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為了執行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鄭州中鐵大橋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決定,勞務公司為全體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並制定本公司《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度》。
第一款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勞務公司的工傷風險,公司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三條 勞務公司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內公示。
勞務公司和公司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准,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公司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公司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五條 公司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勞務公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公司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二款 工傷認定
第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本公司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鄭州市金水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三款 工傷保險待遇
本公司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款 意外傷害保險
公司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工程所在地為全體施工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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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供參考
工傷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增強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規范公司工傷管理,依據《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和生效時間:
2.1 適用:
溫州歐德門控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所有在崗員工。
2.2 生效時間: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0日起生效。
3.責任區域和安全管理責任人
3.1 責任區域:生產室、車間;原材料倉庫、施工現場和鍋爐房等。
3.2 管理責任人:責任區域主管或責任人。
3.3 人事行政辦:負責工傷投保和工傷管理。
具體要求:(見附件1:《安全生產責任范圍劃分表》)
4.工傷管理程序:
4.1工傷事故預防與控制
4.2辦理投保
4.2.1 新員工入職時,向人事行政辦提交有效的證件或證明文件(包括身份證、健康證等)。
4.2.2 新員工入職的7個工作日內,人事行政辦到保險部門辦理工傷保險或人身意外保險的投保手續。
4.2.3每月30日前,人事行政辦辦理參保人員次月續保的相關手續以及退保人員的更新工作。
4.3事故處理
4.3.1現場處理:
A) 當發生工傷事故時,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同時向責任區域第一責任人或值班授權人報告。
B) 第一責任人或授權人必須在五分鍾內到事故現場,了解並處理現場工作。
4.3.2事故申報:
A) 事故上報:第一責任人或授權人必須在12個小時內將事故經過報告書、傷者病歷本、疾病診斷證明書或者住院通知書一起報人事行政辦。
B) 事故申請:人事行政辦24小時內按有關要求將事故向保險部門申報。
4.2.3醫療終結處理
人事行政辦須在事故發生後的3個月內,帶傷者到保險部門拿工傷鑒定申請表,如3個月還未出院的,待出院之日起3個月內,帶傷者到保險部門拿工傷鑒定申請表。
A) 工傷醫療期滿後,人事行政辦負責帶需要做工傷簽定的傷者到指定醫院做工傷鑒定.不需要做鑒定的出具工傷處理結案意見書。
B)人事行政辦負責跟蹤落實保險公司的索賠。如因傷者本人提供虛假證件或資料造成保險公司不予理賠的,所有醫院費用及後果由傷者本人承擔。
4.4獎勵和懲處
項目 部門和范圍 標准
獎
勵 所有安全責任單位
(詳見附件1劃分表) 1.半年內無發生工傷事故,公司予以獎1000元;
2.一年內無發生工傷事故,公司予以獎2000元。
處
罰
備
注 人事行政辦 1.因過失未購買意外保險或未按時申報,致保險部門不予理賠產生的工傷醫療費用:
• 由工傷保險主辦人承擔30%;
• 人事行政主管承擔20%.
2.如工傷員工被鑒定為1-10級傷殘,則另:
• 對工傷保險主辦人加罰300元/次;
• 人事行政主管加罰500元/次.
生產、儲運室 1.第一責任人: 承擔公司所支付工傷津貼費用的15%
2.第二責任人:承擔公司所支付工傷津貼費用的10%
3.第三責任人:傷者本人承擔公司所支付工傷津貼費用的25%
工 傷 人 員 因工傷人員本人違反規定導致無法上報保險部門索賠的,一切治療費用由事故當事人承擔,並承擔造成的後果責任。
1.工傷治療費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其費用由第一、第二、第三責任人分別承擔50%、30%、20%。
2.以上對相關責任人的工傷罰款,由人事行政辦於結案時在工傷結案報告中列明,並報總經理審批後送財務室在責任人工資中扣除。
3.事故相關責任人最高處罰限額1000元/次。
5.其他有關說明
5.1治療費用:
先由部門主管向財務室借款墊付,待工傷理賠結案後向財務室辦理退款手續。
5.2檢查及葯費:
特殊檢查治療項目(如CT檢查)須先通知人事行政辦,並報保險公司審批,中成葯費或補品類葯費不予報銷。
5. 3工傷醫療期:
由醫院證明或工傷鑒定機構確定
5. 4醫療期工資:
A.計時工資員工:70%工資設定額
B.計件制員工:20元/天的工傷津貼
6.其他:
6.1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0日起執行,由人事行政辦負責解釋。
6.2附件:
附件1、安全生產責任范圍劃分表
附件2、工傷事故處理流程作業指導書
附件3、工傷事故結案審批表
附件1:
安全生產責任范圍劃分表
安全生產責任單位 責任范圍 安全責任人 備注
生產室及其
直屬班組 辦公室、電腦房、生產A班、生產B班 第一責任人:生產主管
第二責任人:班長或現場指揮者
第三責任人:傷者本人
儲運室 勞務A班、勞務B班、勞務C班、勞務D班、勞務E班、勞務F班倉管員和清潔工、套袋工等輔工 第一責任人:主管
第二責任人:班長或現場倉管員
第三責任人:傷者本人
工程技術工種崗位 包機班、鍋爐房、土木組、電腦儀表工等 第一責任人:設備主管
第二責任人:電工班長、鉗工組長、鍋爐班長、土木組長、生產主管
第三責任人:傷者本人
附件2:
工 傷 事 故 處 理 流 程
責任部門 人事行政辦 編 號
製作時間 2004年4月30日
環 節 責任部門責任崗位 完成
時間 操作細則/控制點
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 立即 1. 切斷事故源,如電源、汽源等。
2. 把傷者移到安全地方。
3. 報告上級主管。
4. 與人事辦聯系派車送傷員到醫院。
事故單位第一責任人 半小時內 5. 安排必要的護理人員。
6. 按程序辦理治療借款。
7. 向人事行政辦報送事故經過和現場處理情況。
人事行政辦/員工關系專員 規定時間內 8. 24小時內向保險部門報送工傷資料,辦理工傷申報手續。
9. 對傷勢嚴重的,要馬上通知傷員家屬。
10.90天內辦理工傷認定和理賠。
人事行政辦/員工關系專員
3天內 11.代表公司慰問住院傷員,並耐心解釋公司的有關規定。
12.草擬工傷結案報告書呈公司領導審批後送財務部結算。
13. 結案後的人員工作安排。
附件3:
工傷事故結案審批表
姓名 班別 職務
籍貫 入職日期
項目 內 容
事
故
經
過
人
事
行
政
辦
傷者責任單位意見
公司領導審批:
❸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3、安責險的市場發展解決辦法
國內安責險的市場發展困境,其解決辦法主要在於兩方面,即來自政府機關的監管落實與來自保險公司的服務發展。
落實監督管理
目前,安責險在國內安全生產保障市場的發展,已獲得中央與各地區政府的政策支持,較為缺乏的,則是指導具體試點政策落實的監管辦法與處罰措施。盡管試點文件中大多強調「強制投保」,並提出監管要求,但對具體的執行細則與處罰規定,缺乏嚴格、明確的管理規定。缺乏行政監管力量的有效支持,令政策試點只能遲緩推進。
此外,借鑒國外成熟保險市場發展經驗,一般涉及公共安全的險種發展都離不開政府的強制推動。這里的「強制推動」,主要是指「立法」。以我國建工意外險的發展為例,目前安全生產保障市場中,建工意外險占據較大市場份額,其主要原因即在於1998年《建築法》以法律形式規定企業必須投保建工意外險。
因此,從政府機關角度而言,應更加重視安責險的政策落實工作,在整體的試點指導意見之外,繼續推進相應的行政監管細則,令政策逐層有效實施。此外,最有效的方式,依舊是通過推動立法,建立我國根本的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
提高風控服務
針對安責險的風控管理問題,事實上2019年8月27日,國家應急管理部已發布《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為保險公司相應風控服務提供指導依據。
服務項目
1.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製作發放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資料,舉辦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教育培訓。
2.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和安全評價。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安全評價和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提出風險防控措施建議,發布風險預警信息。
3.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提出隱患治理措施與方案。
4.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編制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方案,制修訂安全管理制度,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自評。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和演練。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和效果評估。
6.安全生產科技推廣應用。組織安全生產技術交流研討,推介安全生產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裝備。
7,其他有關事故預付工作。
保險機構每年至少為投保的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大中型投保單位提供一次2或3服務。
服務形式
針對保險公司缺乏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力量問題,文件對於服務形式也作出相應指導意見:
1.依靠自身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
2.委託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
3.聘請外部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
4.委託保險經紀人。
此外,文件還對安責險風控服務的服務流程、服務保障、服務評估和改進等內容作出了具體意見指導,幫助保險公司有效開展安責險的防控服務業務。
推進安全生產責任險的市場應用發展,對於我國各類安全生產建設有著重要保障意義。因此,建議相關監管部門,加大對國內安責險政策試點的實踐落實,同時推動保險公司相應風控服務管理能力的發展提升,建立更為完善的安全生產保險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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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目錄
一、總則
二、機構與職責
三、教育與培訓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五、電信線路
六、易燃、易爆物品
七、電 梯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九、檢查和整改
十、獎勵與處罰一、總則
二、機構與職責
三、教育與培訓
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五、電信線路
六、易燃、易爆物品
七、電 梯
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九、檢查和整改十、獎勵與處罰展開 編輯本段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編輯本段二、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企業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企業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條 企業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本單位的領導提任,並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六條 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 企業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正確佩戴和使用。 7.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並監督執行。。 第八條 本生產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編輯本段三、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 對新職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准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 對從事電氣、焊接、車輛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後,才能准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編輯本段四、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 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並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並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採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 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措施 第十八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編輯本段五、電信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 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並經常檢查,定期鑒定。 第二十七條 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驗電確認安全後,方准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編輯本段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採取妥善的防護措施,並經有關領導批准,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編輯本段七、電 梯
第三十條 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市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並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託保養點。 第三十二條 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三十三條 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三十四條 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三十五條 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三十六條 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編輯本段八、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七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八條 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條 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定期職業體檢制度。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並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四十條 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作業。
編輯本段九、檢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條 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不少於二次;各生產單位每季檢查不少於一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後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 第四十二條 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條 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後,在勞保技措經費項目列支。
編輯本段十、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安全生產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六條 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七條 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四十八條 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並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對事故責任者視情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刑律者依法論處。 第五十一條 對單位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可並處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由於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築)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 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准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於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五十四條 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後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於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於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總和超過國際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條 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範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第五十七條 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後,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後,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並送交安委辦。 2.駕駛員因公駕車肇事,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之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人平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1.0計)為限。 3.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4.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或並處行政處分。 5.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6.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7.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准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八條 事故原因查清後,如果各有關方面對於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九條 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幹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第六十一條 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訂具體實施措施。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❺ 員工社會保險管理辦法
第二章 員工福利保障
第二條 員工福利分為社會保險和公司福利兩類。
第三條 社會保險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強制執行的各類社會保險、基本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公司福利包括內部福利保險和其它福利。
第三章 社會保險及繳納程序
第五條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立法保障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居住等方面,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或補償(以貨幣形式體現)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第六條 社會保險的種類: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基本住房公積金等(簡稱「五險一金」)。
第七條 社會保險的對象: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錄用條件並履行相關手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
第八條 社會保險的參加與繳費:各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應當根據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基本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繳費帳戶的建立與轉出:對新入司或離職的員工,在正常情況下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職能部門應及時為其辦妥「五險一金」繳費帳戶的建立或停繳轉出手續。
第十條 繳費基數的確定:原則上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經營情況,每年確定繳費基數指導意見。
第十一條 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當地政府有明文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不超過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上限,不低於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下限」執行。其中,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當地政府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十二條 繳費比例的確定:原則上以當地政府制定的固定比例執行;如果有浮動比例的,取其下限比例或不超過分公司指導意見的相應比例作為執行標准;超出上述標准或繳費比例與分公司指導意見差異較大的應事先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繳費與扣款流程:各分支機構每月應在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先向政府有關部門繳納「五險一金」,之後應及時准確地填報員工及變更人員「社保及公積金繳費明細台賬」;其中個人繳費應在員工當月10日發放的基本工資中扣除。
第十四條 繳費對帳: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職能部門每月應及時與財務部門進行對帳,以確保數據准確無誤。
第四章 異動人員社會保險繳納程序
第十五條 繳費帳戶的轉移:因工作需要離開原機構的員工,如本人提出「五險一金」轉移的,應由本人填寫《異地扣款繳納社會保險申請表》。經批准同意後,原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為其辦妥「五險一金」的轉出或停繳手續;新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接到《異地扣款繳納社會保險申請表》後也應及時為其在當地辦妥新建或續繳手續。
第十六條 繳費基數的確定:參照第三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繳費與扣款:對工資發放地與「五險一金」繳納地不在同一地區的員工,「五險一金」繳納地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當月「五險一金」個人繳費金額通知工資發放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其當月10日的工資中扣除,避免出現「五險一金」的漏繳或錯繳等現象的發生。
第五章 社會保險的月報管理
第十八條 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10日之前將上月五險一金「社保及公積金繳費明細台賬」按統一格式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 新分支機構首次參加社會保險和基本住房公積金,或當整體繳費基數或個別繳費比例調整,或有浮動繳費比例時,應提前30天將擬訂的具體實施方案及相關政策文件上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經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條 在日常工作中,應密切關注並經常收集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新政策法規,及時報告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同時要加強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
這是我公司的員工福利管理辦法,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