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激勵機制
第十七條中央財政出資資金與地方政府資金、其他出資人共同按參股基金章程約定向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由參股基金企業支付,財政部不再列支管理費用。年度管理費用一般按照參股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1.5—2.5%確定,具體比例在委託管理協議中明確。
第十八條除對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外,參股基金企業還要對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業績獎勵。業績獎勵採取 「先回本後分利」的原則,原則上將參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資金扣減參股基金出資)的20%獎勵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剩餘部分由中央財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資人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九條對投資於初創期創新型企業的資金比例超過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70%的參股基金,中央財政資金可給予更大的讓利幅度。
② 東營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規定的第五章 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額醫療保險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要單獨建帳,專項管理,分別核算。
第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列「經常性支出」的「社會保障費」支出;
(二)事業單位列「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障費」支出(專職從事經營活動的職工列「經費支出」的「社會保障費」支出);
(三)企業在職職工列支「應付福利費」,企業退休人員列支「勞動保險費」;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從收入中列支。
第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資金構成。(一)個人賬戶資金來源包括:
1.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個人賬戶;
2.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以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45歲以下(含45歲)的,按1%劃入;45歲以上的,按2.5%劃入。退休人員以本人月養老金為基數,按6%劃入。
(二)統籌基金。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賬戶後的剩餘部分為基本醫療統籌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
第十八條大額醫療保險基金由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
第十九條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按個人繳費工資(退休人員養老金)2%記入個人賬戶,剩餘部分列入公務員補助統籌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
第二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為參保職工建立個人賬戶,並制發社會保障卡。
第二十一條參保職工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為本人所有,只能用於支付本人的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中個人自負部分。個人賬戶結余額隨本人工作調動而轉移,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
第二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醫療保險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計劃(預算)控制、比例調劑的管理辦法,並納入同級財政的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
第二十四條各縣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總量實行計劃控制。每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向各縣區下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計劃和醫療費用支出計劃。
第二十五條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調劑制度。各縣區按當年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征繳計劃的15%提取調劑金。當年完成基金征繳計劃而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由市基本醫療保險調劑金予以補助,調劑金不足支付時,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仍不足支付的,由市縣兩級財政共同承擔;當年未完成基金征繳計劃而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由當地歷年滾存結余彌補,不足彌補的,由同級財政負責補足。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歷年滾存結余是市統籌基金的組成部分。各縣區歷年滾存結余暫時留存縣區,由市縣兩級共同管理,用於「以豐補歉」,自求平衡,將根據市和縣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適時上繳市財政專戶,由市級醫療經辦機構統籌使用。
第二十六條有條件的企業(含財政不撥款的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第二十七條健全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實行基金超支預警報告制度,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公布醫療保險費的繳費情況,接受職工監督;職工有權查詢、了解個人賬戶資金情況和醫療保險費籌集、使用、管理情況。
③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基金成立前,投資者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得動用。
第三十三條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1個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總值的80%;
(二)1個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凈值的10%;
(三)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四)1個基金投資於國家債券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第三十四條 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基金之間相互投資;
(二)基金託管人、商業銀行從事基金投資;
(三)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
(四)基金管理人從事任何形式的證券承銷或者從事除國家債券以外的其他證券自營業務;
(五)基金管理人從事資金拆借業務;
(六)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基金投資;
(七)國有企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炒作基金;
(八)將基金資產用於抵押、擔保、資金拆借或者貸款;
(九)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十)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十一)從事可能使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十二)將基金資產投資於與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必須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國家債券,以備支付贖金。
第三十六條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基金管理人的報酬以及可以在基金資產中扣除的其他費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在基金契約和託管協議中訂明。
第三十七條 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八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形式,每年至少1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凈收益的90%。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隨時對基金募集、交易、投資運作以及相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會計資料進行檢查、稽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以及有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應當終止:
(一)基金封閉期滿,未被批准續期的;
(二)基金經批准提前終止的;
(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基金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第四十一條 基金終止時,必須組成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果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予以公告。
中國證監會監督基金清算過程。
第四十二條 基金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單位占基金資產的比例,分配給基金持有人。
④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第五章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對歷年滾存結余的養老保險基金,在保證各項離退休費用正常開支六個月的需要,並留足必要的周轉金的情況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則,可運用一部分結余基金增值。基金增值所獲得的純收益不計稅費。基金增值部分應全部轉入基金,不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
(一)購買國庫券及國家銀行發行的債券;
(二)委託國家銀行、國家信託投資公司放款。
第二十二條 各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不得經辦放款業務,不得經商、辦企業和購買各種股票,也不得為各經濟活動作經濟擔保。
⑤ 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七條 受託擔任產業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可以擔任產業基金託管人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性託管機構;
(二)經營作風穩健,經營行為規范,在提出申請前三年保持良好財務狀況,未受過主管機關或司法機構的重大處罰;
(三)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並具有足夠的熟悉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設有資產評估部門並具有項目監督能力;
(五)具備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二十八條 產業基金託管人須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所託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二)執行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金公司章程的,不予執行並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向基金公司董事會報告;對已經造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投資行為,應及時向管理機關報告;
(四)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五)出具基金業績報告,陳述基金託管情況;並向基金公司董事會和管理機關報告;
(六)託管協議、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九條 基金託管人須將所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嚴格分開,對不同基金分別設置帳戶,實行分帳管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管理機關核准,基金託管人須退任:
(一)基金託管人清算、破產或由接管人接管其所託管資產;
(二)基金公司董事會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託管人符合基金公司股東利益;
(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股東要求更換基金託管人;
(四)管理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託管人不能繼續履行託管職責的。
第三十一條 基金託管人因前條所外情況需退任時,基金公司董事會應提出新任基金託管人名單。新任基金託管人經管理機關認可後,原任基金託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基金無新任基金託管人接任的,該基金應當終止。
⑥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二十四條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余額。
第二十五條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資。
第二十六條當地人民政府在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⑦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的第五章
第二十八條為保證項目資助工作的公正性,須遵守以下迴避規定:
(一) 自然科學基金委專職和兼聘人員不得申請或參加申請項目;
(二) 參加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迴避直系親屬及可能影響公正性的申請項目的評審;
(三) 自然科學基金委兼聘人員、同行評議專家和專家評審組成員迴避本人所在單位和本人參加的申請項目的評議和評審;
(四) 專家評審組成員和自然科學基金委兼職專家當年是申請項目負責人時,不得出席與該項目有關的評審會議。
第二十九條為切實保護申請者和評審者的權益,參加評議、評審工作的所有人員均須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 不得擅自復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竊申請者的研究內容;
(二) 不得泄露同行評議專家姓名和單位;
(三) 不得泄露評議、評審過程中的情況和未經批準的評審結果。
⑧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五章 投資管理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第三十四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四)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五)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一)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的;
(二)減資、合並、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的;
(三)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的;
(四)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五)可能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格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料,及時辦理投資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九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禁止投資管理人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於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三)挪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四)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⑨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投資運作
第五章 投資運作
第二十條 募集私募證券基金,應當制定並簽訂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
募集其他種類私募基金,基金合同應當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二十二條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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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哈爾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新農合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農村居民個人繳納的費用; (二)各級政府的財政補助資金; (三)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助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新農合基金的利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新農合基金分類及各部分基金所佔比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條各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當地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新農合基金專用賬戶。 第四十一條新農合基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封閉運行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各統籌地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基金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加強基金管理,保證基金安全運行。 第四十三條新農合基金支出實行專戶支付制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審核參合人員的報銷費用後,填寫《新農合門診醫療費報銷支付憑證》和《新農合住院醫療費報銷支付憑證》,報同級財政部門復核。 (二)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後,通過新農合基金專戶,將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的報銷費用,撥付到定點醫療機構,將參合人員個人墊付的報銷費用,撥付到區、縣(市)或鄉(鎮)新農合經辦機構,區、縣(市)或鄉(鎮)新農合經辦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參合人員領取。 第四十四條新農合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由其墊付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五條各統籌地區應當建立健全新農合信息管理系統,實行新農合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新農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單位及人員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