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㈡ 保險經紀公司怎麼經營開了兩年拉不賺錢,流程是什麼其他大的保險經紀公司是怎麼運作的能幫到我好好
經紀公司的利潤在於銷售,經紀公司和保險公司比無論在注冊資本和產品方面都沒有保險公司的優勢,保險公司看重的是你們的銷售能力,如果yield經紀公司沒有過人的銷售能力那還有什麼存在的價值。經紀公司的銷售不可能和保險公司一樣通過大量的員工去開拓,這個涉及現實的人工成本,經紀公司的生存的要素在於經紀公司本身的社會背景和人脈關系。
㈢ 保險經紀人的經營管理
國外規定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范圍包括財產保險、人壽保險以及再保險。
在美國,保險經紀人可以分為銷售財產和責任保險的經紀人和營銷人壽保險經紀人兩大類。一般允許地區、全國和全球性的保險經紀公司兼營財產和責任保險,團體人壽和健康保險的經紀業務,並可安排再保險。但在人壽保險營銷方面,美國保險中介以保險代理人為主,在一些州(如紐約州),特別規定保險經紀人不得辦理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業務。
在韓國,保險經紀人主要分為人身保險經紀人和損害保險經紀人,允許二者兼營,前提要分別取得人身保險經紀人和損害保險經紀人的執業證書。但在韓國。嚴格禁止保險經紀人兼營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精算人及理賠理算人的業務。相比之下,英美國家規定相對寬松,允許個人保險經紀人兼營保險代理業務。
作為中介的保險經紀人主要以收取傭金為利潤來源,各國對此有不同的規定。在英國,傭金率是由保險人和經紀人協商確定,監管機關不規定傭金率的幅度。如果投保人要求獲知保險人所支付的傭金金額,保險經紀人應及時向投保人披露。在美國保險經紀人根據不同的險種收取不同比例的傭金,一般收取傭金的方式主要是按照保險費比例支付傭金或按賠付率支付利潤分享傭金。傭金支付標准通常根據保險公司經營的業務、性質和種類等因素不同分別來確定。
現在英國也逐步採用了雙方通過討價還價協商收取傭金的制度,在韓國,保險經紀人的傭金由保險人支付,保險經紀人需將傭金等相關內容進行記賬,以供投保人查閱,法律禁止保險經紀人向投保人收取中介手續費或其他費用。
㈣ 如何做好保險經紀公司業務管理工作
遵法遵規是條件條件,至於具體的業務管理要認真記錄,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設計造訪記錄表,做好詳細的客戶分析工作。銷售就是簡單的事情重復做,不要怕,只要堅持做就會有成績。
查看原帖>>
㈤ 保險經紀公司業務管理制度
1.需要獲得幾家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2.可以代理幾家保險公司
3.深圳注冊的代理公司是否可以在廣東省區域從事業務,還是只能從事深圳本地業務
4.中介公司的相關管理文件匯編在哪裡可以獲得
5.申請代理公司對公司營業面積以及員工人數有沒有要求?如有請具體說明
6.代理公司受保監監管,管理費用每年是多少
多謝各位知情者,有經驗者幫忙憶⊙_⊙回答:1人氣:1解決時間:2009-03-3010:51滿意答案第一節設立
第七條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合夥企業;
(二)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三)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第九條保險代理機構以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或者出資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
第十條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夥人。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代理」字樣,且其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㈥ 保險經紀公司生存困難
2000年第一家保險經紀公司在我國成立。2001年全國保險經紀公司的傭金和咨詢費收入達1.36億元,通過經紀公司完成的保費收入占當年全國保費收入的12.2003年上半年全國保險經紀公司已經達百餘家(包括在籌建的保險經紀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正迅速成為我國保險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當前我國的保險市場還不成熟,保險公司還擁有龐大的銷售隊伍,百姓的消費方式還未轉變,加上保險經紀公司自身的規章制度還不完善,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導致了保險經紀公司在日常經營中的違法事件不斷發生。
一、當前保險經紀公司存在的主要違法問題
(一)偷漏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法規定,經紀公司的傭金收入應當交納5Z的營業稅。但由於當前經紀公司在外地設立分公司的較少,多數是設置常駐業務人員,沒有正式分支機構,導致經紀公司無法在當地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納稅申報。雖然當地的傭金收入由總公司統一匯算清繳,但是由於相當一部分傭金收入被當地業務人員私自扣留,在經紀公司納稅申報表上反映的當年度傭金收入只是公司實際傭金收入的一部分,並不是全部。
(二)部分經紀公司從業人員搞「黑經紀」、「黑保險」。當前經紀公司在外地沒有正式分支機構,同時駐外人員的備案制度又被取消,經紀公司既沒有在當地工商稅務部門登記,也不在當地保監辦備案,這就導致了一部分具有經紀公司從業經驗的人鑽法規的空子,自己非法從事經紀業務,甚至在市場中已出現了一些「黑經紀」和「自由經紀人」。他們私刻公章,製造虛假材料,在市場中假借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司的名義開展保險業務,索取高額傭金,嚴重擾亂了保險市場和中介市場。
(三)出假保單、挪用保費,嚴重損害保戶合法權益。筆者在日常的業務檢查中發現,部分經紀公司業務人員利用公司管控不到位和法規的漏洞,竟然對客戶出具假保單,開具假收據,並任意挪用客戶的保單。而保險經紀公司總公司對駐外人員基本採用的是鬆散型管理,對他們的財務和業務執行情況並沒有嚴格要求,不能完全管控造假行為。
(四)經營機制的不完善,導致合同糾紛不斷。經紀公司在和被保險人簽署經紀合同後,還必須在一段時間內為客戶提供相應的經紀服務。而部分經紀公司由於經營機制不完善,缺乏長遠規劃,在沒有詳細市場調研的情況下,盲目在當地開展經紀業務。當公司無法維持正常經營時,公司只好放棄當地市場。這就導致了有部分經紀合同不能得到有效履行。被保險人和經紀公司的合同糾紛時有發生。
二、產生上述違法問題的主要原因
(一)外在因素
1.與保險經紀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當前與保險經紀公司有關的法律和規章主要有《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和《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其中只有《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與保險經紀公司密切相關。但是該管理規定在許多方面還不完善。比如沒有體現對什麼性質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何種處罰,對從業人員的處罰沒有體現對有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和協助業務人員的差異化。法律和規章的不完善,導致了保險監管的缺位,監管措施不能得到有力的執行,市場秩序不能得到良好的控制。
2.與保險經紀公司發展相配套的保險市場機制還不成熟。保險市場是指參與保險商品交易的各類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方式以及實現交易的機制。一個成熟的市場不但要有成熟的商品供給者、需求者和中間商,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個完善的市場運行機制,也就是一個完善的游戲規則。而我國的保險經紀市場,乃至保險市場還是一個不成熟的新興市場,市場游戲規則還有待改進。
3.監管部門對市場中比較敏感的保險經紀傭金規定不明確。經紀公司業務特點就是為客戶提供最優的投保方案,使客戶投入最少的保費獲得最大的保障。經紀公司的主要業務收入來源就是按保費多少提取的傭金。基於傭金和公司提供的服務之間存在的逆向關系。單一的傭金比率不適合保險經紀市場的發展要求,也違背了經紀業務發展的內在規律。當前各家經紀公司提取傭金主要是參照《保險公司財務制度》中「代理手續費最高不得突破實收保費的8%,的規定執行的。但這一規定並不是針對保險經紀傭金規定的。
(二)內在因素
1.保險經紀公司缺乏對自己的准確市場定位。部分經紀公司在進入保險市場前缺少對市場客戶的細分,在開展業務時缺乏准確的市場定位,內置的業務部門缺乏對客戶和險種的針對性。導致有些經紀業務被經紀公司做成了代理業務。不能依據自己的專業優勢有的放矢,最終落得維持基本生存都十分艱難。
2.保險經紀公司的內控制度沒有建立健全和得到良好地執行。部分經紀公司在「業務第一」的指導思想下,只是盲目地佔領市場,擴大業務份額,忽視了對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而已有的內控制度許多也是照搬照抄其他公司,沒有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適合的內控制度,同時內控制度還經常因為各種原因而沒有被很好地執行,最終導致公司的許多內控制度形同虛設,部分工作人員利用管理漏洞從事違法違規行為,給公司造成了內在和外在的巨大損失。
3.保險經紀公司業務結構過於單一。當前多數保險經紀公司的業務過多地集中在財產險方面,只有極少數保險經紀公司開展壽險經紀業務,並且壽險業務規模較小。而在財產險當中,機動車險和企財險又佔去了業務收入的半壁江山。最終結果是各家公司的業務機構單一,同質化程度高,各家公司展業對象都集中在相同的幾個主要險種上,競爭日趨激烈。同時各家公司在展業層次和對象上缺乏差異化,展業手段缺乏專業化和多樣化,為了業務爭奪,不惜使出各種違規手段。
三、解決方法
(一)盡快完善保險經紀公司相關法律法規。當前多數經紀公司常駐業務都具備了一定的業務規模,辦公場所和人員配備都比較齊全,但是人員管理比較鬆散,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與執行流於形式,業務開展和管控不規范。建議保監會取消常駐業務人員的外派模式,改為全部設成分支機構的模式。同時考慮到經紀公司的經營成本,可允許經紀公司在每個省設立一家分公司,在省內其他地市設立類似營銷服務部的正式機構,並對擔任營銷服務部的負責人有——定的任職資格審查。這樣既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公司的經營成本,利於公司開展經營,又方便監管機關進行市場監管。
(二)監管部門加強經紀公司業務監管。當前應重點加強對經紀公司的市場行為監管。在檢查中發現,有些駐外的經紀公司財務業務非常混亂,有的甚至連基本的台賬都沒有。查找各項業務的歷史痕跡非常困難。今後可針對經紀公司的業務數據設計一些監控指標,對公司的日常業務經營情況進行實時監管,對其資金往來進行實時監控。通過上述設計的監控指標來監控經紀公司的業務情況,一旦發現有異常變動或違規問題,則可轉為重點監管。一來可以提高監管的效率,二來可以給公司更大的發展空間。
(三)監管部門要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培育保險中介市場。一個良好的中介市場會極大推動整個市場的發展。當前監管部門盡可能為保險經紀公司提供優惠政策,營造良好的市場氛圍,扶持保險經紀公司的發展。例如改革保險經紀傭金收取的方式,採用浮動比率;允許保險經紀公司對保險條款可進行適當修改;盡快培養非壽險精算人員,允許經紀人按照非壽險精算的數據來協助保險公司開發產品,根據投保人的要求對保險產品進行再加工,對客戶提供更廣泛更富有個性的保險服務等。
(四)加強經紀公司信息披露。在博弈論中,信息不對稱是指參與博弈的各方在信息擁有上的不對等、不均衡。在經紀市場中,也存在類似的博弈關系。投保人、保險公司、經紀公司之間的信息是不對稱的。投保人不了解經紀公司的具體職能,不能核實經紀公司的真偽。對保險公司而言,雖然了解經紀公司,但無法確定其他保險公司給與經紀公司的傭金比率。經紀公司往往利用這個信息的不對稱,誘導保險公司競相提高傭金的比率,達到從中漁利的目的。今後應制定保險經紀公司信息披露的實施細則,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並逐步引導投保人關注各種相關信息,做出合理的選擇。監管部門可以建立定期公布信息制度,向媒體公布一些監管政策和經紀公司的一些具體資料。經紀公司也可以用適合的方式公布自己的信息。
(五)加強保險中介行業自律。除了監管機關要加強監管外,行業協會也要充分發揮自律作用。而且在目前保險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行業自律往往能替補某些監管真空。例如高額傭金問題,監管部門無法處罰經紀公司,但行業協會則可以通過制定標准和法則,建立保證金制度、公開譴責制度等,對高額傭金進行約束。所以應盡快建立保險中介行業協會,促進行業內部自我管理、自我約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保險經紀公司如何運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定義
具體地說,保險經紀公司針對客戶的特定需求,運用自身的專業優勢,為客戶提供專業的保險計劃和風險管理方案。在同客戶簽訂委託協議後,由保險經紀公司組織市場詢價或招投標,選擇綜合承保條件最優越的保險公司作為承保公司。在與保險公司的談判中維護客戶的利益,爭取對客戶的最大優惠。此外,保險經紀人還協助客戶制定保險以外的全面的風險管理計劃。風險管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保險經紀公司是國內外保險市場所公認的專業的風險管理顧問。
直白的說:他們幫你開展業務,並收你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