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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23 17:25:19

A. 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是幾金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社會福利制度與社會保障其他項目(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優撫安置等)逐步進行改革,到目前社會福利在保障范圍、享受待遇的條件和待遇標准、福利資金的籌措等方面都有了較大的發展和完善,並逐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更好地發揮它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的作用。

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對社會福利制度中不適應的情況表現出強烈的改革要求,逐步完善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福利制度,是擺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項嚴峻而艱巨的任務。

1.社會福利事業的改革與完善

(1)社會福利企業

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社會福利生產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依靠社會力量,得以迅速發展,它在解決殘疾人就業,改善殘疾人生活,提高殘疾人社會地位、促進社會安定團結、為國家創造財富,為開展殘疾人職業康復等方面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進入九十年代以後,由於社會福利生產發展的某些外部環境發生了變化,行業之間,企業之間競爭日益加劇,福利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斷處於劣勢;「八五」期間,宏觀調控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使一些福利企業舉步維艱;價格、醫療、住房、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都超出福利企業內部的消化能力;「三角債」的困擾、國家信貸規模的控制也使福利企業的發展受到嚴重製約。所有這些都使社會福利企業面臨越來越嚴重的考驗。

就社會福利企業自身來說,企業職工素質普遍偏低。有的福利企業管理人員素質不高,管理意識落後,缺乏科學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有的基礎工作薄弱,規章制度不健全,經濟責任制不完善,沒有切實的經營戰略和長遠目標;有的商品經濟意識和市場觀念不強,在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技術改造、人員培訓等方面措施不得力;部分民政直屬福利企業內部的「大鍋飯」和「鐵飯碗」的機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同時,各級民政部門現有的管理機構、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與目前福利生產的發展規模難以適應。管理粗放、管理不適應發展的需要,已經成為影響和制約福利生產鞏固和發展的主要因素。

為此,民政部於1992年1月4日發布了《關於加強社會福利生產管理工作的決定》,該決定有以下幾項改革內容:1.加強民政部門的宏觀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轉變職能和政企分開的原則,設立統一的專門的行政管理機構;民政部門每年對社會福利企業進行一次檢查和認定,把安置殘疾職工的比例、殘疾職工定崗和上崗情況以及殘疾職工的勞保福利待遇作為年檢的重要內容;加強福利生產管理費的徵收和稅收減免金使用的監督工作。2.落實和完善扶持保護政策。爭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對適合殘疾人特別是盲人生產的產品,優先安排或調劑給福利企業生產。組織專家論證,逐步確定某些產品由福利企業生產。各專業銀行和金融機構對福利企業貸款利息實行下浮20%的優惠。對福利企業所需原材料,由計劃和物資部門保證供應。3.進行技術改造和產品結構調整。以國家產業政策為依據,調整產品結構,開發一批新產品和拳頭產品;要發展創匯產品,形成一批外向型企業。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門每年從中募委資金中拿出1/3 (1000萬元),用於福利企業技改貸款貼息。4.重視人員培養和人才開發,不斷提高幹部和職工的管理素質和技術素質。6.強化福利企業管理。包括加強企業管理基礎工作、抓好質量管理工作、搞好營銷工作等。

(2)公辦社會福利機構

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因此首要的問題是覆蓋面窄、保障范圍小。就拿sos村來說,我國目前在天津、煙台、 齊齊哈爾等地建立了sos村,這三地共收養孤兒400餘名;再說兒童福利院,諾大北京僅有兩所兒童福利院。由此可見絕大多數孤殘兒童或流落社會或由家庭撫養。公辦社會福利機構是社會福利發展的終極目標,在國家財力不足的情況下,國家擔保發展社區服務,填補社會福利機構之不足。因此,要發展社會福利機構最根本的是增強國力,這是一個長期任務。

另外,對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組織、職權義務、收容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等,除了《殘疾人社會保障法》在第六章第43條作了原則性規定外,國家沒有制定單行法規規范這方面的社會關系。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發展緩慢的又一個原因。因此,國家應加強公辦社會福利機構方面的立法,明確規定在什麼情況下應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收容人員的條件,提供哪些保障、解除收容條件、對有條件的收容人員的司法保護等等,用立法形式促進這項事業發展。

(3)社會福利有獎募捐

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由各地具體舉辦,各地將籌集來的資金按規定比例上繳、留成、使用,為地方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作出了貢獻。1994年12月民政部發布了《中國福利彩票管理辦法》,對福利彩票的發行與銷售、資金使用、監督與處罰等內容作了規定,使福利彩票的管理與運行有法可依。但是該辦法第六章監督與處罰中三條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最終影響該辦法適用的社會效果。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按照民政部1994年 12月發布的《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第8條第4款的規定:「社會福利資金主要用於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幫助有特殊困難的人,支持社區服務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但實際上,資金使用僅僅以「定期向社會公布募集資金的收入、支出使用情況」(《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章程》第19條第2 款)的形式告知公民,將會由於缺乏透明度和可信度而失去人們對它的支持。

社會福利有獎募捐是由國家組織實施、動員社會力量,籌集社會福利資金的公益活動,資金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各級社會福利募捐委員會及其職能機構的組成人員除了政府官員外,應該按一定比例吸收社會福利企業、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社區中群眾推選出的代表參加,以強化資金收支的透明度和監督,使募集來的資金真正發揮它應發揮的功能。

(4)假肢科研和生產

1979年9月公布的《按照專業化協作的原則, 實行假肢標准零部件專業化生產的方案》和《假肢科學研究和新產品研製規劃》,為提高我國假肢生產水平,促進假肢生產向現代化發展,保障殘疾人使用安全,提高殘疾人處理日常生活事務和參與社會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國有肢殘人755萬,他們當中需要安裝假肢的約有45萬, 需要安裝矯形器的約有 14萬人,合計約60萬人。除民政部門直屬的40多家國有假肢矯形器生產單位外,還有屬於衛生系統、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及個體私營的約200 家生產企業。(註:張鈺:《事關殘疾人生命質量的大事》,《中國社會報》1996年7月17日第2版。)這200 家生產企業中有些不具備假肢業從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獲得了假肢與矯形器的裝配營業執照,開辦假肢企業,生產不合格的假肢和矯形器;還有人冒充「高級假肢技師」或「高級工程師」,騙取殘疾人的信任。這些企業和個人的產品和行為嚴重地損害了殘疾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假肢行業是為肢殘人生產裝配假肢、矯形器等康復器具的特殊行業。把現代科學技術引入假肢與矯形器行業,同時不斷提高製作師業務水平,以達到適應現代化水平的標准,已成為事關殘疾人生命質量的大事。1997年4月16 日民政部公布了《假肢與矯形器製作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正是順應假肢生產規范化,科學化的需要和殘疾人要求而制定的。它對於控制和制裁假肢生產中的違法行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將發生有力的保障作用。據《中國社會報》1997年7月8日報導,民政部將成立「全國假肢與矯形器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發布「考試辦法」和「考試大綱」,並在年底舉行考試。並從明年起將推行注冊假肢與矯形器製作師制度。

2.職工福利的改革與完善

改革開放以來,對職工福利改革幅度較大的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這一改革的重大意義在於:一改過去把住宅作為福利進行無償分配的制度,而將住宅作為商品納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運行軌道,使其通過市場交換進入消費領域。這樣會對社會生產、流通和消費發生重大影響,最終將改革城鎮職工生活消費結構。住房制度改革將使職工用勞動收入等價交換所需住房,改變過去高福利、低房租的分配製度造成的種種弊端,反過來又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此外,國家對職工福利基金提取辦法也作了適當調整。職工福利基金是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由企業按職工工資一定比例提取,然後用於職工醫療費、喪葬費、生活困難補助以及集體福利設施等方面。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福利基金幾經改革,到 1954年基本穩定下來。企業職工福利基金1969年以前按工資總額8%提取;從1969年起, 按工資總額11%提取,並直接計入成本。1992年財政部發布的《關於提高國營企業職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調整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教育經費計劃基數的通知》規定:按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福利費,按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各種獎金後的14%從成本中提取。當前在企業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上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提取的辦法不合理。目前職工收入結構已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獎金收入已佔到收入總數的一半左右,如果按標准工資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數額會很小;新老企業因年齡結構比例不同,因此在新企業,因年輕職工多,工資總額偏低,因之提取得少,而在老企業則提取得多,這樣實際需要與提取額相差太大;二是使用的范圍不科學。由於福利基金提取數額小,因此不能滿足職工對基本集體福利設施的需求,例如幼兒園、托兒所、理發室、浴室等;一些不屬於福利項目的費用如醫療費、喪葬費、獨生子女補助又從福利基金中開支,尤其是數額龐大的醫療費,擠佔了福利基金,使福利基金的使用受到嚴重影響。針對以上問題,應採取以下對策:第一,在福利基金提取上,可以採取把職工福利分為共享和變動兩部分,共享部分主要用於生活方面的需要,變動部分用於發展需要。共享部分按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變動部分從稅後利潤中提取。這樣,經濟效益差的單位可保障職工基本福利,經濟效益好的單位可以為職工全面發展提供更多福利保障;第二,在福利基金的使用上,應將屬於社會保險范疇的醫療費從福利基金中劃出去,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支付;獨生子女津貼另行安排項目支出;各福利設施工作人員的工資並入職工工資,不應再從福利基金中支付。(註:《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總覽》,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4頁。)

3.社區服務的改革與完善

社區服務業是在改革開放中發展起來的新興社會服務業,是在政府倡導下,為滿足社會成員多種需求,以街道、鎮和居委會的社區組織為依託,具有社會福利性的居民服務業,是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一個重要行業。

從1987年民政部倡導興辦社區服務業以來,社區服務在全國大中城市已初具規模,到1992年,各類社區服務設施已達11.2萬個,為適應政府職能轉變,企業經營機制轉變,實現社會福利社會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到本世紀末,社區服務業要達到如下目標:基本建成條件經濟成分並存、服務門類齊全、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較高的社區服務網路。社區服務業產值每年要以13.6%的速度增長;每千人口擁有的服務網點要有很大增長,各類社區服務設施達到26萬個;85%以上街道興辦一所社區服務中心,一所老年公寓、一所殘疾人收托所和一所以上托幼機構。

B. 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社會福利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Social Welfare Ecation Foundation,縮寫:CSW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以人為本,扶危濟困、助學育人。幫助困境中群體接受職業教育,重樹生活信心。幫助老年人和孤殘兒童改善教育和生活狀況,回歸主流社會。支持相關教育機構培養社會管理專業人才,推動和諧社會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注冊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00萬元。來源於發起單位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 北京市宣武區白廣路7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社會福利機構兒童、殘障兒童、孤兒和貧困家庭兒童,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二)支持社會老年福利機構和困境中的老年群體,改善教育和生活質量;
(三)支持貧困地區、災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解決在社會福利教育事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
(四)開展或資助與社會福利教育相關的公益文化宣傳活動;
(五)開展與社會福利教育相關的國際合作與業務交流;
(六)支持社會管理與社會福利方面的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培養社會管理人才;
(七)支持和開展社會福利理論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八)本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認同本基金會的宗旨、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二)具有相關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擁有較好的個人聲望;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受本基金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
(五)執行本基金會決議;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工資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發生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負責全面工作。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①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③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④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資金和財產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資助、撥款或由政府委託管理的資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本基金會公益活動業務范圍內的工作;
(二)基金會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三)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10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或單位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社會福利方面的支出。
(二)經業務主管單位支付給國家或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救濟、救災應急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2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C. 社會福利的資金有哪幾部分組成

由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助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等組成。其中,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又分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中養老保險基金數額最大,在整個社會保險制度中佔有重要地位。

D. 關於我國的社會福利制度

論我國社會福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作者:劉翠霄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社會福利制度與社會保障其他項目(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優撫安置等)逐步進行改革,到目前社會福利在保障范圍、享受待遇的條件和待遇標准、福利資金的籌措等方面都有了較大的發展和完善,並逐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更好地發揮它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的作用。
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對社會福利制度中不適應的情況表現出強烈的改革要求,逐步完善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福利制度,是擺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項嚴峻而艱巨的任務。
1.社會福利事業的改革與完善
(1)社會福利企業
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社會福利生產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依靠社會力量,得以迅速發展,它在解決殘疾人就業,改善殘疾人生活,提高殘疾人社會地位、促進社會安定團結、為國家創造財富,為開展殘疾人職業康復等方面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進入九十年代以後,由於社會福利生產發展的某些外部環境發生了變化,行業之間,企業之間競爭日益加劇,福利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斷處於劣勢;「八五」期間,宏觀調控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使一些福利企業舉步維艱;價格、醫療、住房、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都超出福利企業內部的消化能力;「三角債」的困擾、國家信貸規模的控制也使福利企業的發展受到嚴重製約。所有這些都使社會福利企業面臨越來越嚴重的考驗。
就社會福利企業自身來說,企業職工素質普遍偏低。有的福利企業管理人員素質不高,管理意識落後,缺乏科學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有的基礎工作薄弱,規章制度不健全,經濟責任制不完善,沒有切實的經營戰略和長遠目標;有的商品經濟意識和市場觀念不強,在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技術改造、人員培訓等方面措施不得力;部分民政直屬福利企業內部的「大鍋飯」和「鐵飯碗」的機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同時,各級民政部門現有的管理機構、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與目前福利生產的發展規模難以適應。管理粗放、管理不適應發展的需要,已經成為影響和制約福利生產鞏固和發展的主要因素。
為此,民政部於1992年1月4日發布了《關於加強社會福利生產管理工作的決定》,該決定有以下幾項改革內容:1.加強民政部門的宏觀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轉變職能和政企分開的原則,設立統一的專門的行政管理機構;民政部門每年對社會福利企業進行一次檢查和認定,把安置殘疾職工的比例、殘疾職工定崗和上崗情況以及殘疾職工的勞保福利待遇作為年檢的重要內容;加強福利生產管理費的徵收和稅收減免金使用的監督工作。2.落實和完善扶持保護政策。爭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對適合殘疾人特別是盲人生產的產品,優先安排或調劑給福利企業生產。組織專家論證,逐步確定某些產品由福利企業生產。各專業銀行和金融機構對福利企業貸款利息實行下浮20%的優惠。對福利企業所需原材料,由計劃和物資部門保證供應。3.進行技術改造和產品結構調整。以國家產業政策為依據,調整產品結構,開發一批新產品和拳頭產品;要發展創匯產品,形成一批外向型企業。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門每年從中募委資金中拿出1/3(1000萬元),用於福利企業技改貸款貼息。4.重視人員培養和人才開發,不斷提高幹部和職工的管理素質和技術素質。6.強化福利企業管理。包括加強企業管理基礎工作、抓好質量管理工作、搞好營銷工作等。
(2)公辦社會福利機構
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因此首要的問題是覆蓋面窄、保障范圍小。就拿sos村來說,我國目前在天津、煙台、 齊齊哈爾等地建立了sos村,這三地共收養孤兒400餘名;再說兒童福利院,諾大北京僅有兩所兒童福利院。由此可見絕大多數孤殘兒童或流落社會或由家庭撫養。公辦社會福利機構是社會福利發展的終極目標,在國家財力不足的情況下,國家擔保發展社區服務,填補社會福利機構之不足。因此,要發展社會福利機構最根本的是增強國力,這是一個長期任務。
另外,對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組織、職權義務、收容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等,除了《殘疾人社會保障法》在第六章第43條作了原則性規定外,國家沒有制定單行法規規范這方面的社會關系。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發展緩慢的又一個原因。因此,國家應加強公辦社會福利機構方面的立法,明確規定在什麼情況下應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收容人員的條件,提供哪些保障、解除收容條件、對有條件的收容人員的司法保護等等,用立法形式促進這項事業發展。
(3)社會福利有獎募捐
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由各地具體舉辦,各地將籌集來的資金按規定比例上繳、留成、使用,為地方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作出了貢獻。1994年12月民政部發布了《中國福利彩票管理辦法》,對福利彩票的發行與銷售、資金使用、監督與處罰等內容作了規定,使福利彩票的管理與運行有法可依。但是該辦法第六章監督與處罰中三條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最終影響該辦法適用的社會效果。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按照民政部1994年12月發布的《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第8條第4款的規定:「社會福利資金主要用於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幫助有特殊困難的人,支持社區服務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但實際上,資金使用僅僅以「定期向社會公布募集資金的收入、支出使用情況」(《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章程》第19條第2 款)的形式告知公民,將會由於缺乏透明度和可信度而失去人們對它的支持。
社會福利有獎募捐是由國家組織實施、動員社會力量,籌集社會福利資金的公益活動,資金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各級社會福利募捐委員會及其職能機構的組成人員除了政府官員外,應該按一定比例吸收社會福利企業、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社區中群眾推選出的代表參加,以強化資金收支的透明度和監督,使募集來的資金真正發揮它應發揮的功能。
(4)假肢科研和生產
1979年9月公布的《按照專業化協作的原則, 實行假肢標准零部件專業化生產的方案》和《假肢科學研究和新產品研製規劃》,為提高我國假肢生產水平,促進假肢生產向現代化發展,保障殘疾人使用安全,提高殘疾人處理日常生活事務和參與社會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國有肢殘人755萬,他們當中需要安裝假肢的約有45萬, 需要安裝矯形器的約有14萬人,合計約60萬人。除民政部門直屬的40多家國有假肢矯形器生產單位外,還有屬於衛生系統、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及個體私營的約200 家生產企業。(註:張鈺:《事關殘疾人生命質量的大事》,《中國社會報》1996年7月17日第2版。)這200 家生產企業中有些不具備假肢業從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獲得了假肢與矯形器的裝配營業執照,開辦假肢企業,生產不合格的假肢和矯形器;還有人冒充「高級假肢技師」或「高級工程師」,騙取殘疾人的信任。這些企業和個人的產品和行為嚴重地損害了殘疾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假肢行業是為肢殘人生產裝配假肢、矯形器等康復器具的特殊行業。把現代科學技術引入假肢與矯形器行業,同時不斷提高製作師業務水平,以達到適應現代化水平的標准,已成為事關殘疾人生命質量的大事。1997年4月16 日民政部公布了《假肢與矯形器製作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正是順應假肢生產規范化,科學化的需要和殘疾人要求而制定的。它對於控制和制裁假肢生產中的違法行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將發生有力的保障作用。據《中國社會報》1997年7月8日報導,民政部將成立「全國假肢與矯形器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發布「考試辦法」和「考試大綱」,並在年底舉行考試。並從明年起將推行注冊假肢與矯形器製作師制度。
2.職工福利的改革與完善
改革開放以來,對職工福利改革幅度較大的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這一改革的重大意義在於:一改過去把住宅作為福利進行無償分配的制度,而將住宅作為商品納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運行軌道,使其通過市場交換進入消費領域。這樣會對社會生產、流通和消費發生重大影響,最終將改革城鎮職工生活消費結構。住房制度改革將使職工用勞動收入等價交換所需住房,改變過去高福利、低房租的分配製度造成的種種弊端,反過來又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此外,國家對職工福利基金提取辦法也作了適當調整。職工福利基金是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由企業按職工工資一定比例提取,然後用於職工醫療費、喪葬費、生活困難補助以及集體福利設施等方面。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福利基金幾經改革,到1954年基本穩定下來。企業職工福利基金1969年以前按工資總額8%提取;從1969年起, 按工資總額11%提取,並直接計入成本。1992年財政部發布的《關於提高國營企業職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調整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教育經費計劃基數的通知》規定:按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福利費,按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各種獎金後的14%從成本中提取。當前在企業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上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提取的辦法不合理。目前職工收入結構已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獎金收入已佔到收入總數的一半左右,如果按標准工資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數額會很小;新老企業因年齡結構比例不同,因此在新企業,因年輕職工多,工資總額偏低,因之提取得少,而在老企業則提取得多,這樣實際需要與提取額相差太大;二是使用的范圍不科學。由於福利基金提取數額小,因此不能滿足職工對基本集體福利設施的需求,例如幼兒園、托兒所、理發室、浴室等;一些不屬於福利項目的費用如醫療費、喪葬費、獨生子女補助又從福利基金中開支,尤其是數額龐大的醫療費,擠佔了福利基金,使福利基金的使用受到嚴重影響。針對以上問題,應採取以下對策:第一,在福利基金提取上,可以採取把職工福利分為共享和變動兩部分,共享部分主要用於生活方面的需要,變動部分用於發展需要。共享部分按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變動部分從稅後利潤中提取。這樣,經濟效益差的單位可保障職工基本福利,經濟效益好的單位可以為職工全面發展提供更多福利保障;第二,在福利基金的使用上,應將屬於社會保險范疇的醫療費從福利基金中劃出去,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支付;獨生子女津貼另行安排項目支出;各福利設施工作人員的工資並入職工工資,不應再從福利基金中支付。(註:《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總覽》,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4頁。)
3.社區服務的改革與完善
社區服務業是在改革開放中發展起來的新興社會服務業,是在政府倡導下,為滿足社會成員多種需求,以街道、鎮和居委會的社區組織為依託,具有社會福利性的居民服務業,是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一個重要行業。
從1987年民政部倡導興辦社區服務業以來,社區服務在全國大中城市已初具規模,到1992年,各類社區服務設施已達11.2萬個,為適應政府職能轉變,企業經營機制轉變,實現社會福利社會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到本世紀末,社區服務業要達到如下目標:基本建成條件經濟成分並存、服務門類齊全、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較高的社區服務網路。社區服務業產值每年要以13.6%的速度增長;每千人口擁有的服務網點要有很大增長,各類社區服務設施達到26萬個;85%以上街道興辦一所社區服務中心,一所老年公寓、一所殘疾人收托所和一所以上托幼機構。
為了實現以上目標,規范社區服務業,避免其出現隨意性、主觀性、不穩性的弊端,民政部、國家計委、國家體改委、國家教委、財政部、人事部、勞動部、建設部、衛生部、國家體委、國家計生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老齡委十四家於1993年8月27 日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快發展社區服務業的意見》。《意見》對社區服務業的任務、社區服務業的統籌規劃、對社區服務業的扶持、社區服務業發展資金籌措、社區服務價格體系的建立、社區服務業的管理等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具有重要的引導、指導作用。
但是,《意見》由於過於原則,因此只有指導作用,而沒有規范作用,不能真正起到為社區服務業發展保駕護航的作用。這就需要將其中主要內容逐步制定成有約束力的、操作性強的規范性文件。例如,《意見》五中規定的「統籌規劃社區服務業」,應對各級計劃部門將發展社區服務業資金、勞動力、用地列入當地計劃的條件、申請及審批程序、司法救濟等問題按照社區服務所具有的社會福利性的特點作出於普通服務業要求不同的規定。此外,對社區服務業的扶持、價格體系等,也應從它所具有的福利性、群眾性、服務性、區域性特點以及先社會效益後經濟效益的開辦宗旨出發,作出一些有助於它發展的規定。

E. 保監會發改部 批籌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
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94項)
1物業管理師注冊執業資格認定住房城鄉建設部無《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
2期貨交易場所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審批證監會無《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3期貨交易場所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審批證監會無《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4期貨交易場所合並、分立或者解散審批證監會無《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7號)
5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新增股東或原股東轉讓所持股份審批證監會無《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6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收費審批證監會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65號)
7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使用審批證監會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發〔2000〕22號)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辦法》(證監發〔2006〕65號)
8證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證監會無《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號)
9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上市新的交易品種審批證監會無《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89號)
10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審核證監會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1保險公司股權轉讓及改變組織形式審批保監會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2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審批保監會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30號)
13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設立、合並、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審批保監會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4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審批保監會無《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保監發〔2011〕39號)
15保險公司可投資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核準保監會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16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審批保監會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6號)
17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審批保監會無《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29號)
18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工業和信息化部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鉻化合物生產建設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15號)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19軟體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及產品的登記備案工業和信息化部無《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
《軟體產品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9號)
《軟體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電子〔2013〕487號)
20對財政有影響的臨時特案減免稅審批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1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審批財政部無《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辦法》(財發〔2008〕4號)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呆賬核銷和延期還款辦法》(財發〔2008〕61號)
22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核財政部無《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關於豁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10〕278號)
23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認定財政部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財政部令第61號)
24境外(包括港澳台)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審批財政部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
25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審批稅務總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26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稅務總局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
27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免徵增值稅審核稅務總局
同級財政、糧食部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28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免稅項目的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增值稅免稅資格審核稅務總局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
29拍賣行拍賣免徵增值稅貨物審批稅務總局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0號)
30營改增後隨軍家屬優惠政策審批稅務總局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1營改增後軍隊轉業幹部優惠政策審批稅務總局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2營改增後城鎮退役士兵優惠政策審批稅務總局民政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33消費稅稅款抵扣審核稅務總局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
34成品油消費稅征稅范圍認定稅務總局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7號)
35主管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適用行業及所適用的利潤率審核稅務總局無《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19號)
36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選擇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稅務總局無《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37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變更審批稅務總局無《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38國防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及實施審批國家國防科工局無《國防專利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8號)
39全國性社會團體籌備審批民政部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40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審批民政部無《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8〕124號)
41獸葯生產許可證核發農業部無《獸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42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機構資質認定水利部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
43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年度計劃審批水利部無《關於進一步加強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辦農經〔2005〕806號)
44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年度計劃審批水利部無《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
45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批中國人民銀行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19號)
46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或重大自然災害臨時增加採伐限額審批國家林業局無《國務院批轉林業局關於全國「十二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審核意見的通知》(國發〔2011〕3號)47進入林業部門管理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從事教學實習、參觀考察、拍攝影片、登山等活動審批國家林業局無《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48啟動實施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審批國家林業局無《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3號)取消
49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設任務調整審批國家林業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於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
50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設任務調整審批國家林業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關於下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的通知》(發改投資〔2011〕1620號)
51跨區域重點推廣示範項目審批國家林業局無《中央財政林業科技推廣示範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9〕289號)
52省級退耕還林年度實施方案審核國家林業局無《退耕還林條例》(國務院令第367號)
53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審批國家林業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水利部
《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發改西部〔2010〕1382號)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財農〔2007〕327號)
54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審批國家林業局無《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
《自然保護區生態旅遊規劃技術規程》(GB/T20416-200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63號)
《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林護發〔2005〕55號)
55海域海岸帶整治修復項目(海域類)審批國家海洋局無《國務院關於全國海洋功能區劃(2011-2020年)的批復》(國函〔2012〕13號)取消
56國務院批準的用島項目建築物和設施登記核准國家海洋局無《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辦法》(國海島字〔2010〕775號)
《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國海島字〔2011〕225號)
57海島整治修復項目實施方案審批國家海洋局無《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0〕44號)
58海島整治修復項目驗收國家海洋局無《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491號)
59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認定教育部無《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機構工作的意見》(教技發廳〔2004〕1號)
60地質資料延期匯交審批國土資源部無《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61土地調查實施方案核准國土資源部無《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518號)62礦產地儲備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審批國土資源部無《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1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關於開展礦產地儲備試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28號)
6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查閱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審查國土資源部無《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16號)
64省、自治區、直轄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審核國土資源部無《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
65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產地名錄審批國土資源部無《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80號)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
66國土資源部科技平台建設審批國土資源部無《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
《關於組織開展國土資源部野外科學觀測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設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213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科技創新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13〕72號)
67整裝勘查區設置審批國土資源部無《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1〕57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快推進整裝勘查實現找礦重大突破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140號)68調整礦產勘查風險分類審批國土資源部無《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管理促進整裝勘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55號)
69船舶污染物清除作業單位資質認定交通運輸部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70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保證證書核發交通運輸部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1號)
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機構
71水運工程監理甲級企業資質認定交通運輸部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72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運輸審批交通運輸部無《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73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人員資格認可交通運輸部無《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子項「裝卸管理人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子項「申報人員資格認可」和「集裝箱現場檢查員資格認可」下放至省級及以下海事管理機構
74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機構、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評價(甲級)機構認定國家衛生計生委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關於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
75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科研項目審查國家衛生計生委無《病原微生物實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
76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延期繳納審批海關總署無《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392號)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取消原由直屬海關審批
77關稅及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納金減免審批海關總署無《海關稅款滯納金減免暫行規定》(署稅發〔2012〕437號)
78計量檢定員資格核准質檢總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79設備監理單位甲級資格證書核發質檢總局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質監部門
80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注冊登記質檢總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81國家級裁判員審批體育總局無《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1999〕153號)
82民用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生產許可(PC)中國民航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1987年5月4日國務院發布)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3民航計量檢定員資格認可中國民航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4航空營運人運輸危險品資格批准中國民航局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5民用航空器特許飛行資格認可中國民航局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6航空安全員資格認定中國民航局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7民航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和改制審核中國民航局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下放至民航地區管理局
88民用航空器地址編碼指配中國民航局無《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89軍工產品儲存庫一級風險等級認定和技術防範工程方案審核及工程驗收公安部
國家國防科工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90航行港澳船舶證明書核發公安部無《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91一級文物系統風險單位安全技術防範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驗收公安部無《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7-2002)
92麻醉葯品、第一類精神葯品和第二類精神葯品原料葯定點生產審批食品葯品監管總局無《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管部門
93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審批中國氣象局無《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
下放至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94商用密碼科研單位審批國家密碼局無《商用密碼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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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資金管理辦法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證資金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1.公司設立資金管理部,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辦理各二級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劑和資金管理工作。
2.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與下屬公司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系,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客戶關系。
第三條 存款管理
公司內各二級公司除在附近銀行保留一個存款戶,辦理小額零星結算外,必須在資金部開設存款賬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在資金部的結算量和旬、月末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10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支付必須在資金管理部辦理,特殊情況需專題報告,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第四條 借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1.借款和擔保限額。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應在每年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報資金管理部,資金管理部根據公司的年度任務,經營發展規劃,資金來源以及各二級公司的資金效益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總公司及二級公司定額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額以及為二級公司信用擔保的最高限額,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年度中,資金管理部將嚴格按照限額計劃控制各二級公司借款規模,如因經營發展,貸款或擔保超限額的,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限額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經資金管理部審查核實後,提出意見,報財委、董事會審批追加。
2.集團內借款的審批。凡集團內借款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外幣按記賬匯率折算,下同)以內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同意後,報財務總監審批;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財務總監加簽同意後報董事長審批。
3.擔保的審批。各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擔保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擔保額在300--21000萬萬元的,由財務總監核准,董事長審批。擔保額在21000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財務總監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並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借款擔保審批後,由資金部辦理具體手續。對外擔保,由資金部審核,財務總監和總裁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 其他業務的審批
1.領用空白支票。在資金部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可以向資金部領用空白支票,每次領用張數不超5張,每張空白支票限額不超過5萬元,由資金部辦理,領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在資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匯調劑。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資金部統一辦理,特殊情況需自行調劑的,一律報財務審批,審批同意後,方可自行辦理。
3.利息的減免。凡需要減免集團內借款利息,金額在5.1萬元以內的,由資金部審查同意,報財委審批,金額超過5.1萬元,必須落實彌補渠道,並經分管副總經理加簽後,報財委審批。
第六條 資金管理和檢查
查情況,定期向財委、總經理、董事長作專題報告。
1.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2.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資金部的結算情況;
3.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在銀行存款和在資金部存款的對賬工作;
4.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____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 統計報表
各二級公司必須在旬後一日內向資金部報送旬末在銀行存款、借款、結算業務統計表,資金部匯總後於旬後兩日內報財委、總經理、董事長。資金部要及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並且每兩天向財務總監及副總監報一次存款余額表。

G. 關於社會福利金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社會福利制度與社會保障其他項目(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優撫安置等)逐步進行改革,到目前社會福利在保障范圍、享受待遇的條件和待遇標准、福利資金的籌措等方面都有了較大的發展和完善,並逐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更好地發揮它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的作用。

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對社會福利制度中不適應的情況表現出強烈的改革要求,逐步完善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福利制度,是擺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項嚴峻而艱巨的任務。

1.社會福利事業的改革與完善

(1)社會福利企業

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社會福利生產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依靠社會力量,得以迅速發展,它在解決殘疾人就業,改善殘疾人生活,提高殘疾人社會地位、促進社會安定團結、為國家創造財富,為開展殘疾人職業康復等方面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進入九十年代以後,由於社會福利生產發展的某些外部環境發生了變化,行業之間,企業之間競爭日益加劇,福利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斷處於劣勢;「八五」期間,宏觀調控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使一些福利企業舉步維艱;價格、醫療、住房、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都超出福利企業內部的消化能力;「三角債」的困擾、國家信貸規模的控制也使福利企業的發展受到嚴重製約。所有這些都使社會福利企業面臨越來越嚴重的考驗。

就社會福利企業自身來說,企業職工素質普遍偏低。有的福利企業管理人員素質不高,管理意識落後,缺乏科學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有的基礎工作薄弱,規章制度不健全,經濟責任制不完善,沒有切實的經營戰略和長遠目標;有的商品經濟意識和市場觀念不強,在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應用、技術改造、人員培訓等方面措施不得力;部分民政直屬福利企業內部的「大鍋飯」和「鐵飯碗」的機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同時,各級民政部門現有的管理機構、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與目前福利生產的發展規模難以適應。管理粗放、管理不適應發展的需要,已經成為影響和制約福利生產鞏固和發展的主要因素。

為此,民政部於1992年1月4日發布了《關於加強社會福利生產管理工作的決定》,該決定有以下幾項改革內容:1.加強民政部門的宏觀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轉變職能和政企分開的原則,設立統一的專門的行政管理機構;民政部門每年對社會福利企業進行一次檢查和認定,把安置殘疾職工的比例、殘疾職工定崗和上崗情況以及殘疾職工的勞保福利待遇作為年檢的重要內容;加強福利生產管理費的徵收和稅收減免金使用的監督工作。2.落實和完善扶持保護政策。爭取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對適合殘疾人特別是盲人生產的產品,優先安排或調劑給福利企業生產。組織專家論證,逐步確定某些產品由福利企業生產。各專業銀行和金融機構對福利企業貸款利息實行下浮20%的優惠。對福利企業所需原材料,由計劃和物資部門保證供應。3.進行技術改造和產品結構調整。以國家產業政策為依據,調整產品結構,開發一批新產品和拳頭產品;要發展創匯產品,形成一批外向型企業。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門每年從中募委資金中拿出1/3 (1000萬元),用於福利企業技改貸款貼息。4.重視人員培養和人才開發,不斷提高幹部和職工的管理素質和技術素質。6.強化福利企業管理。包括加強企業管理基礎工作、抓好質量管理工作、搞好營銷工作等。

(2)公辦社會福利機構

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由於國家財力有限,因此首要的問題是覆蓋面窄、保障范圍小。就拿sos村來說,我國目前在天津、煙台、 齊齊哈爾等地建立了sos村,這三地共收養孤兒400餘名;再說兒童福利院,諾大北京僅有兩所兒童福利院。由此可見絕大多數孤殘兒童或流落社會或由家庭撫養。公辦社會福利機構是社會福利發展的終極目標,在國家財力不足的情況下,國家擔保發展社區服務,填補社會福利機構之不足。因此,要發展社會福利機構最根本的是增強國力,這是一個長期任務。

另外,對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的組織、職權義務、收容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等,除了《殘疾人社會保障法》在第六章第43條作了原則性規定外,國家沒有制定單行法規規范這方面的社會關系。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發展緩慢的又一個原因。因此,國家應加強公辦社會福利機構方面的立法,明確規定在什麼情況下應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收容人員的條件,提供哪些保障、解除收容條件、對有條件的收容人員的司法保護等等,用立法形式促進這項事業發展。

(3)社會福利有獎募捐

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由各地具體舉辦,各地將籌集來的資金按規定比例上繳、留成、使用,為地方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作出了貢獻。1994年12月民政部發布了《中國福利彩票管理辦法》,對福利彩票的發行與銷售、資金使用、監督與處罰等內容作了規定,使福利彩票的管理與運行有法可依。但是該辦法第六章監督與處罰中三條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最終影響該辦法適用的社會效果。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按照民政部1994年 12月發布的《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第8條第4款的規定:「社會福利資金主要用於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幫助有特殊困難的人,支持社區服務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但實際上,資金使用僅僅以「定期向社會公布募集資金的收入、支出使用情況」(《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員會章程》第19條第2 款)的形式告知公民,將會由於缺乏透明度和可信度而失去人們對它的支持。

社會福利有獎募捐是由國家組織實施、動員社會力量,籌集社會福利資金的公益活動,資金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各級社會福利募捐委員會及其職能機構的組成人員除了政府官員外,應該按一定比例吸收社會福利企業、公辦社會福利機構、社區中群眾推選出的代表參加,以強化資金收支的透明度和監督,使募集來的資金真正發揮它應發揮的功能。

(4)假肢科研和生產

1979年9月公布的《按照專業化協作的原則, 實行假肢標准零部件專業化生產的方案》和《假肢科學研究和新產品研製規劃》,為提高我國假肢生產水平,促進假肢生產向現代化發展,保障殘疾人使用安全,提高殘疾人處理日常生活事務和參與社會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國有肢殘人755萬,他們當中需要安裝假肢的約有45萬, 需要安裝矯形器的約有 14萬人,合計約60萬人。除民政部門直屬的40多家國有假肢矯形器生產單位外,還有屬於衛生系統、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及個體私營的約200 家生產企業。(註:張鈺:《事關殘疾人生命質量的大事》,《中國社會報》1996年7月17日第2版。)這200 家生產企業中有些不具備假肢業從業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獲得了假肢與矯形器的裝配營業執照,開辦假肢企業,生產不合格的假肢和矯形器;還有人冒充「高級假肢技師」或「高級工程師」,騙取殘疾人的信任。這些企業和個人的產品和行為嚴重地損害了殘疾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假肢行業是為肢殘人生產裝配假肢、矯形器等康復器具的特殊行業。把現代科學技術引入假肢與矯形器行業,同時不斷提高製作師業務水平,以達到適應現代化水平的標准,已成為事關殘疾人生命質量的大事。1997年4月16 日民政部公布了《假肢與矯形器製作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正是順應假肢生產規范化,科學化的需要和殘疾人要求而制定的。它對於控制和制裁假肢生產中的違法行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將發生有力的保障作用。據《中國社會報》1997年7月8日報導,民政部將成立「全國假肢與矯形器執業資格考試委員會」,發布「考試辦法」和「考試大綱」,並在年底舉行考試。並從明年起將推行注冊假肢與矯形器製作師制度。

2.職工福利的改革與完善

改革開放以來,對職工福利改革幅度較大的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這一改革的重大意義在於:一改過去把住宅作為福利進行無償分配的制度,而將住宅作為商品納入有計劃的商品經濟運行軌道,使其通過市場交換進入消費領域。這樣會對社會生產、流通和消費發生重大影響,最終將改革城鎮職工生活消費結構。住房制度改革將使職工用勞動收入等價交換所需住房,改變過去高福利、低房租的分配製度造成的種種弊端,反過來又推進住房制度改革。

此外,國家對職工福利基金提取辦法也作了適當調整。職工福利基金是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由企業按職工工資一定比例提取,然後用於職工醫療費、喪葬費、生活困難補助以及集體福利設施等方面。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福利基金幾經改革,到 1954年基本穩定下來。企業職工福利基金1969年以前按工資總額8%提取;從1969年起, 按工資總額11%提取,並直接計入成本。1992年財政部發布的《關於提高國營企業職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調整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教育經費計劃基數的通知》規定:按規定列入成本的職工福利費,按職工工資總額扣除各種獎金後的14%從成本中提取。當前在企業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上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提取的辦法不合理。目前職工收入結構已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獎金收入已佔到收入總數的一半左右,如果按標准工資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數額會很小;新老企業因年齡結構比例不同,因此在新企業,因年輕職工多,工資總額偏低,因之提取得少,而在老企業則提取得多,這樣實際需要與提取額相差太大;二是使用的范圍不科學。由於福利基金提取數額小,因此不能滿足職工對基本集體福利設施的需求,例如幼兒園、托兒所、理發室、浴室等;一些不屬於福利項目的費用如醫療費、喪葬費、獨生子女補助又從福利基金中開支,尤其是數額龐大的醫療費,擠佔了福利基金,使福利基金的使用受到嚴重影響。針對以上問題,應採取以下對策:第一,在福利基金提取上,可以採取把職工福利分為共享和變動兩部分,共享部分主要用於生活方面的需要,變動部分用於發展需要。共享部分按職工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變動部分從稅後利潤中提取。這樣,經濟效益差的單位可保障職工基本福利,經濟效益好的單位可以為職工全面發展提供更多福利保障;第二,在福利基金的使用上,應將屬於社會保險范疇的醫療費從福利基金中劃出去,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支付;獨生子女津貼另行安排項目支出;各福利設施工作人員的工資並入職工工資,不應再從福利基金中支付。(註:《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總覽》,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4頁。)

3.社區服務的改革與完善

社區服務業是在改革開放中發展起來的新興社會服務業,是在政府倡導下,為滿足社會成員多種需求,以街道、鎮和居委會的社區組織為依託,具有社會福利性的居民服務業,是社會保障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一個重要行業。

從1987年民政部倡導興辦社區服務業以來,社區服務在全國大中城市已初具規模,到1992年,各類社區服務設施已達11.2萬個,為適應政府職能轉變,企業經營機制轉變,實現社會福利社會辦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到本世紀末,社區服務業要達到如下目標:基本建成條件經濟成分並存、服務門類齊全、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較高的社區服務網路。社區服務業產值每年要以13.6%的速度增長;每千人口擁有的服務網點要有很大增長,各類社區服務設施達到26萬個;85%以上街道興辦一所社區服務中心,一所老年公寓、一所殘疾人收托所和一所以上托幼機構。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H. 公司最近在做內部員工關愛基金的項目,請問這個項目的財務要如何管理呢有相關的管理制度可以參考嗎

是說公司要提供內部員工關愛基金,專款專用,用於關愛員工么?
看起來應該是屬於職工福利的一部分。
目前職工福利費是實報實銷的。
你可以設置科目進行單獨的核算,不過如果是計提而不是實際支出的話,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稅務應該是不認的,需要做納稅調增。
個人感覺關愛基金項目的管理制度,不應該是由財務出的,你們公司關於這個應該會出相應的制度的,財務根據制度進行科目的設置、核算及用款管理。
公司會不會單獨設置賬戶,基金的使用范圍是怎樣的,審批流程如何?這些詳細的規定,您的問題中都沒有涉及,僅就您的問題,只能想到這么多。僅供您參考。

I.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審批和執行

第八條 項目申請人在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時,參考全國社科規劃辦公布的經費資助額度,根據研究的需要編制項目概算;對評審後的擬立項項目,學科評審組審核概算,提出建議資助金額;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建議資助金額進行復核,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批。第九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在評審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向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發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立項通知書》。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項目預算,並根據要求填寫回執,於一個月內將列有預算的回執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凡無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執者,視為自動放棄資助,不再辦理撥款手續。第十條 項目預算編制要求:(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二)應根據項目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編制項目預算,並對主要用途和理由進行詳細說明。(三)編制項目預算應接受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審核。第十一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列有項目預算的回執進行審核,批准後將項目啟動經費撥付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統一管理,一般不能轉撥其它單位。如確需轉撥協作單位,應書面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協作單位不能在轉撥經費中提取管理費。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根據項目類別和完成期限,分期撥付。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3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書面報告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5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8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後期資助項目立項後撥付30-50%繼續研究經費,其餘經費待驗收合格後撥付給有關出版社資助出版。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批准後的項目預算,一般不能調整。確因項目研究需要進行調整,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一)項目預算總額調整,應當按照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調整金額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按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未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批准並報財務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標准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賬目,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並附上財務部門列印的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寫項目決算表。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名稱、成果形式改變;項目研究內容重大調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管理單位變更;未能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或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請示,經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檢查發現有重大事項變更未予報告者,暫停撥款,待報告並經審批後,再恢復撥款。第四章 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後,填寫回執,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開支計劃,在一個月內寄回全國社科規劃辦,無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辦理撥款手續。
全國社科規劃辦接到列有開支計劃的回執後,將項目經費撥到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帳戶,由所在單位統一管理。項目經費不分撥給項目研究成員個人。
第十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特別委託項目、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4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30%,其餘30%為預留經費。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70%,其餘30%為預留經費。預留經費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未通過驗收結項的,不予撥付。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劃自主支配項目經費。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1. 管理費:指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提取的管理費(特別委託項目和重點項目每項2000元,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每項1500元,不得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配管理費的比例可為3:2。
2. 資料費:指開展項目研究所需的資料收集、 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購置費等。
3. 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項目研究工作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開支的差旅費,其標准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港、澳、台的調研差旅費須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與課題有直接關系,確需赴國外調研的差旅費,須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4. 小型會議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舉行的小型研討會的經費開支。
5. 計算機及其輔助設備購置和使用費:因項目研究確需使用計算機,而項目負責人又確無計算機或其所在單位沒有配置或無法提供計算機的,經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批准後,可以購買一台計算機,其所有權歸所在單位。計算機使用費指上機費、錄入費以及用於項目研究的資料查詢、信息交流等上網費和軟體費用等。
6. 咨詢費:指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問卷、專家咨詢等支出的費用,提取額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經費的8%。
7. 印刷費:指項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費、列印費和謄寫費等。
第二十條 成果鑒定費(包括鑒定專家勞務費、鑒定材料郵寄費等)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撥付。根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分級鑒定辦法,重點項目最終成果的鑒定專家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核定撥付;一般項目、青年項目的成果鑒定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省社科規劃辦、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撥付。每位鑒定專家的勞務費根據最終成果形式和字數掌握在300—800元。
第二十一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其資助經費結余(包括預留經費)可用於項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其餘部分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繼續用於開展其他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在同等條件下,原項目負責人有優先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項目進行過程中,凡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項目重要事項變更者,暫停撥款。審批同意後,恢復撥款。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更換科研管理部門及財務管理部門,須經調出、調入單位和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同意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第二十四條 對因項目負責人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項目,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的剩餘部分;對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予以撤銷的項目,追回已撥經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歷年收支帳目,如實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下稱《結項審批書》)中的經費決算表,接受管理部門檢查。
第二十六條 自籌經費項目的經費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及本管理辦法的規定。自籌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省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受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對管理范圍內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行使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按財務制度要求,對項目資助經費的預算、決算和開支情況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務部門應妥善保存項目資助經費帳目和單據,以備上級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審計。
對於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地方和部門可給予配套資金予以支持。

J. > 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

機構所在領域:公益、慈善部門:項目管理部職位:項目官員工作地點::北京招聘人數:1機構名稱: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原名稱:中國社會福利教育基金會)職位描述: 1、參與相關公益項目工作,撰寫項目報告,監管、跟進項目的具體實施; 2、撰寫項目申請書、活動策劃書,項目宣傳推廣資料等; 3、參與項目執行、監督、評估、推廣,為項目及機構的發展提供建議; 4、完成其它交辦的任務。應聘條件:1、熱愛公益慈善事業,熟悉公益慈善行業;2、本科以上學歷;3、具有良好的團隊協作意識,吃苦耐勞,工作積極認真、責任心強,學習能力好;4、語言及文字表達能力強,善於開拓多方面的資源;5、認同本機構發展理念,能與機構共同成長;6、以下條件優先:英語流利,能夠自如溝通可勝任口譯、英語報告撰寫等工作。簡歷投遞:[email protected]機構所在領域:公益、慈善部門:基金管理部職位:會計工作地點::北京招聘人數:1機構名稱:中國社會福利基金會(原名稱:中國社會福利教育基金會)職位描述:1、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經理事會批准後貫徹執行;2、根據年度財務預算制定各部門年度績效考核方案,經秘書長批准後貫徹執行;3、審批理事會和秘書長授權范圍內的財務收支事項;4、根據會計核算資料,按月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分析,定期向秘書長和理事會報告財務核算和監督情況;5、根據年度會計決算結果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6、加強基金會財產物資監管,督促辦公用品和固定資產采購驗收、使用保管、清查盤點等制度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實物資產的管理、使用和相關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7、完成交辦的其他工作。應聘條件:1、熱愛公益慈善事業,熟悉公益慈善行業;2、思維清晰,且具有較強的溝通、組織和協調能力;3、為人真誠、踏實、有責任感,勇於接受挑戰;4、會計或經濟管理專業,初級及以上職稱;5、三年以上NGO或企業財務管理或會計管理工作經驗;6、熟練掌握會計准則、會計制度、會計實務及相關行業會計制度,熟悉經濟法規、財稅法規;7、具有較高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知識,能熟練應用財務分析技能,對資金活動、經濟運行情況進行有效分析;8...[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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