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誰有詳細的員工工傷保險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管理制度 急!
附件供參考
工傷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增強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規范公司工傷管理,依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和生效時間:
2.1 適用:
溫州歐德門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所有在崗員工。
2.2 生效時間: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0日起生效。
3.責任區域和安全管理責任人
3.1 責任區域:生產室、車間;原材料倉庫、施工現場和鍋爐房等。
3.2 管理責任人:責任區域主管或責任人。
3.3 人事行政辦:負責工傷投保和工傷管理。
具體要求:(見附件1:《安全生產責任范圍劃分表》)
4.工傷管理程序:
4.1工傷事故預防與控制
4.2辦理投保
4.2.1 新員工入職時,向人事行政辦提交有效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健康證等)。
4.2.2 新員工入職的7個工作日內,人事行政辦到保險部門辦理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保險的投保手續。
4.2.3每月30日前,人事行政辦辦理參保人員次月續保的相關手續以及退保人員的更新工作。
4.3事故處理
4.3.1現場處理:
A) 當發生工傷事故時,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同時向責任區域第一責任人或值班授權人報告。
B) 第一責任人或授權人必須在五分鍾內到事故現場,了解並處理現場工作。
4.3.2事故申報:
A) 事故上報:第一責任人或授權人必須在12個小時內將事故經過報告書、傷者病歷本、疾病診斷證明書或者住院通知書一起報人事行政辦。
B) 事故申請:人事行政辦24小時內按有關要求將事故向保險部門申報。
4.2.3醫療終結處理
人事行政辦須在事故發生後的3個月內,帶傷者到保險部門拿工傷鑒定申請表,如3個月還未出院的,待出院之日起3個月內,帶傷者到保險部門拿工傷鑒定申請表。
A) 工傷醫療期滿後,人事行政辦負責帶需要做工傷簽定的傷者到指定醫院做工傷鑒定.不需要做鑒定的出具工傷處理結案意見書。
B)人事行政辦負責跟蹤落實保險公司的索賠。如因傷者本人提供虛假證件或資料造成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所有醫院費用及後果由傷者本人承擔。
4.4獎勵和懲處
項目 部門和范圍 標准
獎
勵 所有安全責任單位
(詳見附件1劃分表) 1.半年內無發生工傷事故,公司予以獎1000元;
2.一年內無發生工傷事故,公司予以獎2000元。
處
罰
備
注 人事行政辦 1.因過失未購買意外保險或未按時申報,致保險部門不予理賠產生的工傷醫療費用:
• 由工傷保險主辦人承擔30%;
• 人事行政主管承擔20%.
2.如工傷員工被鑒定為1-10級傷殘,則另:
• 對工傷保險主辦人加罰300元/次;
• 人事行政主管加罰500元/次.
生產、儲運室 1.第一責任人: 承擔公司所支付工傷津貼費用的15%
2.第二責任人:承擔公司所支付工傷津貼費用的10%
3.第三責任人:傷者本人承擔公司所支付工傷津貼費用的25%
工 傷 人 員 因工傷人員本人違反規定導致無法上報保險部門索賠的,一切治療費用由事故當事人承擔,並承擔造成的後果責任。
1.工傷治療費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其費用由第一、第二、第三責任人分別承擔50%、30%、20%。
2.以上對相關責任人的工傷罰款,由人事行政辦於結案時在工傷結案報告中列明,並報總經理審批後送財務室在責任人工資中扣除。
3.事故相關責任人最高處罰限額1000元/次。
5.其他有關說明
5.1治療費用:
先由部門主管向財務室借款墊付,待工傷理賠結案後向財務室辦理退款手續。
5.2檢查及葯費:
特殊檢查治療項目(如CT檢查)須先通知人事行政辦,並報保險公司審批,中成葯費或補品類葯費不予報銷。
5. 3工傷醫療期:
由醫院證明或工傷鑒定機構確定
5. 4醫療期工資:
A.計時工資員工:70%工資設定額
B.計件制員工:20元/天的工傷津貼
6.其他:
6.1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0日起執行,由人事行政辦負責解釋。
6.2附件:
附件1、安全生產責任范圍劃分表
附件2、工傷事故處理流程作業指導書
附件3、工傷事故結案審批表
附件1:
安全生產責任范圍劃分表
安全生產責任單位 責任范圍 安全責任人 備注
生產室及其
直屬班組 辦公室、電腦房、生產A班、生產B班 第一責任人:生產主管
第二責任人:班長或現場指揮者
第三責任人:傷者本人
儲運室 勞務A班、勞務B班、勞務C班、勞務D班、勞務E班、勞務F班倉管員和清潔工、套袋工等輔工 第一責任人:主管
第二責任人:班長或現場倉管員
第三責任人:傷者本人
工程技術工種崗位 包機班、鍋爐房、土木組、電腦儀表工等 第一責任人:設備主管
第二責任人:電工班長、鉗工組長、鍋爐班長、土木組長、生產主管
第三責任人:傷者本人
附件2:
工 傷 事 故 處 理 流 程
責任部門 人事行政辦 編 號
製作時間 2004年4月30日
環 節 責任部門責任崗位 完成
時間 操作細則/控制點
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 立即 1. 切斷事故源,如電源、汽源等。
2. 把傷者移到安全地方。
3. 報告上級主管。
4. 與人事辦聯系派車送傷員到醫院。
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 半小時內 5. 安排必要的護理人員。
6. 按程序辦理治療借款。
7. 向人事行政辦報送事故經過和現場處理情況。
人事行政辦/員工關系專員 規定時間內 8. 24小時內向保險部門報送工傷資料,辦理工傷申報手續。
9. 對傷勢嚴重的,要馬上通知傷員家屬。
10.90天內辦理工傷認定和理賠。
人事行政辦/員工關系專員
3天內 11.代表公司慰問住院傷員,並耐心解釋公司的有關規定。
12.草擬工傷結案報告書呈公司領導審批後送財務部結算。
13. 結案後的人員工作安排。
附件3:
工傷事故結案審批表
姓名 班別 職務
籍貫 入職日期
項目 內 容
事
故
經
過
人
事
行
政
辦
傷者責任單位意見
公司領導審批:
Ⅱ 企業工傷管理辦法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公司工傷管理辦法
一、 工傷人員參保范圍核定
各單位每月底將本單位工傷保險參保人員增減變化情況匯總上報勞人科,將減少人員的減少原因及減少時間註明,勞人科再將全礦參保人員增減變化情況於次月5日前上報公司(局)工傷保險經辦中心、社保處。
二、 工傷事故的匯報和搶救
1、 無論井上、下工作地點發生工傷事故,工傷單位跟班幹部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調度室值班人員應及時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同時向礦信息站匯報事故情況。
2、 匯報內容要清楚准確,即受傷者姓名,受傷部位和受傷地點,以便礦迅速安排有關部門做好搶救和治療工作。
3、 發生工傷後工長(班組長)跟班隊干要立即組織有救護工作經驗的工人,對受傷者進行現場搶救,並及時將受傷者送往醫院治療。
4、 調度室接到工傷事故匯報後,要統籌安排,全面指揮搶救工作,並根據傷情輕重進行事故分類,通知有關部門和礦領導。
5、 綜合隊、運輸區、調度室接到事故通知後,立即做好運送傷員和參加搶救人員的組織工作。
三、 工傷認定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③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己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9、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①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②酗酒導致傷亡的;
③自殘或者自殺的。
10、受傷人員的單位必須在事故的24小時內將事故原因和醫院診斷證明報礦安檢部門。
11、安檢部門必須在2天以內將事故原因查清,並將處理結果報送礦有關領導審查執行。
12、《職工傷亡事故報告書》必須在5日內由安檢部門到公司安全監察部申報審批後交勞資辦理工傷認定手續。
Ⅲ 員工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管理制度
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為了執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鄭州中鐵大橋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決定,勞務公司為全體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並制定本公司《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第一款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勞務公司的工傷風險,公司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務公司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內公示。
勞務公司和公司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公司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公司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五條 公司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務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公司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二款 工傷認定
第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本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三款 工傷保險待遇
本公司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款 意外傷害保險
公司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工程所在地為全體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Ⅳ 請提供企業的工傷管理制度
目的:為使公司的工傷管理規范化,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傷認定范圍規定:
1、原則上,下述情況之一發生受傷事故,可列為工傷:
a.在搶救公司財產和維護公司利益時受傷。
b.在公司委派的廠外公務執行過程中非本人責任而意外受傷。
c.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d.上班時間內在工作過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規程發生的意外受傷。
e.法律規定的其它事項。
二、非工傷認定范圍規定:
參照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員工因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或死亡,不能算工傷,不得享受工傷待遇:
a.因工負傷後,本人故意加重傷情或無理拒絕接受檢查治療。
b.由於本人違法行為或故意行為(如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酗酒、酒後上崗、酒後開車、蓄意違章等)或無證駕駛機動車輛等。
c.不聽從公司領導安排和指揮,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傷害。
d法律規定的其它事項。
三、工傷事故上報處理程序:
1、若發生工傷事故,應馬上報告部門主管,部門主管立即通知廠內相關領導,根據傷者情況處理:
a.輕者,在公司內包紮處理。
b.重者,迅速安排車輛將受傷的人員送往人民醫院急救治療。
2、工傷事故發生後7日內,部門要寫出事故詳細經過報辦公室確認是否屬工傷,辦公室初審,總經理和廠長核准,屬工傷的,按工傷處理。
3、若發生重大事故,應保護事故現場,盡快報告領導。在24小時內由辦公室會同部門負責人召集現場目擊者或有關證人調查事故經過,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工傷人員醫療費報銷和工傷假待遇的規定:
1、員工工作過程中非人為因素(機械故障、電路故障、意外傷害或其
他突發原因)發生受傷的、員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務執行過程中非
本人責任意外受傷的,可報銷70%醫療費,醫生證明需休息或住院經
公司核准後,可享受有薪工傷假,假期工資按基本工資標准計算。
2、員工在工作中因馬虎大意、忽視生產安全、工作時間內干私活、違
反操作規程等人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傷的:醫療費用全部由事
故當事人承擔,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並進行
相應處罰。
五、如工傷事故的發生主要由以下個人原因造成的,待工傷員工醫療終
結後,公司會依據工傷事故對公司的損失程度和影響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
1、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違反操作規程、流程或作業指導書,造成工傷事故的。
3、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未經培訓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工傷事故的。
4、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工傷事故的。
六,公司統一辦理了《意外傷害保險》的人員,工傷由保險公司賠付70%醫療費,未辦理者由公司報銷70%醫療費,特殊情況經公司辦公會討論決定。
Ⅳ 什麼是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殘情定級後發給證件。殘情定級不實行「終身制」,勞動鑒定委員會必須對工傷致殘人員定期進行復查,殘情若有變化,等級應作相應變更。工傷致殘人員若要求進行鑒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隨時給予鑒定。
,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傷害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列出了典型的及視為工傷情形: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