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生育保險制度基本規定內容是什麼
從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具體實踐來歸納,我國的社會保險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具體制度:
(1)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是規范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加強社會保險費的管理和保障社會保險費的發放而專門建立起來的一項制度。該制度與具體的社會保險險種結合,同時又獨立於這些具體的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的建立,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礎建設,對於培育和促進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城鎮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來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養老保險費的徵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內容。
(3)醫療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是指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該制度的主要包括覆蓋范圍和繳費辦法、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醫療服務機構的管理等內容。
(4)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該制度主要涉及失業保險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失業保險待遇等內容。
(5)工傷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制度是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以及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工傷的范圍及其認定、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建立和管理、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等內容。
(6)生育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制度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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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關於勞動保障以及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資料
社會保險常識看看對你是否有用
一、什麼是社會保險?
答: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的,通過籌集各方資金或通過財政預算,對勞動者在遭遇生、老、病、死、傷殘等勞動風險,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作從而失去工資收入或經營收入時,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從而達到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二、我市已建立的社會保險項目有哪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我國的社會保險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以及依附於上述保險項目的遺屬保險。目前,我市已建立的社會保險的險種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三、我市的社會保險費為什麼要移交地稅部門徵收?
答: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以及廈府辦發[2003]133號《關於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工作移交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的通知》精神,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工作由地稅部門負責,形成「地稅徵收、社保使用、財政監督」的社會保險管理新模式。這一改革(1)可以從根本上保證社會保險費的收支兩條線,徹底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交叉,職能重復的問題;(2)可以更好發揮地稅部門優勢,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險覆蓋面和征繳率。(3)可以使勞動保障部門集中精力搞好社會保險待遇的審核、社會化發放、失業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更好地為深化企業改革,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服務。(4)可以進一步推進社會保險費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發揮征稅網路化的優勢,逐步實現網上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方便繳費人,同時通過與勞動保險部門、銀行、金庫聯網,實現信息共享。
四、我市地稅與勞動保障(社保)部門在社會保險費管理中的職責如何劃分?
答:根據市政府規定,地稅機關負責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征繳、檢查;勞動保障(社保)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的記帳、待遇的審核和支付,以及核定政策性補繳、協保費、超齡養老保險費的金額。
五、繳費單位和個人為什麼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答:繳費單位和個人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繳費單位和個人的一項法定義務,是社會保險法制化、嚴肅性的體現,也是社會保險待遇及時足額發放的必要前提。由於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單位繳費的一部分要劃入個人帳戶;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與本人的繳費年限掛鉤,如果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不能按時足額繳費,就會損害職工本人的社會保險權益,影響職工的合理流動。同時,根據《廈門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暫停該單位在職參保人員享受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待遇,暫停期間所發生的本屬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社會保險費相關政策
六、行政事業單位應以何種計費依據、費率為在職人員申報社會保險費?
答:1、行政事業單位的類別不同,參保人員的個人身份不同,其參加的險種,申報的計費依據、費率均不相同。詳見《行政事業單位應繳社會保險費費率、費基表》(附後)。
2、各行政事業單位中納入市財政統發工資工作人員的所有應繳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市財政統發工資時一並代扣代繳。對該類人員,地稅機關只辦理參保人員的增減員手續,採集參保人員的基本檔案信息,該人員的繳費基數、費率和應繳費額由市財政支付中心核定並統一扣繳。
七、本市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是什麼?
答:本市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基數為本市人員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超過300%的按300%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計算的,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費基數一年一定,用人單位向地稅部門申報職工繳費基數後,在一個社保年度內,不論參保職工是否更換工作崗位,繳費基數不發生變化。
八、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答: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月平均數。職工工資統計口徑應嚴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出差補貼、誤餐補貼、獨生子女補貼除外)、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個部分組成。
九、社會保險年度如何確定?
答: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如2003年社保年度是指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十、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的,如何補繳社保費?
答:參保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為職工辦理參保手續的,應當從錄用或勞動合同簽訂之月起按月補繳社保費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徵收規則為:
1、參保單位在錄用或合同簽訂的當月及次月,辦理增員手續的,需從錄用或合同簽訂當月起補繳社保費,不加收滯納金。
2、參保單位在錄用或合同簽訂的第三個月,辦理增員手續的,需從錄用或合同簽訂當月起補繳社保費,並從應繳費款的次月1日起至辦理增員手續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社會保險登記申報
十一、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答:1、繳費人應當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繳費義務人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社保登記與稅務登記一同辦理。已辦理稅務登記但尚未辦理社保登記的單位,應及時到地稅機關補辦社保登記。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可單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3、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各辦稅服務廳登記窗口同時受理社會保險登記業務,具體為:
①島內單位到湖濱北路70號稅保大樓3樓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
②島外單位到單位注冊地址所在區的地稅辦稅服務廳辦理。
4、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應提供的資料為:
①已辦理或同時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填寫報送《社會保險信息補充表(適用於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一式三份)。
②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填寫報送《社會保險費數據採集表》(一式三份)、《社會保險信息補充表(適用於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一式三份),組織機構統一代碼復印件1份,機關事業單位需提供成立批文復印件1份。
5、單位可採用上門或上網兩種方式向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社保登記。地稅機關審核通過後,單位在地稅機關受理的5個工作日後持《地方稅務/社保登記申請受理單》到登記窗口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
十二、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
答:1、參保單位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地稅辦稅服務廳登記窗口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
2、單位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應提供的資料為:
(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參保單位,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時一並辦理社保登記變更,填寫報送《地方稅務登記/社保登記變更表》(一式三份),只需提供稅務登記變更所需資料。
(2)不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參保單位,填寫報送《社保登記變更表》(一式三份),並根據變更項目的不同,提供如下證明資料:
①名稱、營業范圍變更,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1份。
②地址變更,應提供變更後的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1份;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未辦理產權證明的可提供購房合同;借用或贈予須提供產權證明及協議證明等)。
③負責人變更,應提供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
3、單位可採用上門或上網兩種方式向地稅機關申請辦理社保登記變更。辦稅服務廳登記窗口對參保單位填報的表單、資料審核通過後,予以辦理社保登記變更。對涉及變更社會保險登記證內容,需換發新證的,參保單位在受理的5個工作日後持《社會保險變更登記受理單》到登記窗口領取變更後的《社會保險登記證》。
十三、參保單位如何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
答:1、單位繳費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並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可以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2、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單位繳費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單位繳費人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先履行如下義務:
(1)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
(2)及時辦理單位參保人員減員手續。
4、單位繳費人在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提供的資料為:
(1)有稅務登記的單位繳費人,社保登記注銷應與稅務登記注銷同時申請辦理,填寫《注銷地方稅務登記(社保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提供稅務登記注銷所需資料。
(2)沒有稅務登記的單位繳費人,填寫報送《注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並附送以下資料:
①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②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
③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文件;
④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5、地稅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注銷手續。
十四、行政事業單位應如何辦理職工參保手續?
答:1、參保單位錄用職員,應依法到稅收管征局辦稅服務廳辦理新增人員投保手續。投保職員應為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男不超過60周歲,女幹部不超過55周歲,女工人不超過50周歲),與參保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單位辦理新增人員投保手續應提供的資料為:
(1)單位辦理已持有醫療IC卡職工的社會保險投保手續應提供:①廈門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增加情況申報表》(一式三份) 。②《介紹信》(人事局的公務員介紹信或組織部的介紹信或人事局的畢業分配報到證原件或復印件)。③市編辦(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核後的《行政事業單位增加減少審核表》(市財政統發人員要提供)。
(2)其他情況應提供下列證明資料:①參保單位為外來管理、技術人員按本市戶口繳納社保費的,需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管理、技術人員聘任文書復印件。②參保單位為超過勞動年齡的職工投保的,需提供經勞動部門審核後的《參保個人繼續繳費申請審批表》;
3、參保單位在新增人員投保業務被受理後的5個工作日後,應攜帶未辦理醫療IC卡職工個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及黑白照片各一張及員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IC卡的製作。
地稅部門受理新增人員投保業務的時間為:每月的6日-25日。
十五、單位如何辦理參保職工減員手續?
答:1、單位與參保人員解除勞動關系,或單位參保人員退休、死亡的,應及時到地稅管征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參保人員減員手續。
2、單位辦理職工減員手續應提供的資料為:《廈門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減少情況申報表》(一式三份);市編辦(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核後的《行政事業單位增加減少審核表》(市財政統發人員要提供)。辦理死亡減退的,還需提供死亡證明復印件。
地稅部門受理參保職工減員手續的時間為:每月的6日-25日。
十六、單位如何辦理參保職工外來轉本市(繳費基數變更)手續?
答:1、單位參保職工繳費身份發生變更的:外來員工轉為本市戶籍(含藍印戶口)員工以及外來管理、技術人員按本市戶籍員工繳費,應及時到地稅管征局辦稅服務廳辦理參保人員繳費基數變更手續。
2、單位辦理職工繳費基數變更手續應提供的資料為:①《廈門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繳費信息變更申報表》(一式三份),②外來員工取得我市城鎮戶口或藍印戶口應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③外來管理、技術人員按本市繳納應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管理、技術人員聘任文書復印件 。
地稅部門受理參保職工繳費基數變更手續的時間為:每月的6日-25日。
十七、行政事業單位應如何辦理納入市財政統發工資工作人員的增減員申報手續?
答:1、行政事業單位統發人員在社保年度內發生增加、減少、死亡等變更時,所在單位應憑市編辦(組織部)、市人事局審核後的《行政事業單位增加減少審核表》向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增減員手續,經地方稅務機關確認後,憑《審核表》到市財政局辦理代扣代繳變更手續。地方稅務機關只辦理人員的增減,不採集人員的繳費信息。
2、市財政支付中心審核統發人員應繳社保費的金額,並在每月12日之前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代扣代繳的用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繳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
3、市財政支付中心傳遞的參保人員與稅務機關信息系統中參保人員不符的,稅務機關以支付中心的人員為准進行核對更正。
十八、單位如何辦理參保職工年度繳費基數申報?
答:1、單位應根據參保職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於每年的5月至6月(具體時間見地稅通告)向地稅機關申報本單位參保職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2、納入市財政工資統發的機關事業單位,其工資統發人員的年度申報向市財政支付中心統一申報,其他編制人員的年度申報由所在機關事業單位向所屬地稅機關申報。
3、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地稅管征局辦稅服務廳領取《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領取方式可分為:
(1)網上查詢下載:參保單位可直接上地稅網站查詢下載《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
(2)電子數據領取:參保單位可直接向辦稅服務廳人員拷貝《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
(3)紙質表格領取:參保單位可到辦稅服務廳列印領取紙質《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
3、單位發現《參保單位**年度社會保險費申報表ND01》中參保人員信息、參保人數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應先向辦稅服務廳核實更正,確認無誤後,可通過地稅網站或上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向辦稅服務廳如實申報。
4.在年度申報期間,單位新增人員的,按是否已辦理年度申報進行處理:對已辦理年度申報的單位,新增人員的年度申報,在辦理單位增員時一並申報;對尚未辦理年度申報的單位,應在進行年度申報時對新增人員一並申報。
5、單位不按規定辦理年度申報的,其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以上一社保年度繳費基數的110%確定。
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
十九、單位應如何申報繳納每月應繳的社保費?
答:1、單位在申報繳納每月應繳社保費前,可上門或上網查詢核對本月《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對帳單》、《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補(預)繳對帳單》、《參保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明細表》。
2、單位對本月的應繳金額及參保人數、人員身份核實無誤的,應在每月的6-20日按對帳單核定的徵收數,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徵收數據有異議的,應在申報期內及時到所屬辦稅服務廳核對糾正,再按核實後的金額進行申報。
3、電子申報單位可通過地稅網站申報當月應繳的社會保險費。非電子申報單位應填寫《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一式三份)到管征局辦稅服務廳申報當月應繳的社會保險費。
4、原在社保經辦機構採用「對公托收」方式申報的行政事業單位無需辦理社保繳費申報,地稅部門每月從原委託扣費賬戶直接扣費。
地稅部門受理社保費繳費申報時間:每月6日-20日。
二十、繳費單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如何處理?
答:1、由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在限期內繳納的,按日加收利息。加收期間從應繳費款的次月1日至申報繳費之日。
2、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應繳費款的次月1日起至繳費申報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二十一、社會保險費可否減免?
答: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9號)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㈢ 工傷保險待遇風險管理措施有哪些
根據規定工傷保險待遇風險管理措施: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至四十五條,工傷職工享受醫療、假牙等輔助器具、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伙食費、護理費、交通費、停工留薪期等 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條款如下: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㈣ 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
我們常常說的社保就是江湖上盛傳已久的「五險一金」,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其中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是企業必須繳納的險種,其它四種可適當根據企業性質(例如:生產型企業就必須要繳納工傷保險)、規模等情況判定是否需要繳納。而且這四險種都必須以單位的名義繳納,個人是無法自行繳納的。目前的大部分一般規模的企事業單位給員工繳納的都是「三險」:養老、醫療以及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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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都在醫保內嗎
不在醫保內,在社保內。
社保的主要內容:
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社會保險民營醫院將納入醫保范圍,近日,中國醫療保險研究會副秘書長、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副所長李靜湖表示,對民營醫療機構是一視同仁,按照一定的條件都納入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范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勞動者由於工作原因並在工作過程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後,由國家和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
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針對生育行為的生理特點,根據法律規定生育保險,在職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者暫時中斷工作、失去正常收入來源時,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的物質幫助。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服務兩項內容。
㈥ 崑山的醫療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制度和工傷保險制度內容分別是什麼
(1)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是規范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及失業保險費在內的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加強社會保險費的管理和保障社會保險費的發放而專門建立起來的一項制度。該制度與具體的社會保險險種結合,同時又獨立於這些具體的制度。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的建立,是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礎建設,對於培育和促進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城鎮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來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養老保險費的徵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等內容。
(3)醫療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是指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該制度的主要包括覆蓋范圍和繳費辦法、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機制、醫療服務機構的管理等內容。
(4)失業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該制度主要涉及失業保險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失業保險待遇等內容。
(5)工傷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制度是保障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後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以及分散工傷風險,促進工傷預防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包括工傷的范圍及其認定、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基金建立和管理、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等內容。
(6)生育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制度是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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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生育保險新政策
一、如何申報生育保險
參保單位填寫《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審核表》同時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復印件各1份:
1、參保人員身份證;
2、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發放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縣級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放的《二孩生育證》;
3、醫療機構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4、申請生育醫療待遇和計劃生育醫療待遇的,需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門診病歷、出院小結(出院記錄)、疾病診斷證明;
5、醫療費用有效票據。
6、申報男職工生育保險補償費時提供:除上述規定的證件及材料外,需提供配偶身份證,配偶無工作證明(由女方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
7、如參保職工原在其他社保經辦機構參保的,涉及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的,需提供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生育保險繳費情況證明。
8、社保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生育保險哪些條件可滿足報銷
1.符合國家、自治區、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2.至分娩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已為其參加生育保險且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80天以上;
3.限繳費比率為繳費基數×1%的人員。
三、生育保險醫療費報銷標准
1.參保女職工難產的(剖宮產、產鉗術、臀位牽引術、胎頭吸引術)4000元;自然分娩的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00元。
2.參保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自然流產或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一次性補貼300元,懷孕滿四個月(含四個月)以上的自然流產或因醫學需要終止妊娠的一次性補貼1000元。
3.參保職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因計劃生育手術、絕育等醫療費用待遇標准為:女職工實施放置(取出)官內節育器術的一次性補貼100元;職工實施絕育、復通手術的一次性補貼1000元。
4.參保用人單位的男職工如配偶無工作單位,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符合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補償金1500元,並支付7天生育津貼。
四、女職工產假和生育津貼報銷
女職工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女職工生育和終止妊娠享受產假,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1、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晚育的女職工,增加產假14天;
4、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增加產假20天。
5、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6、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生育津貼標准
生育津貼=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企業按原渠道、原標准發放。
五、如何申報生育保險
參保單位職工在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後,由參保單位向市社保局申報生育保險待遇,在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窗口填寫《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一式三聯),並提供以下材料:
1.參保人員身份證;
2.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發放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縣級衛生和人口計劃行政部門發放的《二孩生育證》;
3.醫療機構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4.衛生和人口計劃部門出具的《批准終止中期以上妊娠證明》或《計劃生育手術證明》;
5.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小結(出院記錄)、疾病診斷證明;
6.醫療費用有效票據;
7.申報診治妊娠、分娩產科並發症的提供醫療費用清單;
8.申報男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的,提供配偶身份證及無工作證明(由女方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
9.如參保職工原在其他統籌地區參保的,涉及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的,提供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生育保險繳費情況證明;
10.申請人所屬單位同意轉到其個人賬號的提供其個人開戶銀行存摺(卡)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