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同學會規章制度
第一部分 智鼎同學會總則
第一條:同學會全稱為「智鼎項目管理同學會」。
第二條:同學會宗旨是:智鼎同學會是以智鼎項目管理培訓中心為組織和平台,集合智鼎PMP和其他項目管理課程畢業學員以及項目管理愛好者,旨在為會員提供交流經驗、分享智慧、共謀項目實踐的學友聯誼會。
第三條:智鼎同學會的所有活動,唯一關注項目管理知識與技能的相關專業發展,遵守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同學會的所有活動,均符合PMI制度,遵守職業規范,並尊重教育活動參與者的權利和價值。
第二部分 會員的權利
第一條:所有符合本章程第五條第1、2款的學友,均享有資格免費入會。
第二條:免費參加同學會組織的項目管理大型講座及研討會; 以優惠價格參加同學會協辦組織的項目管理相關會議;
第三條:可隨時向同學會聯絡官申請按流程退出同學會。
第三部分 會員義務
第一條:積極參加學友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二條:有促同學會健康發展的義務,及時反饋對同學會的各種意見或建議。
第三條:積極維護同學會名譽與利益。
第四部分 組織機構
第一條:同學會設名譽會長一人,為智鼎東方總經理張華女士。指導和監督同學會本著智鼎企業文化和理念及PMI專業要求組織各項工作。
第二條:同學會設首席聯絡官一人;負責組織學友會各項工作,組織進行行業小組的活動,會員聯絡與服務,維護同學會及會員的利益。
第三條:組建行業興趣小組,針對項目管理最佳實踐深入進行行業研討。行業興趣小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二名。負責行業研討會議題研究與會議提案。從同學會會員中產生,任期二年。
第五部分 章程修訂
第一條:同學會有權根據發展情況對本章程進行修訂。
這樣可以么?
『貳』 復旦大學校友會的組織章程
復旦大學校友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復旦大學校友會,英文譯名為Fud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FUAA。
第二條本會為復旦大學校友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海內外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與交流,服務廣大校友,發揚復旦人愛國榮校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祖國的統一、中華民族的繁榮富強貢獻力量。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復旦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促進校友之間、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系和交流;
(二) 促進與海內外各地校友組織的聯系與交流;
(三) 接受校友對母校的捐贈,籌集和管理校友活動基金;
(四) 組織校友聯誼活動,建立並發展校友公共關系;
(五) 推動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校友工作;
(六) 編輯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設和維護校友網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在復旦大學(包括原上海醫科大學)學習和工作過的人員及在其附屬學校、附屬醫院工作過的人員,校內各單位校友組織以及各地復旦校友會,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對復旦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非本會會員,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解釋本會章程;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學校或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負責財務工作,嚴格制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會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經費,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和經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會如因各種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在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09年9月19日復旦大學校友會成立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管理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叄』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的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會費;
(二) 母校或各地校友會資助;
(三)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贈;
(四) 業務活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每年會費數額。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擔任財務工作,嚴格制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嚴格按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經費,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每年向會員公布一次賬目。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覺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北京大學有關規定執行。
『肆』 北京大學校友會的組織章程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京大學校友會(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簡寫:PKUAA)
第二條本會是由北京大學校友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系,激勵校友發揚北京大學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為國家現代化建設和繁榮富強,為祖國統一、振興中華貢獻力量。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加強校友間、校友和母校的聯系和情況交流;
(二) 促進校友為國家建設和母校的發展作貢獻;
(三) 進行學術交流;
(四) 組織聯誼活動;
(五) 編輯、印刷《校友通訊》等內部刊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在北京大學(包括西南聯合大學、燕京大學、中法大學、北京醫科大學和院系調整時並入北京大學的其他高等學校)學習過的學生及工作過的教職工,擁護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者,均可申請參加本會。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
(二) 通過審核後,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明。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批評、監督本會工作,向本會提出建議;
(四) 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決議;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 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及時更新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會員信息。
第十二條會員長期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為有效,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主持,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會長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校友中較有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後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不超過8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報教育部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後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含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後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北京大學或其他單位組織資助;
(三) 捐贈;
(四) 業務活動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每年會費數額。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擔任財務工作,嚴格制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會嚴格按國家規定和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經費,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每年向會員公布一次帳目。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覺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北京大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會會章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l5日內上報教育部審查,教育部審查同意後30日之內報民政部核准,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如因各種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團管理辦公室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校友聯誼活動有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3年11月23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民政部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伍』 同學會章程怎麼寫
學生會的具體通知,如果大家有時間,這樣也是為了同學之間的友誼,可以寫相關的通知內容比如說,即將開同學會,都應該積極參加
『陸』 黃埔軍校同學會的組織章程
黃埔軍校同學會章程
(1993年11月13日通過)
一、本會定名為黃埔軍校同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ANGPU MILITARY ACADEMY,縮寫為AAHMA,是黃埔軍校同學組成的愛國群眾團體。
二、本會宗旨:發揚黃埔精神,聯絡同學感情,促進祖國統一,致力振興中華。
三、凡承認本章程的黃埔軍校同學,經批准均可為本會會員。凡承認本章程的海外黃埔軍校同學會、校友會或聯誼團體,申請參加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可吸收為本會團體會員。
本會會員或團體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經批評教育無效,取消其會員或團體會員資格。
四、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顧問和理事若幹人,組成理事會,領導本會。理事會下設必要的辦事機構。理事會議每年舉行一次,討論決定年度重大事宜,增補理事、顧問和副會長。理事會議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主持本會會務。
理事會根據會長辦公會議提名,聘請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至3人,處理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五、會員代表會議每五年舉行一次,審議會長辦公會議工作報告,改選理事會,決定本會重大事項。代表以推薦和協商相結合的方式產生。
六、理事會議和會員代表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七、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八、本章程如需修訂,由理事會決定。本章程解釋權在理事會。
『柒』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大學校友會(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簡寫:PKUAA)
第二條 本會為北京大學校友自願聯合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加強校友之間及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系,激勵校友發揚北京大學愛國、進步、民主、科學的優良傳統,為母校的發展,為國家現代化建設和繁榮富強,為祖國統一、振興中華貢獻力量。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北京大學紅四樓,郵編:100871
『捌』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的介紹
《北京大學校友會章程》是北京大學校友會制定的章程,經1999年5月1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