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學生一年的醫療保險需要交多少錢
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每個月劃入多少錢,將直接決定參保人員看病購葯需不需要自己掏現金。根據規定,35周歲及以下,按本抄人繳費基數的3%劃入;35周歲以上至45周歲,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4%劃入;45周歲以上至退休前,按本人繳費基數的3.7%劃入;退休(職)人員按本人上月基本養老保險實發養老金的5.4%劃入。個人賬戶用於支付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的普通門診費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費用以及職工住院和門診慢性病門診特定項目等費用個人負擔的費用,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支付時,由個人現金支付。以一位職工為例,他的繳費基數為1500元,如果他還不到35周歲,那麼每個月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裡面將劃入45元;如果他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上至45周歲,每個月劃入的醫療保險金為51元;若他的年紀在45周歲與60周歲之間,那麼每個月劃入的醫療保險金為55.5元。而這位職工已經到了退休年齡,每個月領取的退休工資為1500元,那麼他每個月劃入的醫療保險金為81元。
② 學生醫保報銷的流程是什麼需要給學校什麼材料 急!
經過多輪修改的新醫改方案「兩會」後將對外公布,其中大學生被納入醫保是一大亮點。多數高校里計劃內招收的大學生享受公費醫療,擴招生則參加商業醫療保險。方案最終版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醫保,這意味著今後大學生得自己繳費,不再享受公費醫療的「好處」。
大學生醫保報銷條件:
大學生在本市范圍內的普通門診,應先到本院校內醫療機構就醫。院校內無醫療機構的,可指定附近的一所定點醫療機構,視作院校內醫療機構;大學生在院校選定的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就醫,享受院校內醫療機構同等醫保待遇。
大學生醫保報銷流程:
1、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後再憑《市城鎮居民大學生醫療保卡》、身份證、門診病歷、出院小結、費用總清單(費用明細清單)、疾病診斷證明書、有效票據(發票原件)、醫囑、病案首頁復印件,學校開具的證明,轉院還需提供轉院證明、外傷治療的還需學院開具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服務大廳醫務科窗口辦理審核報銷。在不同醫院就醫,要提供不同醫院的(同上)材料;在同一醫院按住院的不同時間(在未核銷費用前,如出院後又進同一醫院治療的),也要提供同不同時期住院的(同上)材料;
2、(轉外就醫)開通刷卡結算功能方式:學生本人或學生的監護人、委託人住院三天內,持學生本人身份證、《省社會保障卡》、住院病歷、疾病診斷證明書、學院開具的證明到市醫保中心服務大廳醫務科窗口辦理;
3、因緊急搶救入住非定點醫療機構的費用處理:在發生急診3—5個工作日內,先通過電話聯系或委託他人持書面報告通過我院學生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向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登記備案,醫療費用由本人先行墊付。報銷時按上述的報銷材料向市醫療保險中心辦理報銷。(到非醫保定點醫院或診所治療,一律不能報銷)
大學生醫保住院及門診大病的費用結算:
1.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1)大學生憑結算憑證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屬於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應由定點醫療機構記賬,其餘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向大學生本人收取。
(2)定點醫療機構應按月匯總大學生的醫療費用,並根據大學生結算憑證、醫療項目、出院賬單等資料,填寫費用結算申報表,於每月1日至10日向所屬的區縣醫保中心申請結算。
(3)區縣醫保中心應在收到定點醫療機構提交的結算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對大學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初審及提出初審意見,並將結算申報表匯總後報市醫保中心。
(4)市醫保中心應在收到區縣醫保中心初審意見和匯總資料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再將審核情況匯總報市醫保辦審定後,在7個工作日內撥付給定點醫療機構。
2.醫療費用零星報銷
(1)大學生在外省市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急診住院、門診大病的醫療費用,屬於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由各院校按規定匯總後到所屬的區縣醫保中心申請零星報銷。區縣醫保中心審核後,將報銷費用撥付給院校,再由院校支付給大學生。
(2)區縣醫保中心應按月匯總大學生零星報銷費用,根據有關資料填寫零星報銷匯總表及結算申報表,報送市醫保中心,市醫保中心按規定審核後予以支付。
③ 學生醫療保險怎麼報銷住院報銷多少
大學生醫保報銷流程1、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出院後再憑《市城鎮居民大學生醫療保卡》、身份證、門診病歷、出院小結、費用總清單、疾病診斷證明書、有效票據(發票原件)、醫囑、病案首頁復印件,學校開具的證明,. 2、(轉外就醫)開通刷卡結算功能方式:學生本人或學生的監護人、委託人住院三天內,持學生本人身份證、《省社會保障卡》、住院病歷、疾病診斷證明書、學院開具的證明到市醫保中心服務大廳醫務科窗口辦理;3、因緊急搶救入住非定點醫療機構的費用處理:在發生急診3—5個工作日內,先通過電話聯系或委託他人持書面報告通過我院學生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向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登記備案,醫療費用由本人先行墊付。
④ 在校學生醫保報銷程序
可以報銷,到社保局報銷。具體流程及所需材料各地各校規定不同,請咨詢學校。以下以西南交通大學為例。
報銷流程
(一)門診費用
1、普通門診
參保學生就醫的首診醫院(急診搶救除外)在校醫院,所發生的門診費用按上述比例支付。經校醫院醫生診斷,確需轉院治療的學生,由首診醫生開具轉診單到定點醫院就診。
所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由個人先全額墊付,3個月內憑校醫院轉診單、定點醫院的有效收費票據、處方單、一卡通(或學生證)等到校醫院審核簽字,再到校計財處報銷。
學生校外實習因急性病在實習地社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門診醫療費按「校外轉診」方式報銷,因慢性病發生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寒暑假及平時休假離開學校所產生的門診醫葯費不予報銷。
2、意外傷害門診
在校外就診的學生,治療結束後3個月內,憑加有所在學院公章的意外受傷經過、校醫院轉診單、定點醫院的有效收費票據、處方單、學生證(或一卡通)等到校醫院審核簽字後在校計財處報銷。
3、門診特殊疾病
門診特殊疾病管理和費用結算,按《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管理辦法》執行。
(二)住院費用結算
1、參保手續完成前(約9—11月)住院費用的結算:學生醫療保險從每年的9月1日起開始生效,但由於學生參保手續(保費收繳、學生信息錄入、核對、網上提交等)的完成需要一定時間。
因此,在此項工作完成前(每年9—11月),住院費用需學生自己全額墊付,待拿到社保卡後到社保局報銷,報銷所需材料為「異地住院」的1—7項。
2、參保手續完成後(約12月份)住院費用的結算:學生患病需住院治療時,憑社保卡到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由社保局與該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個人只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部分。
3、異地住院:大學生寒暑假、符合高校管理規定的實習、因病休學等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墊付,自出院之日起3個月內(特殊情況不超過12個月),持以下材料自己到社保局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費用結算。報銷材料包括:
(1)財政、稅務部門製作或監制的醫療服務收費專用票據(原件);
(2)患者或家屬簽字認可的費用清單(原件)、中葯復式處方以及相關檢查報告;
(3)出院證明(原件);
(4)住院期間的病例首頁、入院記錄復印件(加蓋醫院公章);
(5)參保憑證(原件及復印件);
(6)患者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患者本人建設銀行或農業銀行活期存摺或儲蓄卡(原件及復印件);
(8)寒暑假開始和結束時間或實習證明(加蓋院系公章);
(9)戶口復印件(寒暑假在戶口所在地以外的醫療費不予報銷);
(10)當地社保局出具的就診醫院是否為社保定點醫院和醫院等級證明。
(4)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管理小組擴展閱讀:
參保人員發生的下列醫療費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醫用材料目錄和支付標准范圍以外的醫療費;
(二)除急救、搶救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醫療費;
(三)因吸毒、打架斗毆、違法犯罪等造成傷害的醫療費;
(四)因自傷、自殘、醉酒、戒毒、性傳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發生的醫療費;
(五)因美容矯形、生理性缺陷(學生兒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發生的醫療費;
(六)第三方責任等引發的非疾病醫療費;
(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區發生的醫療費;
(八)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無第三方責任人的相關證明,且沒有享受相關補償的,其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可列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參考資料:
西南交通大學-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報銷流程簡介
⑤ 小學生如何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校學生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在所就讀的學校申請辦理,集中統一辦理申報繳費時間為每年的8、9兩個月。如果錯過了統一的繳費時間,也可以補辦,但也需要繳納全年的醫保費。
參加城鎮居民學生醫保可以享受住院、大病門診報銷待遇,具體如下:
一、住院待遇:
參保居民須憑證在定點醫院就醫,符合入院標準的住院費用先由個人承擔起付標准費用,起付標准以上部分由居民醫保基金按規定支付,報銷比例如下:
一級醫院:同一保險年度內起付標准均為100元,起付標准以上甲類費用報銷70%,乙類費用報銷60%。
二級醫院:同一保險年度內第一次住院起付標准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准為150元,起付標准以上甲類費用報銷60%,乙類費用報銷45%。
三級醫院:同一保險年度內第一次住院起付標准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標准為250元,起付標准以上甲類費用報銷50%,乙類費用報銷40%。
(5)學生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管理小組擴展閱讀:
目標原則:
(一)試點目標。2007年在有條件的省份選擇2至3個城市啟動試點,2008年擴大試點,爭取2009年試點城市達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國全面推開,逐步覆蓋全體城鎮非從業居民。要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形成合理的籌資機制、健全的管理體制和規范的運行機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二)試點原則。試點工作要堅持低水平起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和保障標准,重點保障城鎮非從業居民的大病醫療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堅持自願原則,充分尊重群眾意願。
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責任,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基本政策、標准和管理措施等的銜接。
參保范圍和籌資水平:
(三)參保范圍。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願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四)籌資水平。試點城市應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不同人群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並考慮當地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恰當確定籌資水平;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掛鉤的機制。
(五)繳費和補助。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參保居民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國家對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制定稅收鼓勵政策。
對試點城市的參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於人均4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從2007年起每年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20元給予補助。在此基礎上,對屬於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所需的家庭繳費部分,政府原則上每年再按不低於人均1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5元給予補助。
對其他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難居民參保所需家庭繳費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於人均60元給予補助,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人均30元給予補助。中央財政對東部地區參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補助辦法給予適當補助。財政補助的具體方案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研究確定,補助經費要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六)費用支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於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試行門診醫療費用統籌。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要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要合理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完善支付辦法,合理控制醫療費用。探索適合困難城鎮非從業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的醫療服務和費用支付辦法,減輕他們的醫療費用負擔。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規定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其他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醫療救助和社會慈善捐助等方式解決。
(七)組織管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充分利用現有管理服務體系,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結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實際,進一步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
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機構、參保居民、社會團體、醫葯服務機構等方面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運行的監督。建立醫療保險專業技術標准組織和專家咨詢組織,完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專業技術標准和業務規范。
根據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機構和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加強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
(八)基金管理。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試點城市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風險防範和調劑機制,確保基金安全。
(九)服務管理。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試點城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等部門制定。要綜合考慮參保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合理確定醫療服務的范圍。通過訂立和履行定點服務協議,規范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管理,明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的醫療機構、零售葯店的權利和義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簡化審批手續,方便居民參保和報銷醫療費用。
明確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按規定與醫療機構及時結算。加強對醫療費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的獎懲機制。積極推行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按總額預付等結算方式,探索協議確定醫療費用標準的辦法。
(十)充分發揮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等的作用。整合、提升、拓寬城市社區服務組織的功能,加強社區服務平台建設,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工作。
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對參保居民到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要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比例。
(十一)繼續完善各項醫療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將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力推進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重點解決大病統籌問題。
繼續著力解決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問題;鼓勵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以多種方式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進一步規范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政策,強化醫療服務管理。
加快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一步完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搞好各項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
(十二)協同推進醫療衛生體制和葯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根據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統籌協調醫療衛生、葯品生產流通和醫療保障體系的改革和制度銜接,充分發揮醫療保障體系在籌集醫療資金、提高醫療質量和控制醫療費用等方面的作用。
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區域衛生規劃,健全醫療服務體系。建立健全衛生行業標准體系,加強對醫療服務和葯品市場的監管。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逐步建立和完善臨床操作規范、臨床診療指南、臨床用葯規范和出入院標准等技術標准。
加快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和中醫葯服務在醫療服務中的作用,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實行參保居民分級醫療的辦法。
(十三)建立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在國務院領導下,國務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負責組織協調和宏觀指導試點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並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就重大問題向國務院提出報告和建議。
(十四)選擇確定試點城市。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條件選擇2至3個試點城市,報部際聯席會議審定。試點城市的試點實施方案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由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十五)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教育、葯品監督和中醫葯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加快推進各項配套改革。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為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提供有力的支持,確保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六)精心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省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指導意見規定的試點目標和任務、基本政策和工作步驟,統籌規劃,積極穩妥地推進本行政區域的試點工作。
試點城市要在充分調研、周密測算、多方論證的基礎上,制訂試點實施方案並精心組織實施。已經先行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城市,要及時總結經驗,完善制度,進一步探索更加符合實際的基本醫療保險的體制和機制。
參考資料: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