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個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捐贈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是什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214號)規定:「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並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社會團體,主要從事興辦資助有利於解決人口問題的社會公益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❷ 一個救助貧困母親的全國性扶貧公益項目是叫什麼
「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行動」,由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與中國計生協、中國人口報社於1995年共同創立實施,並組成了由王光美任主任的幸福工程組織工作委員會。該項目主要以貧困地區計劃生育家庭的貧困母親為救助對象,圍繞「治窮、治愚、治病」,採取「小額資助、直接到人、滾動運作、勞動脫貧」的救助模式,(每戶給予1000-3000元)幫助她們發展家庭經濟,脫貧致富。
❸ 中國有哪些慈善基金會
宋慶齡基金會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中國扶貧基金會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佛陀教育基金會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中國電影基金會
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中國紅十字會基金會
中國醫學基金會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
中華愛心基金會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
上海市慈善基金會
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
國際教育基金會
救護國際
福特基金會
綠色和平組織
世界救濟組織
世界自然基金會
關懷國際
湘隆慈善基金會
慧妍雅集
田家炳基金會
香港聖公會聖基道兒童院
拯救中國虎國際聯合會
……
希望對你有幫助,還有問題,歡迎追問……
❹ 人口福利生育關懷基金是什麼意思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成立於1987年,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注冊,接受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業務指導,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公募非營利公益組織。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宗旨:爭取國內外關心中國人口福利事業的團體和個人的支持與捐助,動員社會資源興辦有利於解決人口問題的社會公益項目和活動;關注人口與發展進程中的扶貧開發、人口素質以及伴隨城市化、老齡化等重大社會問題帶來的家庭及個人風險,增進人口福利與家庭幸福,為建設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人口福利基金的作用:
(1)向貧困地區的婦女特別是育齡婦女提供小額資助,使她們在生活、生產、生殖健康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狀況得到改善,並通過她們自身的努力,逐步擺脫貧困;
(2)獎勵和表彰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海內外各界傑出人士和團體;
(3)根據社會發展和人口領域的社會需求,興辦計劃生育、性和生殖健康、老齡人口福利等方面的服務項目;
(4)參與計劃生育家庭救助體系的建立及實施;
(5)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組織的交流活動,增進相互了解,加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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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Population Welfare Foundation,縮寫:CPW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在全國范圍內。
第三條 本基金會宗旨:
堅持以人為本,關注弱勢群體,增進人口福利與家庭幸福,促進社會和諧與生態文明。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200.00萬元,來源於部分公共社會資金的積累。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大慧寺12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資助項目與公益活動;
(二)資助人口福利方面的研究,組織開展相關的調研、咨詢與培訓等活動;
(三)表彰對人口福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四)開展與人口福利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由5到25名理事組成。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我國的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
(二)在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域有突出貢獻或有較大影響;
(三)有能力參與和推動人口福利事業的發展;
(四)擁護本基金會宗旨的公民。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享有如下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基金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理事履行如下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基金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五)其它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決議。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五)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與資助;
(三)投資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域的弱勢群體;
(二)資助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域內的重大科研項目;
(三)獎勵為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
(四)本章程規定的其它活動和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或一次性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二)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它募捐或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境內預計募捐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人名冊及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域的科研單位;
(二)資助人口和計劃生育扶貧濟困項目;
(三)用於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2010年6月3日修改,經第四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❻ 關於公益,救濟金捐贈比例為百分之十扣除的項目
直接捐贈的不能扣除 ,只有我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藝術表演團體,公益性的圖書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等單位捐贈的支出,在應納所得額10%以內部分准予扣除.
❼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主要職責
(1)向貧困地區的婦女特別是育齡婦女提供小額資助,使她們在生活、生產、生殖健康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狀況得到改善,並通過她們自身的努力,逐步擺脫貧困;
(2)獎勵和表彰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海內外各界傑出人士和團體;
(3)根據社會發展和人口領域的社會需求,興辦計劃生育、性和生殖健康、老齡人口福利等方面的服務項目;
(4)參與計劃生育家庭救助體系的建立及實施;
(5)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組織的交流活動,增進相互了解,加強合作。
❽ 中國福利基金會的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 - 歷史沿革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成立於1987年6月10日,是經民政部注冊,接受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業務指導,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公募非營利公益組織。
首屆名譽會長是前全國政協主席鄧穎超,會長是前全國政協副主席王首道;第二屆會長是前國務院副總理、前全國政協副主席谷牧;第三屆會長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何魯麗,常務副會長是國家人口計生委原副主任吳景春,副會長兼秘書長苗霞。
2004年11月19日,組成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何魯麗任名譽理事長,苗霞任理事長兼秘書長(法定代表人),高靜山、於德惠任副理事長的第四屆領導機構。
2007年12月8日經第四屆理事會五次會議,選舉原國家人口計生委副主任趙炳禮為第四屆理事會理事長(法定代表人),苗霞為第四屆理事會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
2004年12月,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民間組織」。
2008年被評為全國4A級基金會。
❾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一)接受公益捐贈並開展相關的募捐活動;
(二)在人口領域興辦扶貧開發項目,組織實施幸福工程救助貧困母親、資助困難家庭的行動。
(三)建立專項資助基金,資助遭受意外傷害等計劃生育困難家庭、基層計劃生育專干特困家庭等;
(四)設立專項獎勵基金,獎勵中華人口獎 獲獎者以及對人口福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與政府合作,開展與人口福利相關的公益資助、救助活動以及各種公益項目;
(六)與非營利組織和熱心公益事業的單位和個人合作,開展與人口福利相關的資助、救助活動以及各種公益項目; (七)資助人口福利方面的課題研究,組織開展與人口福利相關的培訓、咨詢、教育、宣傳、調研等活動;
(八)開展人口福利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九)其它與人口福利相關的公益活動。
(十)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設立尋子基金
❿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介紹
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成立於1987年,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民政部注冊,接受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業務指導,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公募非營利公益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