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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保險業監督管理的核心

發布時間:2021-07-24 23:47:27

保險監管部門監管的主要目的是

(一)保險立法滯後和執法不嚴並存
我國的保險立法尚處於初級階段,《保險法》頒布於1995年,是在我國保險市場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制定的,雖然針對我國加入WTO的具體情況,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2年對保險法做了一次修訂,但修訂的幅度不大。目前,保險法的一些法律條款已不能適應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狀況,在許多方面、許多環節上都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或實施細則。不少現有的法規在日常監管中又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例如保險法中有關資本金和自留保費的比例的規定,保險代理人應當持證上崗的規定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保險經營中假保費、假賠案、假數據、假報表屢禁不止。
(二)保險監管尚未從以合規性監管為核心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過渡
保險經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其高度負債性,保險人實際上是保單持有人資產的管理者,其資產的絕大部分是准備未來賠償或給付的負債,這就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從保險監管的角度看,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監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證保險公司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保證被保險事故發生時能獲得及時的保險賠償或給付。償付能力監管緊緊抓住了風險管理的最根本防線,使得監管者能夠更好地在監管與維持市場競爭之間保持平衡。但由於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的不規范競爭,對保險監管部門的精力牽制過多,以及保險監管部門受自身人力、監管技術、監管手段限制等原因,使現階段保險監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規性監管方面,仍沒有轉移到「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模式上來。
(三)保險市場准入的門檻高,對保險經營實行分業嚴格監管
在開業資本方面,《保險法規定》內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2億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該項規定不僅大大超過了發達國家的相關要求(如日本國內保險公司為3000萬日元,美國壽險股份有限公司為300萬美元),也遠遠超出了我國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開業資本1000萬人民幣的要求。在保險公司經營的組織形式問題上,我國只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世界上除了這兩種組織形式之外,還包括相互保險公司、合作保險公司、互助保險組織及個人保險。
在經營范圍上,保險人不能兼業經營,即不能同時經營財險和壽險業務,更不能從事與銀行、證券相交叉的混業經營。在保險資金的運用方面有較多的限制,《保險法》只允許保險資金運用於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國債。雖然現在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有所放鬆,但我國的投資市場不活躍,效果不明顯。由於三大金融監管當局溝通不夠,目前金融機構業務創新、業務交叉產生矛盾,如券商貨幣市場融資、股票抵押貸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業務、保險資金入市操作等,使得金融監管效率下降。
(四)保險自律組織的作用沒得到足夠重視。
保險行業自律的目的在於使同行業的經營有章可循,加強行業內部的協作關系,防止保險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它是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重要補充手段。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保險行業協會自律體系,但各地行業公會的建立以及其作用的發揮還嚴重滯後,這就造成了我國現行監管體系及其監管實施機制缺陷,致使保險行政監管部門把很多微觀層次的問題由宏觀來管,這就導致一些重大問題如風險防範、償付能力及資產負債比率監控、建立保險風險的預警、評價、監控系統卻由於種種原因未能提上重要的日程。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⑵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的不包括

(一)保險立法滯後和執法不嚴並存
我國的保險立法尚處於初級階段,《保險法》頒布於1995年,是在我國保險市場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制定的,雖然針對我國加入WTO的具體情況,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2年對保險法做了一次修訂,但修訂的幅度不大。目前,保險法的一些法律條款已不能適應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狀況,在許多方面、許多環節上都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或實施細則。不少現有的法規在日常監管中又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例如保險法中有關資本金和自留保費的比例的規定,保險代理人應當持證上崗的規定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保險經營中假保費、假賠案、假數據、假報表屢禁不止。
(二)保險監管尚未從以合規性監管為核心向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過渡
保險經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其高度負債性,保險人實際上是保單持有人資產的管理者,其資產的絕大部分是准備未來賠償或給付的負債,這就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從保險監管的角度看,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監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證保險公司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保證被保險事故發生時能獲得及時的保險賠償或給付。償付能力監管緊緊抓住了風險管理的最根本防線,使得監管者能夠更好地在監管與維持市場競爭之間保持平衡。但由於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的不規范競爭,對保險監管部門的精力牽制過多,以及保險監管部門受自身人力、監管技術、監管手段限制等原因,使現階段保險監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規性監管方面,仍沒有轉移到「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模式上來。
(三)保險市場准入的門檻高,對保險經營實行分業嚴格監管
在開業資本方面,《保險法規定》內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2億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該項規定不僅大大超過了發達國家的相關要求(如日本國內保險公司為3000萬日元,美國壽險股份有限公司為300萬美元),也遠遠超出了我國對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開業資本1000萬人民幣的要求。在保險公司經營的組織形式問題上,我國只採取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而世界上除了這兩種組織形式之外,還包括相互保險公司、合作保險公司、互助保險組織及個人保險。
在經營范圍上,保險人不能兼業經營,即不能同時經營財險和壽險業務,更不能從事與銀行、證券相交叉的混業經營。在保險資金的運用方面有較多的限制,《保險法》只允許保險資金運用於銀行存款、金融債券和國債。雖然現在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有所放鬆,但我國的投資市場不活躍,效果不明顯。由於三大金融監管當局溝通不夠,目前金融機構業務創新、業務交叉產生矛盾,如券商貨幣市場融資、股票抵押貸款、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業務、保險資金入市操作等,使得金融監管效率下降。
(四)保險自律組織的作用沒得到足夠重視。
保險行業自律的目的在於使同行業的經營有章可循,加強行業內部的協作關系,防止保險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它是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重要補充手段。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保險行業協會自律體系,但各地行業公會的建立以及其作用的發揮還嚴重滯後,這就造成了我國現行監管體系及其監管實施機制缺陷,致使保險行政監管部門把很多微觀層次的問題由宏觀來管,這就導致一些重大問題如風險防範、償付能力及資產負債比率監控、建立保險風險的預警、評價、監控系統卻由於種種原因未能提上重要的日程。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⑶ 為什麼要對保險業實行監管


另外對於保證保險來說,保險公司還需重點落實保證義務履行、信用風險管控的主體責任,發揮保證保險產品在社會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證保險產品的「審批改備案」,在強化監管的同時也將有力促進創新。對於保險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機遇也是挑戰,更啟示其抓住監管導向,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水平,面向市場深耕細作。

⑷ 保險類核心期刊有哪些

保險類核心期刊有:

1、保險研究

是中國保險學會會刊,是我國目前向海內外公開發行的唯一一本保險理論刊物,是保險界全國中文核心期刊、全國金融保險類核心期刊。自1980年創刊以來,《保險研究》為繁榮學術研究、創新保險理論和促進我國保險事業。

《保險研究》近期特別關注的研究方向:保險公司2013年度信息披露質量評估研究、保險經紀公司價值的理論分析、我國銀行保險戰略聯盟模式選擇與並購財富效應影響——基於AHP與Event study分析法的實證研究。

2、社會保障研究

《社會保障研究》面向高校、研究機構、人力資源與社保部門、衛生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工會、殘聯、老齡工作部門、慈善組織、養老機構、醫療機構以及銀行、基金、保險行業,關注社保基金、養老保險。

3、中央財經大學學報

主要刊登財政、稅收、金融保險、財務、會計、濟經管理、經濟法等財經類理論研究和實踐等方面的學術論文、課題研究成果、調研報告、會議綜述等及有關國外財經方面的著文等。榮獲2002年北京高等學校社科學報一等獎。

4、雲南財經大學學報

《雲南財經大學學報》 的前身是《雲南財貿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開始更名為雲南財經大學學報。《雲南財經大學學報》是雲南省重點高校雲南財經大學主辦的大型財經類學術理論期刊,主要刊載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學術水平的經濟學科和管理類學術論文、述評和綜述。

學報設立了宏觀經濟、企業管理、金融投資、金融保險、信息管理、財稅與會計、統計與審計、區域經濟、旅遊經濟、研究生園地、探索與思考、高教研究等欄目;經濟研究、地方經濟研究、高教研;究是學報的特色欄目。

5、金融研究

《金融研究》中國金融學會主辦,北大核心期刊,綜合影響因子:2.773。金融研究成為在中國金融理論研究和實踐考察中占據重要地位,紮根金融改革和發展實踐,引領學術前沿的理論性、政策性、實踐性兼備的權威學術期刊。

《金融研究》主要反映金融市場動態及發展情況,宣傳中國金融政策,介紹最新金融理論研究成果。讀者對象為金融理論及政策研究人員、經濟工作者及經濟院校師生。

設有金融銀行體制、方針政策及其闡述、銀行制度與業務、金融商場、信貸與投資、保險理論、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金融銀行理論等欄目。

⑸ 國家對保險投資管制的內容有哪些

一個良好的保險投資環境,應是投資工具多樣化,交易規則則規范化,交易方式靈活化,投資監管有效化,從而使保險資金運用安全、有效和暢通。保險投資是現代保險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支柱,哪國的保險投資好,則該國的保險業就發達,保險業的償付能力就高,保險經營的穩定性也就高;反之,該國的保險業就會停滯。我國自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資金運用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80-1987年,為無投資或忽視投資階段。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進入了銀行,形成銀行存款;

第二階段從 1987-1995年,為無序投資階段。由於經濟增長過熱,同時又無法可循,導致盲目投資,房地產、有價證券、信託、甚至借貸,無所不及,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

第三階段始於1995年10月,為逐步規范階段。1995年以來,《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先後頒布,但由於限制過緊,加之1996年5月1日以來的七次利率調整,給保險業發展帶來了新的問題,因而,政府曾多次調整保險投資方式,1998年以來先後允許同業拆借、購買中央企業AA十公司債券、保險資金間接入市,並不斷調整入市比例,尤其是近期保監會公布的把投資連接保險的投資比例放寬至100%,為拓寬保險投資渠道奠定了基礎。

基於我國目前經濟發展處於起飛階段,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投資工具有限、規范交易的制度及組織有待完善,對投資市場的監控和引導乏力,保險投資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保險公司的投資應在遵循安全性原則的前提下達到盡可能多的盈利。因為保險公司是企業,在確保其資金運用安全的條件下,要以盈利為目標,從而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這樣不僅有利於保險公司經營規模的擴大,而且有利於其賠償能力的增強。

其次,完善投資環境。一個完善的投資環境,應包括有效的投資工具、公平的交易規則以及保證這種制度有效貫徹的組織,即投資工具的多樣化、交易規則的規范化、交易方式的靈活化、投資監管的有效化,以保證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有效和暢通。

完善投資工具。由於保險投資涉及不動產投資及金融市場的投資,因而投資工具包括不動產投資和金融市場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場的投資是保險投資的主體,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關重要。其投資工具包括:債券、股票、票據、貸款、存款、外匯。其中;票據屬於短期金融工具,分為匯票、支票和本票;債券和股票屬於中長期金融工具,債券分為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政府債券分為公債券、國庫券和地方政府債券;股票,含普通股和優先股。

金融市場的投資工具應該是長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結合體,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不同層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資者根據自身業務特點選擇,可利用靈活多樣的投資工具,有利於保險投資者的選擇,進行投資組合,也有利於提高其變現能力。就總體而言,保險公司應根據金融市場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業務的特點選擇投資工具。如在金融市場尚不成熟時,應選擇流動性強、安全性高的投資工具。但壽險投資則宜選擇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較高的投資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動性。同時,應建立與投資工具相配套的避險工具,如期權交易、期貨交易,以防範和分散投資風險。

完善涉及保險投資的法規。投資法規的完善,在於建立保證投資市場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如不動產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保險法、擔保法等,保證市場交易有據可依。

理順投資監管機構的關系。法律的真正價值在於它的實施。為保證有關投資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必須建立相應的組織來保證。這些組織包括投資的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司法機構,如投資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機構,並且保證這些組織的合理分工與協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辦事,切實保證投資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有效實施,嚴禁任何組織或個人凌駕於祛律規章之上。

再次,保險投資方式多樣化。在保險投資方式的選擇方面,基於我國經濟發展處於騰飛階段,金融市場發育不全,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缺乏,而這些產業投資回報率較高,應允許抵押貸款或有區域選擇的不動產投資;無限度的政府債券投資、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債券投資和限制較嚴的股票與公司債券投資;長期銀行存款在目前是必要的。從長遠看,待我國金融市場發育完善,則可轉向證券投資。

第四,在放鬆投資方式的同時控制投資的比例。從政府監管的角度看,在放鬆投資方式規定的同時,如允許投資於有價證券、不動產、抵押貸款、銀行存款等,同時應規定投資比例、前者是為了提高保險投資的盈利能力,多種投資方式,為保險公司提供可供選擇的靈活的投資工具,從而,為保險公司提高投資回報率創造條件,當然,也為理智的保險公司投資者提高投資組合來控制風險提供選擇機會;後者則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條件。這一比例分為方式比例和主體比例,方式比例規定風險比較大的投資方式所佔總投資的比例,可有效控制有關高風險投資方式所帶來的投資風險主體比例可有效控制有關籌資主體所帶來的投資風險,從而為控制投資風險提供條件。主體比例也應按投資方式的風險情況分別對待,對於高風險的籌資主體、高風險的投資方式,其比例應低一些,如購買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債券不得超過投資的5%;購買同一公司的不動產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每一公司的抵押貸款不得超過投資的3%;對於較安全的投資方式但存在一定風險的籌資主體,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於每一銀行不得超過投資的10%。保險投資必須強調盈利,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但由於某項投資報酬是該項投資所具風險的函數,如對保險資金運用不加以限制,勢必趨向風險較大的投資,以期獲得較大的報酬,而危及保險企業財務的穩健。因為每一種技資方式的風險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資方式伴隨著高風險,低風險的投資方式則伴隨著低盈利,顯然,全部用於盈利性高的投資方式,必將使保險公司面臨著全面的高風險,使被保險人有可能得不到應有的保險保障,也不利於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因而,為了保證保險投資的盈利性,同時控制高風險,應規定有關高風險投資方式所佔的比例。同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業均有破產的可能性,無論採用風險大的亦或風險小的投資方式,保險公司都會面臨著籌資主體對保險投資所帶來的風險,因此為了控制每一籌資主體給保險公司所帶來的風險,必須規定投資於每一籌資主體的比例。

第五,壽險和非壽險的保險投資應有所區別。由於壽險是長期保險,許多壽險帶有儲蓄性,更強調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於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動性較低的投資方式,如不動產、貸款;非壽險是短期保險,要求流動性強,不宜過多投資於不動產投資,而應投資於股票、存款。同時,從風險控制看,壽險公司投資的比例在主體比例方面,應嚴於非壽險,因為壽險期限長、帶有儲蓄性,控制主體比例,便於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從而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加強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險公司可自由運用的資金愈多,則在保險投資方式上可選擇盈利性大、風險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償付能力的指標有:凈保費與凈資產之比;未決賠款准備金與凈資產之比。在美國國民保險協會認為,前者為3比1為滿意的最大安全比例,這一比例愈大,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投資規模相對可大些:後者高於1比5,保險公司有可能破產,這一比例愈大,保險公司的保險資金投資規模相對小些。我國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標准。由於保險監管的核心在於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所以,對保險投資監管的核心在於提高其償付能力。

顯然,完善投資環境與放鬆投資限制已成為研究保險投資的主題,那麼,二者孰先就後?是完善投資環境後再放鬆投資管制,還是先放鬆投資管制後再完善投資環境,或同時進行?這是保險投資面臨的難題、若先完善投資環境後放鬆投資管制,則等到完善投資環境時,保險公司早已因資不抵債而破產;若先再放鬆投資管制,再完善投資環境,則保險公司早已因投資無法收回而導致資不抵債,不得不破產。是則,嚴亦破,松亦亡。嚴松難辨、先後難分。依筆者看,結合我國國情及保險業的特點,可二者同時兼顧,但也不等於同時進行。在完善投資環境的同時,適當放鬆投資管制,而在投資管制方面,實行嚴松合一,即在充分放鬆投資方式的同時,嚴格控制投資比例。這一比例的大小隨投資環境的完善而逐步擴大,在投資環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資比例應該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圍內,其後逐步擴大、同時,在投資比例方面,也應因方式比例和主體比例區別對待,在初期,主體比例應當控製得更嚴些。這樣既保證了保險投資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資風險,還保證了保險業的穩健發展。

⑹ 保險業的哪些特點決定了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必要性

(1) 市場功能有缺陷。例如, 有些當事人不付代價便可得到來自外部經濟的好處。
(2) 市場競爭失靈。例如, 市場上價值規律的作用往往導致壟斷, 而壟斷的存在會產生進入市場的障礙, 從而破壞市場機制,排斥競爭, 導致效率的損失。
(3) 市場調節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因為市場調節是一種事後的調節, 從價格形成、信號反饋到產品生產, 有一定的時間差。加之企業和個人掌握的經濟信息不足, 微觀決策帶有一定的被動性和盲目性。
(4) 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當買者和賣者間出現這種情況時,產品價格總是等於所有銷售產品的平均價值。這樣, 在同一價格條件下銷售更有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將會退出市場以逃避損失, 而那些低價值產品的銷售者則會利用這種機會占據市場, 結果是「劣貨驅逐良貨」的市場逆選擇, 導致市場失靈。此外, 競爭者會以另一方的信息減少為代價取勝, 發生扼止對方信息來源的道德風險。

⑺ 政府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是什麼

保險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金融服務行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只有依法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才能增強整個社會抵禦風險的能力,減少社會財富的損失,保證人們生活安定,保障社會再生產持續穩定地進行,因此國家必須對保險業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以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違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保險市場秩序。
我國對保險業一直實行嚴格的行政監督管理,早在1985年國務院發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中就明確規定,國家保險管理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1995年制定的保險法中進一步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負責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在立法當時,保險法中所成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際上就是當時履行保險監管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集銀行監管和保險監管於一身的專業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細分和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完成,國家確立了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1998年國務院成立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獨立的專業監管機構,履行對商業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責,中國人民銀行不再行使保險監管職能。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具體來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
審批和管理保險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制定、修改或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監督、檢查保險業務經營活動;
查處和取締擅自設立的保險機構及非法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的行為。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法定職責,根據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狀況及趨勢,擬定保險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與保險業相關的產業政策和對外開放政策。建立、健全與保險業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對保險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必要的業務指導,引導保險業向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發展。在抓緊市場行為監管的同時,加大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並逐步轉向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方式上來。整頓和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查處保險違法違規定為,促進我國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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