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辭職後保險和基金的那些怎麼辦哪
公積金可辦封存,也可找個中介機構代繳;保險可以自己繳納養老和醫療,可以找一個人才中心代存檔案並交納保險,醫療和養老保險最好不要間斷。一般來說,因為各地政策不同,醫療繳費最低年限為20或25年,你可以根據自己的年齡確定是否連續交納。醫療保險間斷就影響報銷,有些地方要求連續繳納6個月方可享受報銷待遇,「天有不測風雲啊」,建議不要間斷;養老最低繳費年限15年,或許可以間斷一下,但是影響以後的養老待遇,以後要是再補就不合適了,因為長遠說,每年基數都要變化,基本上只高不低,如間斷以後補繳就需要按照當年基數補繳了,多花錢,待遇卻一樣。總之,還是找個人才中心代繳為好。如果你剛好是本地戶口,自己繳納就行了,不費事。
⑵ 請問一下住房公基金辭職後怎麼辦
住房公積金在辭職後會被用人單位封停,但不影響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使用,無論是單位繳納的部分和個人教案的部分都是屬於職工個人的,是可以提取的。但提取住房公積金也是需要符合提取條件才可以提取。
根據《南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用於住房消費: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無自住住房的職工租賃住房用於本人居住的。
第二十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的;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本人、配偶或者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七)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2)國家基金項目辭職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南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單位錄用、調入職工的,單位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明細賬,並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⑶ 想辭職出國,手裡的國家基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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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重倉的基金基金經理離職了怎麼辦
一般的情況下綜合來看,基金在更換基金經理後都會有些變化,有的基金業績會上升,而有的業績會下滑,但大家不要因為基金經理變更了就馬上不安,著急割肉。新任基金經理並不是在原經理離職後才接管的,投資者可從基金經理離職前後的一段時間觀察其投資組合的變化以及業績波動作為參考,再決定如何處置這只基
⑸ 離職後青年基金執行方法求助
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規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經與依託單位協商,並取得該依託單位的同意可以申請。依託單位應當將其視為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實施有效管理。因此,你要參照單位的規定,才能帶走基金的。
⑹ 離職後國家基金能轉移到新單位去嗎
這首先要看新單位是否能接收,有些單位是不接受的,需要跟前公司和現公司溝通好
⑺ 我大學畢業後在一家國家級基金會任職,工作三年沒有給上社保,現在要離職,申請賠償,想咨詢幾個法律問題
兩個方面,第一,單純的去東城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和社會保險相關的仲裁,一般情況下勞動仲裁委是不支持的,也幾乎不存在那社保來底現金這種說法;第二,即使去申請了仲裁,你想要個具體數字也是擅長勞動方面案件的專業律師乾的活兒,而且必須是專門做勞動案件的律師才能計算的出來而且是准確無誤的。在這里問這個問題,想得到你想要的答案幾乎不可能。
總而言之你這件事不好辦,第一根據你的工資情況可以看出你經濟承受能力有限估計不會請律師,即使請了律師也未必能幫你處理的妥當;第二,本來請了律師這件事都未必處理的好,何況你不請專業律師自己處理了,並且如果申請仲裁的話幾乎仲裁委對社保這塊兒是不予支持的,很有可能會走到法院也就是訴訟程序中,那樣更耽誤你的時間。
最後建議,第一,盡量和解,讓單位以北京市最低社保標准給你補齊;第二,無論是否申請勞動仲裁,對你來說最重要的是搜集有效證據,因為證據是最有力的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武器,有了足夠的證據走到哪一步都不用擔心。
⑻ 從基金公司離職,怎麼拿回我的基金從業資格證書或者說,怎麼把我的
機構為其從業人員申請從業資格前應首先辦理入會申請,向基金業協會申請從業人員管理系統機構賬戶,並指定資格管理員,資格管理員通過從業人員管理系統進行從業人員的注冊、變更、離職備案、年檢等工作。
⑼ 辭職後青年國自然基金項目能否帶走能否帶走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辭職後,其參加的工作項目不能帶走,這屬於用人單位的財產,勞動者不得非法佔有。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