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三峽工程累計完成投資1260億元,三峽工程建設資金來源:三峽電廠收入20%~25%,三峽基金49%
答案:1260*49%=617.4(億元)
1260*5%=63(億元)
1、三峽基金是617.4億元,葛洲壩電廠收入為63億元
1260*20%=252(億元) 1260*25%=315(億元)
63/252=25% 63/315=20%
2、葛洲壩電廠的收入相當於三峽電廠收入的20%~25%
『貳』 電價中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
1992年,國務院決定全國用電加價0.3分錢/千瓦時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專項用於三峽工程建設。此後,基金數度提高,直到每千 瓦時提高到0.7分錢。眾所周知,三峽工程建設已經基本完成,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該項基金應該取消。但是2009年12月31日,財政部印發《國家重大 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稱,2010年1月1日起,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停止徵收,但為其籌資的電價附加不取消,繼續以新設立的國家 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的名義徵收。
綜上,需要徵收企業所得稅
『叄』 「建設基金」是什麼意思
比如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是國家在一定時期內通過電力加價等特殊措施而籌集到的、專項用於三峽工程建設的資金。 1984年4月2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廳發〔1984〕43號文轉發的《關於開展三峽工程籌備工作的報告》中指出,葛洲壩電廠所創造的利潤上交總公司,作為三峽工程投資的組成部分。根據這一精神,原水利水電部以〔84〕水電財字第133號文發出《關於將葛洲壩電廠發電利潤劃作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通知》,《通知》規定葛洲壩電廠所創造的利潤,從1984年1月1日起除按規定提取企業留利外,其餘全部轉交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首先用於按貸款合同規定應償還的銀行貸款,其餘部分用於三峽工程建設。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應作為國家撥給的基本建設投資,通過建設銀行管理和使用。1991年12月3日財政部以〔1991〕財工字第429號文頒布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支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內容、國家預算收支科目、三峽工程的項目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管理、三峽總公司各項資金收支活動的監督等都作了具體規定。 1992年7月11日,國家物價局以〔1992〕價工函字353號文下發《關於1992年煤運加價用電加價及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等問題意見的函》,其中要求電力企業在節能降耗、努力消化鐵路貨運、煤炭提價影響的基礎上,今年燃運加價用電加價標准全國每kW·h提高1分5厘,其中3厘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為落實第205次總理辦公會議精神,1992年12月20日財政部、國家計委、能源部、國家物價局以〔1992〕財工字576號文下發《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緊急通知》。通知規定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專項用於三峽工程建設。在財政上列收列支,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截留、挪用。除葛洲壩電廠上交利潤按原辦法執行外,全國用電量每kW·h加收的3厘錢,由各省、市、自治區、電力局(電管局)負責隨電費一起徵收。並隨之下發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支使用管理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內容,指出「三峽基金」目前包括兩部分:葛洲壩電廠上交中央財政的利潤和按全國用電量每kW·h徵收的3厘錢。同時要求為保證三峽基金的徵收任務,每年由能源部商財政部根據國家確定的電量計劃,下達各省、市、自治區徵收三峽基金的年度任務,各地在實際執行中要保證完成,並力爭超收,並規定任何單位都不得拖欠三峽基金。 1993年4月14日,國家計委、財政部、電力工業部、國家物價局以計投資〔1993〕631號文下發《關於提高葛洲壩電廠上網電價籌集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通知》。《通知》規定從1993年1月1日起,對葛洲壩電廠上網電價在現行電價的基礎上每年提價1分,分4年到位,作為三峽工程建設基金。 1993年6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3〕134號文下發了《關於籌集三峽工程建設資金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從大局出發,服從國務院的決定,嚴格按規定的范圍征交「三峽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和緩征。各有關銀行對電力部門入庫的「三峽基金」要及時匯入中央總金庫,不得滯留和挪用。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的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要認真擔負起「三峽基金」的徵收管理的監繳、催繳任務,使三峽基金及時、足額入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電力、計劃部門要密切配合,採取有力的措施,做好三峽基金的徵收工作。
『肆』 三峽工程總造價多少
三峽工程預測的靜態總投資大約為900億元人民幣(1993年5月末價格),其中工程投資500億元,移民安置400億元。預測動態總投資將可能達到2039億元,估計實際總投資約1800億元左右。建設資金主要來自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即電費附加費。
據2011年《三峽(重慶)庫區移民工作報告》顯示,三峽後續工作目標所需的規劃投資總額為1238.9億元。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底,三峽工程已累計完成投資1849億元人民幣。
根據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關於三峽工程竣工驗收的相關要求和國務院的部署,審計署於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對長江三峽工程竣工財務決算草案進行了審計。按照三峽集團公司等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草案,三峽工程財務決算總金額為2078.73億元。
(4)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產生影響:
三峽工程影響環境來自於水庫的污染。三峽兩岸城鎮和遊客的排放的污水和生活垃圾,都未經處理直接排入長江。在蓄水後,由於水流靜態化,污染物不能及時下瀉而蓄積在水庫中,因此已經造成了水質惡化和垃圾漂浮,並可能引發傳染病,部分城鎮已在其他水源採集生活用水,同時大批移民開墾荒地,也加劇了水體污染,並產生水土流失的現象。
對此,當地政府正在大力興建污水處理廠和垃圾填埋場以期解決污染問題,如果發現污染過於嚴重,也可能會採取大壩增加下泄流量來實現換水。
三峽工程將會對周邊生態造成沖擊,因為有大壩阻隔,魚類無法正常通過三峽,它們的生活習性和遺傳等會發生變異。三峽完全蓄水後將淹沒560多種陸生珍稀植物,但它們中的絕大多數在淹沒線以上也有分布,只有疏花水柏枝和荷葉鐵線蕨兩種完全在淹沒線以下,現均已遷植。
在水庫滿蓄水後,三峽的峽谷感將會受到一定程度削弱,同時三峽周邊在古代是巴文化和楚文化的交匯地。水庫淹沒區已探明的文物點有1200多個,從1992年起文物部門便開始進行搶救性發掘,預計可在2009年蓄水完成前搶救、保護完畢。此外,政府還對其中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重要古建築文物設立專案、撥給專款予以保護。
參考資料網路-三峽工程
『伍』 什麼是建設基金
基本建設基金是指國家設立的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專項資金。該項基金設立於1988年,旨在解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周期長、資金佔用多與財政按年度分配資金之間的不協調問題,確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能夠獲得充足與穩定的資金供給
國家基本建設基金來源於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中的部分收入以及其他財政收入
『陸』 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歷史
2009年,三峽開發總公司宣布三峽工程完工,並因此改名為中國長江三峽集團。
按照三峽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三峽工程的資金投入回報是每年12%以上,因此,當時國家計委對工程的資金回報率要求是12%。
由此,納稅人一共為三峽工程繳納了5000億元的特別稅,每年的回報應該在幾百億元以上,可是,納稅人不僅沒有收到一分錢的回報,並且還要繼續往三峽這個大漏斗里繳稅,而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2014年3月24日,中央集中更換三峽集團一、二把手的罕見舉措,使得隱藏在電價里的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再次曝光。
『柒』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2011]2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全省水利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用地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耕地開墾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
(二)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政府出讓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取得的礦業權價款中提取3%。
(三)省級財政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劃轉3%。
(四)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不低於15%的比例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長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陽市、岳陽市、衡陽市、常德市、邵陽市、婁底市、張家界市、懷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縣級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確定。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10%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辦法: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繳入同級財政。
(二)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和礦業權價款中計提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計提和劃繳。其中,從車輛通行費、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和省級礦業權價款中計提劃繳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省級財政,從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礦業權價款中計提劃繳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同級財政。
(三)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預提和劃轉,繳入同級財政。
(四)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徵收,並實行省與建設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縣市5:5比例分成。
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田水利、農村飲水和節水改造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及項目前期工作;防汛應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資金使用結構為:50%用於水利工程建設;30%用於水利工程維護;20%用於應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資金結余可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籌集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七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應收不收、應繳不繳或侵佔、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和考核。各級財政部門是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的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管理工作。
第九條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等有關單位制定。
第十條 本辦法中關於由財政部門直接計提和劃繳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關於對從事生產經營、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行。《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發[1997]23號)、《湖南省防洪保安資金徵收管理辦法》(湘政發〔2001〕31號)予以廢止。
本辦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捌』 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介紹
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具體內容信息及所存在的納稅人繳費問題三峽水電站又稱三峽工程、三峽大壩。位於湖北省宜昌市的三斗坪鎮,俯瞰三峽水電站並和下游的葛洲壩水電站構成梯級電站。三峽水電站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水電站,也是中國有史以來建設最大型的工程項目。而由它所引發的移民搬遷、環境等諸多問題,使它從開始籌建的那一刻起,便始終與巨大的爭議相伴。三峽水電站的功能有十多種,航運、發電、種植等等。三峽水電站1992年獲得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建設,1994年正式動工興建,2003年六月一日下午開始蓄水發電,於2009年全部完工。[1]
『玖』 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的簡介
三峽工程建設基金(簡稱三峽基金)
為中國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
就是指一般老百姓不知道、不注意的暗藏在電費之中(每度電7厘至1.5分)向國民徵收的一種特別稅——三峽建設基金。
而為一個具體的建設項目而向國民徵收特別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所僅見。
1996年,三峽工程直接受益地區和經濟發達地區等十六個省、直轄市居民上繳的三峽基金上調為每千瓦時七厘錢;1997年,江蘇、浙江、湖北省和上海市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徵收標准由當時的每千瓦時7厘提高到1.5分;安徽、湖南、河南、江西省的三峽基金徵收標准提高到1.3分,四川省和重慶市加征3厘錢;2002年,湖南、江西、河南三省三峽基金分別調整為每千瓦時0.98分、1.12分、1.24分……
「關於三峽工程納稅人繳費回報利率「
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說法,三峽工程建設完工,就將停止徵收三峽建設基金。
『拾』 水利基金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中央有關部門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中央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車輛購置附加費、港口建設費、鐵路建設基金、市話初裝費、郵電附加、中央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
(二)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可用於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
第四條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地方分成的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要從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於15%的資金,用於城市防洪建設。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陽、盤錦、長春、吉林、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鄭州、開封、濟南、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漢、黃石、荊州、南昌、九江、長沙、岳陽、成都、廣州、南寧、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用於水利工程和防洪設施建設的各項基金(資金、附加、收費),統一納入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第五條 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另行制定。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劃轉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首先要用於現有的水利工程建設,具體使用范圍:
(一)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重點治理工程維護和建設;大江大河防汛抗洪設施維護和水毀工程修復;大江大河的清淤除障及流域內蓄滯洪區安全建設;全國性防汛抗旱通訊和信息系統維護和建設;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局性水利工程。
(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地方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地方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地方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重點防洪城市的防洪設施建設;地方水利工程維護;其他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七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收列支。每年年初分別由中央和省級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基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現有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要分別納入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八條 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要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年終,中央和地方水利部門應按財政隸屬關系,分別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決算報表;屬於基本建設的支出,還應按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標准,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的監督檢查,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計委、水利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水利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