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國保險監管部門關於防控非法集資工作出台的文件只有《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通知》一份。全文如下:
各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實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視頻會有關要求,切實防範化解風險,現就進一步做好當前形勢下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提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責任意識。各保險機構(含下屬各分支機構,下同)要切實承擔人員管控、風險管控、監測預警、風險處置、系統防控的主體責任。各保監局要積極落實屬地責任,加強轄內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公司落實主體責任;加強與當地黨委政府的溝通,取得支持;加強對轄內保險機構非法集資防控工作的監督檢查;有效處置風險,防止媒體不當炒作;加強對社會公眾的非法集資風險宣傳教育。
二、各單位要加強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成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工作目標、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擔任組長,並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此項工作。
三、各保險機構要將非法集資風險防控工作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制定與業務種類、規模及性質相適應的非法集資風險管理制度。
四、各保險機構要加強非法集資風險監測預警。要建立包括資金監測、輿情監測、投訴監測、人員往來監測在內的系統性風險監測預警機制;要創新風險監測預警方法,主動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科技手段加強非法集資風險識別預警。
五、各保險機構要建立常規排查與專項排查相結合的非法集資風險排查機制,風險排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定期針對重點問題、重點機構、重點人員開展常規風險排查。針對主導型案件,重點排查公司單證印章管理、管理人員和銷售人員個人借貸和資金往來情況;針對參與型案件,重點排查基層機構高管和銷售人員社會兼職、代銷第三方理財產品情況;針對被利用型案件,重點排查公司承保驗標、保單批改和外部機構利用公司名義虛假宣傳情況。
(二)各保險機構省級分公司范圍內發生2起(含)以上同類同質非法集資案件或涉案金額超過100萬的重大非法集資案件後,應及時啟動專項風險排查,比照已發生案件,對該省級分公司及其下屬分支機構的人員、業務、財務、資金及相關管理情況開展全面風險排查。
六、各保險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和經營場所的管理。要通過正面宣傳和警示教育,發動員工自覺防範風險;要建立內部舉報獎勵制度,強化正面激勵;要強化職場管理,防範風險滋生。各保險集團公司要切實加強交叉銷售業務管控,避免出現行業間風險防控漏洞。
七、各保險機構要堅持依法處置非法集資案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處置工作小組,明確職責分工,完善工作機制;
(二)深入開展排查,全面掌握基本案情、涉案金額和涉案人員,摸清風險底數;
(三)積極配合偵辦,協調配合公安司法機關開展案件調查和偵辦工作,必要時對涉案關鍵人員採取控制措施;
(四)協助管控資產,藉助公安司法機關力量,做好涉案資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措施,防止涉案資產流失;
(五)積極維護穩定,妥善應對客戶投訴,引導受害人合理合法表達有關訴求,切實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
(六)強化輿論引導,加強輿情監測,既要積極引導輿論正面報道,又要防止負面炒作;
(七)及時報告總結,加強信息報送,確保溝通順暢,防止類似問題重復出現。
八、各保監局要綜合採取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手段,加強對保險市場銷售行為的監管,要密切關注第三方理財、P2P網路借貸等重點領域和新的風險點,要加強與各級政府部門的外部信息溝通,及時發現非法集資風險苗頭,及時預警,及時報告。
九、各保監局在非法集資案件處置中要緊密依靠當地政府,與公安司法機關、宣傳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積極協作,敢於擔當,快速反應,組織指導和督促當地保險機構第一時間控制局面,有序化解矛盾,防止發生嚴重影響保險業和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突發性和極端性事件。
十、各單位要切實做好非法集資案件的後續問責、整改、警示教育工作,完善風險防控的閉環管理。各保險機構在案件後續處置中要深入查明案發原因,釐清責任並確保責任追究到位,要針對內部管控和體制機制問題切實採取整改措施,並在公司內部開展警示教育。各保監局要通過監督檢查、督辦問責等方式推動保險機構嚴格執行問責整改制度,徹底消除風險隱患。
十一、各單位要定期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進行歸納總結。每月要對發生的非法集資案件進行重點分析,深入了解案件特性及發案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每季度要對轄內非法集資案件風險情況、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進行專項評估,主動查找制度缺陷和執行不足;每年要對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提出下階段工作計劃。
十二、各單位近期應根據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視頻會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保監局應於2015年12月31日前,召開轄內保險中介機構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會,傳達落實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視頻會的會議精神和工作要求。
(二)各保監局、各保險機構總公司應於2015年12月31日前,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報送至保監會稽查局,各保險機構省級分公司應將領導小組名單報送至當地保監局。
(三)各單位應於2016年1月15日前,將本單位貫徹落實保險業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視頻會工作部署的情況報送至保監會稽查局。
(四)各保險機構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保監會稽查局報送上一年度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報告。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② 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審計的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對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和審計責任人進行審計,應當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實施。其中,對保險集團公司下屬保險子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進行審計的,可以由其集團公司審計部門組織實施。
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計,由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或外部審計機構組織實施。
未實行審計集中制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審一級的原則確定具體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實施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的外部審計機構應當由保險公司董事會負責選聘。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對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出具書面意見。
第八條受聘進行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的外部審計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足夠數量熟悉保險業務和保險監管規定、勝任該項審計工作的專業人員;
(二)與審計對象沒有利害關系;
(三)有良好的職業聲譽,最近3年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處罰;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保險公司應當制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中審計年度計劃。對高管人員實施任中審計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三年。
離任審計應當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進行,原則上實行先審計後離任的原則。確有理由不能事先審計的,應當在審計對象離任3個月內完成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聘用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的,可適當延長審計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專項審計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審計時間和時限。
第十條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任中審計現場部分結束後3個月內出現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情形的,可以不再單獨組織實施離任審計。
對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計時,其他審計項目已經審計過的內容,原則上可以借鑒其審計結論,不再重復審計,但有線索表明原有審計工作可能存在瑕疵的除外。
③ 保險機構內部審計要求三年全覆蓋出自哪個制度
(一)隨著經濟管理與科學技術的不斷結合,從手工審計向計算機審計發展。
由於計算機的普及,審計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如果審計人員只懂傳統財務審計,不懂對計算機軟硬體的審計,就會面臨潛在的審計風險。在無紙化辦公條件下,會計及其他信息資料被存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審計人員如不考慮計算機軟體和硬體的安全程度,對單位的系統與設備盲目信任,極有可能誤入計算機陷阱,後果相當危險。技術性審計是在原來財務審計的基礎上,由於科學技術向經濟管理領域的滲透而產生的。技術審計在本質上並不獨立於財務審計,而是融於財務審計之中。比如,在進行計算機財務審計時,主要或本質上實施財務審計,但由於計算機軟體和硬體對財務信息的巨大影響,也往往不得不對使用的硬體和軟體進行審計。只有對計算機審計風險進行正確估計,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採取相應的信息系統審計對策,並能夠在風險較大的情況下針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必要的技術性審計,才能保證審計結果的正確性,防止和降低信息技術條件下的審計風險。網路時代的到來已對審計人員提出了掌握過硬信息技術的要求,審計人員不僅從事對財務會計、經濟管理活動的審計,更重要的是對單位的信息系統進行技術審計。
(二)內部審計的內容應由專門化向多元化轉變
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和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內部審計工作內容應不斷創新,由傳統的財務審計、經濟合同審計、建設投資審計拓展到效益審計、內控系統評價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轉變。效益審計是指對企業重要事項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按一定標准加以評價,以確定提高效益的差距和潛力,在現代經濟環境下,效益審計應成為企業審計的重要內容。內控系統評價是指對企業內控系統的健全性、適用性和功能性進行評價,針對控制的薄弱環節,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企業的內部控制系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企業內部機構和人員在一定時期內從事的經濟活動進行評價,以確定其經濟業績,明確經濟責任。
(三)審計的方法應由單一化向多樣化轉變
由於審計內容的多樣化,許多審計問題不可能靠單一的方法解決。現代審計,已經超出了單純財務報表審計的界限,向更高層次的管理審計、經濟效益審計方向發展。代表現代科學計算分析方法如價值工程法,凈現值法、量本利分析法、敏感性分析法、線性規劃法、網路計劃法應運用於各類審計工作中,它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保證審計工作的准確性、科學性、實用性,又可以有效地控制審計風險。
(四)內部審計人員從單純的會計人員向復合型審計人才轉變
加強審計隊伍的自身建設,選擇素質良好的內部審計人員是內部審計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因素。為適應內部審計由財務領域向經營和管理領域拓展,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具有科學、合理的專業知識結構。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包括會計與財務、行為科學、經濟學、經濟法規、定量分析法、會計與管理制度等。應掌握的基本知識包括人事管理、技術管理等。我國的內部審計人員結構必須改變,未來的內部審計需要更多的具備綜合素質的復合型人才。現階段我國內部審計人員可以由「四師」組合配備,即由會計師、經濟師、工程師和律師四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
(五)內部審計從事後審計逐步向事前及事中審計轉變
隨著管理水平的提高,內部審計的作用不僅限於事後監督,更多的是事前防禦和事中控制,它將對單位內部控制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和評價。單位的采購計劃、銷售計劃、資金計劃、投資計劃及費用預算等均應做到事前審核、事中控制。經驗豐富的內部審計人員,應能及時發現各個環節存在的問題,把單位風險降到最低程度。
(六)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能應從查錯防弊向為內部管理服務方面轉變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外部制約機制的加強,內部管理水平的提高,會計電算化的普及,賬務表面的錯弊會越來越少,內審的職能也必須從傳統的「查錯防弊」轉向為內部管理服務,內部審計的重點也應從內部檢查和監督向內部分析和評價方面轉變。1990年修訂並頒布的《關於內部審計職責的聲明》中指出:「內部審計是一個組織內部為檢查和評價其活動和為本組織服務而建立的一種獨立評價功能,它要提供所檢查的有關活動的分析、評價、建議、咨詢意見和信息,以協助本組織成員有效的履行其職責。」內部審計在履行評價職能的同時,不僅可以起到監督的作用,而且還具有協助本組織人員加強控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等作用。
總之,在新形勢下做好內審工作,還有很多新課題、新問題需要研究和解決。但只要內審人員在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的基礎上,積極努力工作,不斷增強與時俱進,開拓進取的精神,不斷完善審計程序和工作制度,加強審計業務基礎管理,探索新形勢下各項內部審計的新手段和新方法,內審工作就會更上一層樓。實現審計全覆蓋,是李克強總理對審計工作在新的歷史時期提出的要求。現階段,審計工作特別是地方審計工作面臨著審計資源和人力相對不足的困難,這是制約審計全覆蓋實現的瓶頸問題之一,如何解決,也是全體審計人員共同關心的問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④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試行)的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通報管理層和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和管理層應當至少每季度一次聽取審計責任人關於審計工作進展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以通過聘請中介機構等多種形式,評估內部審計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監督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當及時對審計責任人提交的內部控制評估報告進行審議,並就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向董事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其關注的重大問題,可以要求管理層組織調查,也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直接調查,或者委託獨立的中介機構調查。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要求內部審計人員列席,對相關事項做出說明或者回答董事的提問。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責任人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審計委員會和管理層提交內部控制評估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發展戰略,在分析評估風險分布狀況的基礎上明確審計重點、制訂年度審計計劃。
內部審計年度工作計劃、審計預算應當在徵求管理層意見後,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批准。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審計程序,採取科學方法開展審計工作,並定期實施審計質量自我評估。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監事會可以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審計復議制度。對審計結論存在異議的,被審計對象可以依照規定向保險公司相關機構提出復議。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內部審計信息系統,推廣應用輔助審計軟體,積極開展非現場審計,提高內部審計的信息化水平和審計效率。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者公司管理層批准後,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承擔內部審計項目。
外聘中介機構應當具備足夠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通暢的投訴舉報機制,鼓勵員工舉報公司經營管理中違法違規及其他不符合內部控制要求的行為,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和經董事會審議的內部控制評估報告;
(二)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風險問題;
(三)內部審計部門對下屬分支公司進行審計的,應當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
(四)保險公司對內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未予有效整改處理的,審計責任人應當直接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⑤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⑥ 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審計報告
第十一條審計結束後,審計機構應當出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依據、審計對象及其職責范圍、審計人員;
(二)審計的范圍、內容、方法;
(三)審計結果,主要指審計發現的問題及責任界定。
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之前,應當徵求審計對象的意見。審計對象的反饋意見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
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客觀性負責。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應當區分審計對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審計對象對其職權范圍內發生下列行為時應承擔的責任:
(一)直接實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保險公司內部管理規定行為的;
(二)強令、指使、授意、縱容、包庇下屬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
(三)失職、瀆職的;
(四)其他直接違法違規行為。
領導責任是指審計對象在其任期內對其職權范圍內負有直接責任以外的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對總公司董事長和管理層成員的審計報告,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和時限提交公司董事會,並同時提交監事會。審計報告經董事會審議後,在20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應當按照《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所在地保監局。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將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列入審計對象的人事信息管理,作為對其考核、任用、獎懲的重要依據。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保險公司應當按規定程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及時組織整改。
第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報告納入高級管理人員信息系統進行歸檔管理。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時,可以要求其原任職保險公司提交最近任職崗位的離任報告,也可以參考其過往任職期間審計報告的審計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