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社保管理辦法
2017年社保管理新規定
基本工資工人按照工人資格定;10年工齡2000元,15年工齡2300元,20年工齡2500元,25年工齡2800元,30年工齡3000元,40年工齡3500。(隨國民經濟增長)
2.工齡工資(含工齡)每年30元;隨著工齡增長。工齡工資的實行這不僅是對老工人的照顧問題,更重要的是鼓勵終身從是工人,有利於工人隊伍的建設和工人隊伍的穩定。
3.工作工資;補貼按照實際按勞取酬原則;主要是鼓勵工人多幹活,特別是年輕工人精力充沛,他們多勞動多生產,並得到應有的報酬,不僅是心理的安慰,也是對他們的鼓勵。
4、績效工資;月份和年獎金(取代職稱工資)。這部分獎金,只能占工資的10%左右。大家推薦競比實績,每年年獎金,不終身制。
5、特優津貼;全體工人公認的特別優秀工人,無名額限制,縣市以上部門高標准考核認定,象領國務院津貼領縣/市人民政府津貼,不終身制。
6、工人的退休金;按工齡,每工作一年100元。依此類推工齡10年的退休金是1000元。參加工作20年的退休金是2000元,參加工作30年的退休金是3000元,工齡40年的退休金是4000元。不分高級工,中級工,還是普通工人。退休金一律平等。公務員也要不分職位高低一律平等。和工人的退休金一樣。三年以內執行完成。
7、養老保險;一般要交滿15年,到退休的時候才能終生享受養老金,所以想拿養老金的人請務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開始交。如果到退休年齡交養老保險不滿15年,那等到你退休的時候國家會把你個人帳戶上存的8%的養老金全部退給你。那單位給你交的21%到哪裡去了?國家把單位為你交的21%的錢全部劃到國家的養老統籌基金里了。
8、醫療保險;單位每月給你交的是9%,你個人每月交的大概是2%外加10塊錢的大病統籌,大病統籌只管住院,而那11%里國家每個月會往你的醫療保障帳戶上打屬於你自己的2%。就是國家每個月打給你個人的錢,這個錢可以積累起來直接刷卡去買葯或者看門診,剩下的9%國家就拿去算到醫療統籌基金里了。
9、住房公積金;如果你每個月公積金交300塊,那麼公司每個月也往你帳戶上打300塊,你買房子的時候這就是600塊了。如果你一輩子交了5萬,那你帳戶上就是10萬了
2.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概念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的,社保基金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一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國家規定社保基金可以進入股市,當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保基金實現增值,保證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3.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干什麼的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4. 《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財社字〔1999〕117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字[1999]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發現什麼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與完整,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是指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用於存儲和管理社會保障資金的專用計息帳戶。
第四條 財政專戶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的繳存、撥付業務,依法管理專戶內資金;通過對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進行會計核算,督促檢查社會保障資金收入按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方向,確保專款專用;定期向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通報並向政府和社會保障監督組織反映和報告財政專戶內各項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和主管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帳戶的設置與管理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在與同級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財政專戶。
用於存儲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專戶要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字[1999]60號)規定設立,並逐步創造條件,對多頭開戶的進行清理,將在多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多個財政專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以下分別簡稱「收入戶」和「支出戶」)歸並成只在同一家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一個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應按《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財社字[1998]94號)規定,只在一個財政專戶內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
第六條 財政專戶內的社會保障資金實行統一管理,按資金種類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或調劑使用。
第七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繳存和劃入的各項社會保障資金;
(二)接收社會保障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購買國債兌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
(四)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撥付社會保險基金;
(五)根據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計劃,撥付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
(六)支付購買國家特種定向債券或其他種類國家債券的資金,並加強債券管理;
(七)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資金;
(八)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資金;
(九)辦理與財政專戶有關的其他業務。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要求,配備政治素質好、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財政專戶的會計、出納,有條件的地區還要配備稽核人員,建立健全財政專戶的內部管理機制。
(一)會計人員的職責:負責財政專戶的會計核算工作;負責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收支計劃的執行;負責社會保障資金支出用款計劃的審核;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
(二)出納人員的職責:負責辦理社會保障資金繳存財政專戶的有關工作;負責撥付社會保障資金支出款項工作;負責其他有關財政專戶的業務工作。會計和出納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時編制財政專戶資金月報和季報,年度終了後按照統一的報表格式編制決算表。
第三章 財政專戶資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
第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的繳存、撥付和結余管理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時間或定額將徵集的社會保險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後,財政部門應於當日登記入帳。每月終了前,財政部門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及時通知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繳存財政專戶;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應委託各開戶銀行或國庫將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全部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並結合繳存財政專戶情況,對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不得延誤。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自定。
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繳存。
(一)預算和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補助額度確定後,財政部門應及時填制預算撥款單或劃款憑證,並將資金從國庫或相關的預算外資金專戶轉入財政專戶。
(二)失業保險基金按國家有關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額度核定後,財政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將資金從同級財政專戶下的失業保險基金帳戶直接轉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撥付。
(一)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應根據本企業再就業工作計劃按季提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用款計劃,填寫用款申請書,分別註明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附銀行開出的企業自籌資金劃撥憑證,經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二)財政部門對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按季將支付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從財政專戶直接劃撥到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在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使用;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代繳的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設立了收入戶的,直接從財政專戶劃撥到收入戶,經辦機構沒有設立收入戶的,則直接劃撥到財政專戶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失業保險基金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帳戶。
第十三條 財政專戶內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的上下級繳撥直接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
第十四條 財政專戶內各項資金的結余按規定購買國債和轉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五條 財政專戶內的銀行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六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繳存和撥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轉帳劃撥,不得以現金形式繳付。
第十七條 財政專戶發生繳存和撥付業務時,應憑原始憑證記帳,並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有關部門或單位記帳和備查。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補助下級的社會保障補助資金應通過國庫結算,不得通過上下級財政專戶辦理繳撥手續。
第四章 財政專戶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財政專戶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向政府和社會監督組織報告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障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接受財政部駐地方監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要與經辦機構、稅務機關及開戶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經常性的對帳制度,定期核對財政專戶內資金的收支和結余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照勞動保障等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商定的資金收支計劃收繳和撥付資金。
財政專戶內的各項資金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對其他不按規定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的行為,財政部門有權拒絕受理。
第二十二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未按時、足額撥付資金;
二)截留、擠占、挪用、貪污財政專戶內資金;
三)動用財政專戶內資金平衡預算;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有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足額撥付按規定應撥付的資金;
(二)隨時追回基金;
(三)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財政部門以及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比照社會保險基金執行。
第二十六條 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質的社會保障資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財政專戶繳撥憑證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具體參考樣式見附件。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5.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原則是什麼
社保基金管理應遵循的四項原則:
1、歸集原則
在堅持社保基金單位與職工「雙負擔」的基礎上, 強化基金征繳力度, 積極解決拖欠和擴面問題。針對目前部分企業存在拖欠保險費的情況, 各級經辦機構應加大催收力度, 視具體原因, 依據社會保險相關條例法規採取措施。
對符合參保條件、有錢不繳的單位, 應由社保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 逾期拒不繳納的,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有參保意識、經濟承受力薄弱的單位, 可考慮放寬政策期限, 採取辦理延期繳款或分期繳款等方式, 給予適當照顧。強化歸集, 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力度, 逐步增加基金積累, 努力營造「人人自我保障, 社會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2、「以收定支, 自求平衡, 略有結余」的管理原則
各級財政社保基金專戶普遍基金結餘量較大, 需要引起相關部門注意。結餘量大, 反映出基金支付能力良好, 保障實力雄厚, 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社保基金徵收計劃缺乏科學性, 支付范圍和額度狹小,閑置較大影響了社會保障功能的充分發揮等。
3、專款專用原則
各級財政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經辦機構要從講政治的高度重視和確保基金專款專用。一是要保證基金及時足額支付, 確保當年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件的群體, 全部享受和領到社保救助金; 二是要切實採取措施杜絕各級經辦機構擠占挪用社保基金問題的發生。
財政、審計部門要從制度的落實和執行上入手, 加大對基金經辦機構監管力度。對因制度執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損失的, 應 依據《條例》給予嚴懲。若確因經辦機構辦公經費緊張造成擠占挪用基金的, 各級財政要給予必要扶持。
4、投儲結合、保值增值原則
出於支付和資金安全性考慮, 各級財政將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用於購置國債和其他安全系數高的金融工具總量很少,絕大多數社保基金處於銀行儲蓄狀態, 這種基金投資方式沒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的存在, 缺乏抵禦風險的能力。從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 大量基金閑置將無法應對未來非預期的貨幣貶值風險。沉澱基金管理應採取更為有效的方式。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而開展的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等的行為和過程。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稽核、監督等。
6. 目前體制下如何管理好社保基金
1、組織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教育活動。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黨和國家的社會保障政策及基金管理監督的法規,充分認識基金是社會保險的「生命線」,基金紀律是「高壓線」,形成人人關心基金安全、重視基金安全、維護基金安全的社會氛圍。
2、加大基金監督檢查的力度。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57次常務會議精神,認真整改審計檢查和內控檢查發現的問題。配合審計署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全面審計工作,對各項社保基金管理情況進行自查,及時糾正問題,進一步規范基金管理。組織進行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專項檢查。對典型的舉報案件直接進行查處,加強舉報案件查處情況的跟蹤檢查。
3、完善基金管理監督制度。研究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和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和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監管。建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對各項業務、各個環節實行全程監控。研究制定社會保險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披露社會保險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落實要情報告制度。
4、進一步完善基金監管工作機制。省級普遍建立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定期研究工作,解決問題,加強對社會保障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隊伍建設,推動建立專門的工作機構,調整充實專業人員,從組織上保證基金監督工作的開展。
5、積極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體制和機制創新,加大對勞動者權益保護力度。健全勞動保障監察組織網路,提高監察執法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完善有關部門密切協作的勞動保障監察維權工作協調機制。不斷創新勞動保障監察管理和執法模式,積極推廣「網格化」和「網路化」勞動保障監察。繼續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各項制度,建立和完善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制度、重大違法行為社會公布制度及舉報獎勵制度。
7. 簡述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目標及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建立起來、專款專用的資金。
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目標
在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目標下,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具體目標有:
1.確保社會保障資金安全
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問題是社會保障資金,而社會保障資金的首要目標是確保資金安全。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推進,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問題變得越來越重要。
2.講求社會保障資金效益
社會保障資金在運行過程中,要講求資金效益,要處理好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社會保障資金在運作過程中,要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既是社會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提高經濟效益的很好途徑。
3.促進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
社會保障制度與我國經濟一樣要實現可持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是管理好社會保障資金,即當社會保障制度面臨一系列的困難如人口老齡化、突發性的自然災害等意外情況時都能從容應對,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4.實現社會公正與和諧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8. 中國社保基金管理
1、社會保險基金是一項民生基金,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點。2、加強基礎管理,提升經辦管理服務能力,保證人民利益,加強社會人力資源管理工作。3、加大監督管理力度,規范基金安全運行。健全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進一步發揮社保基金監督委員會作用,加大檢查力度,確保社保基金安全運行
9. 社會保險許可權管理制度
1.強制性原則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原則是社會保險基金三方負擔籌集的原則的保證。一方面,受到利益的驅使,很難保證僱主自願為其雇員加入社會保險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費用;另一方面,盡管參加社會保險的直接受益者是廣大勞動者,但勞動者的個體差異很大,其具體情況紛繁復雜,使其自願地加入社會保險體系並按期如實地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在實踐推廣中也是非常困難的。在社會保險的參預與費用的繳納等方面必須實行強制性原則,這樣才可以有力地保證社會保險的推廣和運作。2.保險基金徵用法定原則保險基金徵用法定原則可以說是強制性的派生原則。它包含著兩層基本含義:一是保險基金的徵收法定;二是保險基金的用途法定。保費徵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是,社會保險費用徵收的種類和費率的確定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任何社會保險機構和其他機構不得未經法律授權而擅自改變。如果對保費徵收的許可權不加以嚴格限制,就可能出現保險費率和種類變動失控,加重投保人負擔,促成社會不安因素。另一方面,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用途對基金進行妥善的管理和運用。通過對保險基金徵用進行嚴格的法律限制,可以更好地防止相關機構對權力的濫用,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作。只有保證社會保險基金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社會保險才能正常運行。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給付和具體糾紛的處理上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要求社會保險體系中每一個成員承受的負擔與其自身的經濟狀況保持一致;而相同社會經濟區域條件下的投保人所獲得的基本保障也應當是相同的,不論其最初繳納的保險費用的多少。在出現社會保險糾紛時,應以此項公平原則作為處理事務的指導精神。社會保險實際上是一種收入的再分配,使收入在不同年齡、健康狀況、時期以及就業機會的人們之間發生轉移,雖然它在縮小貧富差距上的作用不盡人意,但卻可以改善整個社會的福利狀況,符合實質公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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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勞保基金管理制度
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的規定
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是維護建築業企業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深化建築企業改革,促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措施,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按照建設部的統一布署,建築業企業資質就位以來,通過改革、改制和重組,企業狀況發生了較大的變動。為使我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緊跟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適應目前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省人民政府湘政傳電(1997)第81號、湘政辦明電(2001)66號、湘政辦函(1992)249號及《湖南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加強領導,確保勞保基金的應收盡收。
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是建築安裝工程費的組成部分,是企業職工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各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實加強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徵收工作中的問題,保證勞保基金徵收工作的有序進行。
各地、各部門要加強配合,強化徵收,狠抓新開工項目勞保基金的收繳,所有新開工項目都必須按照省政府規定,在發放《施工許可證》之前,向建設單位(業主)按建安工程造價的3.5%徵收勞保基金。對於投資規模較大、分年度投資的項目,可採取簽訂協議分期徵收方式。由政務中心(收費局)代收勞保基金的地區,要明確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政務中心(收費局)各自職責和工作時限,要建立科學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各政務中心(收費局)收取的勞保基金直接匯入勞保基金專戶。徵收建築行業勞保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勞保基金專用票據。
為了維護全省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政策的統一性,各地要嚴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1992)20號文明確的:建築企業職工勞保基金管理業務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具體經辦的規定執行。
二、完善勞保基金的管理政策,調整勞保積累調劑金、管理經費及勞保基金的撥付辦法、標准。
(一)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的提取:
各地勞保積累調劑金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的25%提取,其中:5%作為省級積累調劑金;20%作為市級積累調劑金。
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所需人員、工作經費,按年度收繳勞保基金入帳額分段提取。年內收取勞保基金2000萬元以下的(含2000萬元),按5%計提;超過2000萬元到4000萬元(含4000萬元)部分,按2.5%計提;4000萬元以上部分按1%計提,提取的管理經費直接匯入管理經費專戶,按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提取勞保積累調劑金及管理經費後,其餘部分為基本部分。
(二)勞保基金撥付辦法及標准
1、撥付辦法:
勞保基金收取到帳後,已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建築業企業,在工程開工後可按工程進度實行預撥,竣工決算時結清。對不按規定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建築業企業,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可根據企業所在地社保部門提供的欠費通知單,將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直接背書到社保部門。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建築業企業及省外建築業企業承擔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待工程竣工結算時結清、撥付。
建築業專業、勞務公司分包建設工程項目的勞保基金,需雙方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分配比例,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以落實。
工程項目勞保基金收取到帳、並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滿兩年,施工企業不來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辦理勞保基金結算、撥付的將該工程項目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經審查不符合撥付條件的建築業企業,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應將其收取的勞保基金轉入積累調劑金,不再撥付給企業。
2、撥付標准:
(1)按國務院國發(1997)第26號、省政府湘政發(1997)第43號文規定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
(2)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城鎮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外省企業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3)已參加當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進湘施工備案登記的外省來湘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使用省內勞務的,視實際情況撥付。
基本部分撥付後的余額為積累調劑金。
三、建立健全勞保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勞保基金的監督,確保勞保基金專款專用。
建築行業勞保基金是施工企業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重要來源。勞保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勞保基金的政策和規定,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必須嚴格按本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和結算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減免、拖欠、截留、擠占挪用勞保基金,確保勞保基金的專款專用。
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勞保基金徵收、撥付、調劑情況監督、稽查,對各級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政務中心(收費局)不按規定徵收、劃撥、管理、使用勞保基金,對拖欠、不足額繳納勞保基金的建設單位(業主)和責任人按國家、省有關法規政策和規定予以處罰。
各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要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的管理,勞保基金收入應存入設立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基金專戶。在確保正常撥付勞保基金有餘額時,為基金的保值增值,可適當轉存定期。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保基金必須專款專用。
凡撥付到建築業企業的勞保基金,企業要優先用於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並按勞保費用項目建立帳目,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作它用。各建築業企業要按規定真實、准確地向所在地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填報報表和有關資料。要自覺接受勞保基金統籌管理機構和同級建設、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以上各項,望各地遵照執行。過去有關文件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從二○○三年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