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3年 第 1 號
現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穩健經營,確保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隨時不低於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第二章償付能力額度
第四條財產保險公司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中數額較大的一項:
(一)最近會計年度公司自留保費減營業稅及附加後1億元人民幣以下部分的18%和1億元人民幣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綜合賠款金額7000萬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萬元以上部分的23%。
綜合賠款金額為賠款支出、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減去攤回分保賠款和追償款收入。
經營不滿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保險公司,採用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准。
第五條人壽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和。
長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人身保險業務;短期人身險業務是指保險期間為1年或1年以內的人身保險業務。
(一)長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下述兩項之和:
1.投資連結類產品期末壽險責任准備金的1%和其他壽險產品期末壽險責任准備金的4%;
上款所指的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准備金。
2.保險期間小於3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保險期間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風險保額的0.15%,保險期間超過5年的定期死亡保險和其他險種風險保額的0.3%。
在統計中未對定期死亡保險區分保險期間的,統一按風險保額的0.3%計算。
風險保額為有效保額減去期末責任准備金,其中有效保額是指若發生了保險合同中最大給付額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額;期末責任准備金為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法定最低責任准備金。
(二)短期人身險業務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計算適用第四條的規定。
第六條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等於其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分別按照本規定第四、五條規定計算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之和。
第七條保險公司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等於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
第八條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是指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考核時,按照一定的標准予以認可,納入償付能力額度計算的資產。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編報規則填報認可資產表。
第九條保險公司的認可負債是指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考核時,按照一定的標准予以認可,納入償付能力額度計算的負債。保險公司應按照中國保監會制定的編報規則填報認可負債表。
第十條中國保監會為評估償付能力制定的編報規則,是保險公司編報認可資產表、認可負債表和計算償付能力額度的唯一標准,不受會計制度、財務制度等其他部門規定的影響。 第三章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
第十一條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有:
(一)保費增長率=(本年保費收入-上年保費收入)÷上年保費收入×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60%。若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則指標值為999%。
(二)自留保費增長率=(本年自留保費-上年自留保費)÷上年自留保費×100%
其中,自留保費=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分出保費,各項目的口徑與會計報表中對應項目的口徑相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6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費為零、負數或者上年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則指標值為999%。
(三)毛保費規模率=(保費收入+分保費收入)÷(認可資產-認可負債)×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900%。若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之差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四)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變化率=(本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100%
其中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認可資產-認可負債,公式中的認可資產應扣除年度內增資、接受捐贈等非經營性因素的影響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五)兩年綜合成本率=兩年費用率+兩年賠付率
其中,兩年費用率=(本年和上年的營業費用(減攤回分保費用)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手續費(含傭金)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費用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營業稅金及附加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提取保險保障基金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費之和×100%
兩年賠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賠款支出(減攤回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償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費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長期財產險責任准備金提轉差之和)×100%
經營期不足兩年的新公司,以已有的經營期為限計算本指標。
以上公式中,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長期財產險責任准備金提轉差按照認可負債表中對相應准備金提取規定的口徑計算,其他項目的口徑與會計報表中對應項目的口徑相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103%。
(六)資金運用收益率=資金運用凈收益÷本年現金和投資資產平均余額×100%
資金運用凈收益=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沖減短期投資成本的分紅收入-利息支出-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投資減值准備。其中,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取自利潤表;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是指公司從事買入返售證券業務,融出資金而得到的利息收入;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是指公司從事賣出回購證券業務,融入資金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投資減值准備是根據《認可資產表編報說明》的要求提取,同時未在利潤表的「投資收益」項目中反映的那部分投資減值准備。
本年現金和投資資產平均余額=(上年末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末現金和投資資產)÷2,相應數據取自認可資產表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目的「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小於3%。
(七)速動比率=速動資產÷認可負債×100%
其中速動資產指認可資產表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的凈認可價值,認可負債指認可負債表中的「認可負債合計」的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大於95%。若速動資產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八)融資風險率=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公積金)×100%
其中賣出回購證券為認可負債表中的「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為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公積金等於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兩項之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50%。
(九)應收保費率=應收保費÷保費收入×100%
本指標的應收保費指認可資產表中「應收保費」的賬面價值中賬齡不長於1年的那部分應收保費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8%。
(十)認可資產負債率=認可負債÷認可資產×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90%。
(十一)資產認可率=資產凈認可價值÷資產賬面價值×100%
其中資產凈認可價值和資產賬面價值分別等於認可資產表中「資產合計」項的「本年凈認可價值」和「本年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小於85%。 第四章人壽保險公司監管指標
第十二條人壽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有:
(一)長期險保費收入增長率=(本年長期險保費收入-上年長期險保費收入)÷上年長期險保費收入×100%
長期險保費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壽保險、健康險、年金等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其中包括進入投資連結產品投資賬戶的那部分保費收入。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0%~8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者上年的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則指標值取999%。
(二)短期險自留保費增長率=(本年短期險自留保費-上年短期險自留保費)÷上年短期險自留保費×100%
短期險是指1年期以內(含1年)的壽險、健康險和意外險。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60%。若本年為開業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費為零、負數或者上年經營期不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則指標值為999%。
(三)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變化率=(本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上年實際償付能力額度×100%
其中實際償付能力額度=認可資產-認可負債,公式中的認可資產應扣除年度內增資、接受捐贈等非經營性因素的影響金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實際償付能力額度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為999%。
(四)險種組合變化率=各類險種保費收入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險種類別數×100%
其中,各類險種保費收入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某類險種的本年保費收入÷所有險種的本年保費收入之和-某類險種的上年保費收入÷所有險種的上年保費收入之和|)。
目前的險種類別數為8: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個人年金、團體年金、長期健康險、個人短期意外和健康險、團體短期意外和健康險。若公司實際經營的險種類別數小於8,則以實際數計算。
在本指標中,投資連結保險的保費收入不包括進入投資賬戶中的那部分保費。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8%。
(五)認可資產負債率=認可負債÷認可資產×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90%。
(六)資產認可率=資產凈認可價值÷資產賬面價值×100%
其中,資產凈認可價值和資產賬面價值分別等於認可資產表中的「資產合計」項的「本年凈認可價值」和「本年賬面價值」。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小於85%。
(七)短期險兩年賠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賠款支出(減攤回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償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險自留保費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險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提轉差之和)×100%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65%。
(八)投資收益充足率=資金運用凈收益÷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業務准備金要求的投資收益×100%
其中,資金運用凈收益與財產保險公司的同名監管指標的計算項目相同,但不包括獨立賬戶中各項投資資產所產生的資金運用凈收益。
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業務准備金要求的投資收益=∑(不同評估利率的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的期末責任准備金×相應的評估利率)。
上述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的責任准備金按照認可負債表中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的相同口徑計算,不包括計為獨立賬戶負債的那部分准備金。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125%~900%。
(九)盈餘緩解率=(攤回分保費用-分保費用支出)÷(認可資產-認可負債)×100%
攤回分保費用和分保費用支出來自公司利潤表對應項目,認可資產和認可負債分別來自認可資產表和認可負債表。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25%~25%。若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之差為零或負數,則指標值取999%。
(十)資產組合變化率=現金和投資資產中各項目凈認可價值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現金和投資資產的項目種類數×100%
其中,現金和投資資產中各項目凈認可價值的佔比變動的絕對值之和=∑(|某資產項目的本年凈認可價值÷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價值-某資產項目的上年凈認可價值÷現金和投資資產上年價值|)。
按照現行認可資產表,納入本指標計算的資產項目種類數為10: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股權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保單質押貸款、買入返售證券、現金、其他投資資產。沒有股權投資的保險公司,以9作為指標計算的分母。
獨立賬戶中的資產不參與本指標計算。
計算公式中的現金和投資資產本年(上年)價值等於認可資產表中現金和投資資產小計項中的本年(上年)「凈認可價值」金額加上非認可的融資資產風險扣減額。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5%。
(十一)融資風險率=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公積金)×100%
其中賣出回購證券為認可負債表中的「賣出回購證券」,實收資本為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公積金等於資產負債表中的「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兩項之和。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不大於50%。
(十二)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長期險責任准備金+本年長期險保費收入)×100%
其中,退保金的數據取自利潤表的對應項目,長期險責任准備金是資產負債表中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之和,長期險保費收入按保費收入的明細項目分析計算。
本指標值的正常范圍為小於5%。 第五章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的管理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將注冊會計師審計後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償付能力和監管指標報告一式兩份送達中國保監會。公司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責任人和財務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中國保監會可根據需要,調整各公司或單個公司的報告報送頻率。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對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信息進行披露。
保險公司在產品介紹和商業性廣告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信息。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在任何時點實際償付能力額度低於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責任人、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使其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第十六條償付能力充足率等於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除以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100%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可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國保監會可要求該公司提出整改方案並限期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逾期未達到的,可對該公司採取要求增加資本金、責令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限制經營費用規模、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必要的監管措施,直至其達到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要求。
(二)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間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款所列措施外,還可責令該公司拍賣不良資產、責令轉讓保險業務、限制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公司的商業性廣告、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以及採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30%的公司,中國保監會除採取前兩款所列措施外,還可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進行接管。
第十七條在本規定施行前按本規定計算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已經小於100%的保險公司,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償付能力狀況。除適用第十六條的規定外,中國保監會還可根據各公司的特殊情況,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促使公司提高償付能力。
第十八條本規定的監管指標旨在對可能出現償付危機的保險公司做出預警。若保險公司有4個或4個以上監管指標值超過正常范圍(若指標值為999%,中國保監會將根據具體原因決定是否確認為超過正常范圍),中國保監會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保險公司提交報告說明指標超正常范圍的原因、對償付能力的影響和改進方案;
(二)對保險公司進行全面檢查以評估其實際償付能力的狀況和趨勢;
(三)根據評估結果,按照本規定的相關條款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再保險公司的監管指標暫時參照財產保險公司監管指標執行。在具體執行過程中,應對部分指標所使用的報表項目和科目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對不直接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控股公司,其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指標的管理另做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保監發〔2001〕53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償付能力額度狀況表(略)
附件二:最低償付能力額度計算表(略)
附件三:認可資產表(略)
附件四:認可負債表(略)
附件五:認可資產表編報說明(略)
附件六:認可負債表編報說明(略)
2. 「溯及既往」是什麼意思
1、釋 義
對尚未確定行為的溯及力原則類 型法律適用准則
2、基本內容:
是指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具有溯及力的一種原則。
各國的溯及原則各不相同,我國的溯及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如果按新法不構成犯罪或處罰較輕的,即溯及既往,適用新法。
3、舉例說明:
(1)該法律原則為世界各國所普遍認同,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國家大多採取此種原則。「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是指該法律對在其生效之前發生的行為不具有拘束力。
打個比方來說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我國在合同領域一直適用《經濟合同法》這部法律。也就是說,1999年10月1日之前的所有合同法律行為依然適用《經濟合同法》即使該行為與《合同法》有抵觸,也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只能對1999年10月1日以後發生的合同法律行為產生法律約束力
(2)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如果溯及既往的,需有明確的規定。
如97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又如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釋(一)第三條「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效力時,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合同無效而適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則適用合同法。」
再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務院頒行的《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第1條規定:「解放前,農民及其他勞動人民所欠地主的債務,一律廢除」。
(3)我國的刑法在溯及既往方面,一般是從舊兼從輕,即當新法生效而案件未了時,若新法對應受處罰者的懲罰較輕,這時適用新法,即新的刑法具有了溯及力。
(4)溯及既往效力,是相對合同效力來說的,主要是因為某種情形導致合同無效後,是否有溯及力。簡單講,就是說合同自始無效,還是宣布時無效。
(5)關於刑法溯及力的理解:
中國的刑法是採用了從舊兼從輕原則 。如果某個人在2006年犯罪了 並被判刑了 那麼2008年的法律出台就算規定不為罪也沒有溯及力的 也就是說那個人仍然要在監獄里度過。
(6)法的溯及力 :
a、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而新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使用以前的法律,即新法無溯及力
b、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位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就適用新法,新法有溯及力
c、舊法和新法都認為是犯罪的,為進行判決的。並按照新法(1997年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舊法追究刑事責任,即新法無溯及力;但新法如果比舊法處刑較輕的,按新法追究,即新法有溯及力。
d、如果已依照舊法作出判決了,該判決繼續有效,新法沒有溯及力
3. 民法的溯及力
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就是說你的事故和向保險事故的求償行為發生在新法發生效力之前,這種情況下理當適用舊法。對於新法,國家為了其在實踐過程中便於操作,往往會在新法出台之後,由最高法出台一系列的司法解釋來補充和完善新法的適用,你的問題也許就會在這里得到解決,可以適當關注~如果急於解決此事,可以向當地律師咨詢。
4. 溯及既往是什麼意思
溯及既往,指新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具有溯及力的一種原則。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美國1787年憲法規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處理
我國修訂後的刑法典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根據這一規定,對於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97年10月1日修訂刑法生效前實施的行為,應按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當時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現行刑法認為是犯罪的,只能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現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對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規定為犯罪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的刑法認為是犯罪,但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則應適用現行刑法,即現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刑法和現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按照現行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即從舊兼從輕原則所指的從舊。但是,如果當時的刑法處刑比現行刑法要重,則適用現行刑法。此即從輕原則的體現。
4、如果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了生效的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按現行刑法的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處刑較當時的刑法要輕,也不例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當時的刑法。
對一種行為刑法的溯及適用,只限於未經審理或者雖經審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場合;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應根據刑法的規定加以改變,以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從法律學來看,溯及力是指,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其指定的范圍(時間與空間)內有對民事法律行為等行為的有無效力是否合法的決定力。
5、《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法不溯及既往、網路-溯及既往、網路-溯及力
5. 解除保險合同退還本金是怎麼計算的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嗎
法律是有的,綜合來講包括但不限於保險法、合同法、民法通則等。
接觸保險合同退換本金怎麼計算,涉及的計算方法很多,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對客戶的保障成本、運營成本等。計算的過程相當復雜,需要精算學的知識與計算。而這些所有的計算簡單的表現為合同裡面的現金價值,一目瞭然能夠看到在第幾年解除合同能退回多少錢。
順便一提,如果是帶分紅型的保險的話,現金價值那裡是還沒有體現的,具體分紅是多少,可參考每年度的分紅報告,或者致電保險公司客服咨詢了解。
6. 保險合同解除後的退換保險金問題急
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開始繳付保險費的時間與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可能是不一致的,通常都是投保人按照約定繳付保險費之後,保險人才按照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所以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相互開始承擔義務的時間,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應採用兩種不同的方式退還保險費:
(1)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這是因為保險責任開始前,保險人還沒有開始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若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險人應當將已經收取的保險費全部退還給投保人。但是,投保人應該向保險人支付必要的手續費。
(2)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投保人。這是因為在保險責任開始後,保險人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就承擔起保障保險財產的風險損失的責任。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1、投保人對保險合同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權。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在於,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依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賠償投保人的損失或給付保險費。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拒絕理賠,依合同法規定應視為債務人(保險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主要債務,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本案講,當保險人遲延履行賠償義務時,投保人享有兩種權利,一是行使請求權,訴至法院尋求公力救濟,要求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和延期賠付的責任,一是自己行使解除權,自力救濟,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剩餘保費。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時,保險合同成立。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後,保險合同生效。保險人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如果行使了解除權,投保人可以獲得解除後至合同期間屆滿的保費。當投保人認為保險人不能正確履行保險責任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2、合同解除並不消滅已經開始的保險責任。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時,保險合同成立。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後,保險合同生效。保險人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險責任依然存在。本案中,投保人繳納保費後,保險責任開始。合同的解除並不消滅已開始的保險責任,在合同解除前,保險合同繼續生效,保險責任依然存在。保險人對解除合同前的保險事故繼續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保險人對投保人的保險事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業務員挪用保險費,應屬其內部管理不善,不能以此拒不履行合同義務。故保險人應賠付投保人在合同解除前7次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並承擔延期賠付的責任。
3、保險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要明確保險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必須明確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依民法、合同法理論,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應當恢復原狀。恢復原狀,就是要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況。保險人拒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投保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應予解除。但合同法是處理民商事合同的一般法,保險法則是民商事合同中的特別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是基本法律原則。合同解除的效力,在一般情況下有溯及力,既然解除的效力有溯及力,則已經發生的履行應當恢復原狀。恢復原狀是民法的基本做法,但不是惟一做法。應當分不同情況加以處理。通常繼續性合同的解除沒有溯及力,如租賃、承攬等合同。這類合同的履行不能返還,無法恢復原狀。
保險合同應當屬於這類合同。保險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但其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保險責任開始後至保險合同解除時的保險費。由此可以推定保險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既然保險合同的解除沒有溯及力,那麼解除前的履行依然有效。保險人仍應承擔保險責任,相對應投保人仍應支付保險費。不能僵硬地認為解除合同必定導致返還,而不考慮保險法作為特別法的特殊性。本案投保人不及時行使權力,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行使解除權,導致合同效力依然存續,經過訴訟解除了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的保險責任沒有溯及力,保險人應對合同解除前的保險事故承擔賠付責任,投保人亦承擔交納合同解除前保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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