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已於2005年11月3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改善和加強對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鼓勵財產保險公司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財產保險公司。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分公司,是指財產保險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包括前兩款所指保險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分公司。第三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機構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第四條保險機構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照本辦法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審批或者備案。第五條對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的監督管理,遵循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第六條保險機構擬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結構清晰、文字准確、表述嚴謹、通俗易懂;(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四)保險費率釐定合理,不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或者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保險公司擬定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加強管理,防範風險。保險公司應當積極推進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通俗化、標准化。第二章審批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將下列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中國保監會審批:(一)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二)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險種。中國保監會依法設定保險險種審批的范圍,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第九條保險公司報送審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文件;(二)審批表一式兩份;(三)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文本;(四)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說明材料,包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主要特點、市場風險和經營風險分析;(五)精算責任人簽署的保險費率精算報告,包括精算假設、方法、公式和測算過程;(六)精算責任人聲明書;(七)法律責任人聲明書;(八)所有報送材料的電子文本;(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條保險公司修改經審批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報送審批。保險公司報送修改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的,除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修改原因及修改前後的內容對比說明。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分公司可以在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范圍內調整其總公司報經審批的保險費率,但應當經其總公司同意後,報所在地派出機構審批。保險公司分公司調整其總公司報經審批的保險費率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范圍的,應當由其總公司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報送審批前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費率,除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總公司批準的正式文件。第十三條保險機構須經審批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審批後方可經營使用。第三章備案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擬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在經營使用後10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備案。第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備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備案表一式兩份;(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文本;(三)法律責任人聲明書;(四)精算責任人聲明書;(五)所有報送材料的電子文本;(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備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分公司可以擬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險種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者修改其總公司已報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但應當經其總公司同意並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備案。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機構報送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除提交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總公司批準的正式文件。第十八條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報備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報備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險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二)報備材料完整齊備或者保險機構補正材料的,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對備案表進行編號、加蓋印章,一份存檔,一份退還保險機構。第四章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第十九條保險機構可以對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組合式經營使用,無需報送審批或者備案。保險機構經營使用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作出修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保險機構將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的,除應當提交本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名稱及其保險單式樣。第二十條保險機構經營使用組合式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分別列明各保險條款對應的保險費、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第五章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應當指定一名法律責任人和一名精算責任人,分別負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法律和精算事務。保險公司應當向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提供其承擔工作職責必需的信息,並充分尊重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的專業意見。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指定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核准。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未經核準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認可其出具的法律責任人聲明書、精算責任人聲明書以及經其簽署的其他相關報告。保險公司與其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解除聘用或者委託關系的,該法律責任人或者精算責任人的資格自動失效。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法律責任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二)法律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律師資格證書》或者《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三)3年以上國內保險或者法律從業經驗;(四)過去2年內未因執業行為違法受到行政處罰;(五)未受過刑事處罰;(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申請核准法律責任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資格審核申請表;(二)擬任人身份證明和住所證明復印件;(三)擬任人學歷證明和專業資格證明復印件;(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精算責任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保險公司在申請核准精算責任人時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材料,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人負責出具法律責任人聲明書,並對保險條款承擔下列責任:(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三)合同要素完備、文字准確、語言通俗、表述嚴謹;(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責任。第二十七條精算責任人負責簽署精算報告並出具精算責任人聲明書,並承擔如下責任:(一)精算報告內容完備;(二)精算假設和精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三)對有利益演示的產品,利益測算方法符合通用精算原理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四)保險費率釐定合理,結果滿足充足性、適當性和公平性原則;(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精算方面的責任。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二十八條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需要修改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保險公司分公司使用其總公司已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無需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第二十九條保險機構使用保險協議承保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第三十條保險公司與其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解除聘任或者委託關系的,應當自解除聘任或者委託關系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第三十一條保險機構已經備案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被發現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或者停止經營使用。第七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二條保險機構未按照規定將應當報送審批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第三十三條保險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將應當報送備案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備案的;(二)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第三十四條保險機構報送審批或者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或者報送核准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提供真實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對下列行為之一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予以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將應當報送審批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審批的;(二)未按照規定將應當報送備案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備案的;(三)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四)報送審批或者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或者報送核准法律責任人、精算責任人,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或者拒絕提供真實資料的。第三十六條保險機構已經備案的保險條款或者保險費率被發現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責令改正或者停止經營使用,保險機構逾期不改正或者未停止經營使用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視情節予以警告,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人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精算責任人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可要求其提交書面檢查;兩年內兩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視情節予以警告,處以5千元以下罰款;兩年內三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撤換,並自發現其違規之日起2年內不再核准其法律責任人或者精算責任人資格。第八章附則第三十八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對保險機構提出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法律責任人和精算責任人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受理、審查和決定。第三十九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可以繼續使用。保險機構變更前款規定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報送審批或者備案。第四十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中國保監會審查認可的法律責任人資格和精算責任人資格繼續有效。第四十一條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適用本辦法對財產保險公司總公司的規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另行適用國家有關規定。第四十二條港澳台地區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的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比照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進行管理。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財產保險條款費率管理暫行辦法》(保監發〔2000〕149號)、《關於財產保險條款費率備案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1〕120號)、《關於財產保險條款擴展開辦區域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2〕93號)、《關於實施財產保險公司條款費率事後備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4〕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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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簡述承保管理的基本原則
1、強制性原則
社會保險的強制性原則是社會保險基金三方負擔籌集的原則的保證。一方面,受到利益的驅使,很難保證僱主自願為其雇員加入社會保險並承擔相應的保險費用;另一方面,盡管參加社會保險的直接受益者是廣大勞動者,但勞動者的個體差異很大,其具體情況紛繁復雜,使其自願地加入社會保險體系並按期如實地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在實踐推廣中也是非常困難的。在社會保險的參預與費用的繳納等方面必須實行強制性原則,這樣才可以有力地保證社會保險的推廣和運作。
2、保險基金徵用法定原則
保險基金徵用法定原則可以說是強制性的派生原則。它包含著兩層基本含義:一是保險基金的徵收法定;二是保險基金的用途法定。保費徵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是,社會保險費用徵收的種類和費率的確定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任何社會保險機構和其他機構不得未經法律授權而擅自改變。如果對保費徵收的許可權不加以嚴格限制,就可能出現保險費率和種類變動失控,加重投保人負擔,促成社會不安因素。另一方面,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用途對基金進行妥善的管理和運用。通過對保險基金徵用進行嚴格的法律限制,可以更好地防止相關機構對權力的濫用,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作。只有保證社會保險基金按照法定用途使用,社會保險才能正常運行。
3、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在社會保險基金的給付和具體糾紛的處理上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要求社會保險體系中每一個成員承受的負擔與其自身的經濟狀況保持一致;而相同社會經濟區域條件下的投保人所獲得的基本保障也應當是相同的,不論其最初繳納的保險費用的多少。在出現社會保險糾紛時,應以此項公平原則作為處理事務的指導精神。社會保險實際上是一種收入的再分配,使收入在不同年齡、健康狀況、時期以及就業機會的人們之間發生轉移,雖然它在縮小貧富差距上的作用不盡人意,但卻可以改善整個社會的福利狀況,符合實質公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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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財產保險公司承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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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法從自留保險費、承保責任、再保險等方面對保險公司規定了風險管理的規則。
1自留保險費的限制
限制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承擔過大風險的一個基本方法就是限制其自留保險費的數額。因為保險費不是保險公司的資本,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自留保險費額越高,就表明保險公司債務越多,所承擔的風險就越大。這並不是說保險公司所自留的保險費不可超過公司的資本,只不過是對其超出額進行一定限制,以防範風險過大。
(1)我國《保險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2)經營人身保險業的保險公司,其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受此限制。財產保險的保險事故發生不規則,缺乏穩定性,經營風險大於人身保險業務,因而保險准備金的數額的要求也大。
2承保責任的限制
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決定著它的承保能力,實力強承保能力則大;實力弱承保能力則小。但保險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這就易使保險公司為增加利潤而追求業務量的擴大。從理論上講,適當地擴大業務量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盈利,不至於影響正常的保險經營;但是,如果保險公司承保的一個危險單位的保險標的巨大或者經營超出其承保能力,就會損害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經濟利益。因此,現代保險法為了更好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促使保險企業的穩健,避免保險人因承保某危險單位的業務量過大而出現一次支付過多保險金並陷入困境,進而損害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都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承保責任的限制。
我國《保險法》第一百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危險單位」,專指一次保險事故發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它直接關繫到保險金支付的數額和再保險業務的進行。如果任由保險公司自己來計算危險單位,易發生故意縮小危險單位、盲目擴大業務、過量收取保險費等現象。為此,《保險法》第一百○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計算辦法和巨災風險安排計劃,應當報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否則其計算辦法和結果無效。
3再保險的強制
再保險,是分散原保險公司風險,控制其承保責任的有效途徑。因此許多國家通過強制辦理再保險來對保險企業的風險加以管理。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
此外,《保險法》第一百○三條規定:「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法》第一百○四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許可權制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
4. 在分入再保險業務的承保中
再保險業務與直接承保業務相比較,在會計核算上的特點表現在如下七個方面。1.再保險業務涉及分人業務和分出業務,針對不同的會計核算主體可以採取不同的核算方式。對於同一筆再保險業務,同時涉及分保分出人的核算和分保接受人的核算。
對於沒有直接承保業務的專業再保險公司,因沒有直接業務,只涉及分入業務和轉分出業務,應統一核算盈虧;對於兼營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一般將分入業務單獨核算,而將分出業務與直接業務一並核算,以便考核經營業績。
2.由於再保險業務資金結算的特點,需要進行攤回分保賠款和攤回分保費用的核算直接承保業務的資金結算是在保險公司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間進行的。而再保險業務是保險人之間開展的業務,採用的是「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與原保險業務的最大區別在於:在發生賠款以及手續費、傭金、營業稅金及附加等相關稅費的情況下,分保接受人不直接向保險受益人支付賠款、向保險代理人或壽險業務個人營銷員支付手續費和傭金、與稅務部門結算有關稅費,而是事先由分保分出人支付賠款和有關稅費,分保接受人按分保比例事後再與分保分出人結算應負擔的份額。這樣,就存在攤回分保賠款和攤回分保費用的核算問題。《保險公司會計制度》規定:應將攤回分保賠款作為賠款支出項目的調整,將攤回分保費用作為手續費支出(傭金支出)、營業費用和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的調整處理。
3.再保險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不提存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再保險業務,特別是分入業務,責任的終止時間較長,再保險業務應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在非結算損益年度,收支差額全額作為長期責任准備金提存,不計入當期損益,並於次年轉回,滾存到結算損益年度終了時結算損益。另外,再保險業務年度根據業務性質確定。
4.再保險業務不涉及手續費支出和傭金支出的核算由於再保險業務不是委託保險代理人進行的,而是在保險公司之間進行的,因此,分保接受人不涉及向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支付手續費或傭金的問題,相應地,也就不涉及手續費支出和傭金支出的核算。
5.再保險業務收支核算具有特殊性對於分保分出人而言,再保險業務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賠款、攤回分保費用、存入分保准備金、分保業務往來等內容,對於分保接受人而言,再保險業務的核算主要是分保費收入、分保賠款支出、分保費用支出、存出分保准備金、分保業務往來等內容。上述核算內容均根據分保分出人編制的分保賬單進行。此外,對於分保接受人而言,再保險業務另一項主要核算內容是未決賠款准備金、長期責任准備金的核算。
6.分保賬單是分保分出人與分保接受人核算再保險業務的主要憑證。再保險是在保險公司之間進行的,再保險業務對保費、賠款等的會計核算主要是依據分出公司提供的分保賬單,分保賬單是再保險業務會計核算的主要原始憑證。分保賬單一般按季編制,賬單中一般載明分保手續費、分保賠款、分保准備金、分保費等內容,根據賬單中借貸方的差額確定是應收還是應付。
7.專業再保險公司每個會計年末都要進行利潤核算。再保險公司每個會計年末所進行的利潤核算,是針對已到損益結算年度的再保險業務的利潤,而未到損益結算年度的業務的收支差額則應全部提作長期責任准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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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按照承保方式劃分,保險可以分為什麼
按照承保方式劃分,保險可以分為直接保險和再保險。
責任保險是指以保險客戶的法律賠償風險為承保對象的一類保險。按業務內容,可分為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五類業務。
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
1、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所謂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是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期內受害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的有效索賠負賠償責任,而不論導致該索賠案的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這種承保方式實質上是使保險時間前置了,從而使職業責任保險的風險較其他責任保險的風險更大。
採用上述方式承保,可使保險人能夠確切地把握該保險單項下應支付的賠款,即使賠款數額在當年不能准確確定,至少可以使保險人了解全部索賠的情況,對自己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或可能支付的賠款數額作出較切合實際的估計。同時,為了控制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責任無限地前置,各國保險人在經營實踐中,又通常規定一個責任追溯日期作為限制性條款。
2、以事故發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該承保方式是保險人僅對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的職業責任事故而引起的索賠負責,而不論受害方是否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索賠,它實質上是將保險責任期限延長了。
它的優點在於,保險人支付的賠款與其保險期內實際承擔的風險責任相適應,缺點是保險人在該保險單項下承擔的賠償責任往往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確定,而且因為貨幣貶值等因素,受害方最終索賠的金額可能大大超過職業責任保險事故發生當時的水平或標准。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通常規定賠償責任限額,同時明確一個後延截止日期。
從一些國家經營職業保險業務的慣例來看,採用以索賠為基礎的承保方式的職業責任保險業務較多些,採用以事故發生為基礎的承保方式的職業責任保險業務要少些。
6. 保險法規定的再保險,包括分出保險和分入保險。怎麼理解呢
由於風險的大小是不確定的,對於單一保險公司來說,不能負擔太大的風險,它也需要進行風險轉移,因此,再保的部分就是分出保險,如果接受其它保險公司的風險轉移,接收部分就是分入保險。
分出保險就是將自己承保的保險再就其保險責任的一部分轉由其他保險公司承保。分出保險是減輕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的一種辦法。
分入保險是承保由其他保險公司分出的一部分保險責任。分入保險是增加保險業務的一種方法,也相應加重了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就某一特定保險公司而言,它可以只從事再保險分出業務,也可只從事再保險分入業務,也可以二者兼營。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無論以哪種形式經營再保險業務,都必須經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定,否則要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具體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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