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有哪些影響因素
一、加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的重要意義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有著與一般企業不同的特點。由於保險雙方權利義務在時間上具有不對稱性,所以,倘若保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時,大部分保險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險人將失去保險保障,蒙受經濟損失,進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產生巨大的沖擊破壞作用。雖然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業在建立自己的各項制度時,都會向發達國家學習,同時又都會受到本國的國情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歷史以及國家對保險業的政策和規制的制約,世界各國的償付能力監管的具體做法不盡相同,但是各國都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作為政府監管的核心內容。
近年來,國際國內金融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從國際看,金融危機之後,國際金融改革一直在快速推進,金融監管國際趨同的步伐明顯加快。銀行業出台了巴塞爾資本協議Ⅲ,國際保險監管規則也正在進行一場重大變革。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於2011年10月出台了新的26項核心監管原則,並且正在研究制定全球統一的保險集團監管共同框架,將償付能力監管作為核心內容之一;歐盟正在抓緊推進償付能力Ⅱ,計劃2014年實施;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啟動了償付能力現代化工程,對償付能力監管體系進行調整,預計2012年底完成。由此可見,未來幾年是重塑國際保險監管格局的關鍵時期。
從國內看,國內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快速發展,加上人口老齡化和社會保障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勢頭還將持續下去,然而,粗放的經營模式和投資渠道的限制使得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所面臨的考驗越來越嚴峻。可以預見,我國保險業對防範風險和監管的要求必將越來越高,現行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的監管需要。因此,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監管制度體系,改進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對保障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定,促進保險業對我國國計民生的服務能力,提高保險行業的國際競爭力,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我國保險業尚處於初級發展階段,國內的保險公司無論是在公司治理、資本規模、精算技術、信息化建設,還是在投資、經營管理等各個方面,與發達國家歷史悠久的大型保險公司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況且目前國內的一些保險公司還存在較重的歷史包袱,在這種情況下,企盼通過某一監管系統的設立和實施而使其經營狀況馬上得到改善、償付能力得到保證是不太現實的。在專業人才缺乏和管理經驗不足的情況下,照搬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監管辦法也是難以奏效的。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需要一個過程,但重要的是,要努力地縮短這個過程,又好又快地發展中國的保險業。
二、影響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因素
要提高對我國保險業償付能力的監管水平,首先需要了解哪些因素影響和限制了我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以我國當前國情為基礎,筆者主要從以下幾點予以說明。
1.業務規模和業務質量
保險公司的業務規模是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業務總量。業務規模對於保險公司開展業務來說至關重要,擴張的先期要負擔高額投入成本。保險公司要實現盈利、佔領市場,必須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產品開發能力和服務質量,依靠低費率進行價格轟炸可以鋪開業務,但是這樣的做法不可能長久。雖然不少公司明白這個道理,但是我國很多中小保險企業為與大企業搶客戶,不注意業務質量,依靠降低費率、開展新業務等方式盲目擴張,使得新契約造成的費用和責任准備金增長過快,從而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造成負面作用。
2.保險費率
保險費率是保險的價格,也是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依據。保險費率的釐定具有高度專業性與復雜性。我國保險業當前正處在發展階段,精算技術還有待提高,缺乏釐定費率的統計資料,加上核保人員素質和被保險人信用方面的影響,釐定出的費率並不科學,很多情況下依靠判斷和經驗。還有些中小型保險公司為了贏得市場競爭力,盜用大型保險公司的費率,在適當降低費率後運用到自己的保險產品中。產品定價不準,一旦事故率、死亡率、投資收益率等與之前的預期產生誤差,必然會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造成壓力。
3.經營穩健性
保險公司在經營管理中遇到的很多問題都會影響其自身的償付能力,其風險主要存在於兩個方面,即承保管理和理賠管理。核保人員素質不高,為了擴展業務量而盲目承保是承保管理過程中存在的風險;理賠人員的疏忽和不負責任,加上保險公司理賠制度的不健全又給了道德風險可乘之機。這些風險歸根結底都是人員選擇不當造成的,最終影響保險公司的財務情況和償付能力。
4.投資風險
新保險法第106條中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新保險法中將保險公司的投資渠道全面放開,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上更加靈活,也有望獲得更高的收益。但是,新的投資渠道也帶來了新的風險。很多保險公司的投資者為了迅速獲得利益,盲目追求短期收益,增持股票債券等風險較高的投資領域;也有很多保險公司在寬松的投資渠道背景下擴大了資金運用比率,資本缺乏流動性,不能滿足意外發生時保險金的賠付需要。因此,投資風險一旦發生,將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產生巨大影響。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貳』 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的含義是什麼
梳理徵求意見稿,不難發現其構建了定量監管和定性監管相結合的機制、保險監管與市場約束相結合的機制、主體管理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機制,旨在充分發揮銀保監會、保險公司、市場相關方等各方的作用,全面提升償付能力監管的效率和效果。
從償一代到償二代,我國不斷完善監管制度設計;從1號令到徵求意見稿,我國不斷針對行業存在的償付能力風險、償付能力數據不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不強等問題提出整改措施。期待隨著《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的正式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能夠得到更強監管,保險市場風險被更有效防控,保單持有人利益也得以更好維護。
『叄』 要評價一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能力應該從哪兩個維度進行評估
評估分類:將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從「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兩個角度進行評估。滿分為100分。
1、風險管理基礎與環境(20分):主要針對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償付能力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導向考核機制等風險管理的基礎工作。
2、風險目標與工具(10分):主要針對風險偏好體系、風險管理工具和風險信息系統等風險管理目標和輔助措施。
3、七大類風險管理(各10分):主要針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具體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應對,要求通過明確的制度、流程和職能職責劃分,確保各類風險在日常業務層面的管控有效落地。
問題總結: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評估是從多方面進行評估,切不可單一進行評估,應當綜合進行評估,選取最合理的評估結果。
(3)論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管理擴展閱讀
風險管理的流程:
首先,風險管理必須識別風險。風險識別是確定何種風險可能會對企業產生影響,最重要的是量化不確定性的程度和每個風險可能造成損失的程度。
其次,風險管理要著眼於風險控制,公司通常採用積極的措施來控制風險。通過降低其損失發生的概率,縮小其損失程度來達到控制目的。控制風險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方案,編制多個備選的方案,最大限度地對企業所面臨的風險做好充分的准備。當風險發生後,按照預先的方案實施,可將損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再次,風險管理要學會規避風險。在既定目標不變的情況下,改變方案的實施路徑,從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風險因素。例如設立現代激勵機制、培訓方案、做好人才備份工作等等,可以降低知識員工流失的風險。
『肆』 簡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風險的管理措施
保險公司承保後可對保險標的在別的公司進行再保險,以減輕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以及保證償付能力
『伍』 保險公司如何管理公司的償付能力,用那些統計指標來描述和分析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1.管理償付能力,這個問題你提的很大,這個事情是各保險公司高層日常必需解決的重要問題之一。
需要關注的總體因素是兩點:1)公司實際資本;2)公司最低資本
實際資本=公司資本-債務,顯然這個越大越好
最低資本=保險公司為了能承擔,它已經吸收的各種風險必須准備的資本。
打個比方,一個人最多能扛200斤大米,那麼這個200就是他實際能力。現在給他一袋100斤大米,那麼他很輕松就能扛起來。他償付能力就是200除以100=200%。
所以怎麼管理償付能力,就是怎麼讓自己強壯,能扛更多大米的問題。
在保險公司實際工作中,大體就是提高投資回報率,減少公司負債,減少公司吸收的風險從而降低最低成本,使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達到合理的平衡。
2.描述償付能力
我上面提高了3個概念1)實際資本;2)最低資本;3)償付率(償付能力充足率=實際資本/最低資本)
此外還涉及到投資回報率,負債率,風險評估等許多因素。
『陸』 怎麼理解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梳理徵求意見稿,不難發現其構建了定量監管和定性監管相結合的機制、保險監管與市場約束相結合的機制、主體管理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機制,旨在充分發揮銀保監會、保險公司、市場相關方等各方的作用,全面提升償付能力監管的效率和效果。
從償一代到償二代,我國不斷完善監管制度設計;從1號令到徵求意見稿,我國不斷針對行業存在的償付能力風險、償付能力數據不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不強等問題提出整改措施。期待隨著《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的正式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能夠得到更強監管,保險市場風險被更有效防控,保單持有人利益也得以更好維護。
『柒』 保險償付能力監管的含義
所謂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對所承擔保險責任的經濟補償能力,即償付到期債務的能力。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在一般情況下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能力,即最低償付能力;二是在特殊情況下發生超常年景的損失時,保險公司所具有的償付能力。由此,我國對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也劃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正常層次的監管,即在正常年度里無巨災發生時,對保險公司規定的保險費率是否適當、公平、合理,資本金是否充足,各項准備金提取是否准確、科學,單個風險自留額的控制情況等進行監管,以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二是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它類似於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在發生巨災損失時,由於實際的賠付超過正常年度,投資收益實際值也可能與期望值有偏差,因而按正常年度收取的保險費和提取的准備金無法足額應付實際的賠款,這就要求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監管。
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有著與一般企業不同的特點。由於保險雙方權利義務在時間上的不對稱性:保險公司先獲得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在未來約定事件發生後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而被保險人先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在將來才能享受獲得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所以,倘若保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的問題,由於大部分保險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險人將失去保險保障,蒙受經濟損失,同時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也將無法維持,進而對整個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也會產生巨大的沖擊破壞作用。所以保障和增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已成為保險監管工作的核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