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什麼時候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於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1)無償獻血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八條 血站是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採集血液,必需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採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採集血液量一般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過四百毫升,兩次採集間隔不少於六個月。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
② 我在北京無償獻血,我父親在湖南用血,無償獻血證可以報銷等量血么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促進無償獻血工作,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臨床用血互助金,是指健康適齡公民未履行無償獻血義務,在需要臨床用血時,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繳納臨床用血互助金的臨床用血種類為:全血、紅細胞製品。
第五條 市獻血管理機構負責市區(婺城區、金東區)臨床用血互助金的審核、返還、管理工作。
縣(市)獻血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臨床用血互助金的審核、返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要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制定用血計劃,嚴格執行國家《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和《臨床輸血技術規范》,認真執行臨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按規定收取臨床用血互助金。
第七條 采供血機構要嚴格執行有關血站管理制度、技術規范和質量標准,保證血液質量,做好醫療供血工作,協助獻血管理機構做好臨床用血互助金的管理。
第八條 互助金標准
(一)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按實際用血費用的2倍計算繳納臨床用血互助金。
(二)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含1000毫升)的,按1000毫升用血費用的2倍計算繳納臨床用血互助金。
(三)臨床用血互助金以國家規定的公民臨床用血費用的2倍繳納。
(四)臨床用血互助金的繳納是以本次住院期間需要臨床用血時的用血量和繳納標准計算,一次住院期間繳納額最高不超過1000毫升臨床用血費用的2倍。
第九條 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員臨床需要用血的,憑本人無償獻血證書、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成員身份證明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前款家庭成員是指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十條 下列公民需要醫療臨床用血時,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用血,免交臨床用血互助金。
(一)不滿18周歲的公民;
(二)超過55周歲的公民;
(三)取得縣(市)以上獻血管理機構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其本人及家庭成員身體狀況均不符合獻血條件的。
第十一條 用血互助金由醫院向用血病人收取,並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臨床用血互助金收據。各醫療機構對用血互助金單獨列帳,並按月及時將收取的臨床用血互助金繳交當地獻血管理機構的財政專戶。用血互助金不列入醫葯費報銷。
第十二條 對急救病人需要臨床用血時,應先予用血,自用血後1周內由醫療機構負責,督促病人及家屬按本辦法規定補辦用血手續,並交納用血互助金。否則醫療單位可從醫療費用中扣除。
第十三條 公民醫療臨床用血後,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無償獻血的,可持《無償獻血證》、臨床用血互助金收據及有效證件(同第九條)到收取臨床用血互助金的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獻血管理機構退還臨床用血互助金本金。
第十四條 臨床用血互助金的結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使用,即:無償獻血還血基金40%,無償獻血宣傳、組織、獎勵費40%,臨床用血管理(含互助金管理)20%。
第十五條 各級獻血管理機構對臨床用血互助金要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定期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財務執行情況,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市區用血互助金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市獻血辦公室管理,專款專用,定期接受市財政、物價、審計、衛生行政等部門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醫療機構及獻血管理機構要加強領導,嚴格執行用血互助金繳納收取管理規定,同時應做好對病人及家屬的說服解釋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檢查督促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對未按本辦法執行臨床用血互助金管理,貪污、挪用臨床用血互助金,違規收取或者不及時返還臨床用血互助金,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按《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今後,本辦法如與省里新出台的有關管理辦法相沖突的,按省里的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srgfrhd
參考資料:供你參考
③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於何時實施
2013年9月份,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該辦法於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以下簡稱修訂後的《辦法》)主要亮點有哪些,《辦法》實施後,給老百姓的生活帶來什麼變化、會給無償獻血者帶來什麼樣的關愛。2014年1月1日,修訂後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宣貫活動在浙江省血液中心舉行,宣傳新的法律,普及相關知識。 修訂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主要亮點: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組織制定獻血工作規劃,建立健全獻血工作協調機制和目標責任制。將獻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2、獻血年齡在原提倡十八至五十五周歲的基礎上,凡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3、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每兩年獻血一次以上,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獻血一次以上。 4、加強宣傳教育工作:獻血工作應當納入各地、各部門精神文明建設考核評價體系等。 5、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獻血活動。 6、建立團隊獻血應急名庫。獻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團體獻血應急名庫。在庫存血液不足或臨床急需用血時,經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啟用團體獻血應急名庫;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立即動員團體獻血應急名庫中的人員參加。 7、明確了固定獻血屋設置的要求:固定獻血屋應當設置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的區域。 8、加強對獻血者的人文關懷和激勵: (一)獻血者捐獻全血累計達400毫升以上的,本人終身免交臨床用血費用;不足400毫升的,自獻血之日起五年內按照不超過獻血量的五倍免交臨床用血費用,五年後免交與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費用。 (二)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內按照不超過獻血量的兩倍免交臨床用血費用,五年後免交與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費用。 (三)達到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金(8000ml)標准以上的獻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四)獻血者捐獻造血幹細胞的,本人終身免交臨床用血費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終身按照不超過八百毫升的獻血量免交臨床用血費用; (五)獻血者捐獻單采血小板的,本人終身免交臨床用血費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項規定的待遇,獻血量按照捐獻一次摺合全血八百毫升計算; (六)稀有血型的獻血者,本人終身免交臨床用血費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9、獻血者及其親屬免交臨床用血費用的,免費部分可以在就診的醫療機構予以核銷,醫療機構不具備核銷條件的,憑獻血證的有效身份證明、無償獻血證、親屬關系證明和用血收費憑據到獻血管理機構報銷。 10、榮獲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銅獎4000毫升,銀獎6000毫升,金獎8000毫升)的獻血者,憑相關證件可以免費游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到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就診免交門診診查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11、設立關愛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設立獻血關愛公益性專項資金,用於對獻血者的關愛和無過錯用血感染人員的救助。 「浙江省無償獻血榮譽證」可享受「三免費」 針對市民最為關心的 「第二十五條 榮獲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的獻血者,憑相關證件可以免費游覽游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到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就診免交門診診查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由於這項政策涉及面廣、涉及部門多,前期省衛生廳、交通運輸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林業廳、文化廳、旅遊局、環保廳、省獻血管理中心等部門已為此事多次協調。目前,已設計完成「浙江省無償獻血榮譽證書」,發證機關為「浙江省獻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該證書將包含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獲得者的獻血者的照片、姓名、血型、地區、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持有該證即可享受免費游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到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就診免門診診查費、免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同時,已設計製作完成「浙江省無償獻血榮譽證發放管理系統」,通過該系統可將證書發放工作實現電腦管理,便於操作和統計等。
④ 無償獻血對個人有什麼要求
獻血一周內無感冒,流行病等異留下病毒的。血液無異常。體質好,體重至少要九十斤
⑤ 公司發放的無償獻血補助,獻血人員是否要上繳個人所得稅
首先說了是無償獻血,就不提倡給予補助,所以在個人所得稅中,沒有相關的減免稅規定。但是實際情況中可能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那麼就要看企業在賬務上如何處理這筆賬務,可以是靈活處理的。
如果是工資上限沒有達到,那麼可以直接計入工資,如果是已經達到了,可能會按照費用處理,用發票來沖,之類的計入業務招待費之類的,這個很難說。不過如果作為個人工資薪金的話,那肯定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5)無償獻血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個人所得稅的減免項目
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主要有: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2)鄉、鎮以上(含鄉、鎮)人民政府或經縣以上(含縣) 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者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3)個人持有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和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4)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財稅字(1999)267號文件進一步規定,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9)180號文件也進一步規定,在中國工商銀行開設教育存款專戶,並享受利率優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5)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指國家對為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頒發的一項特定律貼,並非泛指國務院批准發放的其他各項補貼、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目前僅限於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6)福利費,即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職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從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職工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並入工資:
①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②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津貼;
③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7)撫恤金、救濟金(指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
(8)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9)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10)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指個人符合《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退職條件並按該辦法規定的標准領取的退職費)、退休費、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11)我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⑥ 關於無償獻血的經濟問題
血液不是水,患者也不是莊稼,水可以直接澆灌莊稼,但血液需要採集、檢測、分離和儲存,捐血者沒有捐獻這部分費用,只能患者承擔
⑦ 親戚需要輸血時如何使用我原來的無償獻血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促進無償獻血工作,根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臨床用血互助金,是指健康適齡公民未履行無償獻血義務,在需要臨床用血時,按規定比例繳納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繳納臨床用血互助金的臨床用血種類為:全血、紅細胞製品。
第五條 市獻血管理機構負責市區(婺城區、金東區)臨床用血互助金的審核、返還、管理工作。
縣(市)獻血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臨床用血互助金的審核、返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醫療機構要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制定用血計劃,嚴格執行國家《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和《臨床輸血技術規范》,認真執行臨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按規定收取臨床用血互助金。
第七條 采供血機構要嚴格執行有關血站管理制度、技術規范和質量標准,保證血液質量,做好醫療供血工作,協助獻血管理機構做好臨床用血互助金的管理。
第八條 互助金標准
(一)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按實際用血費用的2倍計算繳納臨床用血互助金。
(二)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含1000毫升)的,按1000毫升用血費用的2倍計算繳納臨床用血互助金。
(三)臨床用血互助金以國家規定的公民臨床用血費用的2倍繳納。
(四)臨床用血互助金的繳納是以本次住院期間需要臨床用血時的用血量和繳納標准計算,一次住院期間繳納額最高不超過1000毫升臨床用血費用的2倍。
第九條 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員臨床需要用血的,憑本人無償獻血證書、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成員身份證明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前款家庭成員是指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十條 下列公民需要醫療臨床用血時,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用血,免交臨床用血互助金。
(一)不滿18周歲的公民;
(二)超過55周歲的公民;
(三)取得縣(市)以上獻血管理機構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其本人及家庭成員身體狀況均不符合獻血條件的。
第十一條 用血互助金由醫院向用血病人收取,並出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臨床用血互助金收據。各醫療機構對用血互助金單獨列帳,並按月及時將收取的臨床用血互助金繳交當地獻血管理機構的財政專戶。用血互助金不列入醫葯費報銷。
第十二條 對急救病人需要臨床用血時,應先予用血,自用血後1周內由醫療機構負責,督促病人及家屬按本辦法規定補辦用血手續,並交納用血互助金。否則醫療單位可從醫療費用中扣除。
第十三條 公民醫療臨床用血後,其家庭成員在本市無償獻血的,可持《無償獻血證》、臨床用血互助金收據及有效證件(同第九條)到收取臨床用血互助金的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獻血管理機構退還臨床用血互助金本金。
第十四條 臨床用血互助金的結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使用,即:無償獻血還血基金40%,無償獻血宣傳、組織、獎勵費40%,臨床用血管理(含互助金管理)20%。
第十五條 各級獻血管理機構對臨床用血互助金要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定期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財務執行情況,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市區用血互助金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市獻血辦公室管理,專款專用,定期接受市財政、物價、審計、衛生行政等部門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醫療機構及獻血管理機構要加強領導,嚴格執行用血互助金繳納收取管理規定,同時應做好對病人及家屬的說服解釋工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檢查督促本辦法的執行情況,對未按本辦法執行臨床用血互助金管理,貪污、挪用臨床用血互助金,違規收取或者不及時返還臨床用血互助金,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按《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今後,本辦法如與省里新出台的有關管理辦法相沖突的,按省里的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srgfrhd
⑧ 無償獻血者用血報銷為什麼那麼費勁。
其實站在血站的角度來說,用血報銷這個事情本來就是個幫獻血者管理自己財富的事情。
這么說有點奇怪,但事實卻是如此。
首先獻血者獻過血後享有報銷用血費用的權利,而且部分地區是給予獻血者終身免費用血的待遇,報銷就需要錢,這個錢怎麼來?
不是國家財政撥付的,這個錢其實是醫院用血者繳交的輸血費。輸血費在繳交後會被全部做賬統一匯總到各地市級財政專戶,實際的性質類似於一個保險賠付基金。
如果用血者本身就是一名獻血者,那麼他理所當然的可以用這個基金來保障他自己的用血權益。如果用血者本身不是無償獻血者,那麼他交的輸血費,相當於給這個基金做貢獻了,用來保障其他獻血者免費用血的權益。
如果血站不是嚴格、規范地執行這個報銷制度,不是嚴格審驗報銷者的資料和報銷數額,那麼這個基金就可以被人隨意通過假冒證明動用,屆時無法保證獻血者的免費用血權益了。
⑨ 「無償獻血」的內幕。
每200毫升血液收費220元7項檢測僅試劑就要610元
「無償獻血基金」已不存在,獻血者所得營養費由所在單位補貼
■《獻血收支:掀起你的蓋頭來!》追蹤
本報關於深圳網友發帖呼籲血液中心公開財務的報道(詳見本報昨日A06版《獻血收支:掀起你的蓋頭》)引起眾多市民關注。昨天,深圳市血液中心有關負責人接受本報記者采訪,對無償獻血和有償用血的相關問題作出回應。
血價由國家統一制定
「這就跟自來水需要經過過濾、消毒、傳輸,才能到達居民家中供人飲用一樣,捐出來的血液不能直接輸入病人體內,需要經過分離、檢驗等流程,期間就產生了相應費用。在國家目前還無力全部承擔這些費用的情況下,這筆成本費就需要由用血者承擔。」
據市血液中心副主任朱為剛介紹,1998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規定,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深圳現行的血液成本費,是1999年廣東省物價局和衛生廳根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衛生部〔1998〕1982號文件確定的,血液中心一直嚴格執行。
朱為剛表示,不管血液中心在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流程中支出多高的成本,使用多好的設備和試劑,血價是由國家統一制定的,並不存在血液中心利用無償獻血和有償用血之間的差價「盈利」的空間。
檢測試劑費用遠高於血價
「這些年來,物價以及市民收入都在增長,但血液價格卻呈下降趨勢。1995年,全血的價格為328元/200毫升,那時還沒有實行無償獻血,血液價格中包括了60元/100毫升的營養費。實行無償獻血後,1999年血液價格有了調整,不再包括營養費,收取的僅僅是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全血價格降低至234.6元/200毫升。2006年,國家發改委對血液收費價格進行了調整,每200毫升血液收費改為220元,近期內廣東省也將對血液價格進行調整。」
病人用血時交納的血液成本費包含哪些內容呢?據血液中心工作人員介紹,為了確保血液質量,血液中心對採集的每一份血液,都要進行7個項目的檢測,分別為谷丙轉氨酶(反映肝功能最靈敏指標之一)、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體、梅毒抗體、艾滋病抗體以及血型和血色素,而且要進行兩遍檢驗。為了提高血液安全性、降低漏檢率,除了國產試劑外,深圳血液中心還使用進口試劑,而這些試劑的費用遠遠高於血液價格。「例如,光艾滋病這一項,國產試劑要69元,檢測兩次則138元,如果是進口試劑,價格就更高。」
所有的檢測費用加在一起有多高?「這個不需要我們多說,你們可以直接去醫院門診進行調查,看看做滿7個項目的檢測,需要多少錢。」朱為剛表示,幾年前他們曾經做過粗略估算,做完7項檢查,光試劑就需要花610元。即使血站進行檢驗的批量比較大,可以降低成本,但怎麼也降不到用血的價格水平。
中間差價由政府撥款補齊
除此之外,血站所進行的無償獻血工作以及血液的採集、成分分離、包裝、儲存、運輸等工作,均需要相應費用。「血液中心為了市民安全用血,做了很多市民看不見的工作,一些經常跟血站接觸的老獻血者就比較清楚。」
另外,原來的血站都是等著獻血者主動上門,開展無償獻血後,血液中心得積極動員公民獻血,因此,人力、物力都相應增加,單位面積從原來400多平方米變成六千多平方米,人員也從30人增至現在的100多人,還未包括下面的獻血點。
血價並不高,而血液的成本費用卻如此高昂,那麼中間的差價怎麼辦?「這就需要政府的撥款。」朱為剛表示,《獻血法》規定,血站不能買賣血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政府的財政支持,沒有一家血站能夠維持下去,因此可以說,實行無償獻血以來,雖然血液質量提高了,但相應的成本也增加了,政府負擔也比以前更重了。
血液是無價的,用金錢衡量它會顯得庸俗!
詳情請看:http://bbs.cnhan.com/dispbbs.asp?boardid=182&Id=399102
⑩ 無償獻血什麼時間用血都能報銷嗎
據了解,廈門市每年參加無償獻血的約有4萬人次,其中18歲-30歲的獻血者占獻血總人數的60%以上,以流動人口和高校學生居多,他們的獻血量往往達不到800毫升。為維護無償獻血者的合法權益,《草案》將相關規定修改為:無償獻血總量累計不足800毫升,且所獻血液合格的,獻血者就醫時可累計按其獻血量三倍免費臨床用血;累計獻血800毫升以上,且所獻血液合格的,在就醫時可終身免費臨床用血。<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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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重要修改就是取消了無償獻血者用血報銷地域限制,無償獻血者及其家人免費使用血液的報銷費用,由市無償獻血基金全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