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員工福利保障
第二條 員工福利分為社會保險和公司福利兩類。
第三條 社會保險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強制執行的各類社會保險、基本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公司福利包括內部福利保險和其它福利。
第三章 社會保險及繳納程序
第五條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立法保障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居住等方面,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或補償(以貨幣形式體現)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第六條 社會保險的種類: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基本住房公積金等(簡稱「五險一金」)。
第七條 社會保險的對象: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錄用條件並履行相關手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
第八條 社會保險的參加與繳費:各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應當根據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基本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繳費帳戶的建立與轉出:對新入司或離職的員工,在正常情況下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職能部門應及時為其辦妥「五險一金」繳費帳戶的建立或停繳轉出手續。
第十條 繳費基數的確定:原則上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經營情況,每年確定繳費基數指導意見。
第十一條 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當地政府有明文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不超過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上限,不低於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下限」執行。其中,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當地政府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十二條 繳費比例的確定:原則上以當地政府制定的固定比例執行;如果有浮動比例的,取其下限比例或不超過分公司指導意見的相應比例作為執行標准;超出上述標准或繳費比例與分公司指導意見差異較大的應事先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繳費與扣款流程:各分支機構每月應在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先向政府有關部門繳納「五險一金」,之後應及時准確地填報員工及變更人員「社保及公積金繳費明細台賬」;其中個人繳費應在員工當月10日發放的基本工資中扣除。
第十四條 繳費對帳: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職能部門每月應及時與財務部門進行對帳,以確保數據准確無誤。
第四章 異動人員社會保險繳納程序
第十五條 繳費帳戶的轉移:因工作需要離開原機構的員工,如本人提出「五險一金」轉移的,應由本人填寫《異地扣款繳納社會保險申請表》。經批准同意後,原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為其辦妥「五險一金」的轉出或停繳手續;新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接到《異地扣款繳納社會保險申請表》後也應及時為其在當地辦妥新建或續繳手續。
第十六條 繳費基數的確定:參照第三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繳費與扣款:對工資發放地與「五險一金」繳納地不在同一地區的員工,「五險一金」繳納地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當月「五險一金」個人繳費金額通知工資發放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其當月10日的工資中扣除,避免出現「五險一金」的漏繳或錯繳等現象的發生。
第五章 社會保險的月報管理
第十八條 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10日之前將上月五險一金「社保及公積金繳費明細台賬」按統一格式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 新分支機構首次參加社會保險和基本住房公積金,或當整體繳費基數或個別繳費比例調整,或有浮動繳費比例時,應提前30天將擬訂的具體實施方案及相關政策文件上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經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條 在日常工作中,應密切關注並經常收集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新政策法規,及時報告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同時要加強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
這是我公司的員工福利管理辦法,可以參考一下!
Ⅱ 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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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張左已1999年3月19日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Ⅲ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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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中「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具體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工傷保險條例》中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目前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地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Ⅳ 深圳社會保險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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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容易搜的啊,全文如下
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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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吃島證券網2006-08-30點擊65次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企業員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深圳經濟特區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本條例所指的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等多層次的養老保險。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鼓勵、支持企業和員工參加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三條本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於特區內的企業(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及其員工。
本條例規定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適用於依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特區內的企業及其本市戶籍員工。
企業及員工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
第四條社會養老保險應遵循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和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共濟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第六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市勞動保障部門做好養老保險工作。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機構)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的徵集◆
第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財政補貼及其它收入。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來源為: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及其利息、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滯納金、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合法運營收益及其它收入。
第八條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但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本市戶籍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養老保險費;非本市戶籍員工的繳費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
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八,其中員工按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企業按員工個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繳納。
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百分之一,由企業繳納。
第十條企業和員工應按月向市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員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代為扣繳。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採取由企業委託銀行托收的方式辦理。
第十二條市社保機構應將企業和員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比例分別計入個人賬戶和共濟基金:
(一)員工個人賬戶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八;(二)其餘部分計入共濟基金。
第十三條1992年7月31日前調入本市的員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連續工齡(沒有按市政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年份除外),視為繳費年限。
第十四條1992年8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不再補交共濟基金和個人賬戶。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間調入本市的員工,已按市政府規定補交共濟基金的,其補交的共濟基金轉入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1996年7月1日以後調入本市的員工,超過市政府規定的調工調干年齡界限的,應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繳納後,其調入本市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超齡養老保險費的繳納辦法和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超齡養老保險費由調入單位繳納,計入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安置到本市的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及部隊在編職工,其軍齡(工齡)計算連續工齡的,視為繳費年限。但部隊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九十日內,應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及參保手續。
第十八條企業依法轉讓、合並或分立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由變更後的企業予以繳納;企業另有約定的,由約定的企業繳納。
企業依法破產或解散的,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及其滯納金列入第一順序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成本中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稅前提取。
第二十條員工個人賬戶積累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利息全部轉入員工個人賬戶。
第二十一條市社保機構每年定期對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年檢,並對年檢合格的,發給社會保險年檢證。
企業在辦理用工、調工、調干手續時,應提供市社保機構頒發的社會保險年檢證;企業在租、購微利房時,應提供社會保險年檢證。
第二十二條市社保機構核查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時,企業應如實提供員工名冊、工資表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含失業人員,下同),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退職條件;
(二)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非本市戶籍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員工,可向市社保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的手續,經市社保機構核定後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第二十七條1992年8月1日後參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其月基本養老金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
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後退休的員工,退休時其基本養老金構成按照第二十八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1999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員工,依規定退休時的月基本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二十九條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計發辦法如下:
(一)基礎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百分之一計算;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三)調節金:為三百元;
(四)過渡性調節金:2007年退休的每月二百五十元,其後每晚一年退休的遞減五十元;
(五)過渡性養老金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過渡性調節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在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支取完畢後,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過渡性補貼和其他補貼,具體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退休人員具有本市承認的1992年7月31日前連續工齡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享受工齡補助,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歸僑員工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與地方補充養老待遇之和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每月加發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的補助費。加發的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員,其由社保機構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計算,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為五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員工,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低於按原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的,仍按原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高於按原辦法計算的待遇,且於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在原辦法計算待遇的基礎上,分別按新辦法和原辦法計算的待遇差額的一定比例加發待遇。具體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規定。2011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按新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過渡期內,按原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四條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參照本市機關同類人員養老待遇執行。
第三十五條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比例根據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情況予以核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條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和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
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非本市戶籍員工的一次性生活費標准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
第三十八條退休前離開本市的員工,養老保險關系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的,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二)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經本人申請,可以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三)養老保險關系繼續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累積計算;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不滿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繳費年限的,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並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領取一次性生活費,終結在本市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九條退休前出國或者赴台、港、澳地區定居的員工,申請辦理養老保險終結手續的,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並終結養老保險關系。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業並按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累積計算。
第四十條員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積累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四十一條在本市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死亡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職員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的標准為:
(一)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二)一次性撫恤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一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六倍;供養親屬為兩人的,支付上述基數的九倍;供養直系親屬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數的十二倍。
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二條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離退休人員在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時,應向市社保機構提供銀行賬號。
市社保機構應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養老金。
第四十三條員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親屬應在其死亡後三十日內,向市社保機構申報。
◆第四章◆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賬戶的開設須經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五條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
第四十六條市財政部門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和決算。
第四十七條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社會保險監督機構中的政府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四分之一。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的組成、職權、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對養老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實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市審計機關每年應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定期審計,審計結果應向社會保險監督機構報告。
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內部審計監督制度。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勞動保障部門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
市社保機構應當設置社會保險費查詢系統,方便企業和員工查詢繳費情況。
第四十九條企業應當按員工的實際工資總額向市社保機構申報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企業每月應將本單位養老保險費的繳交情況向員工通報。員工有權向市社保機構查詢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第五十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五十一條市社保機構每年應定期將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結存、運用等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企業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發出追繳通知書,責令企業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瞞報參保人數或繳費工資、不辦理養老保險登記或拒不提供有關資料的,市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對企業處以五萬元的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對干擾、妨礙市勞動保障部門、社保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親屬逾期不申報造成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多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保機構追回。
弄虛作假造成騙領、多領養老保險待遇的,騙領或者多領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社保機構追回,並對弄虛作假的單位或者個人處以騙領或者多領金額等額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擠占養老保險基金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市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損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企業、員工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對市勞動保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所稱退休人員包括退休人員和退職人員。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最低月工資以市政府、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額為准。
本條例所稱繳費年限為員工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與視為繳費年限之和;本條例所稱視為繳費年限,是指經本市勞動、人事部門批准正式調入本市的員工參加社會保險以前國家正式承認的原有連續工齡年限。
本條例所稱原辦法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本條例所稱新辦法是指2006年7月1日後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第六十條企業及員工在繳納養老保險費及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時,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二年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交費和計發的,按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六十一條寶安、龍崗兩區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雇員、臨聘人員,執行本條例。
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及其僱用人員、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參照本條例執行。
在本市就業的台、港、澳人員以及外籍人員的養老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Ⅳ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辦法
關系不大,因為才聘用員工,當然社保可以遲一點辦理,主要是職工的社保起算時間,如果現在去辦,下月起算,就沒有問題的,可以給社保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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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社會保險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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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58條可以很好解決你的疑問)
Ⅶ 如何更好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
轉載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內容提要:保險具有社會管理功能這一論斷的提出,是對保險業發展到特定歷史階段內在特質的客觀認識,是對保險業參與社會風險管理並扮演重要角色的科學總結。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主要體現在:穩定經濟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激活儲蓄機制;推動外向型經濟發展;有利於構建國家公共事務應急體系;緩解社會矛盾;推動科技創新。全面科學認識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有利於更好地指導保險實踐,推動保險業的全面進步。
一、對保險功能認識的演變歷程
時至今日,我國關於保險功能的學說主要經過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可稱之為「單一功能說」,也即傳統的保險功能說,認為保險只具有經濟補償(或給付)的功能;第二階段可稱為「二元功能說」,這種學說除了認識到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之外,認為保險還具有資金融通的功能;第三階段可稱之為「三元功能說」,以保監會主席吳定富上任後關於保險功能的闡述為代表,認為現代保險同時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等三項功能。物質決定意識,意識是對物質的反映。同樣,對保險功能的認識,也取決於當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水平。因此,對保險功能的認識是一個動態的演進過程,而每一次認識的提高又會反過來促進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隨著時代的變遷尤其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逐步推進,對保險功能的認識經歷了由簡單到成熟、由單一到豐富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保險功能的內涵、外延不斷地得到擴大。「三元論」的保險功能說就是這一認識過程發展的必然結果。
商業保險最初發軔於14世紀後半葉義大利的海上保險,是從行會合作保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會員既是保險人又是被保險人。此時尚沒有引進精算技術,仍處在保險的低級形態,保險的唯一功能就是經濟補償,體現為會員之間的保險分配關系。由於缺少科學合理的數理技術支持,保險的功能發揮受到很大限制。17世紀後半葉,保險精算學產生,使理論意義上的人壽保險轉化為現實意義上的人壽保險,開創了人壽保險發展的新局面。從數理技術上來說,保險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手段,主要是運用風險匯聚機制,集合具有風險厭惡偏好的投保人並收取保費建立保險基金,對少數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進行經濟補償和給付,從而實現風險在投保人之間的分散,這就是保險的經濟補償和給付功能。保險經營技術的解決,大大促進了保險經濟補償功能的發揮。這一階段,社會對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有了充分認識,傳統的「經濟補償說」主要形成於這個階段。
此後,隨著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確立,市場經濟得到了極大的發展,金融市場逐漸成為經濟生活的主動脈。現代金融最基本的功能是對儲蓄資源進行時間和空間的配置,實現儲蓄向投資的轉化。作為金融產業鏈中的一環,保險業承載和發揮了資金融通的功能。保險業的金融功能主要體現在:一方面通過承保業務獲取並分流部分社會儲蓄,另一方面又通過投資將積累的保險資金運用出去,滿足未來的支付需要。保險體系吸收的資金(特別是壽險)大部分是長期資金,這是其區別於銀行儲蓄資金的主要特點。隨著保險業的壯大,西方發達國家中許多商業保險公司作為「契約型儲蓄機構」,發揮資金來源穩定、期限長、規模大的優點,通過持股和相互參股方式,成為資本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和穩定力量,作為金融中介最活躍的成員之一,其資金融通的功能逐漸深入人心。這一階段一直延續至今並保持良好發展勢頭,保險的資金融通功能也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重視。
對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認識,也是伴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研究的深入而不斷深化的。一般來說,不同時代、不同經濟背景的學者,對保險相關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認識難有統一,但對於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的認識則出現顯著的趨同現象。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世界保險業的發展日益呈現國際化、專業化的顯著趨勢,社會的發展和人們的需求也呈現多樣化的特點,保險作為金融業三大支柱之一,在發揮傳統經濟補償和資金融通功能的同時,也以更加積極的姿態融人現代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中,發揮著協調社會經濟生活、提高社會運行效率、提升人們生活質量的重要作用,充分體現了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經濟學家彼得。F.德魯克說,保險和風險管理對於促進西方世界在18、19和20世紀的經濟進步所起的作用與企業和商業起到的作用同等重要。彼得。L.伯恩斯坦在《抗爭命運:值得注意的風險》一書中也指出,一個社會理解、度量和管理風險的能力是現代社會與古代社會的主要區別之處。因此,此次吳定富主席高度概括和總結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可視作對保險業發展到特定歷史階段內在特徵的客觀認識,是對保險業參與社會風險管理並發揮重要作用的科學總結。
二、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內涵、體現及提出意義
(一)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內涵
從本質上講,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主要是通過促進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來推動經濟發展的。對於金融推進經濟增長的方式,理論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一國的金融體系通過提高資本積累率為經濟發展作出貢獻,因此要倚重儲蓄性金融機構和積極引進外資;另一種觀點認為,金融通過提高社會資本配置的效率,來幫助經濟發展,因此金融機構對於生產率和經濟效率的促進功能,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並不亞於資本積累。而保險恰恰具有這兩種觀點所主張的特點,保險業通過集聚風險補償基金提高了社會的資本積累率,同時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通過特有的交換機制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提高了整個社會的資本配置效率,客觀上起到了「穩定器」和「助推器」的雙重作用,為社會經濟健康運行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持。傳統的保險單一功能說,認為保險人僅僅是一種風險傳遞機制。但事實上,保險這一功能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可能還沒有保險的其他要素重要。因為,保險不僅僅是簡單的財務平衡表,還為經濟活動和長期增長提供其他有力支持。美國保險學者小哈羅德。斯凱博在1998年就曾指出,保險可以為經濟發展提供諸如替代政府安全保障、推動貿易和商務、鼓勵減損、促進風險的有效管理等七種重要服務。現代企業理論的利益相關者學說也為保險業的社會管理功能提供了理論支持。現代企業理論認為,企業是由股東、債權人、職工、管理人員、關聯企業和顧客等企業利益相關者組成的共同組織,是這些利益相關者之間締結的一組契約的集合體。因此,現代企業在公司治理中必須考慮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才能實施有效治理,這種理論強化了企業的社會管理責任。保險企業在構建公司治理結構和日常經營時應注重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不僅追求經濟效益,還要追求社會效益,充分發揮社會管理功能,促進社會整體進步。反過來,社會經濟的進步又會推動保險業的發展,二者存在相互促進的客觀聯系。一般來說,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市場經濟的各個子市場之間存在很大差別,保險市場也是如此。如果其他條件相同,一國的保險市場越發達,越有效率,對經濟的繁榮貢獻就越大。
因此,經濟補償是保險的基本功能,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是保險的衍生功能。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將得到不斷加強,發達國家保險業的發展實踐已經驗證了這一點。
(二)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體現
1.穩定經濟生活,為社會提供「安睡保險」。保險通過預先確定的支出將未來不確定的可能損失固定下來,從而穩定個人、家庭和組織機構的財務狀況,有利於形成經濟安全的心理預期,為經濟生活平穩運轉創造條件,客觀上起到了古典經濟學描述的「守夜人」角色的作用。現代保
險技術的不斷發展,使原來許多不可保的風險逐漸變成可保風險,保險服務的領域和深度不斷得到拓寬,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將越來越凸現出來。
2.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減輕政府負擔。保險還被廣泛用於解決政府公共政策問題。人壽保險對於構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經合組織(OECD)早在1987年的一份研究報告中就曾指出:壽險保單的銷售無疑減輕了許多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的壓力。同年,瑞士再保險公司的一份研究報告也指出,10個經合組織國家的社會保障開支和壽險保費之間存在反比關系,即保險業有效地分擔了部分社會保障財務的壓力。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已經成為影響當前擴大內需、啟動消費的主要制約因素,解決不好勢必影響我國經濟長遠發展和社會穩定。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國內企業加入WTO之後面臨的競爭加劇,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矛盾將越來越突出。據有關專家測算,我國養老、醫療、失業三方面社會保障基金的支付缺口每年大約為673億元。同時據社會保障部門估計,轉製成本大約為20000億元左右。如此大的債務規模再加上每年的社會保障資金缺口,短期內完全要政府解決確實不現實也不可能,但社會保障卻不能產生斷層。另一方面,我國地區間發展很不平衡,生活保障需求呈現多樣化、多層次的特點,老年護理、企業年金、健康、醫療、教育費用等與社會生活聯系緊密的商業保險需求,具有極大的潛力,這為我國商業保險充分發揮社會管理功能,減輕政府壓力、促進國企改革提供了廣闊的舞台。
3.促進資本有效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險人在進行承保和資金運用活動時,要收集有關企業、項目和經理人的大量信息。一般單個儲蓄者或投資者缺乏時間、資源或能力來收集這樣大量的信息,而保險人具有優勢,能有效地配置金融資本和承擔風險。同時,保險公司作為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上行使「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的權利,對於經營者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有力地制約著經營者的違規行為,形成有效的外部治理,有利於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有利於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合理配置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解決委託——代理難題,推進資本的合理配置,提高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在保險業發達的國家,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作為金融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對於金融市場的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4.激活儲蓄機制,促進經濟發展。經濟學家普遍認為,儲蓄率和經濟增長率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但其傳導機制存在多種途徑。保險作為金融中介之一,在提高資金融通的效率方面有三個優勢,能有效地提高金融系統的運行效率:一是降低結合儲蓄者和借款人的交易成本;二是創造資金流動性;三是有利於形成投資的規模經濟。與商業銀行相比,保險公司的長期負債和穩健的現金流量,是政府和企業理想的長期融資渠道。一國金融體系的發達程度與其對市場的依賴性成正比,與其對金融中介的依賴性成反比,也就是說取決於信息對稱的程度。因此,保險公司的金融中介作用,在新興國家金融市場比在發達國家金融市場更大。對於我國還不完善的金融市場來說,保險業的作用還遠遠沒有發揮出來,具有巨大的潛力。
5.推動外向型經濟發展。現代經濟的專業化程度越高,對金融的專業化和靈活性要求也越高。如果可供選擇的保險商品種類豐富,保障充分,貿易和商務就會順利進行,反之則會受到極大的阻礙。例如,出口信用保險是政府促進對外貿易、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重要政策手段,素有「商務活動的潤滑劑」之稱,也是保險企業開拓市場、提高競爭力的重要領域。據統計,目前全球貿易額的12%- 15%是在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下實現的,日本為50%,英國為45%,法國為21%,韓國也達到14%。在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已經初步發揮了作用,但整體水平較低,獲得出口信用保險保障的出口貿易額僅占出口總額的1.1%,投保企業只佔全國外貿企業總數的2.7%,這說明我國保險業對外向型經濟的推動不足,在該領域具有極大的潛力。
6.有利於構建國家公共事務應急體系。一個國家有無完備的公共事務應急體系,是衡量一個國家綜合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准。美國風險管理和保險專家C.小阿瑟。威廉斯博士指出,災害降臨到富國和貧困國家的幾率是相同的,比如日本的地震、孟加拉國的洪水,但一個社會如果能夠控制和減輕這些災難,該社會便可以更好地把資源運用到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現代社會里,各種巨災風險和突發事件如影隨從,對一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一定的困擾,如我國1998年的洪災、2003年2月和5月的新疆伽師地震、今年的非典型肺炎事件等。而且,隨著科技進步和世界政治力量的演變,巨災風險不可測的程度加深,而且一旦發生,危害程度更加嚴重,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將遠甚於從前,如1986年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泄漏、2001年「9. 11」恐怖事件、2003年哥倫比亞號太空梭墜毀事件等等,都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深遠的社會影響,因此必須考慮建立必要的公共事務應急體系加以應對。現代商業保險通過設立新型險種、創造巨災債券等保險衍生產品、綜合運用再保險等方式,有助於化解巨災風險造成的消極後果,在一個國家的應急體系構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以我國為例,非典疫情爆發後,各家壽險公司也紛紛推出自己的非典保險,為社會提供了風險規避機制,緩解了人們的焦慮心情,對穩定社會發揮了積極作用,受到了社會的廣泛好評。截止到2003年5月12日,我國壽險公司共接受非典索賠 236例,賠付104例,總賠付金額為88.68萬元。
7.緩解社會矛盾,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社會的正常運轉。社會和經濟的運轉時常存在許多不和諧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社會風險管理機制,尤其是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消除各個要素彼此之間的摩擦,減少沖突,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的正常運轉。保險業對此也大有可為。如,責任保險有利於當事人履行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解決糾紛,協調民事關系。發達國家有完備的責任保險體系,如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執業責任保險及公眾責任險、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等,被保險人一旦出現責任事故,可以很快通過保險公司解決,不必糾纏於曠日持久的官司,減少了社會的摩擦和沖突,整個社會運轉效率高。近年來,我國醫療事故糾紛頻繁發生,巨額訴訟案例呈上升趨勢,國內務家保險公司陸續推出了醫療責任保險,在取得經濟效益的同時也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受到醫患各方和社會的普遍歡迎,盡管還有許多地方有待完善,但充分說明了保險參與社會管理大有作為。
8.推動科技創新,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風險保障。高風險、高投入是高新技術的一大特點,為了保障風險投資的安全和持續投入,必須從制度設計上予以保障。保險業作為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推動高新技術的發展上具有獨特的優勢。當前,國際上盛行商業保險與高科技聯姻,保險公司通過科學合理地計算風險投資的保障費用,承保高新技術項目,萬一項目不成功時,由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保險公司還通過開展高新技術轉讓保險,促進科技成果進入技術市場和提高成交率,提高企業採用高新技術的積極性,有力推動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三)全面認識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意義
理論來源於實踐,又反過來指導實踐。全面科學認識保險的功能,有利於更好地指導保險實踐,推動保險業的全面進步。
1.有利於提升保險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加快保險業的發展。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勢頭迅猛,持續保持了年均30%的增速,保險各項功能得到較大發揮,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的穩定和繁榮
,在社會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從長遠來看,我國保險業具有巨大的潛力。但橫向看來,當前我國保險市場的整體規模還很小,與發達國家不可同日而語,與國內證券業、銀行業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在金融業和社會中地位較低。據統計,截至到2002年底,全國保費收入3 053.1億元,保險業總資產為6 494.1億元;而截止到2002年10月底,全國證券公司資產總額為6 660億元,同期證券市價總值為38 329.13億元,流通市值為 12484.56億元;截止到2002年9月底,中國銀行業總資產為193 778億元。因此,充分認識並發掘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將保險業的發展與社會進步緊密聯系起來,有利於社會各界增強對保險業的認同感,有利於保險業更好地走入千家萬戶,服務社會,造福民眾。
2.有利於促進保險經營主體拓展經營思路,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社會管理功能的提出,從認識上延伸了保險服務的外延,對於保險經營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有利於引導保險公司更好地制定長期發展戰略,在經營活動中勇於創新,關注被保險人利益,積極主動參與社會管理,塑造保險業的誠信和負責形象,更好地發揮商業保險應有的作用,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
3.有利於正確處理保險業發展與監管的關系。保險監管機關的指導意見和言論往往對保險經營主體有較強的「窗口效應」,影響深遠。促進保險業發展是當前保險監管工作的首要任務,監管的目標是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更好地實現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業充分發揮社會管理功能,也是加快保險業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加強保險監管者對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認識,有利於保險監管機關系統內統一監管認識,理順保險監管與發展之間的關系,處理好「有為」與「無為」之間的關系。我國未來保險監管發展的趨勢是,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並重,更加重視指導性規章和意見的作用,這些都需要保險理論上的拓寬和創新為其支持。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提出,客觀上起到了一定的「窗口指導」效應。
三、充分發揮保險社會管理職能的對策
(一)保險理論界要加強研究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為保險實踐提供理論支持和指導。理論研究者必須用發展與開放的眼光來審視保險功能的內涵,深化對保險功能的認識,將保險業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緊密聯系起來,並以此來指導和推動保險實踐的創新活動。
(二)保險經營主體在經營實踐中,應開拓創新,全面發揮保險業的社會管理功能。當前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保險公司建設。推進國有保險公司體制改革,完善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制度,強化公司內控制度建設,注重控制經營風險,完善經營管理考核體系。時機成熟時可推動保險公司上市,有利於保險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償付能力,更好地適應國際化競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保險業唯有自身健康,才能為社會提供健康服務。
2.產品創新。注重發掘市場需求,堅持消費者導向,創新產品結構,滿足社會的保障需求。尤其是注重發展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醫療責任保險、老年護理保險、子女教育婚嫁保險、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等險種,積極探索大力發展出口信用保險,為我國進出口事業提供保障;探索農業和農村保險的新路,為解決「三農」問題提供支持。
3.理順保險銷售體制。充分發揮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作用,完善保險市場主體結構,改革保險營銷員制度,加強對保險兼業代理點的管理,理順保險手續費問題,樹立品牌經營意識,在全社會培育誠信經營體系,從根本上解決誤導欺詐問題,切實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努力提升保險業的社會形象。
4.延伸保險業服務的觸角。配合國家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抓住擴大內需和西部大開發的機遇,提高承保大型風險項目的水平,為基礎設施建設和重點工程項目提供保險保障;探索保險資金運用的新渠道,可考慮通過購買債券和參與信託投資計劃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開發新險種,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5.探索高風險保險領域。積極探索巨災風險、高新技術風險的保險融資技術,建立巨災、高新科技發展保障基金,通過商業保險主導、政府適當扶持的途徑,提高社會的風險化解能力,為國家建立公共事務應急體系提供有力支持,為高新技術的發展保駕護航。
(三)保險監管機關應堅持市場化取向,樹立發展觀念。創新監管體制,完善監管方式,加強監管手段,為保險業發揮社會管理功能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當前主要是做好以下幾點:一是建章立制,加快保險法律法規的建設,堅持依法監管,依法行政,出台《保險法》配套細則,盡快出台保險違法違規處罰辦法。二是正確處理「有為」與「無為」的關系,凡是市場能解決的問題,堅決還權於市場,合理界定監管者和市場發揮調節作用的效力邊界,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系統內要合理劃清總部機關和地方保監辦之間的許可權,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和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提高綜合治理、聯合監管的水平。三是加強基礎研究,結合國家宏觀經濟發展趨勢,重點研究保險業的產業政策,制定保險業發揮社會管理功能的長遠發展規劃;四是理順保險市場關系。在現階段償付能力監管尚不能形成明顯效力之前,應加強保險業務合規性檢查,嚴厲查處保險市場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正本清源,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