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立我國地質災害保險機制探討
白雪華胡小平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我國是地質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地質災害種類多,分布廣,危害大。地質災害保險具有心理作用、補償作用、救災作用、緩沖作用等。我國現行的地質災害經濟補償機制存在一些缺陷,在這種情況下,參照日本地震保險的經驗,提出了建立我國地質災害保險機制的具體對策。
關鍵詞地質災害經濟補償保險
1地質災害保險的必要性及作用
我國是地質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地質災害種類多,分布廣,危害大,嚴重製約著災害多發地區的國民經濟發展,威脅著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盡管隨著我國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與進步,我國抗禦和減輕災害的機制與技術方法不斷完善和進步,並在地質災害防治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在地質災害預報的時間、空間、強度的精確度方面,由於受到技術、資金、物資等諸多因素制約還遠遠達不到理想的效果,即使這些對策今後達到非常完善的程度,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地質災害和地質災害損失。正是由於地質災害的客觀存在與地質災害損失的不可避免性,所以,在地質災害救災中,經濟補償對策是必不可少的。
事實上,建立後備基金或保險基金用以應付地質災害風險損失,是促進社會生產發展所必需的。目前常見的災害補償方式有三種:一是國家財政通過預算安排的總預備金;二是企業或家庭提留的應急資金;三是保險業以契約形式籌集的保險基金。這三種形式各有特點,互相補充,缺一不可。但相對來說,保險形式更為合理、可靠。因為保險基金是保險人依據損失分攤等原則,在科學測算各種危險損失概率的基礎上,通過契約取得保險費建立的,它具有實力雄厚、賠償及時、補償充分、保障面廣等特點。正因為如此,用保險形式補償各種災害風險損失是當今世界上普遍採用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保險基金正成為國家後備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並起主導作用。
地質災害保險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心理作用。我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安全需求日益突出。地質災害保險正好可以滿足這一需求,它以合理的保費向處於地質災害危險之中的廣大保戶提供可靠的經濟保障,解除保戶的後顧之憂。
(2)補償作用。參加地質災害保險可在災害發生後及時得到經濟補償,迅速恢復生產、生活,也可以使國民經濟發展保持連續與穩定。
(3)救災作用。地質災害的范圍廣、損失大,所以影響也大,如果經濟補償跟不上,很容易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而及時、充分的經濟補償在安定民心、配合救災搶險等方面具有顯著作用。
(4)緩沖作用。如果地質災害損失主要由財政負擔,一旦發生較大的災害,必然會對當年以至未來幾年財政收支平衡造成影響。如果災害損失由保險業承擔一部分,不但減輕了地質災害對財政的直接沖擊,同時由於保險補償的及時與充分,又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對財政的間接沖擊。
2我國地質災害經濟補償機制的現狀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地質災害補償機制主要由國家財政承擔。改革開放之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永安財產保險公司相繼設立了保險機構並開辦了地質災害保險業務。這些公司開辦地質災害保險業務的基本做法是將塌陷、崩塌、泥石流等保險責任列在財產保險綜合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內承保。迄今為止,沒有哪一家公司有一個專門的地質災害保險條款。這是需要認真研究的。
其一,承保地質災害責任是不對等的。現行的財產綜合保險條款是從火災保險的發展而延伸過來的。伴隨著世界工業革命的完成,火險責任的范圍才逐步擴大。到本世紀初,世界各國的火災保險相繼擴展到承保洪水、暴風雨、塌陷、崩塌、泥石流等責任。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實施的財產強制保險條例和自願火災保險條款,也把洪水、暴風雨、塌陷、崩塌、泥石流等責任列為保險責任予以承保。1979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之後的財產險條款仍然沿襲了20世紀50年代的做法。這足以說明現行的條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被保險人的利益。但有一點值得深思的就是傳統的火險,其保險費率的確定是根據標的遭受火災的危險程度確定的。甲地財產與乙地財產所處的險位不同,其費率標准也不同。火險責任擴展到地質災害責任之後,由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很難確定標準的險位,故其費率標准基本上還是參照傳統火險的費率檔次。從而形成了承保地質災害責任的不對等性。
其二,我國地域遼闊、幅員廣大,各地遭受地質災害的概率十分懸殊。可目前的財產綜合保險條款的費率從全國范圍來說都差不多,不管該地區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多大,也不管被保險人有沒有這個保險需求,條款、費率基本上都是統一的,這是不合理的。
在這種情況下,要建立我國的地質災害保險機制,不妨借鑒一些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經驗。
3日本地震保險
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將居民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與企業財產的地震保險嚴格區分開來,前者實際上被定性為商業性與政策性相結合的混合型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共同承擔保險責任;而後者則被定性為商業性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獨立經營和自負盈虧。
3.1日本家庭財產地震風險的保險
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業務先由民間保險公司承保,然後再全部分給由日本各保險公司參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險公司;該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險公司承保的財產保險的市場份額分給各保險公司;超出再保險公司與直接承保限額的部分由國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
目前,日本政府家庭財產的地震風險是以超額賠款再保險的方式承保的。具體做法是:750億日元以下的損失由民營保險公司承擔,750億日元至8186億日元的損失由民營保險公司和政府各承擔50%,8186億日元到41000億日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擔95%,而民間承擔5%。
日本的家庭財產地震保險是作為家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而由民間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承保的。由於受政府財政能力和保險公司承受能力的限制,家庭財產的地震保險採取限額保險方式。其保險金額限定為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的30%~50%。也就是說,已經投保了地震附加險的家庭財產即使發生了全損,作為被保險人的居民家庭從民間保險公司和政府獲得的保險賠償只相當於實際損失的一部分,而不是損失的全部。
由於不同地區和不同建築物地震風險的大小不同,日本家庭財產地震保險的保險費率是分地區和按建築物的結構分別計算的。
在日本,政府的財政地震損失補償基金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政府作為再保險人所取得的再保險費收入;二是由國家財政投入的資金。
3.2日本企業財產的地震保險
與家庭財產不同,日本企業財產的地震保險是商業性的保險。其承保主體只是民間保險公司,而政府並不作為承保主體參與其中。因此,地震發生後企業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完全由民間保險公司承擔,而政府並不承擔。
雖然政府對企業財產部分的地震風險不承擔經濟責任,但並不意味著政府不介入企業財產的地震保險。其介入的途徑有二:一是對保險公司經營險種的審批;二是檢查和控制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系數(Sovencymargin)。政府監管部門可以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系數對其風險與償付能力的對比關系作出判斷。當判斷的結果為風險超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其經營已經處於不穩健狀態時,政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對其地震保險乃至全部保險的經營活動加以必要的干預和限制,以保護被保險企業的利益。日本的企業財產地震保險是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火險)的附加險而由民間保險公司單獨承保的。由於民間保險公司的承受能力的限制,企業財產的地震保險也採取限額承保方式。
4我國建立地質災害保險的對策
(1)建立和集聚地質災害保險基金,實行專款專用,以豐補歉。
為了有效地抗禦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必須建立和集聚專門用於應付地質災害的保險基金。保險公司的地質災害保險費收入要單獨建帳,單獨核算,除當年發生的地質災害保險賠款和核定的各種費用開支外,如有結余,要逐年積累起來,並通過資金運用,實現保值增值,以增強國家和社會的後備力量,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做到專款專用,提高我國抗禦地質災害的經濟實力。
(2)把居民家庭財產的地質災害保險與企業財產的地質災害保險嚴格區分開來,政府只對居民家庭財產的地質災害風險提供保險保障。
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政府的財政收入水平還比較低,政府所能拿出的財政性地質災害補償資金更為有限。因此,我們也必須將居民家庭財產的地質災害保險與企業財產的地質災害保險嚴格區分開來,政府的財政性補償基金只能集中用於對居民家庭因地質災害而發生的財產損失的賠償。這樣做有利於集中使用有限的財政性補償資金,保障居民家庭在地質災害損失發生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這不僅體現了人本主義原則,有助於維護社會政治經濟秩序的穩定,而且也避免了由於保障范圍過大所導致的財政負擔以及由此引起的納稅人稅賦的加重,尤其是避免了因有限財政性補償資金的分散使用所帶來的補償效率的降低。
(3)盡可能降低居民家庭財產地質災害保險的費率水平,並對不同地區和不同性質的居民家庭財產實行差別費率。
盡可能降低地質災害保險的費率水平的依據是對多數居民家庭和政府財政兩個方面的承受能力的綜合考慮,而實行差別費率則是因為不同地區和不同性質的財產的地質災害風險大小不同。盡可能降低費率有利於減輕居民家庭的保費負擔,可以提高其參與地質災害保險的熱情,從而擴大保障對象的規模和覆蓋面。同時,適當收取保費又可以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使政府參與的地質災害保險與政府救濟嚴格區別開來,有利於發揮保險補償的優勢。根據保險標的地質災害風險的差異實行差別費率,可以更好地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有利於調動不同地區居民家庭投保地質災害保險的積極性,增加地質災害風險保費的總量,增強政府對地質災害損失的償付能力;同時可以在更大的地域范圍分散地質災害風險,避免因承保風險過於集中導致保險損失累積總量超過地質災害保險基金儲備規模,出現嚴重的地質災害損失已經發生而政府卻無力按預定責任進行賠償的局面。
(4)對於企業財產的地質災害風險政府不承擔保險責任,但對經營企業財產地質災害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要實施必要的管理。
由於嚴重的破壞性地質災害所造成的企業財產損失可能十分巨大,受損企業的財產損失能否得到補償以及補償的程度如何,不僅關繫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否得到盡快恢復,而且也關繫到國民經濟能否正常運行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政府必須介入企業財產的地質災害保險,對經營企業財產地質災害保險業務的保險企業要實施嚴格的管理。這種管理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保險公司企業地質災害保險業務的審批,只有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保險企業才有權經營企業地質災害保險業務;二是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以便將保險企業經營地質災害保險業務的規模限定在其實際償付能力之內。
(5)設立獨立的地質災害保險險種。
我國尤其是目前地質災害多發地區大多數的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較低,對保險費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較差,加之缺乏風險與保險意識,多數居民家庭沒有投保財產保險。鑒於此種情況,為了擴大地質災害保險的投保比例,使更多的居民家庭都能獲得地質災害保險保障,同時又不增加居民家庭的保險費支出負擔,對居民家庭財產的地質災害保險設立獨立的險種,在既定承保限額內單獨承保居民家庭財產的地質災害風險。居民家庭可以不必投一般家庭財產保險,即可直接投保地質災害保險。考慮到一些特別貧困的居民家庭尤其是落後地區特別貧困的居民家庭交付保險費的困難,中央政府可以從財政地質災害保險專項基金中劃出一塊來用於這些家庭地質災害保險費的減免。
㈡ 我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信息化的回顧
信息化工作在地質災害防治領域得到了比較廣泛地應用,主要是基於空間資料庫的地理信息系統,既包括了地理信息系統的通用功能,同時提供了基於地質災害專業應用的特殊功能,如鑽孔數據綜合管理,地下水資源、環境、災害評價系統,空間信息虛擬三維可視化系統,以及基於網路的空間信息發布系統等。這些功能的開發,大大提高了地質災害信息應用的潛力,為今後進一步的信息開發奠定了基礎,並逐步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空間資料庫建設方法、工作流程、文檔編錄和成果表達方法,具備了信息系統建設的綜合能力。通過信息化技術的廣泛應用,不僅促進了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進展,而且為今後更好地開展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11.2.1 主要成果
(1)資料庫建設初見成效,數據資源積累程度逐步提高
近幾年隨著計算機技術的不斷發展,水工環地質信息化工作已經從單一的資料庫建設和簡單的軟體開發,逐步過渡到建立適用於地質專業領域進行多元數據處理和分析的空間資料庫建設和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目前已經在全國范圍內逐步開展了1∶500萬~1∶600萬的各類水工環地質專題信息空間資料庫建設、1∶50萬~1∶100萬的分省地質環境空間資料庫建設、1∶5萬全國重點城市和經濟區地質環境綜合空間資料庫的建立工作,以及1∶20萬水文地質圖空間資料庫、地質災害調查資料庫、礦山環境地質調查資料庫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資料庫等的建設工作。
一大批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相關的基礎性地質資料庫已經建立或正在建設,為地質災害防治的信息化工作提供了基礎性地質數據的堅實基礎,如:1∶500萬、1∶250萬、1∶50萬、1∶20萬、1∶5萬數字地質圖空間數據,1∶20萬水文地質空間數據,1∶600萬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空間數據,全國礦產地數據,全國重砂數據,全國同位素地質測年數據,全國1∶20萬~1∶500萬區域地球化學數據(39~45個元素),全國1∶20萬~1∶100萬區域重力調查數據,全國1∶20萬~1∶100萬航空磁測數據,全國航空電磁數據,全國航空放射性數據,航空遙感影像數據、全國地質工作程度數據,全國礦產儲量數據。
(2)各類應用系統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得到應用
隨著各類環境地質工作項目的開展,與之配套的信息化工作也在逐步深入地進行。正在建設的信息系統有:全國縣(市)地質災害調查資料庫系統,全國區域環境地質調查資料庫系統,地質環境監測資料庫系統,全國礦山環境地質調查信息系統等。在應用系統開發方面,利用各類基礎軟體和工具開發了適用於不同目的的各類系統,如: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預警分析系統,區域地質環境評價系統和多種專項系統,環境地質調查野外數據採集系統,首都地區地下水與環境調查評價信息系統,長江三角洲地區地下水資源和地質災害調查評價資料庫與信息系統等。這些系統的開發和建立,大大提高了信息技術在水工環地質專業領域的應用水平,從某種程度上說,極大地促進了水工環地質工作的發展。遙感技術也在部分重點地區得到了初步應用。
(3)網路建設基礎框架已經形成
在網路系統建設方面,建成了與國際互聯網直接連接的中國地質環境信息網站,初步形成了水工環數據中心的總體框架,對水工環地質領域的信息化工作,起到了有力的基礎支撐作用。
(4)信息標准化工作開始走上正軌
為配合信息化工作的開展,已經新編或修訂了相關的「信息化工作指南」和「數字化標准」,主要包括:《地下水資源數據交換格式標准》、《水文地質鑽孔數據交換格式標准》、《區域水文地質調查空間資料庫建設工作指南》、《區域環境地質調查空間資料庫建設工作指南》、《地質環境監測資料庫格式標准》、《縣(市)地質災害調查資料庫格式標准》、《水工環空間資料庫圖例標准》等。這些文件的推出,為水工環信息化工作的開展奠定了基礎,促進了水工環信息標准化的進程。
11.2.2 存在的主要問題
(1)資料庫建設分散,基礎數據的信息化積累程度仍待進一步提高
與信息技術處於先進地位的國家相比,我國的資料庫系統建設在規模和技術手段上均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數據集成和管理方面,先進國家的地學空間信息與其他信息一起,已經進入到大型分布式GIS系統與Internet網路上的應用,實現了空間信息的集成管理和信息共享,而在我國的地學領域則起步較晚,沒有集中統一的數據管理體系和一體化綜合應用模式。
(2)標准化進程緩慢,宣傳貫徹力度不夠
我國的信息標准化工作盡管已經具有一定的基礎,但是仍然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水工環地質信息標准化體系。涉及地質災害防治領域的信息化標准尤為匱乏,在地質災害領域尚沒有統一完善的數據模型和數據應用規則。已有的各項標準是在不同的歷史條件下和不同的項目中制定的,無法滿足今天全國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對地質信息進行綜合、集成管理的需求。實現信息綜合、共享的關鍵技術標准依然落後。信息化建設的標准沒有完全融入整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過程中。
(3)數據傳輸網路不健全
目前,用於地質災害防治的信息傳輸網路不夠健全,尚未形成覆蓋全國的地質災害防治數據傳輸網路,地質災害監測數據的自動傳輸也未得到普遍應用,因此地質災害的災情信息、應急調查信息以及預警預報信息無法快速傳遞,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約。
(4)信息獲取渠道不順
信息化建設和各類地質項目的實施明顯脫節,信息化建設經常處於滯後狀態,更無法使信息化工作在地質工作全過程中發揮積極促進作用。
(5)低水平重復性工作多
由於信息化人才缺乏,在很多信息化建設項目中無法進行統一規劃和部署,信息復用技術也難於很好地應用,造成很多低水平的重復建設、重復開發,無法形成足以滿足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需要的專業應用系統。
㈢ 化工安全生產信息化管理平台
化工安全生產信息化管理平台可以實現對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實時動態監測預警,不斷提升企業安全監管的信息化、網格化和數字化監管能力。
化工企業存在的問題:
1、化工企業內部有著大量的危險化學品,如不能對重大危險源、可燃有毒氣體進行實時監測報警,會引起災難。
2、化工企業將安全風險區域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低風險四大區域,但大多數企業還難以對其進行有效地安全風險管控。
3、企業管理層難以實時掌握在崗在位人員的位置信息,員工遇到緊急事故時,不能第一時間呼救,耽誤救援時間。
4、企業進出口沒有實名制管理,難以掌握進出人員信息。
化工安全生產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統價值:
1、符合國家、省市關於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的相關要求,助力企業安全管理信息化達標。
2、管理平台可以便捷管理人、車、物,向園區、省市等監管部門傳送企業安全生產數據,既滿足監管要求,又保護企業隱私。
3、及時的安全信息傳達,百分百閉環跟蹤,一對一的安全責任落實,促進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提升。
4、隨時隨地的移動應用,隨查隨用安全數據統計等,提升安全管理效率,讓安全更好管。
5、通過現場視頻、作業信息、安全記錄、隱患排查有效解決事故隱患中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的不安全缺失。
㈣ 保監局 優德 處罰決定
一、我國保險監管體系建設取得積極成效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監管體制機制也幾度變更。1950年1月,保險業明確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1952年,保險業劃歸財政部管理。1959年,保險業再度被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1965年,人民銀行、財政部明確國內保險業務由財政部管理,國際保險業務由人民銀行管理。改革開放以後,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負責保險監管。1998年11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方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成立,依法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標志著我國保險監管走向了專業化、規范化的新階段,我國保險監管制度體系不斷發展完善。
(一)監管法規不斷健全。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相關法律為核心、行政法規為支撐、部門規章為主幹、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等四個層次構成的保險監管法規體系。一是法律層面。1995年《保險法》正式頒布,並分別於2002年、2009年兩次進行修訂,完善了保險經營行為基本規范和保險監管主體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別對海
上保險和保險犯罪進行了規定。二是行政法規層面。國務院曾於1983年頒布《財產保險合同條例》,1985年頒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加入WTO後,國務院分別於2001年出台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2006年出台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2年出台了《農業保險條例》,對保險經營管理的一些重點領域進行了專門規范。三是部門規章層面.保監會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共50部,大體分為經營主體、產品費率、資金運用、專業人員、償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個方面,夯實了保險監管的制度基礎。四是規范性文件層面。保監會及各派出機構針對監管實際,制定了大量的規范性文件,為加強和改進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監管體系初步形成。認真落實國家金融監管部署,保險監管體系建設取得積極進展。一是監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開放初期,保險監管以市場行為監管為主。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首次提出償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監會成立後,提出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並重。隨著國有保險公司實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監會發布指標規定,償付能力監管實質性起步。隨著保險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監會發布指導意見,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監管,探索建立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場行為為支柱的監管框架,並於2009年設立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公司治理監管委員會。新形勢下,保監會於2012年啟動了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根據國際金融危機後的監管改革趨勢,強化公司治理監管。二是監管組織逐步健全。保監會目前設置16個職能部門和2個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保監會陸續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平行設立了36個保監局。為加強基層市場監管,保監會於2010年在蘇州、煙台、汕頭、溫州、唐山五個地級市試點設立區域保監分局。三是監管格局逐步建立。加強與黨政部門、司法機關、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等的溝通合作,推動社團組織發揮自律、維權、協調等作用,支持新聞媒體、會計審計、評級機構、消費者等發揮監督作用,初步形成了專業監管、部門辦作、行業規范、社會監督的大監管格局。
(三)監管手段日益豐富。不斷創新和豐富監管方式方法監管的執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一,是分類監管。從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內控合規、財務、資金運用,業務經營等方面對保險公司實分類監管,提高了監管效率。二是非現場監管。建立保險監管統計制度體系,積累保險數據資產,加強市場運行和保險風險的監測、分析、預警,提高非現場監管效力。推動保險業和保險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三網一庫」,基礎架構,開發保險統計信息系統等25個應用系統,設立保險信息平台公司,推進監管電子政務建設。三是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規程和手冊,規范檢查流程和標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現場檢查效率。組織開展綜合性、系統性和專項檢查,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對保險機構和高管人員實施「雙罰」,提高監管威懾力。四是信息公開。建立保險信息披露制度,發揮保監會官網、新聞發布會、微博微信、行業網站等平台作用,及時發布保險新聞、統計數據、行政許可和處罰等信息。五是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險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國金融業創建了市場化的風險自救機制,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堅實屏障。
一、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基本
思路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是一項復雜系統工程。必須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深化改革理念,加強頂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順應保險業發展趨勢,遵循監管規律,立:足我國實際,借鑒國際經驗,落實「抓服務、嚴監管、防風險、促發展」要求,深化保險監管改革,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保險監管制度,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市場在保險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監管作用,推動保險業發揮風險管理和財富管理功能,建設具有中國特色和時代特徵的現代保險業,服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二)總體要求。一是遵循基本規律。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鑒國內外保險監管的歷史經驗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險發展和監管規律。要堅持保險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險監管與保險業發展相適應,監管制度與保險監管需要相適應。要發揮市場配置保險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完善市場激勵和約束機制,激發市場活力,提升市場運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規,依法嚴格監管,維護市場秩序,防範保險風險,彌補市場不足和解決市場失靈。要從保險市場實際出發,把握階段性特徵,科學確定監管目標、原則和支柱。
二是體現中國特色。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國情,符合我國保險業發展和監管實際。要圍繞國家全面深化改革戰略及總目標,推進保險監管制度現代化。要把握我國保險業處於發展初級階段、保險深度和密度低於世界平均水平、保險服務能力不強的特徵,堅持在加強監管中促進行業發展,推動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要把握我國保險消費者還不理性、經營主體還不成熟、市場機制還不健全的特徵,完善市場規則,強化公司治理和市場行為監管,營造良好市場環境。要把握我國保險業基礎薄弱、發展迅速、正在轉型升級和成為全球主要保險市場的特徵,兼顧審慎性與經濟性,合理確定監管約束特別是償付能力和資本約束的標准。
三是順應時代趨勢。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最鮮明的要求是把握國際金融改革的最新動向,順應當今國際保險監管的變革趨勢。要把握國際保險監管趨於統一的趨勢,在形成監管框架、制定監管制度、完善監管規則中,更加註重保護消費者權益,注重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和資本約束監管。要把握國際保險監管強調自主的趨勢,結合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實情和自身利益訴求,匯集各家之長,積極推進我國保險監管改革,在國際保險市場和保險監管改革中爭取更大話語權。
(三)主體框架。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要立足我國經濟社會和保險發展實際,總結保險監管實踐,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努力構建中國特色的「3-4-3」保險監管主體框,即三個監管目標、四項監管原則、三大監管支柱。
1.監管目標。一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險產品服務相對復雜,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廣泛存在,要通過保險監管,加強對保險供給者行為的約束,防止保險消費者權益受到惡意侵害。消費者權利保護是理性消費行為的重要保障,要通過保險監管,加強對消費者安全、知情、選擇、求償、公平交易、監督等權利的保護,促進合理消費,優化保險資源配置,提升保險市場運行效率。我國保險業服務廣度、深度還十分有限,要通過保險監管,推動保險業為消費者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保險產品和服務。
二是防範市場風險。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穩定運行與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與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直接相關。要強化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涵蓋承保、信用、市場、操作、流動性、信譽等各類風險的全方位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風險識別、評估、計量、監測、控制、處置等各環節的全流程風險防範機制。要強化保險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和風險管控,加強保險監管的外部約束和風險防範,築牢防範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三是促進市場繁榮。只有繁榮發展的保險業,才能為消費者和經濟社會提供更加全面豐富的風險保障。要完善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讓各類市場主體有序競爭。要完善市場體系,優化市場結構,推動市場主體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增強綜合競爭力。要爭取政策法規支持,推動保險業發揮功能作用,在現代金融、社會保障、災害救助、社會管理和農業保障等五大體系建設中發揮支柱作用。
2.監管原則。一是維護公平與促進效率相統一。正確處理市場與政府的關系,堅持使市場在保險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推動保險資源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堅持更好發揮監管作用兼顧效率和公平,營造競爭環境,規范市場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穩定運行。
二是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相統一。建立有效的保險監管治理機制,統籌協調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順應保險創新趨勢,強化功能監管和全流程監管,加強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監管協調,推進監管的統一性和連續性,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注重整體風險防範,改進機構監管,加強保險集團和法人機構監管。
三是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相統一。在注重防範單一保險機構風險的同時,分析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對保險業的整體影響。關注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的風險狀況,重視金融風險的跨境與跨行業傳遞,重視逆周期監管,防範順周期對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放大效應。
四是原則監管與規則監管相統一。完善保險監管法規,制定標准明確、程序規范的具體規則,提高監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運用原則監管,提高監管的指導性、靈活性、適應性,為鼓勵創新、增強市場活力創造空間。
3.監管支柱。一是公司治理監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現代保險企業制度的核心內容,是強化市場主體自我約束的內生機制,也是加強保險監管的微觀基礎。要強化公司治理監管理念,完善制度機制,深化股權監管,突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強化公司章程約束,提高董事、監事和管理層專業水平,完善制衡機制,強化公司治理的剛性約束。要推動公司治理從「形式規范」向「治理實效」轉變,防範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資產安全、高管瀆職等風險,從保險市場源頭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是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重要內容,是風險監管的主要手段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最終防線。要借鑒吸收國際上償付能力監管的最新成果,結合我國保險市場實際,按照風險導向、中國特色、國際可比的原則,加快建設我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要強化定量資本、定性監管、市場約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整體架構和具體規則。要嚴格落實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強化償付能力監管的剛性約束。
三是市場行為監管。市場行為監管是確保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重要保障,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確市場行為監管的邊界和內容,發揮好市場機制和政府監管的作用。要加強市場行為監管的統籌規劃和系統管理,建立市場行為監管與公司治理監管、償付能力監管等制度的聯動與觸發機制,形成有效銜接、相互協調的市場風險防範體系。
三、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著力點
現在我國保險監管改革既面臨著難得的歷史機遇,又面臨著重大的歷史考驗,推進保險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任務很重,必須在一些重點領域和環節不斷取得突破。
(一)加強保險公司治理和內控監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是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範化解保險風險的第一道防線。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監管水平,強化市場主體自我激勵約束的這一內生機制,夯實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制度保障。一是強化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實董事會的全面與首要責任及履職要求,加強董事資格審查,完善董事培訓機制,建立健全董事會及成員的履職評價與問責機制,增強董事的盡責履職能力,提高董事會專業、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強化內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地位。制定保險公司內部控制評價辦法,引導保險公司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完善內部控制機制,提高內控執行力。強化保險總公司對分支機構的管控責任。三是強化集團監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險集團防火牆制度,規范保險集團內部資源整合和關聯交易。制定保險集團並表監管辦法。建立保險集團風險控制標准。強化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監管。四是強化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在公司治理中的關鍵地位。健全保險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關鍵崗位專業人員資質管理制度。加強董事會秘書管理,強化總精算師、合規責任人、審計責任人等關鍵崗位職責,增強經營管理層的執行力。加強對司高管層高管層的穩健薪酬和執業行為監管。
(二)改進市場行為監管。市場行為監管是對保險業務全流程監管的重要內容,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標本兼治,制定科學規則,明確監管重點,抓好制度落實,提高市場行為監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強市場監測檢查。堅持非現場監管與現場檢查相結合,不斷豐富保險監管工具箱。構建涵蓋各類風險的風險模型和監管指標體系,加強對風險的識別、評估、預警、控制和處置。改進現場檢查方法,規范檢查流程和標准,提高現場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改進保險產品監管c積極推進費率市場化改革和條款標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產品創新保護機制,鼓勵行業產品創新和結構調整。完善監管規則,改進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標准,建立科學的費率形成、條款執行、事後評估、產品糾正等全過程監管機制。三是強化保險中介監管。完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准人退出制度,強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內控建設。穩妥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機制改革。創新保險兼業代理監管制度,探索兼業代理法人機構集中管理模式。加強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質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制定互聯網保險監管辦法。建立互聯網保險的經營行為、數據信息、信息安全等技術標准,健全數據獲取、電子簽名、隱私保護等法規制度,促進互聯網保險規范運行。五是加強反保險欺詐工作。構建政府主導、執法聯動、公司為主、行業協作四位一體的反保險欺詐工作體系。
(三)完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以風險為導向、符合我國實際、具有國際可比性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提升保險業風險管理能力,是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重要任務。一是完善資本約束機制。科學把握我國保險公司實際風險狀況,按照共同而有差別的原則,建立與風險緊密掛鉤的資本要求。建立定量風險和定性風險相結合的綜合評級機制,科學評價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生風險,全面反映公司風險狀況。完善逆周期資本監管制度。二是強化全過程風險監管。充分運用定量監管、定性監管和市場約束等手段,形成對風險的事前、事中和事後全過程監管。建立和完善保險公司流動性風險監管體系。完善償付能力壓力測試體系,健全償付能力J預測分析和風險預警系統。三是完善資本補充機制。建立健全多層次和多元化的資本補充機制,支持保險公司創新和豐富資本補充工具,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利用國內外金融市場和各種社會資本,增強保險業資本實力。
(四)完善保險法規體系。法規制度具有長遠性和根本性的特徵。完善保險監管法規制度,必須抓好三項工作。一是做好「一法兩條例」的相關工作。積極推動《保險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修訂,加快研究制定《巨災保險條例》。二是加快制度的「廢改立」工作。本著急用先建的原則,加快建立健全市場准人退出、治理理賠難和銷售誤導、網路保險、資金運用等關鍵監管環節的規章制定工作。探索負面清單模式下的監管方式,擬定保險業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方案。三是推動相關領域保險立法工作。加強保險宣傳和溝通協調,推動相關立法工作,進一步明確商業保險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業保險參與現代金融、社會保障、農業保障、防災減災、社會管理等五大體系建設的制度安排。
(五)積極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加大信息化建設投入,加快構建「兩地三中心」的數據管理架構。完善信息化建設標准體系,搭建一體化的保險信息監管應用平台。推進保險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專業化運營,深化保險數據開發利用,建設全國統一規范的行業運行和風險數據採集研究中心,構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險監管信息
公共服務系統。研究探索保單登記、通賠通付、第三方支付、數據託管等服務領域,不斷開發數據衍生應用領域。探索保險業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強監管政策引導和制度約束,從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的戰略高度,提升全行業信息安全意識,抓住信息設備購置、軟體應用、維護維修、日常保障等重點領域,全面加強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的作用。行業自律是實現金融穩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強各級保險行業協會建設,發揮自律、維權、協調、交流、宣傳等功能作用,防範化解保險風險,提升服務、協調和專業能力。建立覆蓋全行業的自律體系,增強自律公約束力,依法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促進行業科學發展。
(七)充分利用保險監管派出機構資源,加強基層保險監管工作、、加強監管自身建設,是提高監管科學性有效性的內在要求,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組織、機制和隊伍等建設,提高監管能力,提升監管質量與效率。修訂《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監管職責,完善派出機構內設部門設置。堅持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統一,完善保監會機關內部協作機制,促進監管的統籌協調、溝通會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監會機關部門與派出機構之間的縱向聯動機制,促進監管的統一規范、協作有力。逐步擴大法人機構屬地監管試點,有序推進屬地監管常態化。建立健全監管績效評價機制。積極探索因地制宜的差異化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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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創新保險農產品質量保險
「互聯網+現代農業」互聯網農業是指將互聯網技術與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等產業鏈環節結合,實現農業發展科技化、智能化、信息化的農業發展方式。就是依託互聯網的信息技術和通信平台,使農業擺脫傳統行業中,消息閉塞、流通受限制,農民分散經營,服務體系滯後等難點,使現代農業坐上互聯網的快車,實現中國農業集體經濟規模經營。
1、「互聯網+」促進智能農業升級行動
加快實施「互聯網+」促進智能農業升級行動,實現農業生產過程的精準智能管理,有效提高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重點突破農業感測器、北斗衛星農業應用、農業精準作業、農業智能機器人、全自動智能化植物工廠等前沿和重大關鍵技術;建立農業物聯網智慧系統,在大田種植、設施園藝、畜禽養殖、水產養殖等領域廣泛應用;開展面向作物主產區域、主要糧食作物的長勢監測、遙感測產與估產、重大災害監測預警等農業生產智能決策支持服務。
2、「互聯網+」助力「六次產業」發展行動
加快實施「互聯網+」助力「六次產業」發展行動,助力農業延伸產業鏈、打造供應鏈、形成全產業鏈,實現一、二、三產業融合,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和農村的可持續發展。
集中打造基於「互聯網+」的農業產業鏈,積極推動農產品生產、流通、加工、儲運、銷售、服務等環節的互聯網化;構建「六次產業」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助力休閑農業和一村一品快速發展,提升農業的生態價值、休閑價值和文化價值。
3、「互聯網+」助力農村「雙創」行動
加快實施「互聯網+」助力農村「雙創」行動,加速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激發農村經濟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蓬勃發展。
積極落實科技特派員和農技推廣員農村科技創業行動,創新信息化條件下的農村科技創業環境;加快推動國家農業科技服務雲平台建設,構建基於「互聯網+」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通道,提高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率;搭建農村科技創業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引導科技人才、科技成果、科技資源、科技知識等現代科技要素向農村流動。
4、「互聯網+」助力農業走出去行動
加快實施「互聯網+」助力農業走出去行動,加強農業國家合作與交流,不斷提升我國農業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落實「一帶一路」國家發展戰略。
進一步推動「大湄公河次區域農業信息網路」項目,建立GMS各國農業信息交流的平台;充分利用中國-東盟、中國-紐西蘭等自貿區優勢,發揮我與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和歐盟有關國家雙邊農業磋商機制,積極建設跨境農產品電子商務平台,打造具有國際品牌的特色優質農產品;面向在亞洲、非洲、南美洲有關國家建設農業技術交流服務平台,推動我國先進適用的農業生產技術和裝備等「走出去」;構建農業投資綜合信息服務平台,為農業對外投資企業提供市場、渠道、標准、制度等各種信息資料。
5、「互聯網+」助力農業科技創新行動
加快實施「互聯網+」助力農業科技創新行動,促進農業科研大聯合、大協作,提高農業科技自主創新能力,支撐我國現代農業發展。
積極推動農業科研信息化建設,助力中國農業科學院科技創新工程,加快建設世界一流農業科研院所;與美國、日本、澳大利亞、英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的農業部門、科研院所及比爾·蓋茨基金會等跨國私營部門建立穩定的合作關系,構建基於「互聯網+」的跨國農業科研虛擬協作網路,實現農業科技創新的大聯盟、大協作,提高農業科技創新能力;加快國家農業科技創新聯盟建設,構建農業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提高重大農業科研基礎設施、農業科研數據、農業科研人才等科研資源共享水平;構建農業科研大數據智能分析平台,推動農業科技創新資源共建共享。
6、「互聯網+」助力農產品電子商務建設行動
加快實施「互聯網+」助力農產品電子商務建設行動,破解「小農戶與大市場」對接難題,提高農產品流通效率,實現農產品增值,促進農民增收。
鼓勵阿里巴巴、京東、騰訊等互聯網公司積極參與農產品電子商務建設,構建基於「互聯網+」的農產品冷鏈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的網路化運營體系;積極推動中糧、中化等大型農業企業自建電子商務平台,推動農產品網上期貨交易、大宗農產品電子交易、糧食網上交易等;加快推進美麗鄉村、「一村一品」項目建設,實現優質、特色農產品網上交易以及農產品網路零售等。
7、「互聯網+」助力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行動
加快實施「互聯網+」助力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行動,培養造就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職業農民,為加快現代農業建設提供人才支撐。
加強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教育培訓體系建設,構建基於「互聯網+」的新型職業農民培訓虛擬網路教學環境,大力培育生產經營型、職業技能型、社會服務型的新型職業農民;積極推動智慧農民雲平台建設,研發基於智能終端的在線課堂、互動課堂、認證考試的新型職業農民培訓教育平台,實現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移動化、智能化。
8、「互聯網+」助力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行動
加快實施「互聯網+」助力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行動,全面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網路化監管,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切實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費安全。
積極落實《農業部關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的意見》,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管控全程信息化,提高農產品監管水平;構建基於「互聯網+」的產品認證、產地准出等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動農業生產標准化建設;積極推動農產品風險評估預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處理能力建設。
9、「互聯網+」助力農業生態建設行動
加快實施「互聯網+」助力農業生態建設行動,實現農業資源生態本底實時跟蹤與分析、智能決策與管理,實現「一控、兩減、三基本」的目標,治理農村污染,提高農業資源生態保護水平,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建立全國農業用水節水數據平台,智能控制農業用水的總量;建立全國農資產銷及施用跟蹤監測平台,智能控制化肥、農葯施用量;建立全國農業環境承載量評估系統、農業廢棄物監測系統,為農業循環經濟提供信息支撐和管理協同,有效解決農業農村畜禽污染處理問題、地膜回收問題、秸稈焚燒問題;建立農村生產生活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系統,提高農村生態環境質量。
10、「互聯網+」助力智慧農村信息服務行動
加快實施「互聯網+」助力智慧農村信息服務行動,實現文化、教育、衛生等公共稀缺資源的城鄉均等化,破解城鄉數字鴻溝難題。
積極落實國家農村信息化示範省建設項目,完善農村綜合信息服務雲平台;構建農村文化教育信息服務系統,開展面向基層農民的科技和文化知識遠程教育服務;建設農村勞動力轉移與就業信息服務系統,實現農村勞動力培訓轉移就業服務的全程信息化;建立農村土地流轉信息服務系統,逐步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動態化管理;統籌城鄉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系統,實現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和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信息的快速查詢和服務;建設農村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系統,逐步形成農村醫療、預防、保健、公衛、疾控的一體化管理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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