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正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第2號令頒布實施,根據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關於修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規定的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第四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應建立在充分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等各項損失准備的基礎之上。
第五條
商業銀行資本應抵禦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同時計算未並表的資本充足率和並表後的資本充足率。
第七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4%。
第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本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披露資本充足率信息。 充足率
第十條
商業銀行計算並表後的資本充足率時,應將以下機構納入並表范圍:
(一)商業銀行擁有其過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包括:
1.商業銀行直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2.商業銀行的全資子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3.商業銀行與其全資子公司共同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二)商業銀行不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但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之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將其納入並表范圍: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機構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該機構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可以不列入並表范圍的機構包括:已關閉或已宣告破產的金融機構;因終止而進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機構;決定在一年之內售出而短期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金融機構;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突發事件影響、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屬金融機構。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准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對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可供出售債券公允價值正變動可計入附屬資本,計入部分不得超過正變動的50%;超過則從附屬資本中扣減。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將計入資本公積的可供出售債券的公允價值從核心資本中轉入。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計算各項貸款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首先從貸款賬面價值中扣除專項准備;其他各類資產的減值准備,也應從相應資產的賬面價值中扣除。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以相應國家或地區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為基準。不同評級公司對同一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結果不一致時,選擇較低的評級結果。
(一)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該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二)對境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債權,注冊地所在國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2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三)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5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多邊開發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本外幣債權的風險權重均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其中原始期限4個月以內(含4個月)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持有我國其他商業銀行發行的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企業、個人的債權及其他資產的風險權重均為100%。
第二十四條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五條
下列質物具有風險緩釋作用:
(一)以特戶、封金或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的現金;
(二)黃金;
(三)銀行存單;
(四)我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
(五)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票據;
(六)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七)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八)評級為AA-以上(含AA-)國家或地區政府發行的債券,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及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所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九)多邊開發銀行發行的債券。
以前款所列質物質押的貸款,取得與質物相同的風險權重,或取得對質物發行人或承兌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質押的貸款,受質物保護的部分獲得相應的低風險權重。
第二十六條
下列保證主體提供的保證具有風險緩釋作用:
(一)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二)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我國國家機關;
(三)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
(四)評級為AA-以上(含AA-)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這些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
(五)多邊開發銀行。
以前款所列保證主體提供全額保證的貸款,取得對保證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保證的貸款,被保證部分獲得相應的低風險權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對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計提資本。
商業銀行應將表外項目的名義本金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獲得等同於表內項目的風險資產,然後根據交易對象的屬性確定風險權重,計算表外項目相應的風險加權資產。
對於匯率、利率及其他衍生產品合約的風險加權資產,使用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對市場風險計提資本。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本辦法所稱市場風險包括以下風險:交易賬戶中受利率影響的各類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商業銀行全部的外匯風險和商品風險。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立交易賬戶,交易賬戶中的所有項目均應按市場價格計價。
交易賬戶包括:商業銀行從事自營而短期持有並旨在日後出售或計劃從買賣的實際或預期價差、其他價格及利率變動中獲利的金融工具頭寸;為執行客戶買賣委託及做市而持有的頭寸;為規避交易賬戶其他項目風險而持有的頭寸。
第三十條
交易賬戶總頭寸高於表內外總資產的10%或超過8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須計提市場風險資本。
第三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不須計提市場風險資本的商業銀行,必須每季向銀監會報告市場風險頭寸。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經銀監會審查批准,商業銀行可以使用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本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終責任,負責確定資本充足率管理目標,審定風險承受能力,制定並監督實施資本規劃。未設立董事會的,由行長負責。
第三十四條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負責資本充足率管理的實施工作,包括制定本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的規章制度,完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識別、計量和報告程序,定期評估資本充足率水平,並建立相應的資本管理機制,加強對資本評估程序的檢查和審計,確保各項監控措施的有效實施。
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應向銀監會報告未並表和並表後的資本充足率。並表後的資本充足率每半年報送一次,未並表的資本充足率每季報送一次。如遇影響資本充足率的特別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銀監會。
第三十六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實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控。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有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二)商業銀行保持資本充足率的資本規劃和執行情況,監控資本水平的能力和手段;
(三)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狀況;
(四)商業銀行交易賬戶的設立、項目計價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根據商業銀行的風險狀況及風險管理能力,銀監會可以要求單個銀行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標准。
第三十八條根據資本充足率的狀況,銀監會將商業銀行分為三類:
(一)資本充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4%;
(二)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4%;
(三)資本嚴重不足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不足2%。
第三十九條對資本充足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支持其穩健發展業務。為防止其資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標准以下,銀監會可以採取下列干預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規章制度;
(二)要求商業銀行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三)要求商業銀行加強對資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預測;
(四)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維持計劃,並限制商業銀行介入部分高風險業務。
第四十條對資本不足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採取下列糾正措施:
(一)下發監管意見書。監管意見書的內容包括: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現狀的描述、將採取的糾正措施、各項措施的詳細實施計劃。
(二)要求商業銀行在接到銀監會監管意見書的2個月內,制定切實可行的資本補充計劃。
(三)要求商業銀行限制資產增長速度。
(四)要求商業銀行降低風險資產的規模。
(五)要求商業銀行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六)嚴格審批或限制商業銀行增設新機構、開辦新業務。
對於採取前款糾正措施後商業銀行逾期未改正的,其行為已嚴重危及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根據風險程度及資本補充計劃,銀監會有權依法採取限制商業銀行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責令商業銀行停辦除低風險業務以外的一切業務、停止商業銀行增設機構和開辦新業務等措施。
第四十一條對資本嚴重不足的商業銀行,銀監會除採取本辦法第四十條所列的糾正措施外,還可以採取以下糾正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調整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對商業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在處置此類商業銀行時,銀監會還將綜合考慮外部因素,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董事會負責本行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未設立董事會的,由行長負責。信息披露的內容須經董事會或行長批准。
第四十三條資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內容: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並表范圍、資本、資本充足率、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對於涉及商業機密無法披露的項目,商業銀行可披露項目的總體情況,並解釋特殊項目無法披露的原因。
第四十四條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時間為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的4個月內。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銀監會申請延遲。
第四十五條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信息在披露前應報送銀監會。
第四十六條商業銀行應在主要營業場所公布本辦法要求披露的信息內容,並確保股東及相關利益人能及時獲得。 附則
第四十七條外資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資本充足率的計算、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比照適用本辦法。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風險權重計算人民幣風險加權資產。
政策性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定,但對政策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披露不作統一要求。
第四十八條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和附件5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附件有關內容如下:
(一)附件1:資本定義;
(二)附件2:表內資產風險權重表;
(三)附件3: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及表外項目的定義;
(四)附件4: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標准法;
(五)附件5: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中採用了標准普爾AA-的評級符號,但對商業銀行選用外部信用評級公司不做規定,商業銀行可自行選擇評級公司的評級結果,並保持連續性。
第五十條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包括對這些國家或地區政府、中央銀行和其他等同於政府機構的債權。對於等同於政府的機構的界定,以所在地銀行監管當局的規定為准。
第五十一條權益性資本是指能夠據以參與公司管理,對經營決策有投票權的資本。
第五十二條公用企業是指涉及公用事業的經營者,包括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訊、交通運輸等行業的經營者。公用企業主要分布在國民經濟基礎行業中,多數擔負向公眾提供服務的任務,這些企業通常由國家通過政府財政手段創立,且投資規模巨大。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資本定義(略)
2.表內資產風險權重表(略)
3.表外項目的信用轉換系數及表外項目的定義(略)
4.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標准法(略)
5.信息披露的內容(略)
❷ 農商行為什麼配置這么多政策性銀行債券
政策性銀行次級債券,應該是政策性銀行按照《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次級債辦法),經中國銀監會資格審查,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❸ 一些有關會計計算的問題
資本充足率也稱資本充實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2號)《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准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計算各項貸款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首先從貸款賬面價值中扣除專項准備;其他各類資產的減值准備,也應從相應資產的賬面價值中扣除。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以相應國家或地區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為基準。不同評級公司對同一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結果不一致時,選擇較低的評級結果。 (一)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該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二)對境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債權,注冊地所在國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2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三)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5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多邊開發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本外幣債權的風險權重均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其中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企業、個人的債權及其他資產的風險權重均為100%。 第二十四條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五條 下列質物具有風險緩釋作用: (一)以特戶、封金或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的現金; (二)黃金; (三)銀行存單; (四)我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 (五)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票據; (六)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七)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八)評級為AA-以上(含AA-)國家或地區政府發行的債券,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及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所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九)多邊開發銀行發行的債券。 以前款所列質物質押的貸款,取得與質物相同的風險權重,或取得對質物發行人或承兌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質押的貸款,受質物
❹ 請問銀行購買企業債券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有什麼相關規定嗎
投資者投資的政策性銀行次級債券,應該是政策性銀行按照《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次級債辦法),經中國銀監會資格審查,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次級債券。
投資者投資的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根據規定可以免於信用評級。
投資者投資於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應該按照自己的資產配置需要和投資策略,自主確定投資總比例和單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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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會計的有關問題
資本充足率也稱資本充實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2號)《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准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計算各項貸款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首先從貸款賬面價值中扣除專項准備;其他各類資產的減值准備,也應從相應資產的賬面價值中扣除。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以相應國家或地區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為基準。不同評級公司對同一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結果不一致時,選擇較低的評級結果。
(一)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該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二)對境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債權,注冊地所在國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2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三)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5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多邊開發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本外幣債權的風險權重均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其中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企業、個人的債權及其他資產的風險權重均為100%。
第二十四條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五條 下列質物具有風險緩釋作用:
(一)以特戶、封金或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的現金;
(二)黃金;
(三)銀行存單;
(四)我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
(五)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票據;
(六)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七)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八)評級為AA-以上(含AA-)國家或地區政府發行的債券,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及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所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九)多邊開發銀行發行的債券。
以前款所列質物質押的貸款,取得與質物相同的風險權重,或取得對質物發行人或承兌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質押的貸款,受質物保護的部分獲得相應的低風險權重。
第二十六條 下列保證主體提供的保證具有風險緩釋作用:
(一)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二)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我國國家機關;
(三)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
(四)評級為AA-以上(含AA-)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這些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
(五)多邊開發銀行。
以前款所列保證主體提供全額保證的貸款,取得對保證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保證的貸款,被保證部分獲得相應的低風險權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對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計提資本。
商業銀行應將表外項目的名義本金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獲得等同於表內項目的風險資產,然後根據交易對象的屬性確定風險權重,計算表外項目相應的風險加權資產。
對於匯率、利率及其他衍生產品合約的風險加權資產,使用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對市場風險計提資本。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本辦法所稱市場風險包括以下風險:交易賬戶中受利率影響的各類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商業銀行全部的外匯風險和商品風險。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立交易賬戶,交易賬戶中的所有項目均應按市場價格計價。
交易賬戶包括:商業銀行從事自營而短期持有並旨在日後出售或計劃從買賣的實際或預期價差、其他價格及利率變動中獲利的金融工具頭寸;為執行客戶買賣委託及做市而持有的頭寸;為規避交易賬戶其他項目風險而持有的頭寸。
第三十條 交易賬戶總頭寸高於表內外總資產的10%或超過8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須計提市場風險資本。
根據《巴塞爾協議》,我國規定商業銀行必須達到的資本充足率指標是: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資本總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率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率不低於4%。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附屬資本包括貸款呆賬准備、壞賬准備、投資風險准備和五年期以上的長期債券。
❻ 結算浮存資金的定義 風險加權表外項目的定義
銀行(集團)計算並表資本充足率時,在扣除內部交易之後,銀行(集團)內部不同機構應統一採用本指引確定的方法計算風險加權資產;在滿足下面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把內部不同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按當地監管當局規定計算的風險加權資產直接相加,計算並表風險加權資產。
1.銀行集團在獲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批准實施新資本協議時,並表層面內部評級法的資產覆蓋率(按內部評級法計算的風險加權資產/[按內部評級法計算的風險加權資產+按本指引規定的風險權重計算的內部評級法未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不得低於50%,並在3年內內部評級法的資產覆蓋率達到80%;
2.銀行集團在獲得銀監會批准實施新資本協議初期可以組合採用內部模型法和標准法計量市場風險監管資本要求,但銀行集團內部同一機構對某一類風險只能採用一種方法,並在3年內內部模型法覆蓋率(按內部模型法計算的資本要求/[按內部模型法計算的資本要求+按標准法計算的資本要求])應達到90%。
3.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制定並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規則(包括納入並表的金融機構范圍、對各類風險所採用的方法,納入並表的各機構分別採用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集團內部交易處理方法等),並報經銀監會批准後實施;商業銀行變更並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規則,應經銀監會批准。
核心資本
1實收資本
投資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商業銀行的資本。
2資本公積,但應進行以下調整:
1、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的股權類和債券類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凈利得;
2、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中的貸款和應收款項類的公允價值變動未實現部分累計額為凈利得的,應扣除;為凈損失的,應加回;
3、扣除現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凈利得;
4、扣除將可轉換債券中可轉換權分拆確認為權益的部分。
3盈餘公積
包括法定盈餘公積、任意盈餘公積。
4一般風險准備
指商業銀行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
5未分配利潤,但應進行以下調整:
1、扣除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凈利得(考慮稅收影響);
2、若使用公允價值選擇權的金融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部分累計額為凈利得的,考慮稅收影響後應扣除;為凈損失的,考慮稅收影響後應加回。
6少數股權
在合並報表時,包括在核心資本中的非全資子公司中的少數股權,是指子公司凈經營成果和凈資產中不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歸屬於母銀行的部分。
附屬資本
1重估儲備
商業銀行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對固定資產進行重估時,固定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正差額為重估儲備。若銀監會認為,重估作價是審慎的,這類重估儲備可以列入附屬資本,但計入附屬資本的部分不超過重估儲備的70%。
2可供出售的股權類、債券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凈利得的50%。
3現金流套期有效部分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凈利得的50%。
4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未實現凈利得(考慮稅收影響後)。
超額減值准備,包括兩部分:
1、針對內部評級法未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准備超過最低監管要求的部分,計入附屬資本的超額減值准備不得超過對應風險加權資產的1.25%;
2、針對內部評級法所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准備超過預期損失的部分,計入附屬資本的超額減值准備不得超過對應風險加權資產的1.25%。
優先股
商業銀行發行的、給予投資者在收益分配、剩餘資產分配等方面優先權利的股票。
可轉換債券
商業銀行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轉換成商業銀行普通股的債券。計入附屬資本的可轉換債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債券持有人對銀行的索償權位於存款人及其他普通債權人之後,並不以銀行的資產為抵押或質押;
2、債券不可由持有者主動回售;未經銀監會事先同意,發行人不準贖回。
混合債務資本工具:商業銀行發行的符合以下要求的混合資本債券可以計入附屬資本:
1、債券期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發行之日起10年內不得贖回。10年後銀行可以具有一次贖回權,但行使贖回權需得到銀監會批准;若10年後銀行未行使贖回權,可以適當提高債券的利率,但提高利率的次數不能超過一次。
2、當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時,銀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同時盈餘公積與未分配利潤之和為負且最近12個月內未支付普通股現金股利,銀行必須延期支付利息。遞延的利息將根據本期債券的利率計算利息。在不滿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條件時,銀行應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產生的利息。
3、債券到期時,若銀行無力支付索償權在本債券之前的銀行債務,或支付本債券將導致無力支付索償權在本債券之前的銀行債務,可以延期支付本債券的本金和利息。
4、當銀行倒閉或清算時,本債券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發行的長期次級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
5、商業銀行若未行使混合資本債券的贖回權,在債券距到期日前最後5年,其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每年累計折扣20%。
6、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不得由銀行或第三方提供擔保。
7、商業銀行提前贖回混合資本債券、延期支付利息、或債券到期時延期支付債券本金和應付利息時,需事先得到銀監會批准。
長期次級債務:
是指原始期限最少在五年以上的次級債務。經銀監會認可,商業銀行發行的普通的、無擔保的、不以銀行資產為抵押或質押的長期次級債務工具可列入附屬資本,在距到期日前最後五年,其可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每年累計折扣20%。如一筆十年期的次級債券,第六年計入附屬資本的數量為100%,第七年為80%,第八年為60%,第九年為40%,第十年為20%。
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凈遞延稅收資產。
(三)減值准備缺口,包括兩部分:
1、針對內部評級法未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准備低於最低監管要求的部分;
2、針對內部評級法所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准備低於預期損失的部分。
(四)應扣除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
(五)商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交易形成的銷售利得。
(六)應扣除的對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七)應扣除的對工商企業的資本投資。
(八)非自用房地產。
商業銀行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凈遞延稅收資產。
(三)減值准備缺口的50%。減值准備缺口包括:
1、針對內部評級法未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准備低於最低監管要求的部分;
2、針對內部評級法所覆蓋的信用風險暴露計提的減值准備低於預期損失的部分。
(四)應從資本中扣除的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50%。
(五)商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交易形成的銷售利得。
(六)應扣除的對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的50%。
(七)應扣除的對工商企業的資本投資的50%。
(八)非自用房地產的50%。
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商業銀行持有其它銀行發行的資本工具余額不得超過本行核心資本的20%。
商業銀行附屬資本和長期次級債務工具的數量上限、持有其它銀行發行的資本工具數量上限、以及對工商企業資本投資比例上限以核心資本扣除商譽和凈遞延稅收資產為計量基準。
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
主權、金融機構、公司類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
未違約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規則
商業銀行應基於單筆信用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違約風險暴露(EAD)以及有效期限(M)計算主權、銀行、公司類非違約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具體規則為:
計算單筆信用風險暴露的相關性(R)和期限調整因子(B)
R = 0.12×[1-EXP(-50×PD)]/[1-EXP(-50)]+0.24×{1-[1-EXP(-50×PD)]/[1-EXP(-50)]}
B = [0.11852-0.05478×ln(PD)]^2
計算單筆信用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K)
K = [LGD×N[(1-R)^(-0.5)×G(PD)+(R/(1-R))^0.5×G(0.999)]-PD×LGD]×(1-1.5×b)^(-1)×[1+(M-2.5)×b]
計算單筆信用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RWA)
RWA = K×12.5×EAD
已違約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K)和風險加權資產(RWA)計算規則:
K=max[0,(LGD-EL)]
RWA = K×12.5×EAD
其中,LGD為違約損失率的估計值;EL為考慮經濟環境、法律地位等條件下已違約風險暴露的預期損失最大估計值。
中小企業的規模調整
商業銀行應單獨計算公司風險暴露中的中小企業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商業銀行應根據中小企業的年銷售額(S)對相關性(R)進行調整。相關性調整公式如下:
R = 0.12×[1-EXP(-50×PD)]/[1-EXP(-50)]+0.24×{1-(1-EXP(-50×PD))/[1-EXP(-50)]}-0.04×[1-(S-3)/27]
上式中,S的單位為千萬人民幣,報告期的年度銷售額低於3千萬人民幣的中小企業風險暴露按照3千萬人民幣來處理。(註:上述公式[1-(S-3)/27]中的3和27分別代表3千萬人民幣和27千萬人民幣(30千萬-3千萬人民幣)。
商業銀行應基於調整後的相關性根據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計算非違約中小企業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和風險加權資產。
風險參數的確定
違約概率
1公司和金融機構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為商業銀行內部估計的債務人1年期違約概率與0.03%中的較大值。
2主權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為商業銀行內部估計的債務人1年期違約概率。
3商業銀行估計債務人違約概率應滿足《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的相關要求。
對於提供合格保證和信用衍生工具的風險暴露,商業銀行若採取保證人違約概率替代債務人違約概率,合格保證人和信用衍生工具應滿足《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相關要求。
違約損失率
1、初級內部評級法下的違約損失率
(1)沒有合格抵質押品的高級債權和次級債權的違約損失率分別為45%和75%。
(2)商業銀行應基於經濟意義確定債權的優先性質。
(3)對於提供合格抵質押品的高級債權和從屬於凈額結算主協議的回購交易,商業銀行可以考慮這些工具的風險緩釋效應對45%的標准違約損失率進行調整。商業銀行應按照《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相關標准認定合格抵質押品和從屬於凈額結算主協議的回購協議,並調整標准違約損失率。
高級內部評級法下的違約損失率
商業銀行實施高級內部評級法的,應採用內部估計的違約損失率。
違約風險暴露
違約風險暴露應不考慮專項准備和部分核銷的影響。債項中已提取部分的違約風險暴露不應低於以下兩項之和:
(i) 暴露被完全沖銷後,銀行監管資本下降的數量;
(ii) 各項專項准備金和部分核銷的數量。
如果商業銀行估計的違約風險暴露超過(i)、(ii)兩項之和,超過部分可視為折扣。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不受該折扣的影響,但比較預期損失和合格准備金時,可將該折扣納入准備金。
1、初級內部評級法下的違約風險暴露
對於表外項目,商業銀行應採用信用風險轉換系數估計已承諾但尚未使用部分的違約風險暴露。各類表外業務的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如下:
(1)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包括承兌匯票、融資性保函等)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為100%。
(2)貸款承諾、票據發行便利和循環認購便利的信用轉換系數為75%。
如果商業銀行可以無條件隨時取消、或者由於債務人信用惡化商業銀行無需事先通知可以自動取消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為0%。
但商業銀行應向銀監會證明其能夠積極監控債務人的財務狀況,且其內控體系和所處的法律環境能夠保證及時識別債務人信用條件惡化,並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立即取消貸款承諾。
(3)銀行的證券借貸或用作抵押物的證券,包括回購交易中的證券借貸(如回購/逆回購、證券借出/證券借入交易),信用風險轉換系數為100%。
(4)與貿易相關的短期或有項目,信用風險轉換系數為20%。
(5)與交易相關的或有項目,信用風險轉換系數為50%。
(6)信用風險仍在銀行的資產銷售與購買協議,信用風險轉換系數為100%。
(7)商業銀行應採用現額暴露法計算表外項目中匯率、利率等場外交易衍生工具的違約風險暴露。
現額暴露法下,場外衍生工具的違約風險暴露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按盯市價值計算的重置成本(MTM);二是反映剩餘期限內潛在風險暴露的附加因子(add-on)。計算公式如下:
EAD = MTM + Add-on
其中,MTM指按盯市價格確定的重置成本;Add-on指潛在風險暴露的附加因子。
潛在風險暴露的附加因子等於衍生交易工具的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系數。不同剩餘期限內各類衍生交易工具的系數如下表所示:
剩餘期限 ≤1年 >1年且≤5年 >5年
利率 0.0% 0.5% 1.5%
匯率和黃金 1.0% 5.0% 7.5%
股權 6.0% 8.0% 10.0%
貴金屬(不包括黃金) 7.0% 7.0% 8.0%
其他商品 10.0% 12.0% 15.0%
2、高級內部評級法下的違約風險暴露
商業銀行實施高級內部評級法的,應採用內部估計的違約風險暴露。但對於初級內部評級法下信用風險轉換系數為100%的表外業務應使用100%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估計違約風險暴露。
(四)有效期限
商業銀行實施初級內部評級法的,公司風險暴露的有效期限(M)為2.5年。但回購類型交易的有效期限為0.5年。
商業銀行實施高級內部評級法的,應採用內部估計的有效期限,但最長不超過5年。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風險暴露可以採用2.5年的平均期限。
專業貸款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
商業銀行對專業貸款採用監管映射法的,應按照下表規定的風險權重和預期損失比例計算專業貸款的風險加權資產和預期損失。
監管評級 風險權重 預期損失比例
優 70% 0.4%
良 90% 0.8%
中 115% 2.8%
差 250% 8%
違約 0% 50%
如果專業貸款的剩餘期限不足2.5年或監管部門認定商業銀行授信和評級標准比監管評級標准更為審慎,監管評級為「優」和 「良」的風險權重分別為50%和70%,預期損失比例分別為0%和0.4%。
如果商業銀行或監管部門認為,專業貸款中產生收入房地產貸款的未來房地產出租收入、銷售收入或土地出讓收入的波動性較大,可將監管評級為「優」、「良」和「中」的風險權重分別提高至95%、120%和140%。
零售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計算
未違約零售風險暴露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
商業銀行應分別計算住房抵押貸款、合格循環零售貸款和其它零售貸款的的風險加權資產。
商業銀行應基於單個資產池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以及違約風險暴露(EAD)和相關性(R)計算風險加權資產。具體規則為:
(一)計算相關性(R)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R=0.15
合格循環零售貸款,R=0.04
其他零售貸款,R=0.03×[1-EXP(-35×PD)]/[1-EXP(-35)]+0.16×{[1-(1-EXP(-35×PD) )]/[1-EXP(-35)]}
(二)計算資本要求(K)
K = LGD×N[(1-R)^-0.5×G(PD)+(R/(1-R))^0.5×G(0.999)]-PD×LGD
(三)計算風險加權資產(RWA)
RWA = K×12.5×EAD
已違約風險暴露的資本要求(K)和風險加權資產(RWA)
K=max[0,(LGD-EL)]
RWA = K×12.5×EAD
其中,LGD為違約損失率估計值;EL為考慮經濟環境、法律地位等條件下已違約風險暴露的預期損失的最大估計值。。
風險參數的確定
(一)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
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概率為商業銀行內部估計的零售資產池的1年期違約概率和0.03%中的較大值。
零售風險暴露的違約損失率為商業銀行內部估計的零售資產池的違約損失率。
商業銀行估計零售資產池的違約概率和違約損失率應滿足《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和《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相關要求。
違約風險暴露
在滿足《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對同一零售客戶的貸款和存款進行表內凈額結算,使用考慮凈額結算後的凈風險暴露為違約風險暴露。
在滿足《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使用內部估計表外項目信用風險轉換系數估計表外項目的違約風險暴露。
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風險加權資產計算
商業銀行應單獨計算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
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風險加權資產=資本要求×12.5。
內部評級法未覆蓋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以相應國家或地區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為基準。不同評級公司對同一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結果不一致時,選擇較低的評級結果。
(一)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該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二)對境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債權,注冊地所在國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2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三)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5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1商業銀行對多邊開發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2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本外幣債權的風險權重均為0%。
3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50%。
4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5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其中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
6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7商業銀行持有我國其他商業銀行發行的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的風險權重為100%。
8商業銀行持有的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的風險權重為0%。
9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
10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
11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的非大額少數資本投資形成的股權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若金融機構是上市公司,風險權重為300%;若金融機構為非上市公司,風險權重為400%。
12商業銀行對未扣除的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為400%。
13商業銀行因政策性債轉股形成的工商企業股權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為100%。
商業銀行計算風險加權資產時,可考慮合格質物質押和合格保證主體提供保證的風險緩釋作用。
合格質物包括本節給予低於100%風險權重的金融工具,以及低於100%風險權重的債務人發行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合格質物質押的貸款,取得與質物相同的風險權重,或取得對質物發行人或承兌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質押的貸款,受質物保護的部分獲得相應的較低風險權重。
合格保證主體包括本節對其直接債權給予低於100%風險權重的各類經濟主體。合格保證主體提供全額保證的貸款,取得對保證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保證的貸款,被保證部分獲得相應的較低風險權重。
商業銀行對企業、個人的債權及其他資產的風險權重均為100%。
商業銀行計算內部評級法未覆蓋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時,首先從風險暴露賬面金額中扣除所提取的專項准備。
市場風險加權資產計算
商業銀行應計算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資本要求×12.5。
商業銀行應採取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並達到《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的要求。
商業銀行沒有達到《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要求,應採用標准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商業銀行採用標准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的,應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規定計算利率風險、股票風險、外匯風險、商品風險和期權風險的資本要求。
操作風險加權資產計算
商業銀行應計算操作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加權資產=操作風險資本要求×12.5。
商業銀行可以採用標准法、替代標准法和高級計量法計算操作風險資本要求。
商業銀行採用標准法、替代標准法和高級計量法計算操作風險資本要求,應分別達到《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相關要求。
其他
商業銀行自獲得銀監會批准實施新資本協議之日進入3年過渡期。
過渡期內,以住房為抵押品的零售貸款(含住房抵押貸款)的違約損失率不得低於10%。
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應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和本指引平行計算資本充足率,並遵守下表規定的資本要求底線。
第一年95%
第二年90%
第三年80%
資本底線計算案例:
(一)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計算
(1)信用風險加權資產 80
(2)市場風險加權資產 10
(3)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扣除項(含准備金缺口) 3
(4)計入附屬資本中的一般損失准備 1
(5)第一年的調整因子 95%
受底線約束的資本要求={[(1)+(2)]×8%+(3)-(4)}×(5)
=[8%×(80+10)+3-1]×95%
=8.74
(二)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指引》計算
(1)IRB法覆蓋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 55
(2)IRB法未覆蓋風險暴露的風險加權資產 5
(3)市場風險加權資產 10
(4)操作風險加權資產 5
(5)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扣除項 2
(6)超額減值准備 0.2
按新方法計算的資本要求={[(1)+(2)+(3)+(4)]×8%+(5)-(6)}
=8%×(55+5+10+5)+2-0.2
=7.8
(三)過渡期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計算
受底線約束的資本要求(8.74)大於按該指引計算資本要求(7.8),因此應將資本要求差額對應的風險加權資產[(8.74-7.8)*12.5]加到RWAs總額中去,過渡期風險加權資產應是86.75(75+11.75)。
❼ 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素
影響因素存在於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中
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
("CAR")是衡量一個銀行的資本對其加權風險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資本充足率計算公式 : 資本凈額/表內、外風險加權資產期末總額≥8%
風險可以是加權資產風險(a),也可以是各自國家調控者規定的最小總資產要求。
如果使用加權資產風險,那麼
CAR = {T1 + T2}/a ≥ 8%
後面那個不等號是國家調控者的標准要求。T1 T2分別是兩種類型的可以計入總量的資產:第一類資產(實際貢獻的所有者權益),即銀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風險的資產;和第二類資產(優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屬債務),停業清理可以化解風險的資產,對儲戶提供相對較少額度的保護。
❽ 2002農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是多少
呵呵
不是
建議你去找《巴賽爾協議》看一下,對核心資本、附屬資本等有明確定義
可以上中國銀監會網站看一下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
資本 - 扣除項
資本充足率 =
風險加權資產 + 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核心資本 – 核心資本扣除項
核心資本充足率 =
風險加權資產 + 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准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計算各項貸款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首先從貸款賬面價值中扣除專項准備;其他各類資產的減值准備,也應從相應資產的賬面價值中扣除。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以相應國家或地區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為基準。不同評級公司對同一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結果不一致時,選擇較低的評級結果。
(一)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該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二)對境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債權,注冊地所在國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2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三)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5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多邊開發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本外幣債權的風險權重均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其中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企業、個人的債權及其他資產的風險權重均為100%。
第二十四條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五條 下列質物具有風險緩釋作用:
(一)以特戶、封金或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的現金;
(二)黃金;
(三)銀行存單;
(四)我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
(五)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票據;
(六)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七)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八)評級為AA-以上(含AA-)國家或地區政府發行的債券,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及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所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九)多邊開發銀行發行的債券。
以前款所列質物質押的貸款,取得與質物相同的風險權重,或取得對質物發行人或承兌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質押的貸款,受質物保護的部分獲得相應的低風險權重。
第二十六條 下列保證主體提供的保證具有風險緩釋作用:
(一)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二)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我國國家機關;
(三)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
(四)評級為AA-以上(含AA-)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這些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
(五)多邊開發銀行。
以前款所列保證主體提供全額保證的貸款,取得對保證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保證的貸款,被保證部分獲得相應的低風險權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對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計提資本。
商業銀行應將表外項目的名義本金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獲得等同於表內項目的風險資產,然後根據交易對象的屬性確定風險權重,計算表外項目相應的風險加權資產。
對於匯率、利率及其他衍生產品合約的風險加權資產,使用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對市場風險計提資本。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本辦法所稱市場風險包括以下風險:交易賬戶中受利率影響的各類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商業銀行全部的外匯風險和商品風險。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立交易賬戶,交易賬戶中的所有項目均應按市場價格計價。
交易賬戶包括:商業銀行從事自營而短期持有並旨在日後出售或計劃從買賣的實際或預期價差、其他價格及利率變動中獲利的金融工具頭寸;為執行客戶買賣委託及做市而持有的頭寸;為規避交易賬戶其他項目風險而持有的頭寸。
第三十條 交易賬戶總頭寸高於表內外總資產的10%或超過8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須計提市場風險資本。
第三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不須計提市場風險資本的商業銀行,必須每季向銀監會報告市場風險頭寸。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經銀監會審查批准,商業銀行可以使用內部模型法計算市場風險資本。
該回答在2006-02-02 01:09:11由回答者修改過
該回答在2006-02-02 01:14:48由回答者修改過
❾ 銀行發行的次級債與普通企業債有啥區別
所謂次級債務是指固定期限不低於5年(包括5年),除非銀行倒閉或清算,不用於彌補銀行日常經營損失,且該項債務的索償權排在存款和其他負債之後的商業銀行長期債務。次級債務計入資本的條件是:不得由銀行或第三方提供擔保,並且不得超過商業銀行核心資本的50%。商業銀行應在次級定期債務到期前的5年內,按以下比例折算計入資產負債表中的「次級定期債務」項下:剩餘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的,以100%計;剩餘期限在3-4年的,以80%計;剩餘期限在2-3年的,以60%計;剩餘期限在1-2年的,以40%計;剩餘期限在1年以內的,以20%計。
次級債務發行的程序是,商業銀行可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發行次級定期債務作為附屬資本。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定期債務,須向銀監會提出申請,提交可行性分析報告、招募說明書、協議文本等規定的資料。募集方式為由銀行向目標債權人定向募集。
2003年12月,中國銀監會發出《關於將次級定期債務計入附屬資本的通知》,決定增補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構成,將符合規定條件的次級定期債務,計入銀行附屬資本。這使各商業銀行有望通過發行次級定期債務拓寬資本籌措渠道,增加資本實力,有助於緩解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先天不足、資本補充渠道單一的狀況。
次級債相對於上市銀行前期喜歡發的可轉債來說,後者屬於股權融資,而前者屬於債權融資。次級債到期不會轉成股票,也就是說不是通過證券市場來融資,而是向機構投資者定向募集資金,從而補充銀行的資本金。對於銀行來說,發行可轉債沒什麼風險可言,到期後轉成股票,不用還本,還會增加每股凈資產;而次級債到期有還本付息的壓力,凈資產也不會增加,因此銀行通過次級債融資就必須要考慮還本付息的壓力,從而增強自身的盈利能力。相反,對於投資人來說,購買可轉債的風險當然要比次級債大得多,次級債主要是針對機構投資者,對二級市場投資者的影響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