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第一百三十六條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製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一百三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第一百三十九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范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一百四十條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一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整頓決定應當載明被整頓公司的名稱、整頓理由、整頓組成員和整頓期限,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條整頓組有權監督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被整頓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的監督下行使職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整頓保險公司經整頓已糾正其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頓組提出報告,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結束整頓,並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一百四十六條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條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接管,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條被整頓、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一百五十條保險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或者償付能力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標准,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並公告,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一百五十二條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一百五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一百五十四條保險公司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予以封存;
(六)查詢涉嫌違法經營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或者查封。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措施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採取第(六)項措施的,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一百五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調查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貳』 保險學原理(第二版)這門課程第十五章保險投資管理的知識點有哪些
保險學原理(第二版)這門課第十五章保險投資管理的知識點包含章節導引,第一節保險投資概述,第二節保險投資的組織,第三節保險公司常見的投資方式,。
『叄』 中級會計職稱《財務管理》第六章投資管理中固定資產更新決策的例題6-13求解變現凈損失關稅
題中的54000元是固定資產變現時的賬面價值。
計算步驟如下:
原值84000元,殘值4000元,使用年限8年
年折舊為 =(84000 - 4000)/ 8 = 10000元/年
變現時已提折舊 = 10000元/年 x 3年 = 30000元
變現時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 84000 - 30000 = 54000元
變現凈收益 = 40000 - 54000 = -14000元(負數為凈損失)
變現納稅 = -14000 x 40% = -5600元(負數為抵稅)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使您滿意。
『肆』 財產保險這門課程第六章農業保險的知識點有哪些
財產保險這門課第六章農業保險的知識點包含章節導引,第一節農業保險的種類與特點,第二節種植業保險,第三節養殖業保險,。
『伍』 保險資金投資管理人的定義是什麼
2018年保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發布的一號文件——《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4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新增了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管理人、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定義或規定。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符合條件的保險私募基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陸』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繳納保險保障基金的,由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和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保險保障基金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運用保險保障基金,或者以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保險保障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柒』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五章附則
國家開發銀行關於印發《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章程》的通知1995年1月25日,國家開發銀行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章程》業經國家開發銀行批准,現予印發施行。請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附件: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是國務院直接聯系的國有獨資政策性投資機構,受國家開發銀行監管。第二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任務是:對少數國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業集團不參股、控股的政策性項目進行投資,以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提高投資效益。第三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為獨立法人,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第四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第五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總部設在北京。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經批准可設立全資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第二章資本金第六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注冊資本金為58億元人民幣,由國家開發銀行從其資本金中分四年注入。第三章業務第七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經營和辦理下列業務:1、對能源、交通、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業、林業以及其它政策性建設項目等主要以參股、控股方式進行投資;2、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和運行辦法,辦理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業務;3、辦理參股、控股項目的籌資業務;4、辦理建設項目的評估、咨詢和擔保業務;5、開展國際技術、經濟合作業務;6、經批準的其它業務。第四章組織第八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幹人。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由國家開發銀行提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第九條按照精幹、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置若干必要的職能和業務部門。第十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職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對企業的規定執行。第五章財務會計第十一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執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第十二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財務工作除接受國家開發銀行監督外,接受國家審計部門、財政部的監督。第六章監事會第十三條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設監事會,由國家開發銀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單位的有關人員組成。第十四條監事會負責監督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性政策情況,監督資金的使用方向和資產經營狀況以及執行財務管理制度的情況。第七章附則第十五條本章程由國家開發投資公司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章程經國家開發銀行批准後施行。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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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進行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准,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投資決議;
(二)主營業務規劃、投資規模及業務相關度說明;
(三)專業機構提供的財務顧問報告、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
(四)投資可行性報告、合規報告、關聯交易說明、後續管理規劃及業務整合方案;
(五)有關監管部門審核或者主管機關認可的股東資格說明;
(六)投資團隊及其管理經驗說明;
(七)附生效條件的投資協議,特別註明經有關監管機構或者部門核准後生效;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中國保監會審核期間,擬投資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停止該項股權投資:
(一)出現或者面臨巨額虧損、巨額民事賠償、稅收政策調整等重大不利財務事項;
(二)出現或者面臨核心業務人員大量流失、目標市場或者核心業務競爭力喪失等重大不利變化;
(三)有關部門對其實施重大懲罰性監管措施;
(四)中國保監會認為可能對投資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不利事項。
重大股權投資的股權轉讓或者退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說明轉讓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並附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相關決議。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進行非重大股權投資和投資基金投資的,應當在簽署投資協議後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除提交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六)、(八)項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的投資決議;
(二)投資可行性報告、合規報告、關聯交易說明、後續管理方案、法律意見書及投資協議或者認購協議;
(三)對投資機構及投資基金的評估報告。
中國保監會發現投資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有權責令保險公司予以改正。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以下書面材料:
(一)投資情況;
(二)資本金運用;
(三)資產管理及運作;
(四)資產估值;
(五)資產質量及主要風險;
(六)重大突發事件及處置;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除上述內容外,年度報告還應當說明投資收益及分配、資產認可及償付能力、投資能力變化等情況,並附經專業機構審計的相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投資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的情況,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年度報告。
第三十四條託管機構應當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和每年3月31日前,就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和投資基金情況,分別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並附以下材料:
(一) 保險資金投資情況;
(二) 投資合法合規情況;
(三) 異常交易及需提請關注事項;
(四) 資產估值情況;
(五) 主要風險狀況;
(六) 涉及的關聯交易情況;
(七) 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內容。
第三十五條中國保監會制定股權投資能力標准,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應當根據規定標准自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提交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將檢驗並跟蹤監測保險公司和相關投資機構的股權投資能力。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適當調整投資比例、相關當事人的資質條件和報送材料等事項。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的相關材料,應當符合監管規定,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六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進行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協助檢查。
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出現償付能力不足、重大經營問題、存在重大投資風險,或者可能對金融體系、金融行業和金融市場產生不利影響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採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停止投資業務、限制投資比例、調整投資人員、責令處置股權資產、限制股東分紅和高管薪酬等監管措施。保險公司投資企業股權後,不能持續符合第九條規定的,中國保監會應當責令予以改正。
違規投資的企業股權資產,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不計入認可資產范圍。突發事件或者市場變化等非主觀因素,造成企業股權投資比例超過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規定調整投資比例。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資產評估標准、方法及風險因子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人員在職期間或者離任後,發現其在該公司工作期間,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投資企業股權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責任。
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參與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活動,存在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中國保監會有權記錄其不良行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其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將責令保險公司停止與該機構的業務,並商有關監管或者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保險公司不得與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的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發生業務往來。
『玖』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的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投資購置辦公用房、培訓中心、後援中心、災備中心等自用性不動產,應當運用資本金。
保險公司投資購置自用性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得高於該公司上年末凈資產的50%。
保險公司投資的同一不動產,含自用性不動產和投資性不動產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分別確定運用資本金和保險責任准備金的比例,分別核算成本和投資收益並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境外不動產,按照《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執行,保險資金投資境內和境外的不動產及相關金融產品,投資比例合並計算。
保險資金以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為目的投資項目公司股權,不適用《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