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的基礎管理工作要看你現在那個層級,每一個層級做的是不一樣的,如果你是業務員你要做的就是自己的管理,每天的拜訪量、工作日誌、拜訪總結、當天晚上做好自己第二天的拜訪計劃,行程安排等;如果是主任以上層級,你就要關注團隊的出勤率、活動率、舉績率、件均保費、人均保費等。
2. 保險公司團險部的基礎管理
對於團險銷售人員而言,他所接觸的客戶層次相對較高,對於自身技能的要求也就高,因此,必須全方位提升其個人修養,一個完整的團險銷售人員的課程體系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銷售技能類課程,必須建立以顧問式銷售和大客戶銷售為基礎的銷售技能課程體系,確保銷售人員能夠掌握最新的銷售理論和實戰技巧。
第二,專業知識類課程,包括保險專業知識、稅收政策、財務制度、人力資源管理等等。團險銷售人員不僅應當成為保險專家。同時對企業的財務和人力資源也應該有所涉獵,這樣才能跟客戶在同一個平台上進行對話。
第三,銷售管理類課程。此類課程為團隊主管和營業部經理等銷售管理人員設置,為團隊的興旺發展打下基礎。
第四,心態調整類課程。除了常見的成功心理學等激勵類課程之外,還應包括公司的經營理念、企業文化等的宣導,旨在調整團險銷售人員的心態,保證銷售人員能保持銷售的激情,理解和執行公司的銷售政策。
第五,通用技能類課程,包括溝通技巧、商務禮儀等課程,旨在提高銷售人員的全面修養。第六,其他。對一個團險業務人員來說,既需要和企業客戶里的單個經辦人打交道,又需要考慮企業客戶的整體利益。因此,必須博學多才,才有可能迅速與客戶找到共同話題,拉近彼此的距離。
(2)實施體系
第一,必須對不同業務層級的銷售人員制定製式和非制式的培訓要求。簡單說,制式培訓就好比是學校里的必修課,應該包括一個合格的銷售人員必須掌握的知識和技能;非制式課程相當於是選修課,是銷售人員提升個人修養、向更高層次邁進的台階。
第二,培訓的實施形式應該多樣化。與個險代理人相比,團險隊伍的流動性相對較小,培訓的對象相對固定。這一方面會使得培訓的體系和銜接性可以更為完整一些,另一方面,培訓是一項不斷重復以達到改變受訓者行為模式的工作,培訓對象相對固定對培訓的形式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除了傳統的封閉開班培訓之外,培訓還應採取早夕會、知識競賽、辯論賽、拓展訓練等多種形式,以保證培訓的效果。
第三,公司各層級培訓部門必須明確職責。這一點對於只在某個城市開展業務的保險公司來說可能並不十分重要,但對全國性保險公司業說,是構建培訓體系的重要內容。總、分公司需要明確自身的培訓對象,一般而言,對於剛剛入司的新人的培訓應當由分公司承擔,占銷售人員總數15~20%的高層銷售人員和銷售管理人員的培訓應當由總公司為主導,中間層級的人員培訓可由各分公司按相近地域組織區域培訓。
(3)監控體系
第一,必須做好訓後評估工作。按照現在較為流行的培訓理論,訓後評估包括四個層面的評估,即反應層面、學習層面、行為層面和效果層面,其中,反應層面和學習層面的評估是就培訓結束當時學員對知識的掌握程度進行評估,行為層面和效果層面的評估則是評估培訓對學員工作行為的影響以及由此而帶來的效果。目前,對培訓的評估基本上還停留在前兩個層面,如何對學員的後續行為進行評估以保持培訓效果的持續,應該是各家公司努力解決的問題。二是必須取得銷售管理人員的支持。培訓絕不僅僅是培訓部門的工作,學員的直接上級必須在訓後致力於為學員提供可以施展培訓所學的環境,才能保證培訓的效果。
2.公司需要明確經營理念、嚴格管理
僅僅依靠培訓工作是無法打造出一支優秀的銷售隊伍的,如果一家公司奉行的就是高成本低利潤的擴張政策,甚至不惜以違規操作來獲得一時的市場份額,那麼,即使是給予銷售人員全世界最好的培訓,也無法提升銷售人員的素質。因此,保險公司需要明確自己的經營理念,明確團險必須為公司創造利潤,杜絕銷售過程中出現的損害公司長遠利益的行為。只有如此,才能在銷售團隊里營造出積極向上的氛圍,給銷售人員以壓力和動力。
3.保監會需要嚴格監管,創造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
因為市場環境惡劣而導致保險業畸形發展,已不乏前車之鑒,作為保險行業的監管部門,保監會應該努力整頓市場秩序,大力懲治違規行為,規范團險業發展。只有在一個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下,提升內功的需求才會變得迫切,培訓也才有可能真正地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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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險公司基礎管理工具使用
保險的基礎知識:
一、保險的涵義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二、保險的種類
保險大致可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津貼型保險、海上保險。
大類別按照保險保障范圍分類,小類別按照保險標的的種類分類。
按照保險保障范圍分為: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證保險。
1.火災保險是承保陸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基本上處於靜止狀態下的財產,比如機器、建築物、各種原材料或產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災引起的損失。
2.海上保險實質上是一種運輸保險,它是各類保險業務中發展最早的一種保險,保險人對海上危險引起的保險標的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3.貨物運輸保險是除了海上運輸以外的貨物運輸保險,主要承保內陸、江河、沿海以及航空運輸過程中貨物所發生的損失。
4.各種運輸工具保險主要承保各種運輸工具在行駛和停放過程中所發生的損失。主要包括汽車保險、航空保險、船舶保險、鐵路車輛保險。
5.工程保險承保各種工程期間一切意外損失和第三者人身傷害與財產損失。
6.災後利益損失保險指保險人對財產遭受保險事故後可能引起的各種無形利益損失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
7.盜竊保險承保財物因強盜搶劫或者竊賊偷竊等行為造成的損失。
8.農業保險主要承保各種農作物或經濟作物和各類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9.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不論企業、團體、家庭或個人,在進行各項生產業務活動或在日常生活中,由於疏忽、過失等行為造成對他人的損害,根據法律或契約對受害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都可以在投保有關責任保險之後,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10.公眾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對其他人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
11.僱主責任保險承保僱主根據法律或者僱傭合同對雇員的人身傷亡應該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12.產品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因製造或銷售產品的缺陷導致消費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傷亡或者其他損失引起的賠償責任。
13.職業責任保險承保醫生、律師、會計師、設計師等自由職業者因工作中的過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14.信用保險以訂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險人承擔合同的對方的信用風險為內容的保險。
15.保證保險以義務人為被保證人按照合同規定要求保險人擔保對權利人應履行義務的保險。
16.定期死亡保險以被保險人保險期間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17.終身死亡保險以被保險人終身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
18.兩全保險以被保險人保險期限內死亡或者保險期間屆滿仍舊生存為給付條件的保險,有儲蓄的性質。
19.年金保險以被保險人的生存為給付條件,保證被保險人在固定的期限內,按照一定的時間間隔領取款項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各種物質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物質財產或者物質財產利益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身體或者生命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保險期間遭受到人身傷亡,或者保險期滿被保險人傷亡或者生存時,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人身保險除了包括人壽保險外,還有健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
疾病保險又稱健康保險,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疾病而支出的醫療費用,或者因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按照保險單的約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人壽保險:簡稱壽險,是一種以人的生死為保險對象的保險,是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期內生存或死亡,由保險人根據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保險。
分紅保險,就是指保險公司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將上一會計年度該類分紅保險的可分配盈餘,按一定的比例、以現金紅利或增值紅利的方式,分配給客戶的一種人壽保險。
投資連結保險就是保險公司將收進來的資本(保費)除了提供給客戶保險額度以外,還會去做基金標的連結讓客戶可以享受到投資獲利。
萬能人壽保險(又稱為萬用人壽保險)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險費以及任意調整死亡保險金給付金額的人壽保險。
再保險以保險公司經營的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按照保險費用分,還有一類特殊的保險類別,即免費保險,也叫零險。
免費保險是指一種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機構免費贈送給客戶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或者保險代理機構通過這種方式,使客戶增加對保險公司或代理機構的認知。是通過客戶對保險產品的免費體驗,獲得客戶信任的方式。
三、保險的相關概念
1、保險主體
保險主體,就是保險合同的主體,只包括投保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單所有人,除非與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則,都不是保險主體。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保險人,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保單所有人,擁有保險利益所有權的人,很多時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單受讓人。
2、保險客體
保險客體,即保險合同的客體,並非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這主要是因為保險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險標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險標的受損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收益人的經濟利益。保險標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載體。
3、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即保險對象,人身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而廣義的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其中,財產損失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的財產,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信用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信用導致的經濟損失。
4、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是保險費與保險金額的比例,保險費率又被稱為保險價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險金額應繳納的保險費來表示。
保險人使用保險精算來量化風險。保險人通過數據的編制來估算未來損失(預定損失率),通常採用合理的近似。保險精算使用統計學和概率來擬合並分析風險分布狀態,保險人運用這種科學原理並附加一定條件來釐定保險費率。
這些附加條件包括預定投資收益率、保險單預定利率、預定營業費用和稅金,人壽保險公司的附加條件還主要包括預定死亡率。
保險公司所必須支付的預定利率將會拿來與市場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較,根據比較,許多保險公司並沒有在預定利率方面勝出,但是他們寧肯將其控制到比從別處借款的利率還要低。如果不這樣,保險公司將不會給所有者的資本以回報,那麼他們將借錢給其他地方以獲得市場價格的投資回報。
5、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通常投保人會因為保險標的的損害或者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為保險標的的保全而獲得收益。只有當保險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經濟上的,確定的而不是預期的利益時,保險利益才能成立。一般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這時才能補償損失;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存在,用來防止道德風險。
以壽險為例,投保人對自身及其配偶具有無限的可保權益,在一些國家地區,投保人與受保人如有血緣關系,也可構成可保權益。另外,債權人對未還清貸款的債務人也具有可保權益。
其成立條件是: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上有價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具有利害關系的利益。
6、保險價值
保險價值是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
簡單說來,保險價值可由三種方法確定:
(1)根據法律和合同法的規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確定保險價值的根本依據;
(2)根據保險合同和雙方當事人約定。有些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難以衡量,比如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人的身體和壽命無法用金錢來衡量,則其保險價值以雙方當事人約定;
(3)根據市價變動來確定保險價值。一些保險標的物的保險價值並非一直不變的。大多數標的物也會隨著時間延長而折舊,其保險價值呈下降趨勢。
7、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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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關人壽保險基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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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合是國家管理的,提供的是基礎保障,建議先上這個。人壽保險包含的類型比較多,有養老,疾病,意外等等,而農合只有養老功能。在買了農合的基礎上,經濟條件允許的可以再去人壽保險公司買一份壽險作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