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公司如何籌建經營成功
為什麼新成立公司在煙台地區的保險營銷難以成功?營銷成本高、競爭激烈只是表象。如果提高費用投入就能解決問題,營銷早已不是什麼難題。大量新興公司失敗證明了這一點。各公司不可謂不重視,不可謂投入不大。為什麼屢戰屢敗?根本原因無外乎三點:其一,不能不做。公司下達業務指標超過團隊實際體能,使團隊「使勁跳,夠不著」。部分經營管理層為完成下達的業務壓力,保住「飯碗」,只能一方面向下強行分解任務,一方面想法找達成捷徑。而這么做,很容易喪失原則,遭營銷團隊「挾制」而「被妥協」。其二,正確的不易做。營銷管理是個「專業活」,需要深厚的管理、營銷、金融等多方面專業知識,人才非常缺乏。通常的營銷經營做法容易揠苗助長,而揠苗助長的結果必定是竹籃打水。市場環境變了,只靠經驗吃飯的營銷管理者就顯得吃力了。其三,錯誤的容易做。然而KPI指標總要想辦法完成,特別是分支機營銷構經營層壓力最大。對上而言,他們是「運動員」;對下而言,他們是「裁判員」,是分支機構游戲規則的實際制定者。結果自然不言而喻……營銷的問題,不完全是某些個人的品德或能力問題,也不可全部歸咎「市場飽和」,更不僅僅是基礎管理不力、費用投入不夠的問題,不能用「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局部思維,必須拿出根本盤整的大方略來。現在的營銷就像嚴重的肝炎病人,雖「虛火旺」,但卻「虛不受補」。單純費用投入對病情無補,甚至是飲鴆止渴;單純強化管理,亦屬抽刀斷水,往往適得其反。以上兩者,都容易斷送營銷事業。解決的辦法,一是「溫補」——逐漸加強基礎管理與人員引進力度;二是找到病因並施治——尋找營銷的真正解決之道。把業務真正做上去,才能解決根本問題。
❷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2004
的確,生活中一些人購買保險產品,往往因為條款難懂,就不再仔細閱讀。如此,既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人們投保的積極性,同時也容易引發大量保險糾紛,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據一項調查顯示,在已購買保險的被訪者中,不清楚合同免除責任條款的比例高達45.4%;在不買保險的被訪者中,有近10%的人拒絕買保險,就是因為「看不懂合同」。
其實,早在2004年,中國保監會就在《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保險條款應通俗易懂。盡管如此,晦澀難懂的保單依然大量存在。因此,由於投保人看不懂而產生的法律糾紛亦不鮮見。可見,對於投保人,只有通俗化的合同條款才能讓他們輕松閱讀,明白地購買保險產品,並保護自己的知情權。雖然不可否認,保險合同是專業性很強的法律文書,合同越縝密精細,對將來發生問題的解釋越清晰,雙方發生的糾紛就會越少。但是,如何盡量做到通俗化與法律文本的嚴謹性相結合,還需要一個過程。在目前情況下,消費者對於有些看不懂的保險合同條款,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盡到補充說明的義務,以此降低因為看不懂合同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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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險公司籌備經理職責
保險公司營業組經理崗位職責:
【崗位職責一】
1、負責新客戶開發與老客戶維護,完成每日拜訪指標;
2、為客戶做保險需求狀況財務分析,並制定全套保險理財方案;
3、協助企事業單位制定員工福利計劃,提供團體意外及醫療風險保障服務;
4、為高端客戶市場提供個性化專業保險理財服務;
5、為客戶提供優質的售後服務,協助他們辦理收取保費、保險咨詢、保單保全、事故理賠等服務;
6、負責銷售渠道的開發與管理,以及銷售團隊的建設、管理、督導、培訓與激勵,策劃並舉辦相關業務活動。
【崗位職責二】
一、負責所轄網點的維護和業務拓展,協助代理網點尋找准客戶、促成保單銷售、完成轄管網點銷售任務;
二、負責實施對所轄網點的培訓、輔導工作;
三、利用業余時間積極尋找准客戶,開展自主銷售,完成公司下達的自主銷售任務;
四、協助公司和代理網點向客戶提供售後服務;
五、定期對代理網點的客流量、銷售業績、客戶反饋信息等進行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並及時向公司報告銷售動態和相關情況;
六、負責對代理網點代理保險業務的指導、檢查,保證業務質量,維護公司信譽。做好與代理網點的銜接、溝通與協調工作,處理好客戶投訴;
七、協助相關主管部門為代理網點及時提供各種單證、宣傳材料;
八、積極參與活動量管理並填寫活動量工具,認真使用銷售工具;
九、參加晨會、夕會等公司組織的各項會議和培訓活動;
十、保守客戶信息,嚴守公司商業秘密;
十一、完成公司交辦的其他事項。
【崗位職責三】
1、負責根據客戶的要求,給用戶提供專業的保險知識咨詢和服務;
2、負責推薦保險種類及相關理財產品,並制定保險方案;
3、負責定期接受專業保險業務輔導和講座;
4、負責參保客戶的後續客戶服務工作。
【崗位職責四】
1、負責公司產品的銷售及推廣
2、根據市場營銷計劃,完成部門銷售指標
3、開拓新市場,發展新客戶,增加產品銷售范圍
4、負責轄區市場信息的收集及競爭對手的分析
5、負責銷售區域內銷售活動的策劃和執行,完成銷售任務
6、管理維護客戶關系以及客戶間的長期合作
【崗位職責五】
1、積極拓展市場,開發和積累客戶,樹立和維護公司品牌形象;
2、維護良好客戶關系,做好客戶服務工作,協助客戶辦理投保、理賠、保全等手續;
3、達成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考核指標;
4、積極參加公司和營業部組織的各項活動,勤於學習,不斷提升專業技能;積極和團隊成員合作,共同維護和諧的團隊文化;
5、輔導和培訓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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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互助保險公司管理辦法
相互保險(又叫互助保險),是一群有共同要求和面臨同樣風險的的人自願組織起來,定義好風險補償的規則,預交風險補償分攤資金,從而保障每一個參與者的風險損失。是參與互助保險的投保人相互之間的一種保障關系。
自保公司,即自營保險公司,是由非保險企業擁有或控制的保險公司,其主要的目的是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某些風險提供保險保障。隨著自保公司的發展,其含義也逐漸加入開放性,不僅僅為母公司提供保險,也為與母公司無隸屬關系的企業提供保險。
首先,兩者根本的區別是股東身份的認定。
互助保險是投保人即股東,不僅享有保障,還享有互助保險公司或者組織的所有權、管理權和監督權。公司的資金及運營所得歸全體投保人所有,管理層由全體投保人選舉和任免,重大事項由全體投保人共同決策。因此互助保險組織和公司從模式上就決定了它的經營目的是為全體投保人的利益服務,無論是風險保障還是資金管理,從前到後都是為投保人利益服務的。
而自保公司其運營主體是股份制保險公司,出資人即為股東,但不一定是公司的投保人。因此商業保險公司的資金所有權、管理權和監督權都歸出自股東所有,投保人只是通過支付保費來購買保障服務。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為股東賺錢,所以在做任何決策的時候首先考慮賺錢,為投保人提供保障是為賺錢服務的。
在上面這個根本區別基礎上,導致兩者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的幾個不同。
從保障范圍看:互助保險的范圍比商業保險更廣更靈活。因為後者要賺錢,所以凡是不好賺錢的、不太好賣的、目前人群數量少的風險通常都不保障。而互助保險是一群面臨共同風險的同類人群自發組織起來作保障,無論人數多少、保障風險的概率高低,只要大家都認同承保、理賠的標准,就可以運行。
從保費支出來看:互助保險的保費支出要低於商業保險。主要有兩個原因。首先是銷售支出減少,互助保險主要是面向同類人群,他們天然具有較強的聚集性和傳播性,有利於產品的傳播和銷售。而商業保險更多需要專門的銷售人員面向客戶1對1銷售,所花費的成本更高。另一方面是資金收益的不同,在同樣的資金管理策略下,商業保險公司需要抽取一定的利益,而互助保險將所有的利益都返還給投保人。所以一頭一尾導致了互助保險的人均保費支出更低。
從資金籌集能力上看:商業保險要強於互助保險,因為它有更多的資金籌集渠道,比如公開發行股票。而互助保險從理論上只能向會員收取更多的會費。所以在過去兩百年,有不少互助保險公司因為資金問題而轉型或者關閉。
從決策效率上看:商業保險也強於互助保險。因為它的重大事項由公司的管理層直接決定,而互助保險需要全體投保人以特定的方式參與,無論是直接參與還是選舉代表參與,其過程都必然會更長。
綜上來看,互助保險和商業保險各有利弊。前者更有利於投保人的利益最大化,後者更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生存和壯大。目前相互保險公司有很多,如區塊鏈技術公司同心互助、背景強大的17互助、公益性質的抗癌公社等等,隨著互聯網時代的來臨,無論是互助保險還是商業保險都面臨新的挑戰和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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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險公司營業部是如何籌建起來的
(一)申請
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向當地保監辦提交籌建申請材料(一式五份)
申請材料包括:
(1)籌建申請報告
(2)業務經營范圍
(3)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
(4)籌建負責人簡歷
(5)計算機設備方案
(6)擬定的辦公地點
(7)總公司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授權書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6條
(二)初審
當地保監辦在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籌建條件的,向保監會提交請示;不符合籌建條件的,說明理由,書面答復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
初審內容:
(1)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2)省級分公司內控制度健全,機構運轉正常
(3)省級分公司最近二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擬設立分支機構的上一級機構年檢合格
(4)上次批設的分支機構籌建成功,運轉正常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5條、第17條
(三)批復
(1)保監會批復當地保監辦
(2)當地保監辦轉批復給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
審批(初審、批復)期限為3個月,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並說明理由。
依據:1、《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8條
2、《關於修改<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條文的決定》(六)
注意事項:
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經籌建人申請,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期可延長3個月(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8條)
❻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