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ppp基金
作為政府與社會資本為提供公共產品合作關系的模式,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被視為化解地方政府債風險、減輕財政壓力的重要手段。財政部通知下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其中提到,認真甄別篩選融資平台公司存量項目,對適宜開展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項目,要大力推廣PPP模式,既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並獲取合理回報,又能減輕政府公共財政舉債壓力、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民生項目建設。
B. 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性質有哪些
工程建設項目具有唯一性、一次性、產品固定性、建設要素流動性、系統性、風險性等特徵。項目的唯一性、產品的固定性和建設要素的流動性是工程建設項目的三個最基本特徵,影響或決定了工程建設項目其他技術、經濟和管理特徵及其管理方式和手段,因而也是工程招標需要把握的三個基本因素。
工程建設項目投資規模一般較大,資金往往通過多種渠道籌措,除項目投資人自有資金、政府各類財政性資金外,可以利用銀行信貸資金、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提供的信貸資金或贈款以及通過企業、社會團體等多種渠道融資。這些投資建設資金按來源性質可以分為:國內資金和國外資金。國內資金又分為政府投資、國有企業投資和非國有投資等,不同性質的投資對工程招標有不同的約束要求。
我國一些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利用了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日本協力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資金,這些金融機構都有相應的貸款和資金使用規定,其招標的方式、程序及評標辦法等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和各種財政專項建設基金的投資項目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計劃管理、資金支付、驗收評價等必須執行《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關特別嚴格的規定。
其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非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在相關法律規定范圍內享有較多的自主決策權。
C. 什麼是工程項目的資金籌措
工程項目的資金籌措是指對要建的工程項目所需要投資進行的自有資金和借貸資金的籌集,以滿足項目建設的需要。
D. 基金工程指的是什麼具體能夠有什麼用處
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增加或可償還,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基金未上市的交易(視情況而定)、通過銀行、經紀人、基金公司購買和回購、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一定的存續時間,一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根據組織形式,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是通過發行基金股票設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的。通常被稱為公司型基金。基金經理、基金管理人、投資者三方通過基金合同設立的,通常被稱為契約型基金。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都是契約型基金。
那個高中青年教師可以自己出去找點私事做什麼!我覺得這個也不行。一方面,青年教師承受著沉重的教學、科研壓力。如果再出去找工作,一定會影響教師的本職工作,上課不好,讓自己身心疲憊。另一方面,這些私事是用時間和精力換錢,往往不可持續,對青年教師的發展也非常不利。維持現狀,反正很多博士都在等著進高校。這也是目前青年教師待遇不好的重要原因。但是沒有人能無私地獻身,所以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多的優秀人才會流失。
E. 按資金來源 招標分為哪此項目類型
一般沒有按資金來源分類。其中政府采購項目專指使用財政資金的采購的項目。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必須招標項目中資金來源分為: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一) 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授助資金的項目。」
F. 建築工程招投標裡面BT模式是什麼意思
BT是英文Build(建設)和Transfer(移交)縮寫形式,意即「建設--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種變換形式,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後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目前採用BT模式籌集建設資金成了項目融資的一種新模式。
1. BT模式僅適用於政府基礎設施非經營性項目建設;
2. 政府利用的資金是非政府資金,是通過投資方融資的資金,融資的資金可以是銀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機構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資的也可以是國內的;
3. BT模式僅是一種新的投資融資模式,BT模式的重點是B階段;
4. 投資方在移交時不存在投資方在建成後進行經營,獲取經營收入;
5. 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資方支付合同的約定總價。
G.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概念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概念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概念」 的概念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而逐步發展形成的全新概念,到目前為止,不僅在學理上沒有準確的定義,而且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也鮮有規定。
在實踐中,「政府投資項目」又被稱為「公共財政投資項目」或者「國家建設項目」。所謂「公共財政投資項目」從廣義上說是「政府為實現其職能,將一部分集中性財政資金投入社會再生產過程各個環節」建設的項目;從狹義上說是「政府為保證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對固定資產再生產和流動資金按最低限額而投入資金」建設的項目 。「公共財政投資項目」一般又被稱為 「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項目」,是指「經政府職能部門批准立項,由各類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或部分投資的項目。 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二、財政預算內其他各項支出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基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四、財政預算外資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五、其他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 所謂「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綜合以上幾個概念,一些學者和職能部門將「政府投資項目」定義為「政府為推動國民經濟或區域經濟發展,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以政府為實際投資主體,以財政性資金為資金來源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或者「各級政府為建設主體的投資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投資項目;國家主權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以上兩種定義雖然已經揭示了「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內涵,但是還不夠系統和准確。
筆者認為:所謂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以政府為主導,以滿足公共需求為目的,以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為內容,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方式興建的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項目。其要點如下:
第一,政府投資項目是以政府為主導的。所謂「主導」,《現代漢語詞典》中解釋為「主要的並且引導事物向某方面發展的」。也就是說,政府在政府投資項目的運作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並引導項目發展方向。投資項目所涉及的主體很多,最主要的有建設主體、投資主體、設計主體、施工主體等,正是這一個個主體構成了投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根據投資項目的管理方式不同,這些主體有時候是統一的,但更多的時候是相對獨立的。一般來說,政府大多是項目的建設主體和投資主體,這時政府對投資項目的主導作用是很明顯的,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隨著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往往不再對項目進行直接投入資金或者投入較少的資金,而是以建設方的身份出現,在保證對項目所有權的情況下,出讓項目的經營管理權,以吸引建設資金,這樣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主體和投資主體就相互獨立起來。在這種情況下,對項目本身而言,作為建設主體的政府要比項目的投資主體更有主導作用,因為其決定了是否進行該項目建設,如何進行該項目建設,由誰具體組織該項目建設,是投資項目建設的原點,其左右著投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沒有政府其他的項目主體都無從談起。
第二,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是以滿足公共需求為最終目的。政府之所以在政府投資項目中處於主導地位,是由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決定的。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來源於社會公共需要,從本質上講就是政府根據公眾的客觀需要提供相應的服務,最大限度地減弱社會負外部性,擴大社會正外部性,使每個社會成員的個人福利得到最大實現,社會整體福利得到最大提高的職能。從表現形式上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組織力量進行國防軍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發,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而這些項目建設就必然以滿足公共需求,增加公共福利為根本目的。
第三,政府投資項目是由政府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的方式建設的。上面談到的關於政府投資項目的定義中把「資」定義為「資金」,認為所謂的政府投「資」就是指政府直接投入財政性資金。筆者認為這是對投資的狹義理解。誠然,財政性資金的投入確實是政府投資的主要方式之一,而且在計劃經濟時代,一度還是政府投資的唯一方式。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僅靠政府的財政性資金的投入已經遠遠無法滿足我國基礎性建設的客觀需要,為此,近年來很多政府紛紛通過融資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雖然各地融資的方式多種多樣、各不相同,但是有一個共同的趨勢就是政府不再單純的依靠財政性資金的投入來解決基礎性建設的資金問題,而是大量的吸引社會資金, 目前比較流行的BOT融資模式和ABS融資模式是這種趨勢的典型代表。所謂「BOT模式」就是「由項目所在國政府或其所屬機構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作為項目融資的基礎,由本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承擔風險,開發建設項目並在特許權協議期間經營項目獲取商業利潤。特許期滿後,根據協議將該項目轉讓給相應的政府機構」的融資方式 ,而「ABS模式」則是「以擬建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資產的未來收益作保證,通過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在這兩種融資模式中,政府已經不再直接投入財政性資金,而是通過在一定條件下出讓建設項目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來吸收社會資金,也就是說政府已經變投入有形資產為投入無形資產了。據此,筆者認為,「政府投資項目」的「資」應該做廣義理解,應該解釋為「國有資產」,即「政府以各種形式投資及其收益、撥款、接受饋贈、憑借國家權力取得、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種類型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 。
第四,政府投資項目是以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為建設內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公共財政管理——集中支付與核算》一書中將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劃分為四類:政權設施項目,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監獄等設施;社會公益性項目,如城市道路、城市綠化等;社會公眾福利項目,如圖書館、醫院、體育場館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如發電廠、水利工程、道路交通等 。這種劃分比較確切地概括了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內容,根據這種劃分不難看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內容實際就是行政公產中的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行政公產」是一個行政法上的概念,具體是指「由行政主體為了提供公用而所有或管領的財產」 。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行政公產具體表現形式之一,所謂公務公產是指「直接供行政主體本身執行其行政任務,並由行政公務人員自己利用的公產」 ;所謂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指「行政主體所有,並由行政主體本身或另設其他法人管理以實現公用目的的公產」 。
第五,政府投資項目是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項目。正如上文談到的,政府投資項目是由政府主導的,從項目的設立到建設,再到運營,都是由政府控制著的,而政府之所以要進行這些建設,是由其公共管理職能決定的,是履行行政職能的一種方式。同時,對投資項目最終產品的管理與運作,也是行政主體——政府的主要職責。鑒於此,無論是政府投資項目本身還是其最終產品都被蒙上了濃厚的行政性色彩。公用性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目的是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而其公用性的具體表現就是政府投資項目的最終產品可以直接或者間接的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之所以說是直接或者間接的,是因為諸如交通道路、醫院、水利設施等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可以直接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的,而諸如黨政辦公設施、監獄等公務公產雖然不能直接達到這一目標,但是這些公產的運營卻可以間接保障或者促進社會福利的增加。公有性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的最終產品是歸國家所有,由政府代行所有者權利。這是由政府投資項目的公用性決定的,因為項目的最終產品往往是關系國計民生的設施,處於公共安全的考慮,這種設施的所有權絕不能交給某一個個人或者組織,而必須將其置於公共權力的控制之下。當然,政府雖然代行所有者權利,但並不意味著其直接對其進行管理運營,也可以設立或者授權具備條件的組織進行管理和運營,政府只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
H. 什麼是工程建築3p模式
工程建築3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英文首字母縮寫,即PPP模式,指在公共服務領域政府採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具有投資、運營管理能力的社會資本,雙方按照平等協商原則訂立合同,由社會資本提供公共服務,政府依據公共服務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資本支付對價。
3p模式又稱PPP模式,即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公共基礎設施中的一種項目運作模式。在該模式下鼓勵私營企業,民營資本與政府進行合作,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合作過程中,讓非公共部門所掌握的資源參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8)工程項目基金模式擴展閱讀
PPP最早在英法起源和發展,主要的目的是解決政府缺少資金的問題。PPP引入我國是在上世紀90年代,當時是作為引進外資的形式進行合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前的計委)進行具體執行工作,同時,結合我國特有的社會主義經濟基本情況,發展出符合我們國家經濟發展特點的PPP。
PPP項目作為公共服務供給機制改革的重大創新,其模式對於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盤活社會存量資本,形成多元化、可持續的公共服務資金投入渠道,進而提升公共服務的供給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PPP模式的可持續發展,其重點強調對經濟、社會和環境三個維度進行整合,吸引社會資本,滿足公眾需求,並且考慮環境承載力。因此,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要在PPP模式下找到可供推廣的創新點,特別是通過對有限資源的更高效率利用從而實現商業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