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基金會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1、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2、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3、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4、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
5、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6、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7、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徵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並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9、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以上規定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10、以上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㈡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三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 件。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 規定的條 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職條 件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十三條 規定的條 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㈢ 關於基金理財的
基金是1元起投的,不是1分。買1萬塊錢,除了手續費是沒有1萬份的。
㈣ 管理基金的基金
是FOF基金
FoF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FoF並不直接投資股票或債券,其投資范圍僅限於其他基金,通過持有其他證券投資基金而間接持有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產,它是結合基金產品創新和銷售渠道創新的基金新品種。一方面,FoF將多隻基金捆綁在一起,投資FoF等於同時投資多隻基金,但比分別投資的成本大大降低了;另一方面,與基金超市和基金捆綁銷售等純銷售計劃不同的是,FoF完全採用基金的法律形式,按照基金的運作模式進行操作;FoF中包含對基金市場的長期投資策略,與其他基金一樣,是一種可長期投資的金融工具。
目前,我國市場上獲准發行的FOF共有五個,分別是:招商基金寶、國信金理財經典組合、華泰紫金二號、光大陽光二號,廣發增強型基金優選
㈤ 關於基金的認識
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例如,信託投資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在現有的證券市場上的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潛能的特點。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假設您有一筆錢想投資債券、股票等這類證券進行增值,但自己又一無精力二無專業知識,而且你錢也不算多,就想到與其他10個人合夥出資,雇一個投資高手,操作大家合出的資產進行投資增值。但這裡面,如果10多個投資人都與投資高手隨時交涉,那時還不亂套,於是就推舉其中一個最懂行的牽頭辦這事。定期從大夥合出的資產中按一定比例提成給他,由他代為付給投資高手勞務費報酬,當然,他自己牽頭出力張羅大大小小的事,包括挨家跑腿,有關風險的事向高手隨時提醒著點,定期向大夥公布投資盈虧情況等等,不可白忙,提成中的錢也有他的勞務費。上面這些事就叫作合夥投資。
將這種合夥投資的模式放大100倍、1000倍,就是基金。
這種民間私下合夥投資的活動如果在出資人間建立了完備的契約合同,就是私募基金(在我國還未得到國家金融行業監管有關法規的認可)。
如果這種合夥投資的活動經過國家證券行業管理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審批,允許這項活動的牽頭操作人向社會公開募集吸收投資者加入合夥出資,這就是發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現在常見的基金。
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共擔投資風險、分享收益。
㈥ 關於基金的基礎知識
1、基金的概念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外匯、貨幣等金融工具投資,以獲得投資收益和資本增值。
2、基金的分類
按募集方式分: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按基金的用途分:(1) 證券投資基金(2) 創業基金(3) 對沖基金
3、證券投資基金的分類
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投資基金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
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司型投資基金和契約型投資基金;
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成長型投資基金、收入型投資基金和平衡型投資基金;
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混合基金、期貨基金、期權基金,指數基金和認股權證基金等;
根據投資貨幣種類,投資基金可分為美元基金、日元基金和歐元基金;
根據資本來源和運用地域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國際基金、海外基金、國內基金,國家基金和區域基金
基金術語解釋大全:
基金交易類術語:
1、基金成立日
基金成立日是指基金達到成立條件後,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2、基金募集期
基金募集期是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時間段。
3、基金存續期
基金存續期是指基金發行成功,並通過一段時間的封閉期後,稱作基金的存續期。
4、基金單位
基金單位是指基金發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的,表示持有人對基金享有資產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和其他相關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憑證。
5、基金開放日
基金開放日就是可以辦理開放式基金的開戶、申購、贖回、銷戶、掛失、過戶等等一系列手續的工作日。對於一隻開放式基金來說,並不是在任何一個工作日都可以進行交易,因此,規定每周的某幾個工作日進行交易,這幾個工作日就稱為開放日。
6、基金認購
基金認購是指投資者在開放式基金募集期間、基金尚未成立時購買基金單位的過程。通常認購價為基金單位面值(1元)加上一定的銷售費用。投資者認購基金應在基金銷售點填寫認購申請書,交付認購款項。
7、基金申購
基金申購是指投資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選定的基金代銷機構開設基金帳戶,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購買基金單位。申購基金單位的數量是以申購日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為基礎計算的,具體計算方法須符合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要求,並在基金銷售文件中載明。
8、基金轉託管
基金轉託管是指投資者同一基金在不同託管點(不同銷售商及同一銷售商的不能通存通況的城市或分行)之間實施的所持基金份額託管機構變更的操作。
9、基金轉換
基金轉換是指投資者在持有本公司發行的任一開放式基金後,可直接自由轉換到本公司管理的其它開放式基金,而不需要先贖回已持有的基金單位,再申購目標基金。
10、非交易過戶
非交易過戶是指因遺產繼承、捐贈或司法執行等原因引起的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變更行為。基金非交易過戶包括遺產繼承、捐贈和司法執行。
►基金費用類術語
1、認購費
認購費,指投資者在基金發行募集期內購買基金單位時所交納的手續費,目前國內通行的認購費計算方法為: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認購費費率通常在1%左右,並隨認購金額的大小有相應的減讓
2、申購費
申購費是指投資者在基金成立後的存續期,基金處於申購開放狀態期內,向基金管理人購買基金份額時所支付的手續費。我國《開放式投資基金證券基金試點辦法》規定,開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購費,但申購費率不得超過申購金額的5%。目前申購費費率通常在1.5%左右,並隨申購金額的大小有相應的減讓。
3、贖回費
基金贖回費是指在開放式基金的存續期間,已持有基金單位的投資者向基金管理人賣出基金單位時所支付的手續費。我國法律規定,贖回費率不得超過贖回金額的3%,各基金規定的贖回費收入的歸屬可能會有所不同,有的規定只扣除較少的手續費後,大部分會歸基金所有;有的規定全部或大部分用作手續費,而不歸或只將少部分歸入基金資產
4、巨額贖回
巨額贖回是指當開放式基金的當日凈贖回量(贖回申請總數扣除申購申請總數後的余額)超過基金規模的10%。在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一般有兩種處理方法:
全部贖回
當基金管理公司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即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對投資人的利益沒有影響。
部分延期贖回
基金管理公司認為兌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可能引起基金資產凈值的較大波動等情況下,可以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5、基金管理費
基金管理費是指支付給實際運用基金資產、為基金提供專業化服務的基金管理人的費用,也就是管理人為管理和*作基金而收取的費用。
6、基金託管費
基金託管費是指基金託管人為基金提供服務而向基金收取的費用。託管費通常按照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計算並累計,按月支付給託管人。此費用也是從基金資產中支付,不須另向投資者收取。
7、基金轉換費
指投資者按基金管理人的規定在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開放式基金之間轉換投資所需支付的費用。基金轉換費的計算可採用費率方式或固定金額方式;採用費率方式收取時,應以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為基礎計算,費率不得高於申購費率。通常情況下,此項費用率很低,一般只有百分之零點幾。
8、基金運營費
基金運營費指的是在基金運作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通常是從基金資產中扣除,因此會降低基金凈值。主要的基金運營費包括: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持續銷售法、證券交易費用、基金信息披露費用、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召開持有人大會費用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運營費用等。
㈦ 關於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國家(地區)有不同的名稱。例如,在英國稱投資管理公司,在美國稱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稱投資信託公司,在我國台灣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但其職責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運用和管理基金資產。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