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交換公司債與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你好,兩者的區別在於:
1、發行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發行主體為上市公司股東;可轉換債券發行主體為上市公司本身。
2、供轉換的股份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供轉換的股份來源為上市公司股東自身持有的股份;可轉換債券供轉換的股份來源為上市公司未來發行的股份。
3、轉換成股票後股本規模不同。可交換債券轉股後不增加總股本;可轉換債券轉股後將增加總股本。
2. 可交換債有幾種分類方式
從發行方式來看,可交換債可以選擇公開和非公開兩種發行方式,發行和掛牌場所可以選擇滬深交易所或者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
從目前發行可交換債的上市公司來看,發行方式以非公開發行為主。對此,分析人士表示,非公開發行可交換債的自主性相對更強,對發行人財務指標、累計債券余額等無強制性要求。
從發行訴求來看,私募可交換債發行人訴求已然多樣化,可以將發行人訴求大致分為減持套現、融資需求以及資本運作套利等幾個類別。溢價減持套現是目前發行人發行私募EB的主要訴求之一。融資需求可以特別關注兩類發行人,一是過剩產能相關主體發行私募EB預案開始增多;二是地產企業,進一步則是此類需要持續負債杠桿經營的企業。
3. 可轉換債券和可交換債券的區別有哪些
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 Bond,簡稱EB)全稱為「可交換他公司股票的債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過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給託管機構進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按照債券發行時約定的條件用持有的債券換取發債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債券是一種內嵌期權的金融衍生品,嚴格地可以說是可轉換債券的一種。
可轉換債券是債券的一種,它可以轉換為債券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較低的票面利率。從本質上講,可轉換債券是在發行公司債券的基礎上,附加了一份期權,並允許購買人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將其購買的債券轉換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區別在於可交換債券就是交換原有股份不新增股份,而轉換是新增股份.
4. 可交換私募債券是什麼東西
你這段話基本上是斷章取義,在「擬以」之前應該是有該上市公司某一個股東的名稱,注意是上市公司的股東並不是上市公司自身,必須注意有些公司的母公司的集團公司與現在上市的上市公司的名稱是相近的,但實際上是不同的,建議你看清楚公司公告里所使用的名稱吧,一般就是該上市公司的某一個股東(正常是該公司的大股東)。另外這個債券是可以轉換成股份,但並不像是可轉債那樣會增加公司股本的,所謂的可交換私募債券中的交易的意義是指由上市公司的某一個股東以所持有的股票作為交換這些債券投資者行使以債券換取股票的股利。對於公司和已經持有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來說是沒有什麼利弊的,可以簡單的理解為上市公司的某一個股東以上市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物進行債務融資的行為,也就是說並不是上市公司自身的行為,上市公司自身的行為當然會影響上市公司和持有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但現在是上市公司的某一個股東行為,雖然大多數是大股東行為,但這並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由於發行這類債券,在未來發生債券行使交換股票的股利時,會出現大股東「減持」股票的現象,這是屬於披露信息的范疇,故此在發行這類債券時上市公司是需要盡到披露相關持股比例較多的股東交易本公司股權的信息義務。
何為中小企業可交換私募債券呢?
深圳交易所將其定義為:中小微型企業依據《試點辦法》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以交換成上市公司股份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也可以理解為附換股條件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品種。
其概念與上市公司可轉債有一定的相似,但區別在於,上市公司可轉債是上市公司以自己公司的股份作為轉換標的,而可交換私募債是指以發行人所持有的A股市場符合相應條件的股份,而不限於發行人自家股份作為轉換標的。
具體到可作為交換標的的股票,深交所的通知指出,可交換私募債券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應當是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債券發行前,除為本次發行設定質押擔保外,應當不存在被司法凍結等其他權利受限情形;在可交換時不存在限售條件,且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發行人對上市公司的承諾。
可交換私募債券在發行前,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應當質押給受託管理人,用於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質押股票數量應當不少於債券持有人可交換股票數量,具體質押比例、維持擔保比例、追加擔保機制以及違約處置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
換股期限為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換股價格應當不低於發行日前一個交易日可交換股票收盤價的90%以及前20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均價的90%,具體換股期限、換股價格以及換股價格調整機制等事項由當事人協商並在募集說明書中進行約定。
可交換私募債券持有人在換股期限內可以選擇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而申請交換股票的,應當通過證券公司向本所申報換股指令。
5. 什麼是可交換債券
你好,所謂可交換債券(Exchangeable
Bonds),是指上市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給託管機構(或登記結算公司)之後發行的公司債券,該債券的持有人在將來的某個時期內,能夠按照約定的條件以持有的公司債券交換獲取股東發債時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權。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6. 可交換債券與可轉換債券有什麼區別
你好,可轉債和可交換債的相同點
1、 面值相同。都是每張人民幣一百元。
2、 期限相同。都是最低一年,最長不超過六年。
3、 發行利率較低。發行利率一般都會大幅低於普通公司債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銀行信譽利率。
4、 都規定了轉換期和轉換比率。
5、 都可約定贖回和回售條款。即當轉換(股)價高於會低於標的股票一定幅度後,公司可以贖回,投資者可以回售債券。而可交換債券在實際操作是否約定,還要看以後的具體募集發行條款,以往發行的可轉換債券都約定了這兩個條款。
可轉債和可交換債的不同點
1、 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可交換債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 發債目的不同。發行可交換債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並不為具體的投資項目,其發債目的包括股權結構調整、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發行可轉債用於特定的投資項目。
3、 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本身未來發行的新股。
4、 對公司股本的影響不同。可轉換債券轉股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無攤薄收益的影響。
5、 抵押擔保方式不同。上市公司大股東發行可交換債券要以所持有的用於交換的上市的股票做質押品,除此之外,發行人還可另行為可交換債券提供擔保;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6、 轉股價的確定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轉換債券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7、 轉換為股票的期限不同。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現在還沒有明確是歐式還是百慕大式換股;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即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現實中,可轉換債券是百慕大式轉股,即發行六個月後的任何一個交易日即可轉股。
8、 轉股價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可交換債券沒有可以向下修正轉換價格的規定;可轉換債券可以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向下修正轉股價。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7. 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的目錄
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行為,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經保薦人保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二、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3億元;
(四)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六)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設定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
(七)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三、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提出發行申請時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
(三)用於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權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權屬爭議或者依法不得轉讓或設定擔保的其他情形。
四、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6年,面值每張人民幣100元,發行價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公司債券。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股東。
五、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募集說明書應當事先約定交換價格及其調整、修正原則。若調整或修正交換價格,將造成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數量少於未償還可交換公司債券全部換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須事先補充提供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並就該等股票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六、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
債券受託管理和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事項,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事項,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二章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除用預備交換的股票設定擔保外,發行人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另行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二章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七、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送股、分紅、派息等),是本次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擔保物,用於對債券持有人交換股份和本期債券本息償付提供擔保。
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與上市公司股東就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簽訂擔保合同,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設定擔保,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將其專戶存放,並取得擔保權利證明文件。
當債券持有人按照約定條件交換股份時,從作為擔保物的股票中提取相應數額用於支付;債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選擇換股且上市公司股東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時,作為擔保物的股票及其孳息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用於清償對債券持有人的負債。
八、可交換公司債券持有人申請換股的,應當通過其託管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發出換股指令,指令視同為債券受託管理人與發行人認可的解除擔保指令。
九、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編制申請文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持續公開信息。編制募集說明書除應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證監發行字[2007]224號)外,還應參照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的有關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十、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不得通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因行使換股權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行使換股權利導致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生變化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5號)規定的義務。
十一、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換股、回售、贖回、登記結算等事項,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未盡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目錄
附錄: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申請文件目錄
一、相關責任人簽署的募集說明書;
二、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三、發行人關於就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定擔保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的承諾;
四、評級機構出具的債券資信評級報告;
五、公司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和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六、本期債券擔保合同(如有)、抵押財產的資產評估文件(如有);
七、其他重要文件
8. 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公司應具備哪些條件
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億元;
(四)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百分之七十,且應當用預備交換的股票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設定質押擔保;
(六)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七)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三、預備用於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用於交換的股票在約定的換股期間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
四、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面值每張人民幣一百元,發行價格由上市公司股東和保薦人通過市場詢價確定。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換股的可交換公司債券。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股東。
五、可交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後方可交換為預備交換的股票,債券持有人對交換股票或者不交換股票有選擇權。
公司債券交換為每股股份的價格應當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三十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募集說明書應當事先約定交換價格及其調整原則。
六、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
債券受託管理和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事項,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
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信用評級事項,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除用預備交換的股票設定質押擔保外,發行人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另行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七、在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應當就預備用於交換的股票與上市公司股東簽訂股票質押合同,並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股票質押登記,取得股票質押權權利證明文件。所質押股票及其孳息用於債券持有人按照約定條件交換股份和對債券提供質押擔保。當債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選擇換股且上市公司股東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時,所質押股票轉讓所得的價款及其孳息優先用於清償對債券持有人的負債。
八、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編制申請文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持續公開信息。編制募集說明書除應參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23號——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外,還應參照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的有關要求披露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
九、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應當合理確定發行方案,不得通過本次發行直接將控制權轉讓給他人。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因行使換股權利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或者因持有可交換公司債券的投資者行使換股權利導致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股東發生變化的,相關股東應當履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義務。
十、可交換公司債券的上市交易、登記結算等事項,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規定未盡事項,按照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9. 可交換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的區別
1、發債和償債的主體不同。
可交換債券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依據法規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可轉換債券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前者側重債券融資,後者側重股權融資;
3、發行目的不同。
可交換債券包括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管理,不一定用於投資項目。可轉換債券一般是用於投資項目;
4、所轉換股份來源不同。
可交換債券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轉換債券是發行人未來發行的股份;
5、股權稀釋效應不同。
可交換債券換股不會導致總股本的變化,可轉換公司債券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