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養老保險基金的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第十條關於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的規定,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動部負責制定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全國基金管理情況。地方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基金管理制度的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本地區基金管理情況。
第三條 勞動部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國基金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的基金管理工作。經國務院批准實行系統統籌部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本部門、總公司的直屬國有企業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本規定管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 第五條 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三)職工自願繳納的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
(四)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七)財政給予的補貼;
(八)勞動合同制職工基金轉移的收入;
(九)其它收入。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根據支付養老保險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逐步實行企業全部職工按統一比例籌集。基金應留有部分積累,積累率為工資總額的3%,以後隨著經濟發展再逐步調整。
第七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構成)和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在企業的管理費用中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
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與工資總額同口徑)的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發放工資時代為收繳,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一部分,並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
企業和職工必須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才能計算職工繳費年限。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
第八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企業根據自身能力為本企業職工建立。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職工個人自願參加。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准GB11643-89)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第九條 經濟困難的企業確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能力時,在規定的繳費期間,可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緩繳手續,經批准後執行。緩繳的具體辦法,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因破產或關停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義務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清算企業財產中,優先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一次性撥付該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用。一次性撥付離退休費用的具體數額,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統籌項目,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統籌的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費用。未列入統籌項目的其他養老保險費用,仍按現行規定的標准由原單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條 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歸職工個人所有,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職工退休時一次性予以支付。職工在退休前死亡時,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 第十三條 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國家給予的財政補貼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對存入銀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分別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對到期的基金銀行存款和用基金購買的債券,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必須及時辦理轉存或兌付。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根據本地基金月平均全額結算收入數額,從基金中留足1-15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周轉金。
第十六條 凡跨地區流動的新招勞動合同制職工,轉出與轉入地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予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轉移手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轉出地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繳納標准(不扣管理費,不計利息)轉移。新招勞動合同制職工轉移前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十七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建立健全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內部審計等基金管理的各項制度,編制基金年度收支和管理服務費預、決算,報當地人民政府在預算中列收列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制的基金和管理服務費收支的預、計算和會計報表、統計報表,按規定時間上報勞動部。
第十八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和節約的原則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務費,具體的提取比例由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批准。管理服務費主要用於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車輛購置費、房屋基建修繕費、退休人員管理活動經費和其他必需開支的費用。管理服務費的使用,要符合國家的財經政策和有關規定,必須先提後支。管理服務費年度收支預算一經批准,要嚴格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有權稽核參加統籌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企業工資總額、離退休費用和在職職工、退休人員花名冊、核准計提基金的各個基數以及應支付的離退休費用。 第二十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對歷年滾存結余的養老保險基金,在保證各項離退休費用正常開支六個月的需要,並留足必要的周轉金的情況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則,可運用一部分結余基金增值。基金增值所獲得的純收益不計稅費。基金增值部分應全部轉入基金,不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
(一)購買國庫券及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
(二)委託國家銀行、國家信託投資公司放款。
第二十二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不得經辦放款業務,不得經商、辦企業和購買各種股票,也不得為各經濟活動作經濟擔保。
第六章 基金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管理服務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進行內部審計。
第二十四條 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企業代表、職工代表和退休人員代表組成,負責對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務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與檢查。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向養老保險基金委員會匯報基金管理情況必須事前聽取監事會意見。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要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機關和工會對養老保險基金以及管理服務費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帳目和原始憑證等資料。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六條 單位逾期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日加收應繳數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位繳納的滯納金在該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職工弄虛作假,少數、不繳、拒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以書面形式責令其限期補繳。對逾期仍不繳納的單位,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以非法手段領取養老保險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違反第三章第十一條規定,未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費用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2.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的條例解讀1
答:《條例》規定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與社會保險基金不是一個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在投資運營上,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由於短期內暫不發生支出,更適宜開展中長期投資。
社會保險基金是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構成,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用於公民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當期發放。因此,社會保險基金對投資風險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資范圍較窄,投資運營活動限定條件更多。國務院2015年8月印發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作了規范。 答: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自2000年設立以來,發展很快,運營穩健,管理嚴格,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較好地實現了保值增值,在不斷發展中壯大了保民生的實力,為進一步充實我國社會保障資金,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已由設立時的200億元發展到15085.92億元,累計投資收益額為7133.34億元,年均投資收益率為8.82%,超過同期年均通貨膨脹率6.47個百分點。可以預見,隨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對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作用也會不斷增強,必將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塊「壓艙石」。
問:針對如何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風險的問題,《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確提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條例》規定了多項措施:一是明確基金的投資范圍、種類和比例,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基金,合理配置經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二是完善基金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基金的資產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並集體討論決定;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基金管理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從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專業託管機構中選聘基金的投資管理人、託管人;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有關合同報國務院財政部門等備案。三是強化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管理,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託管人,並對其進行考評,同時明確了投資管理人審慎投資、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職責和禁止行為。 答:《條例》設專章對基金的監管做了規定:一是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許可權,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依法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依法移送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處理。二是加強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監督,規定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三是強化對基金的審計,規定審計署每年對基金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四是完善基金公開制度,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其官方網站、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每年向社會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3.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展市場化投資時投資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資產凈值的多少
養老金入市到來,A股市場底部即將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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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入市到來,A股市場底部即將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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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副部長游鈞在前幾日召開的全國社保局長會上透露:目前,已有包括北京、上海等7個省市,共計3600億元的基本養老基金,開始委託進行投資運營,突破原來社保基金只存國有銀行和買國債的限制,為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實實在在打開了通道。
據悉,2016年我國五項社會保險基金總收入為5.28萬億元,總支出4.65萬億元,收支保持總體平衡。而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數超過8.8億人,基本醫保基本實現全覆蓋,完成了年度社保擴面的任務。
養老金入市並不意味著養老錢將全部投入股市,根據之前頒布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可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可以按規定投資的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30%。如果按照3600億元的養老基金進行投資運營,按照最高可投資的比例30%,對應的此次入市資金有望達1080億元。
2017年初廣西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提前鋪路入市,廣西基本養老基金的結余並不多,相較於此次7個省市幾千億結余規模的省市而言,有點小巫見大巫了,但是廣西的確做了一個好榜樣。此次近1080億元的養老基金入市對A股市場來說是一個高級別的好消息,按照國際市場慣例老看,一些社會保障制度和資本市場比較健全的國家,養老基金通過市場化投資,既可以實現保值增值,又促進了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美國的養老金在20世紀入市,又因1978年《國內稅收法》新增的第401條k項條款而得名,被稱為「401K計劃」。從美國股市的歷史走勢來看,養老金的入市付股市有一定的利好刺激。養老金入市後有效提振了當時疲軟的市場信息,出台之後,道瓊斯指數也一路上漲,持續了月半年時間,達到了階段性高點。
日本於2014年10月底宣布退休基金投資於日本股市的比重從12%提高到25%,政策出台後日經指數聞訊飆漲,一年左右的時間,即沖到20952.7點高點,效益超乎市場預期。
養老金入市對於大多數投資者來看,都是一件好事,但是也有人指出,投資者也不要對養老金有太高的期待,養老金不是國家隊,其入市目的,並非救市或托市;養老金的入市,背負著重大任務:養老金入市是要掙錢的。養老金為了保證本金的足夠安全,很可能會在市場處於非常安全的底部時才會入市,而這個底部目前還未到來。綜合來看,養老金入市之日,將會帶來一波結構性行情,助推大盤繼續反彈。所以大家也不要盲目的信任養老金的入市,股市真正的大行情,還是要依靠實體經濟的好轉。
編輯於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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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勞保基金管理制度
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的規定
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是維護建築業企業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深化建築企業改革,促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按照建設部的統一布署,建築業企業資質就位以來,通過改革、改制和重組,企業狀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動。為使我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緊跟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省人民政府湘政傳電(1997)第81號、湘政辦明電(2001)66號、湘政辦函(1992)249號及《湖南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加強領導,確保勞保基金的應收盡收。
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組成部分,是企業職工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各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實加強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徵收工作中的問題,保證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有序進行。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配合,強化徵收,狠抓新開工項目勞保基金的收繳,所有新開工項目都必須按照省政府規定,在發放《施工許可證》之前,向建設單位(業主)按建安工程造價的3.5%徵收勞保基金。對於投資規模較大、分年度投資的項目,可採取簽訂協議分期徵收方式。由政務中心(收費局)代收勞保基金的地區,要明確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政務中心(收費局)各自職責和工作時限,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各政務中心(收費局)收取的勞保基金直接匯入勞保基金專戶。徵收建築行業勞保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勞保基金專用票據。
為了維護全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政策的統一性,各地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1992)20號文明確的:建築企業職工勞保基金管理業務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具體經辦的規定執行。
二、完善勞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調整勞保積累調劑金、管理經費及勞保基金的撥付辦法、標准。
(一)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的提取:
各地勞保積累調劑金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的25%提取,其中:5%作為省級積累調劑金;20%作為市級積累調劑金。
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所需人員、工作經費,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分段提取。年內收取勞保基金2000萬元以下的(含2000萬元),按5%計提;超過2000萬元到4000萬元(含4000萬元)部分,按2.5%計提;4000萬元以上部分按1%計提,提取的管理經費直接匯入管理經費專戶,按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提取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後,其餘部分為基本部分。
(二)勞保基金撥付辦法及標准
1、撥付辦法:
勞保基金收取到帳後,已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建築業企業,在工程開工後可按工程進度實行預撥,竣工決算時結清。對不按規定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建築業企業,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可根據企業所在地社保部門提供的欠費通知單,將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直接背書到社保部門。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建築業企業及省外建築業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結算時結清、撥付。
建築業專業、勞務公司分包建設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需雙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分配比例,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以落實。
工程項目勞保基金收取到帳、並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滿兩年,施工企業不來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辦理勞保基金結算、撥付的將該工程項目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經審查不符合撥付條件的建築業企業,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應將其收取的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不再撥付給企業。
2、撥付標准:
(1)按國務院國發(1997)第26號、省政府湘政發(1997)第43號文規定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業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3)已參加當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進湘施工備案登記的外省來湘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基本部分撥付後的余額為積累調劑金。
三、建立健全勞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勞保基金的監督,確保勞保基金專款專用。
建築行業勞保基金是施工企業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勞保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勞保基金的政策和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必須嚴格按本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和結算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減免、拖欠、截留、擠占挪用勞保基金,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
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勞保基金徵收、撥付、調劑情況監督、稽查,對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政務中心(收費局)不按規定徵收、劃撥、管理、使用勞保基金,對拖欠、不足額繳納勞保基金的建設單位(業主)和責任人按國家、省有關法規政策和規定予以處罰。
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要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的管理,勞保基金收入應存入設立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基金專戶。在確保正常撥付勞保基金有餘額時,為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適當轉存定期。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保基金必須專款專用。
凡撥付到建築業企業的勞保基金,企業要優先用於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勞保費用項目建立帳目,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各建築業企業要按規定真實、准確地向所在地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填報報表和有關資料。要自覺接受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同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以上各項,望各地遵照執行。過去有關文件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從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執行。
5.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受託機構是誰
第一,基本養老金受託機構花落誰家仍未確定。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基本養老金投資的受託機構確定有兩種思路,一是委託給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
全國社保2000年成立至今,積累了豐富實戰經驗,成立以來平均年化回報率為8.38%,投資業績有目共睹,由全國社保基金受託管理基本養老金順利成章。
第二,基本養老金投資運營採取信託管理模式。在此模式下,省或直轄市政府為委託人,國家設立、國務院授權的准公共機構為受託人。
從實踐來看,出於資產安全考慮,國際上大部分養老金資產管理採取信託型模式,其核心特徵是謹慎管理、資產獨立,採取專業託管、嚴格監管,信息披露。
(5)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思想和主要任務。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
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中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任務是: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制度;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政策,擴大覆蓋范圍;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
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劃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及個人的責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進一步做好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
6. 請問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范圍有哪些
養老基金限於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等。
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養老基金限於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同業存單;國債,政策性、開發性銀行債券。
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養老金產品,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權,股指期貨,國債期貨。
(6)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建設,養老基金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參與投資。
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養老基金可以進行股權投資。范圍限定為中央企業及其一級子公司,以及地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行業龍頭企業,包括省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資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
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養老基金資產參與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並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沖標的的賬面價值。
7. 養老保險基金用於養老和投資的比例各是多少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
養老基金實行中央集中運營、市場化投資運作,由省級政府將各地可投資的養老基金歸集到省級社會保障專戶,統一委託給國務院授權的養老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投資運營。
基金投資運營採取多元化方式,通過組合方案多元配置資產,保持合理投資結構。目前只在境內投資;嚴格控制投資產品種類,主要是比較成熟的投資品種;合理確定各類投資品種的投資比例,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合計不得超過資產凈值的30%。
國家對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給予專門政策扶持,通過參建國家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參股國有重點企業改制、上市等方式,保證養老基金投資獲取長期穩定的收益。
8. 養老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廣東胡律師:
《勞動法》中對養老金沒有特別的規定,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59號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已經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朱鎔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對基金監督的規定
......
七、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
(五)加強社會保障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要建立由政府部門、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和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依法對社會保障政策執行和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能,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貪污
、挪用、扣壓、拖欠社會保障資金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對基金監督的規定
......
五、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繳率。凡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
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擠占挪用。要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基金監管制度的順利實施。要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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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信息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保監發〔2013〕43號
各保監局、各養老保險公司:為促進保險業積極參與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推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健康發展,我會制定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3年5月6日
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科學的投資決策體系以及規范的業務操作流程。第八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展業,但應當具備與展業活動相適應的客戶服務能力。第九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受託管理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確約定。受託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事項:(一)客戶資金的初始金額及其後續增減事宜;(二)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三)投資策略和管理期限;(四)客戶資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許可權;(五)各類風險揭示;(六)客戶賬戶信息的提供及查詢方式;(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八)管理費用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九)其他服務內容及其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十)合同解除和終止的條件、程序及客戶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十一)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建立獨立的養老保障管理基金。
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專戶管理、賬戶隔離和單獨核算的原則,確保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獨立於任何為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專戶管理是指對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建立對應的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並開設專門的銀行資金賬戶和資產類賬戶進行管理。賬戶隔離是指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銀行資金賬戶和資產類賬戶應當與養老保險公司自身的及其管理的任何銀行資金賬戶和資產類賬戶實現完全的獨立分離。單獨核算是指對每個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單獨進行會計賬務處理,並提供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等財務報表。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維護委託人和受益人賬戶信息,並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賬戶查詢服務;(二)制定基金投資策略並進行投資管理;(三)定期估值並與資產託管人核對;(四)監督基金管理情況;
(五)計算並辦理待遇支付;(六)定期編制並向委託人提供養老保障管理報告;(七)妥善保存養老保障管理有關記錄;(八)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 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自行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各項工作,也可以委託其他合格金融機構承擔部分管理人職責,但應當對其承接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承擔最終責任。養老保險公司委託其他合格金融機構承擔部分管理人職責的,應當與選聘的金融機構簽訂委託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第十三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可以採取下列形式:(一)為單一客戶辦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養老保障管理業務。養老保險公司採取方式(一)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受託管理的客戶資金初始金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第十四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開發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並在銷售前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產品報告材料包括以下文件:(一)《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報告報送材料清單表》,加蓋公司公章;(二)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合同文本; (三)投資賬戶說明書;(四)總精算師聲明書;(五)法律責任人聲明書;(六)產品可行性報告;(七)財務管理辦法;(八)業務管理辦法;(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條 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主要內容發生變更的,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在銷售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變更報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產品主要內容變更:(一)產品名稱變更;(二)管理人變更;(三)管理費費率上調;(四)主要投資政策變更;(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產品變更報告材料包括以下文件:(一)變更報告;(二)變更報告報送材料清單表;(三)變更原因、主要變更內容的對比說明;(四)產品變更涉及的文本(包括合同文本、投資賬戶說明書等);(五)總精算師聲明書;(六)法律責任人聲明書;(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條 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名稱應符合以下格式:養老保險公司名稱+說明性文字+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其中養老保險公司名稱可以用全稱或簡稱,說明性文字由各養老保險公司自定,字數不得超過10個。第十七條 養老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產品報告後,可以向中國保監會申請開設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投資賬戶。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投資賬戶的開設比照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開設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應當實行第三方託管制度。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委託獨立的資產託管人並簽訂資產託管合同,明確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由其保管資產、開立賬戶、負責清算交割、資產估值、投資監督、數據核對、信息披露、支付等事務。資產託管人的資格、職責、選擇等有關事項比照中國保監會資產託管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 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採用完全積累賬戶制管理。
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運營所得收益,全額計入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各類賬戶。第二十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根據管理合同約定收取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可以包括以下項目:(一)初始費
初始費是養老保險公司受託管理資金進入基金管理專戶時一次性扣除的管理成本。初始費按照當期繳費總額的一定比例收取。(二)管理費
管理費是養老保險公司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務的運營成本。
管理費每年按照當年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凈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根據管理形式及服務類型採取定額收費的形式收取。(三)託管費
託管費是資產託管人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託管服務的運營成本。
託管費每年按照當年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凈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四)解約費
委託人提前解除養老保障委託管理合同的,養老保險公司可以按照解除合同時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凈值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約費。
養老保險公司應根據合同存續期限設置遞減的解約費比例。養老保險公司為個人受益人設立個人賬戶的,個人受益人退出的,應當通過委託人提出退出申請,養老保險公司可以按照受益人個人賬戶凈值的比例一次性收取解約費。
養老保險公司應根據個人賬戶的存續期設置遞減的解約費比例。第二十一條 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為團體委託人設置公共賬戶,用以記錄委託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等賬戶信息。如存在個人受益人的,可以分別為受益人設立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下可以分設團體繳費賬戶和個人繳費賬戶,分別記錄團體繳費和個人繳費的繳費明細及其投資收益等賬務信息。第二十二條 養老保險公司為個人受益人設立個人賬戶的,應當與委託人明確約定權益歸屬原則和領取支付條件,其中對於個人受益人本人繳費部分,應當全額計入個人繳費賬戶。委託人為團體客戶的,個人受益人離職後,其個人賬戶可以在原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設置的保留賬戶繼續管理。第二十三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團體委託人提供下列材料:(一)經董事會決議或民主程序通過的養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關政府部門對養老保障方案的批復、核准文件;(二)所有受益人名單和身份信息。如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無須進行個人賬戶分配的,上述材料(二)可免於提供;如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只有個人繳費,無團體繳費的,上述材料(一)可免於提供。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當要求個人委託人提供下列材料:(一)個人身份信息;(二)個人資金賬戶信息。第二十四條 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團體委託人提前解除合同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要求其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約事宜的有效證明,並按照委託人要求與權益歸屬原則處理養老保障管理基金。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個人委託人提前解除合同時,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在扣除解約費後,以銀行轉賬方式將個人委託人資金余額劃撥至個人委託人本人的銀行資金賬戶。第二十五條 養老保障管理基金託管人應當根據本辦法和委託管理合同向相關機構申請開立證券賬戶,依據基金管理人的委託授權書以及託管合同開立資金賬戶,並通知基金管理人。第二十六條 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范圍比照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投資范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 養老保險公司和資產託管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存資產管理業務的會計賬冊,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第二十八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於每年度結束後60日內,向委託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委託人權益報告,並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對賬單以及個人權益信息查詢等服務。第二十九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每年度結束後60日內,在公司網站上披露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規模、基金數目、基金收益率等,但需要保密的客戶信息除外。 第三十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向委託人充分揭示投資風險,並要求委託人對投資風險提示函進行書面確認或在養老保障管理合同中單獨列示。第三十一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投資管理能力和歷史業績等情況。
養老保險公司向客戶做出投資收益預測,必須恪守誠信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
並以書面方式特別聲明,所述預測結果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養老保險公司對客戶的承諾。第三十二條 在簽訂受託管理合同之前,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了解委託人的資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等基本情況,並根據所了解的委託人情況推薦適當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和服務。第三十三條 養老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一)以虛假、片面、誤導、誇大的方式宣傳推介養老保障管理產品;(二)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金本金不受損失的承諾; (三)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四)挪用、侵佔客戶資金;(五)將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六)以轉移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不同的投資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七)利用所管理的養老保障管理基金謀取不正當利益;(八)不公平地對待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損害客戶的利益;(九)從事內幕交易及其他不正當交易行為;(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等監管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三十四條 養老保險公司自身不得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投資收益承擔任何形式的保證責任,不得在管理合同和產品設計中列入投資收益保證條款。第三十五條 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不需計提保險責任准備金,不納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范圍。第三十六條 養老保險公司可以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保值增值向第三方合格擔保機構購買風險買斷擔保,相應的擔保費可以列入基金的運營成本。
養老保險公司不得對擔保機構提供任何形式的反擔保。第三方合格擔保機構是指非保險類金融機構,且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注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三)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擔風險買斷擔保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的10倍;(四)最近三年未受過重大處罰;(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養老保險公司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購買風險買斷擔保的,應當在受託管理合同或風險揭示書中向委託人充分揭示購買風險買斷擔保後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仍然存在投資損失的風險。第三十七條 養老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全面履行反洗錢義務。第三十八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養老保險公司應當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進行外部審計,相應的審計費用可以列入基金的運營成本。(一)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經歷三個會計年度時;(二)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時;(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養老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外部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之日起的30日內向委託人提交審計報告。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審計三次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文件,均應採取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
其中,紙質文件一式兩份;
電子文件採取PDF文件格式並刻錄成光碟。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日起施行。《關於試行養老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9〕1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