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私募基金備案具有重要意義,除了可以使基金具備合法經營的資格之外,還可以擴大基金公司的經營范圍並規避一些法律風險。
然而申請私募基金備案並沒有想像之中那麼容易。
首先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現如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門檻越來越高,整個登記流程下來一般需要兩個月以上的時間,可謂困難重重。於是許多基金管理人就會考慮是否需要基金備案。
下面我們將從從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角度,談談私募基金備案登記可能涉及到的主要風險。
一、 私募基金沒有備案可能涉及刑事法律風險
以進行投資為目的設立,並且募集金額超過100萬元(資金來源於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除外)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如果沒有進行私募基金備案,一旦發生糾紛或涉及金額巨大,那麼募集的發起人與基金管理人都將存在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的風險,且無論投資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二、私募基金沒有備案可能涉及的行政監管、處罰法律風險
私募基金沒有備案可能涉及的行政監管、處罰法律風險,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都有明確規定:
1.如果沒有進行私募基金備案,那麼只要企業的名字只要涉及基金、基金管理,即存在被處罰的風險(符合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或金融行業協會條件且已登記備案的除外);
2、即使符合私募基金募集管理辦法等監管要求,不備案就存在被處罰可能;
3、不但可以處罰管理人,也可以處罰投資者。
三、私募基金沒有備案可能涉及民事法律風險
如果私募基金產品已經登記備案,並且按照監管規定履行了投資適當性匹配、風險揭示(投資風險、運營風險、操作風險...)、合格投資者確認等流程,即使後續發生虧損風險,投資者也可到法院索賠。
而如果私募基金跳過了備案環節或者沒有按照自律監管規定運營,就不會被納入自律監管范圍,自然也就無法享受到私募基金產品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間財產獨立、風險隔離等保護。
在這里要強調的是,私募基金備案以及相關手續的辦理對外行人士來說具備比較大的難度。
所以找到一家專業私募基金備案的咨詢服務或代表機構就顯得尤為關鍵。考慮到目前市場上存在的大多機構資質都參差不齊,所以只有尋求一家像中財華商集團這樣具有專業的咨詢服務團隊與豐富的私募基金備案辦理經驗的企業工商服務平台,才可以大大提高備案審查的通過率,並降低過程中的風險。
❷ 基金管理公司的作用是什麼
可能有投資者會問,既然證券投資基金也是投資於股票、債券,那麼我們為何不直接在股票、債券市場上進行買賣,而要投資於基金、通過基金管理公司這一中間角色來對有關證券進行"間接投資"呢?這就涉及到基金管理公司的作用。基金管理公司的作用,是作為專家,能夠集合運用投資者閑散的資金,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真正體現出證券投資基金的最大特點---專家理財。基金管理公司的作用首先是由其"先天發育良好"決定的。根據有關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在成立時就須配備高素質的有豐富證券從業經驗的基金管理人才,要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科學分工的組織機構,同時,還要建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先進的技術設施,這就為它們日後對基金資產進行有效的管理和運用奠定了雄厚的基礎。基金管理公司的作用主要是在其有效地運用基金資產進行證券投資的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研究分析人員能夠及時搜集到從國際、國內宏觀經濟形勢到各家上市企業具體經營狀況的詳細資料,以供基金經理在投資決策時參考。基金經理則利用他們掌握的豐富的投資分析和投資組合管理知識和經驗,有依據、有計劃地進行股票、債券的買賣,不斷增加投資者的財富。基金管理公司內部設置了監察與稽核部門,定期對基金經理的投資決策等內部工作進行查核,以減少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基金經理們還須定期召開投資檢討會,對已作出投資決策的得失進行探討,總結經驗、教訓,以利今後的工作。另外,基金經理還要定期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價格、基金投資組合、基金財務報告等信息,以增加基金管理和運作的透明度,方便廣大投資者買賣基金。最後,在外部,基金管理公司還要接受基金託管銀行的監督,看其是否遵循了基金契約和託管協議的有關規定,是否真正做到了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地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❸ 基金發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基金運作中各發揮什麼作用
基金發起人的作用是設立基金;基金管理人運作和管理基金資產;基金保管人是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和受託保管人。
❹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中起什麼作用
私募基金管理人首先是一家公司或合夥企業,不能是自然人。這家公司或企業要在基金業協會登記(要通過登記是有一定條件的,
如資本金,人員配置,運營場所及制度等),登記通過之後才能成為基金管理人,這時候才可以發行基金產品,而且產品也必須到協會備案。
❺ 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對基金信託快速發展的意義
答案是什麼啊?我也急求呢!
❻ 機構投資者的意義和作用,急!!!!
什麼是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注冊登記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機構,統稱為證券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投資收益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
機構投資者特點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投資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 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投資結構組合化。
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3)投資行為規范化。
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范。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范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中外機構投資者比較含義比較
1.從投資者資金量大小來進行定義,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資金量大到其交易行為足以影響一段時期某隻股票價格的投資者,其中包括個人大戶。
2. 從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將機構投資者限定為與個人相對應的一類投資者即法人,具體體現是開設股票賬戶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
(1)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2)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
(3)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社團法人,等等。
3.在200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對比上述關於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各種含義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最明顯地體現在業務活動的專門性上,即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方面,而我國幾乎未能對此加以關注。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隱含有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有豐厚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決條件,而我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是比較模糊的。
運作實踐的比較
從運作實踐的角度來進行考察,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
一、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於完全不同的原因。
在西方發達國家,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誕生於英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託」。18世紀末英國由於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產業革命而出現資金過剩,使得許多人將資金投資於海外以謀取更高的資金報酬,但國際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投資國家證券市場風險的不時爆發,致使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到比較大的損失,這樣就產生了由政府出面組建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也就順理成章。緊隨其後發行的幾家基金,如1873年蘇格蘭人創立的「蘇格蘭美洲信託」、1926年美國波士頓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託公司」等,都是基於市場需要的原因而發展起來的。由此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動力來源於市場投資者的需要,是一種市場的自發行為。
反觀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產生和發展在相當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於自己的某種需要而推動的,是一種明顯的政府行為。這些需要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證券市場迅速擴容相適應,期望機構投資者擴容帶來市場資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於1991年、1993年作出允許機構投資者入市的決定,1999年准許三類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等,都是基於上述原因。另外,認為行情低迷、需要市場資金進入也一直是管理層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原始動力。早在1994年7月,針對市場情況,管理層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發展共同投資基金,培育機構投資者,試辦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國基金投入國內A股市場」。在當時市場條件並不成熟的情況下,管理層出台這類措施,很明顯地表明了其希望藉此刺激市場的意圖。另一方面,希望機構投資者能夠達到穩定和規范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且這種意圖在有關的法規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是其宗旨之一。為達到穩定和規范市場發展的目的,管理層對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比較優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現在新股申購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發行時可以單獨向基金配售,其後基金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預約配售等。
二、機構投資者的運作環境存在非常大的差異。
國外機構投資者的產生本質上是金融創新的產物,而且其發展也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兩者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的關系。而在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動,缺乏適應的生存空間,以致於「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成了揠苗助長的產物。
首先,國外機構投資者不僅有規模足夠大的國內市場供其運作,而且在投資組合理論擴展到國際范圍的背景下,可以不斷將其他國家市場特別是一些有發展潛力的新興市場納入其投資組合,從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規避單個國家證券市場的風險。如在英國資產管理業中,對國外投資占其總比例的20%。
反觀我國的機構投資者,其能夠投資的范圍基本局限於國內,我國資本市場情形發展的勢頭即股票市場發展迅速而債券市場發展相對緩慢使其運作空間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場中上市公司呈現出的「數量多、流通盤小」的 特徵進一步制約了其投資運作。
其次,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機構投資者比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獲得更廣泛的投資機會,並提高風險管理的效能。如歐盟國家61%的養老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為了有目的的資產配置,50%是為了規避現金風險。
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系統性風險占據了總風險的大部分,甚至達到80%左右,分散化投資對於風險規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夠規避系統性風險的股票指數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場的要求推出,致使機構投資者抵禦風險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後,國外機構投資者運作空間的日益擴展,為投資者提供了不斷創新的投資對象。僅以投資基金為例,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基金業推出了一系列創新品種,主要包括:
(1)個人股票計劃(PEP)和個人儲蓄賬戶(ISA)。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稅優惠的個人儲蓄和投資計劃;
(2)傘型基金與分割資本投資信託(SPLITS)。傘型基金主要通過運用「雨傘」架構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其下可設立多個子基金,每個都有特定的投資目標和特徵,投資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間轉換。而分割資本投資信託則是投資信託中的一個種類,通過發行對資本增長和收益具有不同權利的股份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偏好;
(3)風險投資信託VCT,主要包括創業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種類型。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在一些發達國家一種創新的基金品種,即「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攬子股票轉托憑證(XXDR)」在近期獲得了迅速發展。ETF的投資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閉式基金一樣轉讓ETF,也可以要求贖回ETF獲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優點,成為頗具生命力的被動投資品種。同樣,曾經是專門針對富人的對沖基金,也被納入普通投資者的組合。
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能夠供投資者購買的基金品種十分有限,不僅缺少在國外市場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中的貨幣市場基金,同時債券基金也極其稀少,而且即使是發展到具 有一定規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現在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沒有形成各自的獨立風格,無法得到普通投資者的認同。
❼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對國家社會的意義
就我國來說,基金管理部門擁有規模龐大的社會保障基金,為資本市場的發展創造了良好... 既是我國社保基金自身追求保值增值的發展需求,也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壯大的良好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