.本標准中質量保修期限執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建設部令第80號)、《商品住宅工程質量保修規程》(DB11/641-2009)的相關規定。
《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承諾的質量保修期限高於上述規章、標準的,以《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期限為准。
2.住宅保修期滿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出現本標准規定的情形的,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可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3.發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情況之一的,不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可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
①屋面、外牆防水局部損壞、滲漏嚴重,經多次補漏後仍難以解決的;
②電梯發生沖頂、蹲底或意外災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檢驗時被責令停梯整改的;
③高層住宅發生供水主管道嚴重漏水,水泵(包括生活泵、消防泵、噴淋泵、穩壓泵、中水泵等)發生泵體漏水、泵電機燒毀等情況,導致供水中斷的;
④樓體單側外牆飾面五分之一以上面積有脫落危險的;
⑤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⑥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消防管理部門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及更新、改造的。
4.建築結構、電梯和對修繕范圍有爭議的項目,使用專項維修資金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應經相關專業部門鑒定並出具鑒定報告。
引用資料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北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核標准》2.基本規定.
2. 新房維修基金是包含什麼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當乙方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將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3. 維修基金的維修范疇是什麼
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
4. 小區維修基金維修項目流程需要什麼手續去房管局復印
一、小區維修基金使用流程
在申請時,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作為申報主體申請辦理維修基金使用申請手續。申報時需提供2/3以上的業主同意簽字和維修預算;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已實施物業管理或者有房屋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可以作為被委託申請單位辦理維修基金使用申請手續;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沒有實施物業管理,也沒有房屋管理單位的,由轄區社區作為申請主體辦理維修基金使用申請手續。申請房屋維修基金材料需遞交給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經工作人員審核。申請房屋維修基金的公共設施維修費用金額不能太小,且申請的業主至少要以單元或樓為單位,不能只是個別住戶。
具體流程如下:1、制定維修以及更新、改造的方案;2、徵得業主的同意;3、辦理備案;4、頭次開戶;5、資金劃轉;6、竣工驗收;7、結算審核。
二、什麼時候可以使用維修基金?
據了解,物業在這些情況下就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垃圾通道、照明、消防設施、路燈、井、照明、排煙排氣通道、天線、避雷裝置、郵政信箱、建築智能化系統、消防控制系統、消防器具以及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出現了瑕疵的時候就可以使用。
房屋共用部位包括:承重牆體、小區的基礎、屋頂、柱樓板等一些基本結構的部位,同時也包括走廊通道、大堂、門廳等通行部分,避難層、設備層等結構部分。
5. 小區需要動用公共維修基金的包含哪些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房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公用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用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以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幢住宅設置,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築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代管的維修基金賬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賬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四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滅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賬面余額按業主個人繳交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十五條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報批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以及業主的查詢和對賬制度等。 第十六條業主或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協調解決,協商、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應當處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第十八條維修基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未建立維修基金或維修基金的建立標准低於本辦法規定的,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製定建立或補充維修基金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條公有住房出售後維修基金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6. 維修資金和維修基金區別有哪些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是由業主在買房時向銀行繳納並用於維修或更換商住房的公共部位;而公共維修基金由開發商按開放該樓盤的總成本〔不含地價〕的2%繳納的,用於維修或更換業主公有的道路、設備設施等。
房屋維修基金的名字多年來經過數次變化,1998年時,叫做房屋維修基金,後改為商品房公共維修基金,2007年,根據當時建設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165號令,最終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維修基金實際上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中國的房屋維修金制度始於1998年,2004年,房屋維修金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其繳納標准也由最初的"按購房款2%-3%的比例繳交"變為2008年的"按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米造價的5%-8%繳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訂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共維修基金專門用於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歸全體業主共有。但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該資金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
7. 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有哪些
物業維修基金的具體范圍和基本程序: 1.0目的 規范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確保物業維修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2.0適用范圍 適用於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3.職責 3.1出納員負責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收取工作。 3.2公共事務部相關人員負責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催繳工作。 3.3會計負責公用設施維修基金的使用核算及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管理、核算工作。 3.4管理處經理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3.5公司總經理及業主管理委員會主任負責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的審批。 4.0程序要點 4.1物業維修基金的分類。 4.1.1公用設施維修基金。用於購買管理用房、墊支購買部分商業用房和住宅區共用設施的重大維修工程。 4.1.2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用於房屋本體共用部分的維修養護。 4.2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 4.2.1公用設施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 a) 小區內的道路; b) 小區內的路燈; c) 小區內園林綠化地; d) 小區內的地下排水管; e) 小區內的文化體育場所; f) 小區內的停車場; g) 其他公用設施。 4.2.2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 a) 房屋的承重牆的結構部位; b) 抗震結構部位; c) 外牆面; d) 樓梯間; e) 公共通道; f) 門廳; g) 公共屋面; h) 電梯; i) 機電設備; j) 本體消防設施; k) 公共天線; l) 本體上下水共用管道; m) 共用防盜監控設施; n) 其他房屋本體共用部分。 4.3物業維修基金的收取標准。 4.3.1發展商按本小區建設總投資的2%交納公用設施維修基金。 4.3.2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收取標准(請參照《附錄》,僅供參考): a) 多層房屋(不帶電梯): ----外牆塗料(含水刷石):0.25元/平方米/月; ----外牆貼瓷磚、馬賽:0.20元/平方米/月。 b) 高層房屋(含多層帶電梯): ----使用國產(含合資)電梯:0.30元/平方米/月; ----使用進口電梯:0.35元/平方米/月。 4.4維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4.4.1公用設施維修基金的收取程: a) 發展商在工程竣工驗收後,按小區建設總投資的2%計算公用設施維修基金; b) 發展商應一次性將公用設施維修基金劃撥到區住宅管理部門的專用帳戶上。 4.4.2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收取程序。 a) 公司財務部應在小區住宅保修期滿以後開始計收房屋本體維修基金。 b) 財務部會計應在每月的20日編制住戶下月的《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應收明細表》。 c) 明細表交財務部經理審核: ----經審核存有疑問,應及時查明並予以更正; ----經審核無誤財務部經理應在明細表上審核欄內簽署姓名、日期。 d) 財務部會計根據審核無誤後的《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明細表》。按照《服務收費標准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填寫費用收取單。 e) 收費單經財務部經理審核無誤加蓋財務專用章後交管理處公共事務部的相關人員派發。 f) 公共事務部的相關人員按照《服務收費標准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派發。 g) 已辦理銀行托收的住戶,由出納員將托收明細表交銀行在規定的時間內托收,並直接劃歸代管基金專項帳戶上。 h) 出納員應在銀行每次托收後的二日內到銀行讀取托收數據,並及時將托收結果製表交財務部會計按《會計核算標准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i) 住戶用現金交納的由出納員按照《現金管理標准作業規程》及《服務收費標准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收取。 j) 出納員應在每日下班前,將當日收取的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按昭《現金管理標准作業規程》和《銀行存款標准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存入基金的專項帳戶內。 k) 出納員應在每日下班前將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收款收據、收款清單、銀行解款書及時交財務部會計核對。 l) 財務部會計沒有按時交納的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應按照《服務收費標准作業規程》、《應收帳款標准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催繳。 m) 對尚未售出的空置房,其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由發展商交納。 n) 對催繳三次依然不交納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業主,公司可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或根據《委託管理合同》、《業主公約》中的相關規定採取相應的催繳措施。 o) 對逾期未繳的房屋本體維修基金,財務部會計應按照《服務收費標准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計收滯納金。 4.5 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4.5.1公用設施維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a) 管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使用設施維修基金時,應向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提供以下材料: ----公司部經理簽字並加蓋管理公司或管理處章的使用申請; ----相關項目的有關圖紙、預算資料; ----施工承接單位或人員資質資料。 b) 小區業主管理委員會在接到公用設施維修基金的使用申請後14日內召集業主大會審議。 ----同意使用的,向區住宅管理部門報送由業主管理委員會主任和公司經理或管理處經理共同簽字的《住宅小區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使用申請表》;區住宅管理部門應在接到申請表後的14日內完成審批,並將款項劃到公司帳戶。 ----不同意使用的,業主管理委員會應將不同意見書面通知管理公司。 c) 業主大會不同意使用公用設施維修基金,而管理公司認為有充足理由的,應向區住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經復議同意管理公司申請的,業主管理委員會必須執行。 d) 業主管理委員會可以對使用維修基金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及材料消耗等進行監控,並按工程要求進行驗收。 e) 公用設施維修基金帳目,應由下列單位每三個月張榜公布一次: ----業主管理委員會; ----管理公司或管理處。 4.5.2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使用程序。 a) 管理公司收取的房屋本體維修基金原則上30%用於房屋本體公用部位的日常維修和零星小修;70%用於房屋本體公用部位的中修以上維修工程;特殊情況可另行處理。 b) 管理公司因需要進行中修以上的維護工程時,應向業主委員會提供下列資料: ----有公司總經理或管理處經理簽名的申請計劃; ----該項目的預算資料; ----其他相關資料。 c) 申請計劃經業主委員會或該棟50%的業主不同意,而公司或下屬管理處認為有足夠理由實施該項工程的,公司或下屬管理處可向小區住宅管理部門申請,經管理部門核定後實施; ----如經審議,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該棟50%的業主書面同意後,後理公司或下屬管理處應按計劃執行該項工程。 d) 整個小區的本體基金不夠支付時,經業主管理委員會同意,由全體業主分攤。 e) 單棟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不夠使用時,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該棟50%以上業主書面同意,由該棟各業主分攤。 f) 公司財務部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業主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年度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使用計劃及預算: ----業主委員會應在收到公司計劃及預算的15日內作出答復,逾期則視為同意; ----業主委員會在收到公司提交的急修工程計劃及預算的七日內應予以答復,逾期則視為同意。 g) 公司或下屬管理處使用房屋本體維修基金完成房屋本體共用部份維修養護項目後 ----日常維修和零星小修的費用支出證明由公司總經理簽字,作為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支出的記帳憑證; ----中修以上的工程應出具《施工項目清單》,由業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該棟樓長(或20%以上業主)、公司總經理簽字,作為房屋本體維修基金支出的記帳憑證。 h) 財務部應每三個月公布一次本體維修基金的收支帳目。 4.6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程序。 4.6.1公用設施維修基金和管理程序。 a) 公用設施的維修基金由區住宅管理部門設立專門帳戶管理,區管理部門不得干涉業主管理委員會對基金的正常使用,但應嚴格按使用審批程序審查無誤後支出。 b) 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銀行利息可以為維修基金的日常開支。 c) 財務部會計根據公用設施基金的收支單據編制記帳憑證、登記帳簿,按照《會計核算標准作業規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獨立的帳務處理。 d) 小區業主或其他相關人員及單位,如對設施維修基金的收支帳目有疑問,可向下列單位提出質詢: ----業主管理委員會; ----管理公司或下屬管理處。 e) 管理公司或下屬管理處接到質詢後: ----原則上應在七日內予以答復; ----特殊情況可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