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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稅務風險

發布時間:2021-07-22 22:10:27

① 如何防範稅務風險

首先是一定要看懂稅收法規,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懂法才能有效防風險。

② 關於保險行業的稅收政策

稅收與保險的關系
保險作為社會的穩定器,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和國民經濟各部門、各環節都有密切聯系,尤其與財政稅收的關系更為密切。
保險和稅收是社會後備基金的兩大來源。社會後備基金分為集中形式的後備基金、分散自保的後備基金和保險形式的後備基金三種。通過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形成的保險基金和國家以稅收形式集中的後備基金是社會後備基金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與分散自保的後備基金一起對......
摘要:世界保險業的經驗表明,一國保險業發展水平的高低與其國家的相關稅收政策不無關系。本文通過借鑒西方一些國家對於保險產品的相關稅收規定,從理論和實踐兩個層面分析了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險需求和稅源造成影響的原因和結果,結合我國保險業的現狀提出政策建議,健全稅收法規,刺激保險需求的發展並同時為微觀主體的財務籌劃提供分析方法.
關鍵字:保險稅收壽險所得稅財務籌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保險和稅收是經濟生活中的兩個重要的現象。它們所屬的層次不同:其中保險是在微觀層面上的、投保人繳納保費、保險人負責賠付保險金的一種經濟活動;而稅收則是在宏觀層面上的、國家依據有關法律規章向納稅人收繳稅款的經濟活動。盡管性質和內容不同,但它們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二者相互影響、相互制約,而且正是由於這種聯系使得對保險業不同的稅收政策會給一國稅源和保險需求產生重大影響。本文試將這種聯系及影響作一探討。
一、保險與稅收關系的理論分析
保險與稅收的關系是相互的。一方面,保險作為社會穩定器,擔負著經濟補償職能,即其可以彌補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幫助受損企業及時恢復生產,從而為稅收保證了課稅來源;當然,保險業本身即為稅源之一,其中保險人的保費收入、經營所得以及某些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險金所得都是稅法中規定的課稅對象;此外,保險人的保費收入作為當今社會資本總量的重要組成部分,若直接或間接地投資於其他行業,就會促進其他行業的發展甚至是新興行業的產生,這也間接地擴大了稅收來源。這對於現階段的我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另一方面,一國的稅收政策尤其是針對保險行業的稅收政策對於該國保險業的影響既廣泛又深遠。首先,稅率的高低不同會產生不同的作用。一般來說,一國若對保險公司實行較高的營業稅率或所得稅率,那麼這將會減少其稅後利潤,從而也就減少了保險公積金的積累能力。由於保險公積金是保險償付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長此以往必然會影響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這有礙保險市場主體的培育和保險市場的穩定。其次,稅收的歧視政策將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如果一國針對內外資保險企業實施不同的所得稅率,那麼這將破壞保險市場秩序的重要基礎——公平競爭,競爭的不公平影響了規范有序的保險市場的建立;而一國若對所有種類保險業實行統一的稅率,那麼將難以體現國家對各險種的政策導向,使保險產業發展政策難以配合國家經濟發展計劃,適應國家經濟發展方向的需要,同時也不利於保險產業發展政策的完善。再次,對企業和居民購買保險有無稅收優惠政策,將會影響保險需求的有效擴大。如果一國企業和居民購買保險的保費可以作為費用項目從其收入所得中扣除,保險金可以不予列入其收入所得之中,那麼這將會激發企業和居民購買保險的熱情,從而擴大保險的有效需求。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險與稅收之間相互作用的結果主要影響到作為課稅源泉的稅源和作為保險業發展動力的保險需求兩個方面。而對保險業的稅收政策則是這種相互作用的主要動因。若一國為了增加稅收收入,則可能提高稅率,但這樣就會抑制保險業的發展,甚至可能在長期內對其他稅源有影響;若一國為了促進保險業的發展,那麼可能會降低稅率、出台稅收優惠政策,以刺激保險需求和保險業的發展,但這樣可能在短期內會減少稅收收入。由此可見,稅源與保險業發展及保險需求之間存在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從長遠來看,二者之間存在相互促進的關系。因此最優的策略是在保證一定稅源的情況下盡量的給予保險業以優惠政策,達到既促進保險需求和保險業的發展,又在保證保險業一定發展速度的前提下,盡量增加征稅來源的目的。
二、保險稅收政策對保險需求和財政收入的實證分析
1、保險稅收政策對保險需求影響的實證分析
在稅收體制健全完善的國家,國民養成了納稅的風氣,同時尋求合理避稅的方法。他們關心稅收的原因主要是出於自身的利益考慮。如果國家為保險產品提供的稅收優惠有利於納稅人的財務籌劃,作為理性的經濟人,必然加大對該類產品的消費。
舉例來看,在養老保險具有延期支付所得稅的好處情況下,由於在大多數國家個人一般所得稅率採用超額累進稅率。通常一個人在工作期間的收入會高於退休的收入,因而他可能部分收入存在個人退休金帳戶(IRA),而IRA的年金能夠抵減應稅收入,這就降低了個人工作期間的所得稅應稅收入。當個人退休後從該帳戶領取現金時,個人收入通常低於工作期間的收入水平,會採用較低的稅率進行納稅。
納稅人在為自己作財務籌劃時一定會將資金用於購買養老保險,從而擴大了保險需求。關於投保方所獲得的保險賠款是否納稅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個人所獲賠款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之前扣除,即對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如甲某為自己新購的使用期限為10年、價值十萬的汽車購買了保險,在使用了一年以後該車被盜。保險公司按直線法折舊後支付給甲某8萬元賠款。這8萬元是保險公司對甲某所遭受的損失進行的補償,而非甲某的收入,因而免稅也在所應當。
我國不久即將開征的遺產稅也會刺激人們對人壽保險的需求。遺產稅與其它稅收除了在性質上有所不同以外,其特殊性在於遺產稅要求其納稅人必須具有繳納稅款的能力。所謂繳納稅款的能力是指遺產的繼承人在接受遺產時就必須備有足夠的納稅款項。也就是說,遺產繼承人不能用所繼承的遺產繳納稅款,繼承人必須在全部繼承財產過戶登記辦理完畢以後,包括繳納遺產稅稅款之後,才有權處分其所繼承的財產。因此,繼承人必須先籌措一筆資金以繳納稅款,然後才能得到所繼承的遺產。遺產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人壽保險,可以使這一問題迎刃而解。舉例來看:世界上其它國家如美國、日本等國家,遺產稅實行的都是高額累進稅率,一般在40%以上。按照這個稅率,如果將一幢漂亮的房子留給子女,很可能出現因繳不起遺產稅而不得不將其賣掉或放棄繼承。但如果父母留給子女的不僅有房產,還有以父母為被保險人的高額的人壽保險保單,結果就大不相同了。
我們看到,同樣是儲蓄,存在銀行和存在保險公司,就會有如此大的差別。由此可見,將部分財產透過保險公司可合法地規避一筆不小的稅款,並可以利用保險賠償金繳納遺產稅,避免了由於現金不足變賣資產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最大程度地保全了資產。
2、保險稅收政策對財政收入影響的實證分析
保險稅收政策對財政收入的實際影響是多層面的。首先,針對投保人的保險稅收政策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及與其相關的遺產稅。個人所得稅既包括投保人購買社會保險及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時所繳納的保費的稅收減免,也函蓋了由於受益人獲得保險金賠償或給付的稅收減免,及受益人獲得保險金賠償或給付的稅收減免政策而給財產繼承人繳納遺產稅所帶來的相關影響。
首先,關於保費的稅收減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局在1997年頒布的財稅字1997144號文件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向指定的金融機構交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金,不計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徵收所得稅。意即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他們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都可以稅前列支、計入企業經營成本。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是國家實施社會政策和勞動政策,以保障國民的基本生存需要、穩定社會秩序的立國之計。雖然表面看來國家財政減少了一部分稅收收入,實際上國家財政不是收入減少了,而是支出減少了,因為支出減少額大於收入減少額。支出減少主要體現在社會救濟、醫療費用等方面。這些費用由社會保險來解決。社會保險費由企業、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保費在規定限額內所得稅免稅辦法可以鼓勵那些經濟效益良好的企業通過為其職工購買養老商業保險,既為職工提供了高水平的養老保障,減輕國家的後顧之憂,也使得保險需求擴大,從而使財政對保險企業的營業稅徵收數額增加。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大多數國民的生老病死問題通過保險這種互助合作的方式得到解決。因此,免徵企業和個人社會保險費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所得稅,對財政收入的影響是形式上減少、事實上增加。
其次,對於保險受益人所獲得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減免所得稅,在刺激國民的保險需求,提高保險企業的營業收入,增加財政營業稅收收入的同時,使不幸身故的被保險人的家屬得到足以繼續生活的資金支持,從而減輕國家的民政救濟負擔特別是遺產稅的開征,能夠極大的刺激由於壽險保險金的所得稅免徵特點及遺產繼承人在獲得遺產所有權之前必須繳納一筆可觀的遺產稅的需要,如一個擁有200萬資產(包括它的不動產、動產、證券、金銀珠寶、古董、商標權、印書版權等)的人,按照10%的稅率,需要繳納的遺產稅為20萬元,而且要求繳納現金。這樣,無疑會使得大約占我國13億人口0.5%比例的需要繳納遺產稅的500萬左右(考慮農民因素減去一定比例)的富人成為保險公司的准客戶群,因為擁有資產的人可以通過為自己購買人壽保險(即遺產被繼承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並指定遺產繼承人為保單受益人的辦法,來解決巨額的遺產稅現金繳納問題。這是由於在已購買人壽保險的遺產被繼承人身故後,保險公司必須在保單受益人報案之日起60天-70天內將保險金以現金方式支付給保單受益人即遺產繼承人。這樣,若按照200萬資產為起征點,採取30%、40%、50%、60%累進稅制,則500萬富人平均每人需購買的保險金額(即被保險人也就是遺產被繼承人身故時,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為60萬元。假設保費繳納期限都是十年,保險公司的預定利率為2.5%,則以大約每人年繳保費10萬元計,這對於財政來說,不僅可以保證遺產稅的順利徵收,、保險公司10年增加5000億的保費收入,而且還創造出一筆可觀的保險公司營業稅(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率是5%)收入,具體計算10年中財政可得到靜態營業稅收入數額為:(10萬元X500萬個投保人X5%)X10(年)=2500億元
可見,對保險業的稅收優惠,不僅利民,而且富國,是國家、個人都獲益的雙贏之策。
三、我國保險稅制的現狀
(一)我國現行的保險稅制
我國現行的保險稅制1983年後逐步建立起來。根據現行稅法,國家對保險業主要徵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大稅種,同時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等小稅種。1、營業稅,其計稅依據為全部保費收入。實行分保業務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支付給分保人的保費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依據。保險業與其他金融業統一按8%的稅率計征。稅收優惠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農業保險免稅;第二,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徵營業稅;第三,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作為境內提供的保險,為非應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2、企業所得稅,中、外資適用不同稅法。中資保險公司適用33%的稅率,外資保險公司適用15%的稅率,壽險公司免徵企業所得稅。3、印花稅,財產保險業務按保險費收入的1‰貼花,對農業保險合同免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只適用於中資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免稅。
(二)我國現行保險稅制的弊端
從上可以看出,我國保險稅制體現了一定的國家政策導向:為減輕農牧業生產的負擔,對國家扶持的農業保險提供較多的稅收優惠;對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險種如返還性人身保險等險種減免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但是,我國現行的與保險相關的稅收政策也存在著弊端:首先,稅負不公平。中外保險公司在營業稅、印花稅方面差別較小,在企業所得稅和城建稅方面表現的稅負差別卻很大。1、稅率不同。中、外資保險公司分別適用兩套企業所得稅法,而兩套所得稅法在具體規定上存在不少差別,導致中、外資保險公司在稅負方面產生巨大的差距。外資保險公司享有「免二減三」的稅收優惠,即使過了五年減免期,也按15%的所得稅率征稅;而中資保險公司所得稅現在統一為33%,中資公司的高稅負同實力雄厚的外資公司競爭,顯然有失公允。
2、稅基不同。中、外資保險公司繳納的所得稅在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的規定都有所不同。總的來說,對外資公司稅收條件比較寬松,而對中資公司相對來說就比較苛刻。
目前,中資公司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550元,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省級)可在不高於20%的幅度內報國家財政部審定調高,職工福利費按計稅工資的14%計算扣除;而外資公司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無此項規定,只須報送支付標准,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即准予列支。
在捐贈支出方面,中資保險公司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公司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1.5%的標准以內可據實扣除(其它非金融性中資企業為3%),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外資保險公司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可以作為當期費用全部列支。
在固定資產折舊方面,規定中資保險公司折舊殘值一般應不高於原價的5%,而外資保險公司折舊殘值應不低於原價的10%。(4)在業務招待費方面,中資公司按全年營業收入劃分為1500萬元以下(不含)、1500萬元到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到1億元(不含)和1億元以上四檔,處於不同區間的營業收入部分分別適用5‰、3‰、2‰和1‰的扣除限額;而外資保險公司按全年業務收入劃分為兩檔,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扣除標准明顯比中資保險公司要高。
3、外資保險公司可享受再投資退稅。外資保險公司將從公司經營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退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4、中資保險公司要交納附加於營業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而對外資保險公司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其次,稅負偏重。83年稅制改革以前,國家一度將保險業作為特種行業,徵收55%的企業所得稅,一半上繳中央財政,另一半上繳地方財政;同時徵收15%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5%的營業稅。稅制改革後,人保公司適用55%的企業所得稅,太平洋保險公司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平安保險公司則為15%,同時徵收5%的營業稅和15%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997年初,中資保險公司統一所得稅率為33%,但營業稅相應地從5%上調到8%,實際稅負依然居高不下。我國保險業與其他金融業一起適用8%的營業稅率,比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建築安裝業、交通運輸業適用的3%和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適用的5%都高。而且保險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保費收入,而保費收入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要以賠款或給付的方式給被保險人的,這一點與金融業以存貸利差為計稅依據並不相同,所以保險業實際稅負比金融業還要高。保險業適用的印花稅稅率也很高,並且印花稅是以保費收入為計稅依據,實際稅負更高。在市場日愈開放、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保險業的高稅負無疑加大了保險業的行業風險,這與我國保險業水平還很低、保險市場前景廣闊、需要進一步鼓勵發展明顯相悖
4、我國的稅法和稅收相關規定對保險產品的稅收規定不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自1980年9月通過,經過1993年的修訂,對保險產品的相應稅收規定也僅限於在個人所得稅允許抵扣應稅收入的第四條規定「保險賠款可免納個人所得稅」。從字面上理解「保險賠款」單指財產保險中由於保險標的滅失和損壞所獲得的保險金賠付,而不包括壽險類產品給付性質的保險金。即對於壽險產品的保險金給付沒有相應的規定。雖然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保險金的給付並沒有收取所得稅,即將其視為免稅項目。但這並不是由於稅收優惠政策造成的,而是由於法律上的不作為。含糊的條例形成了徵收上的灰色地帶,這些都不利於政策引導。同時影響了保險需求的有效擴大,未能為將人們儲蓄中具有保險因素的部分轉向保險市場提供必要的政策環境。(三)國家在加緊制訂相關的法規
2001年6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對9類高收入行業和單位,9類高收入個人作了詳細的規定。西方國家早已開征遺產稅,荷蘭的遺產稅徵收歷史迄今已有404年的歷史。我國人均收入差額日益擴大,遺產稅的徵收勢在必行。據《中國經濟時報》報道,國家稅務部門已表示開征遺產稅已板上釘釘,財政部有關官員透露,遺產稅草案起草已完畢,已報請國務院審批,這說明距離遺產稅的徵收為期不遠。至於稅率美國在37%與50%之間,英國最高情況曾達90%。這就是說無論對高收入者還是低收入者,遺產計劃勢在必行,壽險產品必在選擇之列。遺產稅的徵收必將加大我國對於死亡險的需求,同時社會將呼籲關於死亡險的稅收規定的出台。作者: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財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王穎揚明周楷奉來源: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財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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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公司有稅務風險怎麼辦

1、完善企業內控制度。
為避免稅務風險,企業財務工作者須把握財務會計與稅法規定之間的差異,盡量做到正確納稅,這一客觀要求具體表現為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即企業應致力於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風險意識的增強,在嚴格把握傳統財務內控手段的前提下,對現代化知識技術充分利用,建立一套操作性強、便於控制的內部財務報告組織信息系統。

2、加強信息管理建設。
企業應建立稅務風險管理的信息與溝通制度,明確稅務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建立和完善稅法的收集和更新系統,及時匯編企業適用的稅法並定期更新。企業可以利用計算機系統和網路技術建立內、外部的信息管理系統,確保企業內、外部信息通暢,將信息技術應用於稅務風險管理的各項工作,建立涵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和內部控制系統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3、優化外部環境。
一是強化納稅服務,營造和諧征納氛圍,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納稅服務意識,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完 善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稅務行政復議制度。二是認真開展稅法宣傳,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稅收宣傳的目的是讓人們知法、懂法、守法,而只有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才能談到守法。三是做好行政協調工作,逐步建立起以「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為主要內容的社會綜合治稅體系。

4、營造良好的稅企關系。
國家稅收具有財政收入職能和經濟調控職能,我國制定不同類型的且具有相當大彈性空間的稅收政策、而且由於全國各地具體的稅收征管方式不同,稅務執法機關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合法性還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這種情況下,企業需要注重對稅務機關工作程序的了解,隨時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特點和具體方法,經常與稅務機關保持友好聯系,加強聯系和溝通,爭取在稅法的理解上與稅務機關取得一致,特別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處理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從而避免稅務風險。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一定要針對具體的問題具體分析,針對企業的風險情況制定切合實際的風險防範措施,為稅務籌劃的成功實施做到未雨綢繆。

5、管理人員應提高稅務風險意識。
作為企業管理層,應該高度重視納稅風險的管理,不但要體現在制度上,更要體現在領導者管理意識中。由於稅務籌劃具有特殊目的,其風險是客觀存在的,面對風險企業領導者應時刻保持警惕,針對風險產生的原因,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預防和減少風險的發生。

6、加強對政策的學習,准確把握稅收政策。
成功的稅務籌劃應充分考慮企業所處外部環境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政策的變動、稅法與稅率的可能變動趨勢、國家規定非稅收因素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綜合衡量稅務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為企業增加效益。我國稅收政策變化較快,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和區域性,這就要求企業在准確把握現行稅收政策精神的同時關注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經營效益的影響。通過稅收政策的學習,密切關注稅收法律政策變動,審時度勢,正確利用國家稅收政策,降低不必要的納稅成本。

④ 企業的稅務風險有哪些

企業稅務風險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方面是企業的納稅行為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納稅而未納稅、少納稅,從而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罰處罰以及聲譽損害等風險。

另一方面是企業經營行為適用稅法不準確,沒有用足有關優惠政策,多繳納了稅款,承擔了不必要稅收負擔。

一般認為,企業稅務風險是指企業的涉稅行為因未能正確有效地遵守稅法規定,而導致企業未來利益的可能損失。

(4)保險公司的稅務風險擴展閱讀

稅務風險幾乎是所有納稅人都會面臨的問題,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相比,由於經濟規模大,業務范圍廣,重大事項多,社會關注度高等原因,其潛在的稅務風險更多,風險爆發的可能性更高,造成的損失更大。

第一,用企業管理代替稅務管理。大企業在管理過程中,由於上級公司對下級公司絕對控股或全資持股,在股權、財產、經營等方面,有很大的影響力,不自覺地把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同公司,當作一個企業看待,在並購重組、資產劃轉等方面,習慣採用無償劃轉等方式。

盡管在企業管理上可以將不同的法人企業作為一個企業對待,但在稅務管理上,不同的法人企業,甚至不同的分公司之間,都可能是一個個獨立的納稅人,相互之間的經濟往來。

應該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往來收取價款、支付費用,稅法一般不承認無償劃轉。企業統一管理和稅務區別管理的矛盾,導致許多潛在的風險。

第二,用情理觀念代替稅法規定。在處理某些具體問題時,很多大企業往往首先從情與理的角度出發,而不是從稅法的規定出發。情與法之間,理與法之間,經常發生矛盾,合情合理的做法,不一定合法。

比如,企業自稅務機關取得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雖然實踐中可能存在不征的現象,但嚴格來講,應該徵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之所以給企業支付部分費用,是因為企業給稅務機關提供代理服務了。

一些納稅人從情理的角度出發,認為稅務機關支付的手續費不應征稅,稅務風險由此產生。涉稅問題的處理,首先應該從稅法的規定出發,將稅法作為判定是否應該納稅的統一尺度,在執法和司法的過程中,法大於情,法大於理。當然,不合情、不合理的規定,也應適當調整。

第三,觀念更新落後於征管的進步。稅務機關不斷從制度建設、技術手段、思想觀念等方面強化依法征稅,征管的環境已經發生很大變化。隨著金稅工程的實施,稅務機關已經建立一套完整嚴密的征管系統,新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更是要求納稅人將更多的涉稅信息提交給稅務機關。

同時,稅務機關不斷完善依法征稅的制度建設,稅務人員隨意執法的現象已經明顯減少。與征管環境的變化相比,有的納稅人的觀念,還停留在以往的習慣,遇到涉稅問題,不是分析原因。

避免再犯,而是通過傳統的找人「擺平」的方式,盡管可能暫時平息事態,但以後還是難免再次爆發,導致更大的損失。

⑤ 為什麼說保險可以避稅

在滿足一定條件時,人壽保險能「避債」,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都屬於人壽保險的范疇。我們通過幾個案例來看。
一、壽險避債
1、指定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
A先生是個生意人,太太為全職主婦,有兩個幼子,均未成年。這幾年行情不錯,A准備擴大生產規模,於是向銀行借了500萬。此外,A比較注重個人風險,為自己買了一份300萬的終身壽險,指定受益人為自己的兩個幼子。
天有不測風雲,在一次意外中,A不幸離世。離世時,留下450萬欠銀行的債務。與此同時,根據保險合同,A的兩個幼子拿到300萬保險賠償金。
那麼,這300萬保險賠償金,要不要償還欠銀行的錢?父債要不要子還?
答案:不需要。
指定受益人為兩個幼子,幼子獲得的300萬保險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不需要償還A先生之前的債務。
2、指定妻子為受益人
還是剛才那個故事,如果指定妻子為受益人,結果就大相徑庭了。
A先生是婚後向銀行借的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須由夫妻共同償還,妻子有連帶清償責任。妻子獲得300萬賠償金後,銀行可要求妻子承擔A先生所欠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所以說,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時,應遵守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孫女等。
3、「法定受益人」或未指定受益人
繼續剛才的故事,如果受益人填寫的是「法定」,或未指定受益人。根據保險法規定,300萬賠償金將作為遺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繼承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 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A先生的繼承人在繼承300萬保險賠償金的同時,還要償還欠銀行的債務。
一句話概括: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不屬於遺產,可以有效「避債」,但未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保險金屬於遺產,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償還債務。
二、刑事犯罪不可「避債」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可以凍結、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險。例如:
1、購買保險的資金是違法所得,觸犯了刑法,那麼這筆錢基本上會被依法追繳;
2、在負債或公司財務惡化後投保,也會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有被判為無效的可能;
3、洗錢是不容許的,保險費來自非法途徑,法院可裁定保險公司強行退保。
三、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不可「避債」
想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的行為,是行不通的。
舉個例子:
B先生是個「老賴」,賴功實力強,欠錢不還,能拖就拖,托不過就躲,躲不過就轉移資產。
201X年,B先生欠某公司1000萬,還了50萬後就開始賴賬。不僅不還,還在兩年後還為自己的小孩買了700萬的保險。
對方忍無可忍,將B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強制執行B先生退保。
B先生認為:《保險法》有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意思是「自己欠別人錢的時候,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保單來還債。
法律不是用來鑽漏洞的,最終法院依法凍結了B先生投保的保單,並退保用以償還債務。不過具體的案件還需具體分析,想通過保險來惡意避債,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⑥ 企業常見的涉稅風險有哪些

企業常見的涉稅風險有:

1、公司出資購買房屋、汽車,權利人卻寫成股東,而不是付出資金的單位;

2、帳面上列示股東的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

3、成本費用中公司費用與股東個人消費混雜在一起不能劃分清楚;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上述事項視同為股東從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相關費用不得計入公司成本費用,從而給公司帶來額外的稅負。

4、外資企業仍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應付福利費,且年末帳面保留余額;

5、未成立工會組織的,仍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計提工會經費,支出時也未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專用單據。

(6)保險公司的稅務風險擴展閱讀:

涉稅風險原因分析:

1、稅收行政執法不規范以及稅收政策多變性導致的風險 由於中國目前稅務行政執法主體多元,主要包括海關、財政、國稅、地稅等多個政府部門,各部門之間在稅務行政執法上常常重疊。

2、另外,法律、法規、規章中賦予行政機關過多的自由裁量權,納稅人即使具有較為充分的理由,稅務機關也可以利用「稅法解釋權歸稅務機關」輕易加以否定,從而使納稅人的稅務風險大大增加。

3、由於中國正處於經濟變革時期,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稅務法規變化過快,朝令夕改,稅收政策的變化比較頻繁、不夠穩定,加之信息傳輸渠道不暢通,難以讓納稅人及時准確掌握。如果企業不及時跟進調整自己的涉稅業務,就會使自己的納稅行為由合法轉變為不合法,給企業帶來稅務風險。

⑦ 我們中國有稅務險種嗎就是由保險公司來對漏稅進行保險如果沒有,我可以開一個這樣的公司嗎

我國沒有針對稅務的保險。就連以前的自然災害險保險公司都不會賠償,自從我國自然災害連年發生,造成重大國家人民財產生命損失,在政府的督促下保險公司才有了自然災害險,不信你看保險單上任何一種保險都說明自然災害不賠償。目前險種就是車險、財險、壽險、和一些地方險種比如,農作物險、給牲畜上的險等等,沒見過給企業稅務上保險的。
我國法律本身就不完善,在沒有法律條文規定之內,國家政策要勇敢創新。本來我們走的就是摸石頭過河搞經濟的,前提是你要先給國家做好服務,然後國家才會考慮給你做好服務。
只有你具備專業知識,有自己的人才,具備條件,為什麼不能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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