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出口信用保險承保范圍
大原則是出口商履行合同和保單約定,由於進口商信譽問題或進口國國家風險發生導致貨款無法回收,都在責任范圍內。
1、一般貿易項下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DP DA OA LC方式帳期在1年內的出口應收帳款風險。
2、中長期,一年以上甚至10年項目類收款風險
3、海外投資保障企業在海外投資面臨的風險。
具體說:
政治風險:進口國戰爭暴亂外匯管制限制進口,撤消許可證等國家風險
商業風險;進口商或開證行破產拖欠拒絕承兌,拒收貨物。
❷ 除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還有哪些出口信用保險機構
除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還有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如下:
香港: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加拿大:加拿大出口發展公司(EDC);捷克:捷克出口擔保和保險公司(egap);芬蘭:芬蘭擔保委員會(FINNVERA);匈牙利:出口擔保公司(MEHIB);波蘭:波蘭出口信用保險公司(KUKE);葡萄牙:葡萄牙信用保險公司(COSEC)
也有部分盡管政府無股份,但是政府參與保險決策機制:如荷蘭出口信用保險局、法國COFACE、德國HERMES。
另外還有一股分以進出口銀行方式存在,如美國進出口銀行。
(2)南山區出口信用保險資助項目擴展閱讀
中國信保通過為對外貿易和對外投資合作提供保險等服務,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重點支持貨物、技術和服務等出口,特別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機電產品等資本性貨物出口,促進經濟增長、就業與國際收支平衡。
主要產品及服務包括: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國內信用保險、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和再保險、應收賬款管理、商賬追收、信息咨詢等出口信用保險服務。
中國信保以「履行政策性職能,服務開放型經濟」為己任,積極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為我國貨物、技術、服務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海外投資項目提供全方位風險保障,在支持「一帶一路」建設、促進國際產能合作、培育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新優勢、推動經濟結構優化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❸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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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險呢可以選擇中信保或者人保都可以的。
出口信用保險分為以下三種: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簡稱短期險)。短期險承保放帳期在180天以內的收匯風險,主要用於以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帳(O/A)等商業信用為付款條件的出口。根據實際情況,短期險還可擴展承保放帳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內的出口,以及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信用證項下的出口
(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簡稱中長期險),可分為買方信貸保險、賣方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三大類。中長期險承保放帳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過10年的收匯風險,主要用於大型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資,如以BOT、BOO或合資等形式在境外興辦企業等
(三)與出口相關的履約保證保險(簡稱保證保險)。保證保險分為直接保證保險和間接保證保險。直接保證保險包括開立預付款保函、出具履約保證保險等;間接保證保險包括承保進口方不合理沒收出口方銀行保函。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申辦要求。短期險是以買方信用限額為責任上限,由經辦機構承擔企業收匯風險責任。買方信用限額是經辦機構根據付款方式對進口方資信調查,對出口企業向某一進口方就某一付款方式將承擔的最高保險責任余額。經批准後的買方信用限額可循環使用,即:如不發生保險賠償責任,出口企業可以在收到買方付款後,繼續按原定付款方式和約定限額向該進口方出口發貨。為此,企業如需辦理短期信用保險,應在對外簽訂出口合同前,向經辦機構投保短期險,並將進口方和開證行的英文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電話及傳真,以及已獲知的進口方資信情況提供給經辦機構,並辦理買方信用限額申請手續。待買方信用限額批准後,企業可在該限額內組織發貨。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申辦要求。由於中長期險的保險金額較大,還款期限較長,風險程度相對短期險要大得多。因此,企業在安排中長期出口項目時,要特別注意按規定預先落實保險事宜。出口企業投保中長期險需按下列程序逐一落實:
(一)企業在對外投標或草簽中長期出口合同前,至少提前一個月,向經辦機構遞交《投保申請書》,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l.項目名稱、項目規模、合同金額、項目所在地等;
2.擬定信貸方式、信貸條件等(進口方一般需要支付15%的預付款)
3.進口方名稱、地址和資信材料;
4.借款人或轉貸行(在我國提供買方信貸時)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
5.還款擔保人的名稱、地址和資信情況;
❹ 出口信用保險扶持資金
蘇財企〔2006〕34號
各省轄市及財政局、外經貿局、各省屬出口企業: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鼓勵我省企業積極「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提升國際競爭力,拓寬國際發展空間,有效防範收匯風險,促進我省外經貿結構調整和科學發展,切實加強扶持發展資金的管理,現制定印發《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詳見附件),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轄市、各省級企業於2006年7月31日前將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申請材料報省財政廳(企業處)和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財務處)。
附件: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暫行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
暫行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的意見》(蘇政發[2003]43號)的有關要求,切實加強我省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以下簡稱扶持發展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資助的范圍和條件
(一)在江蘇境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國家批准賦予出口經營權或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申領到外經貿主管部門核發的出口企業編碼的全省外經貿企業。
(二)從事一般貿易出口和「走出去」相關項目。
(三)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和擔保業務,由投保企業統一按規定申報、繳納保險費,並取得保費正式發票的外經貿業務(從事一般貿易出口並繳納預收保費和最低保費的投保企業,在沒有實現出口並辦理保險申報前,不能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資助)。
(四)在外經貿業務、財務、出口退稅、外匯管理、海關監管等方面無違規行為。
(五)省屬外貿企業是指營業稅及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繳省庫的企業。
二、資助的標准
(一)對省屬外貿企業的一般貿易出口,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30%資助。
(二)對全省企業出口農產品的(包括農產品、農副產品、海產品),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三)對全省企業向新興市場(指除北美、歐盟、日本、港澳、台灣地區、中國保稅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出口的,按其把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四)對全省范圍內與「走出去」相關的項目,包括船舶出口、大型機電產品與成套設備出口、海外投資項目、海外承包工程、海外勞務合作等業務相配套的海外投資保險、擔保等業務,按其實繳申報保費的10%資助。
(五)對省屬企業的扶持比例累計不超過50%。
(六)以外幣繳納保費的,按撥付月第一天國家外匯牌價中間價折成人民幣金額,作為計算扶持發展資金的依據。
三、撥付方法
(一)扶持發展資金每年撥付一次。
(二)企業填報《江蘇省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資助申請表》(見附表1),並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出具的申報保費發票,省屬企業直接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地方企業報同級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並由各省轄市財政和外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省財政廳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向省財政廳提供的出口企業投保數據(見附表2)核對無誤,並商省外經貿廳後下達扶持資金,其中省屬企業由省財政廳直接撥付,其他企業由省財政廳將資金下達有關市財政局,再由同級財政局撥付至企業。
(三)出口企業收到扶持發展資金後,在財務上作沖減保費支出處理。
四、資金管理
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為扶持發展資金的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作為扶持發展資金的協辦單位。
省財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預算和財務管理,包括會同省外經貿廳審定年度資金預算,撥付扶持發展資金,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省外經貿廳負責扶持發展資金的業務管理,包括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扶持發展資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圍、資助標准和方式,提供與扶持范圍相對應的企業名錄、商品名錄及其海關代碼,組織對扶持發展資金使用方向的專題調研,提出年度資金計劃和調整等工作。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負責建立企業投保明細台帳,具體提供投保企業的出口申報數據。年終以書面形式分別向省財政廳和省外經貿廳報告扶持發展資金對推廣出口信用保險,促進企業積極開拓國際市場的作用,並接受財政監督。
五、附則
(一)各地市財政局、外經貿局可結合本地經濟發展實際,參考本辦法制定相應的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二)扶持發展資金是財政專項資金,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
(三)已經享受扶持發展資金的出口企業,由於各種原因需要返還保險費的,也應同時退還已取得的扶持發展資金。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江蘇分公司應及時將投保企業返還保費情況通知省財政廳。
(四)對弄虛作假、騙取扶持發展資金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
(五)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時間暫定一年。
(六)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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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資金
保費扶持就是國家以資助、贊助或減免等形式支持投保的行為,主要是用在出口信用保險中。以下是兩個舉例:
申請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一)除廈門市區城外的全省各類出口企業,包括中央屬外貿企業;(二)投保企業於年度內出口、與中國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簽訂出口信用保險協議並於次年1月25日前交納保費。(《出口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補貼試行辦法》(閩財外[2002]51號))。對2008年11月和12月新簽的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比例,由原有的20%區分不同情況分別提高至40-60%,其中各設區市承擔10%,其餘由省級財政承擔。對2008年11月和12月利用出口信用保險保單進行融資的企業予以年貼息率3%的支持,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全額承擔。(福建省2008年底出台的出口信用保險保單融資財政貼息政策)
扶持金額標准
(1)2005年非農產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申請金額=保費金額(美元)×30%×8.11;如果下半年出口比上半年有增長,其中8-12月扶持申請金額=保費金額(美元)×50%×8.11;
(2)2005年農產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扶持申請金額=保費金額(美元)×40%×8.11;如果下半年出口比上半年有增長,其中8-12月扶持申請金額=保費金額(美元)×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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