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簡述網路保險業務與傳統保險業務的聯系和區別
1、聯系:網路保險業務和傳統保險業務都是保險業務,核心是一樣的,只是保險業務的不同渠道。
2、區別:網路保險的業務的范圍還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一般多見於意外險,旅遊險,車險,保險責任簡單的重疾險。容易看明白,理性選擇。
而傳統保險業務,上門面對面講解的保險業務,主要針對於壽險,健康險,高端醫療,養老,教育等方方面面。
網路保險有時需要藉助第三方非保險經營企業的互聯網公司進行推廣和銷售,成本低,沒有售後服務環節,需要客戶自行完成一系列的售後,保全,理賠,領取工作。
傳統保險業條,因為有人的因素存在,人者見仁,智者見智,規劃起來需要更強的專業性。
㈡ 網路保險業務與傳統保險業務的聯系和區別是什麼
兩者都屬於保險業務,最大的區別就是渠道不同。下面奶爸就仔細地解釋一下吧。
等不及的小夥伴可以這里!網上買保險和線下買保險的區別,知道這些少走彎路!
一、網上保險和實體保險的相同點
在說區別之前,奶爸先說一下這兩個不同渠道購買的保險,有無相同之處。
1.都由保險公司承保,同樣可靠。
無論是網上保險還是實體保險,都是有保險公司承保的,每個保險產品都要經過銀保監會審核才能上市銷售,不存在個人推出保險銷售。
而且我們最終簽訂的保險合同,是和保險公司簽的,而不是說和哪個平台,哪個網點簽訂。
所以說不管是網上保險還是實體保險,最後還是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不用怕網上保險買了就很難獲得理賠,也不用怕哪天網點沒了保險合同就失效。
二、網上保險和實體保險的區別
1.投保方式的區別
1)網上保險可以在各大網路平台購買,例如保險公司的線上商城,微信的微保平台和支付寶的螞蟻保險等。
2)實體保險就是保險公司設置的購買網點,也就是實體門店,會有保險人講解保險的條款內容。
但並不是說實體保險有保險人講解就能夠安心投保,有時候保險人為了業績把一款產品的保障內容誇上天。
2.保單的區別
網上保險會通過電子郵件發送一張電子保單,而實體保險一般給的是紙質保單。
問題又來了,很多人又會覺得,還是紙質保單比較放心吧,畢竟白紙黑字擺在那了,保險公司也不能耍賴皮吧。
但其實,電子保單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和紙質保單一樣同樣可以作為理賠的依據之一。
3.理賠流程區別
1)網上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在網上進行,只要按照系統的要求,收集好相關理賠資料,拍照上傳系統或者郵寄到保險公司即可。
2)實體保險理賠需要向保險公司的理賠部門報案,然後聯系保險人詢問需要准備的資料,最後通過郵寄或者附近有網點的就親自把資料送到網點。
但其實不管網上保險還是實體保險,理賠流程可能有不同,但保險公司處理的方式都一樣,不會因為你是網上保險就優先處理。
關於理賠,保險公司不在乎你是哪裡購買的,只要出險的情況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就會給付保險金。
4.核保的區別
目前核保的方式有兩種,人工核保和智能核保。
1)網上保險有智能核保和人工核保。
網上保險的健康告知可以通過產品銷售頁面或者點擊{立即投保},都有顯示健康告知觀看。如果健康告知不通過,就會進入智能核保頁面(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每一款網上保險都有智能核保)。
無憂人生的智能核保如下:
新增智能核保目的是讓一些帶病的人群也能投保,不過保費可能稍微貴一點點。
當然網上保險也有人工核保,如果智能核保也不通過,則要進行人工核保。
2)實體保險就只有人工核保,且健康告知比較多。
一旦在人工核保中被拒絕承保,就會影響到往後你在該保險公司的投保,但如果不是同一家保險公司,影響不大。
三、總結
最後奶爸想說,網上保險和實體保險只是渠道不同而已,我們購買保險最重要的是產品的保障內容是否合適自己。不過,網上投保的話需要我們花更多的心思去了解保險產品哦~
希望這個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資料來源:奶爸保
㈢ 對保險公司來說,網上保險經營管理模式對傳統保險經營模式有什麼影響
我不想回答這個問題,學過營銷嗎,學過4P嗎,學過4c嗎,用簡單的營銷學知識就能解決。
㈣ 保險客戶經營與管理暫行辦法
保險公司的支公司和營銷部的區別主要是工作職能不一樣,二者是上下級關系,營銷服務部隸屬於支公司,營銷服務部主要就是做銷售,支公司架構要全一些,有理賠、客服等職能崗位。
第一,保險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級機構,中心支公司是三級機構,支公司和營銷服務部都是四級機構。
第二,根據保監會《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保監發〔2013〕20號)的規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分兩個步驟:籌建和開業。
(一)籌建申報材料
1、設立申請書;
2、保險公司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3、保險公司總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
4、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三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5、申請人分支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6、申請人內控制度清單;人身保險公司還須就《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情況作出說明;
7、申請人作出的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立案調查情況的說明;
8、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要求提供學歷原件、學歷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教育部學信網電子注冊表,沒有學歷原件或教育部學信網電子注冊表的,由申請人出具學歷真實性與否的承諾);
9、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說明,並就是否存在《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做出聲明;
10、籌建機構電子數據客戶端;
11、保險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應報送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照目錄逐一蓋印,每份材料加蓋騎縫章;制度類可報送光碟。材料中有復制資料的,應當簽注「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字樣,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二)籌建注意事項
1、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申請人自身發展規劃;
(二)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Ⅰ類;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B類,且省級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C類;
(四)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
(五)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在保險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的,當地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七)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開業滿三個月。省級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此限制;
(八)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內控健全;
(九)有符合擬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的籌建負責人。
2、《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請人或者擬設機構所屬省級分公司最近兩年內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申請人或者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三)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六個月內受到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
(四)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最近一年內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機構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的;
(五)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最近六個月內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的。
3、《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無主要負責人或者臨時負責人超期的;
(二)無穩定、規范的營業場所的;
(三)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的。停業情形已向保險監管機構報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內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一年內撤銷分支機構三家以上的;
(六)最近一年內同一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兩次以上或者變更主要負責人三次以上的;
(七)最近六個月內發生過五十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響較為惡劣的;
(八)保險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4、《人身保險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
人身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有下列內控不健全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其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
(一)未建立健全客戶信息真實性管理制度。
(二)核心業務系統、銀(郵)保通系統等有關業務系統不具備客戶信息欄位完整性和邏輯准確性的控制功能。
(三)未將客戶信息真實性納入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和公司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體系,並建立相應的懲戒機制。
5、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機構。
6、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期間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重新提出設立申請。
7、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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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保險經營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
盡管保險業保持較快的發展速度,但與國民經濟發展相比還存在很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如下:
1、保險市場正確需求不足和錯誤需求泛濫同時並存。
目前,由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限制,許多人對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或者認為自己不會發生事故、或者認為保險公司是賺錢為目的,保險實際並沒有什麼好處,沒有充分認識到保險是轉移和分散風險的手段,對工作和生活中的人身與財產風險認識不足,缺乏風險防範意識,這導致對保險的正確需求不足。同時,很多人又錯誤地認為保險可以賺更多的錢,可以令人暴富,或者把保險單純地當作投資手段,忽視了保險產品的本質特徵。
2、保險市場有效供給不足。
有效供給不足主要表現在:供給主體少、壟斷程度高、保險商品少,且不對路。目前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與財產保險公司總共不足100家,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佔中國保險市場份額的70%—80%,其餘保險公司所佔的市場份額僅為20%左右,這說明中國保險市場屬於寡頭壟斷型保險市場。由於壟斷程度高、有效競爭不足,導致險種少、保險產品同質化嚴重、服務質量低劣。一方面有些保險產品供不應求;另一方面,有些保險產品過剩。
3、保險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
我國保險祛律法規體系已經初具規模,基本涵蓋了保險合同行為、保險經營和監管的各個環節。保險經營和保險監管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建立了適應我國保險實踐的法律法規體系。保險監管機構的嚴格執法對於規范保險經營行為、提高保險的經營管理水平、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具有重要意義,有利地推動了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但我國保險立法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表現為:(l)法規體系的層次不高。我國目前僅有一部保險法律,大量指導保險經營和保險監管的規范屬於規章和一般規范性文件,低層級的法規影響了對保險市場進行規范的權威性。當與別的相關法律發生沖突時,就不能適用專為保險市場制定的法規,這將影響到保險市場的調整。(2)部分法規不能適應保險市場創新和發展變化的需要。目前,針對保險市場發展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有的還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調整。特別是對保險市場的日新月異的業務創新,缺乏預見性,有時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現象。隨著保險業內外情況的變化,一些規定已不能適應保險實際的需要,與保險市場發展相脫節,一些新的保險違法行為缺乏相應的法律予以規定,原有的相關規定需要加以修改。(3)部分法律法規與上位法相沖突,比如某些監管方面、市場准人方面的規定,實際上與保險法或其他法律相沖突。監管部門存在擴權沖動,導致保險市場的規范和發展存在障礙。同時,一些法律法規過於教條,缺少可操作性,需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節。
4、市場競爭不充分。
行業內的惡性競爭成為我國保險市場的普遍現象,為了達到快速增長的目標(有些保險公司制定發展計劃時沒有充分考慮到市場的實際情況),很多保險公司都或多或少地通過高返還、高手續費、提高保障范圍等手段在市場上爭攬客戶。這種不計後果的競爭行為不僅導致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不斷上升、經營風險日益加大,而且破壞了市場秩序,影響了保險公司的信譽。
5、保險市場主體存在很多問題。
首先,很多保險公司雖然重視服務,但服務質量不高,企業與客戶之間沒有良好的溝通渠道,在服務內容、形式、方式上還存在很多問題。其次,公司違規現象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屢禁不止,有些保險公司擅自提高或降低費率,擴大承保責任,增加無賠款返還,超規定增加保險代理手續費,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擅自開設新的保險品種。再次,資金運用情況不理想。目前,我國保險公司投資渠道狹窄,資金運用機制簡單,以銀行渠道為主。19%以來,迫於通貨緊縮及其預期的壓力,中央銀行連續8次降息,銀行存款年收益率只能保證在2%—3%左右的水平,而許多壽險公司前些年推出的保單回報率卻高達9%左右,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形成明顯的利差損(保費收人與資金運用收益率)。資料顯示:2002年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收益率為3.14%,低於2000年的3.59%和2001年的4.3%,2003年保險公司總資產中銀行存款高達50%。
6、保險中介市場發育不足。
我國的保險中介機構的業務規模、市場地位等都處於起步階段;保險中介市場目前發展還很不規范;保險中介市場佔有率過低,在我國保險市場上應有的作用還沒得到充分的發揮等等。盡管近兩年我國保險中介隊伍迅速擴張,但市場現存的不和諧現象仍受到了各方面的重視,在發展中尋求突破也成為當前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健康發展急需解決的問題。據統計,我國保險業務來源有74.5%是通過保險中介,但主要是通過保險營銷員和銀行等機構的兼業代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佔有率較低。其中,我國保險經紀公司在財產險業務來源中佔有的比重還不足3%,壽險所佔比重則更低,而在西方一些保險業較為發達的國家,這一比例已接近80%。另外,保險中介自身發展的不規范和創新力度的不足,也是造成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佔有率較低主要原因。一方面,我國有些保險中介機構還存在擅自擴大承保范圍等不規范的現象,理賠時公估機構很難站在中立的角度,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公司之間手續費結算不規范等。這些都不同程度地給保險市場造成不良影響;另一方面,我國保險中介機構涉足的業務大多與保險公司的業務重疊,中介機構對新領域開拓力度相對不足,市場定位不準確。
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解決方法:
1、加強對保險業的正確宣導。
保險在我國改革開放後真正走進人們生活的時間還很短,加之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還很不平衡,整體教育水平比較落後,人們風險意識不強,有的還沒有從過去計劃經濟時代對國家、組織的依賴意識中擺脫出來,沒有認識到保險的重要意義和風險防範的必要性。同時,由於部分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出於利益驅動,對保險業、保險產品做了一些虛假宣傳甚至有意誤導,很大一部分人又往往把保險產金融與投資就會產生許多糾紛,保險市場秩序因此被擾亂。要解決這個問題,在加強對保險業監管的前提下,治本性的措施在於提高全社會對保險的正確認識,保險監管部門、保險業、社會各界都要加強對保險相關知識的正確宣導,充分說明保險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和意義、特徵,澄清對保險的錯誤認識。在加大對保險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的同時,提高人們對保險誤導和欺騙宣傳的辨別能力。
2、促使保險企業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由於在信息缺乏披露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很難對保險公月的財務實力·資信等級、經營狀況、服務質量和發展前景做出正確的評價,這樣出現被保險人方面的信息不對稱。所以要求保險公司對保險需求者披露有關信息,包括企業的經營狀況、條款的詳盡信息(尤其是新型壽險產品)。同時保險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對保險行業內部信息的公開,建立保險從業人員(包括代理人和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庫,以利於社會查詢。在的資源集合體,這些資源是同某種持久性的麗佔有分不開的,而該種網路是大家都熟悉的,得到公披露的方式:(l)建立公開的信息載體,如報紙、網站等,由監管部門發布行業內部的一些信息;(2)建立規章制度,引導保險企業定期通過媒體披露企業的動態;(3)建立完善的評級制度,促進設立評級機構,對保險企業的資產規模、財務穩健性、經營管理和信用等方面進行評估,並對外公布。
3、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建設保險市場營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完善的保險法規體系是一國保險市場健康發展的保證。通過立
法,使我國保險機制在建立的初始階段就納人法制化的軌道,以實現法律法規框架范圍內的規范操作和健康發展。目前,針對我國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違規操作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道德風險的情況,需要盡快出台《中國保險監管基本法》、《保險信用評估法》等保險監管法律體系,從而使我國的保險監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保障保險信譽機制發揮作用。
4、重建保險市場的社會誠信。
保險合同是涉信合同,對誠信要求很高。目前,國內整體社會信用文化制度的缺失已經成為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的瓶頸之一,誠信問題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從而在各個層面上掀起了重建社會誠信體系的浪潮。從市場經營的本質去理解,信用或誠信其實是一種「社會資本」,後者的含義是指實際或潛認的一種體制化的網路。顯然,按照這一定義,誠信所具有的特徵應該是一種得到社會化公認的、較長期的、但又需要不斷進行維護與投人的資源集合體。在以貫徹「最大誠信」為首要原則的保險業中,誠信的重要意義在於它提供了保險業經營的一種競爭力要素,即內嵌在產品服務之中、基於共同利害關系的取向而將給公司經營帶來持續利潤源的一種投人。我們以保單的交易事項為例進行分析,投保人購買的是一種承諾,用現在確定的支付(保費)來換取未來不確定事故發生時的給付(保險補償)。從投保人的角度來看,可以保障其交易合法性的依據在於保單這一契約,保單法律契約的背後,尤其是跨越相當長時間段的交易承諾賴以實現的基礎就是其中內嵌的社會誠信資本要素。顯然,在誠信這一社會資本要素的維持過程中,它所依附的一個體制化網路的有效運營包括了保險監管部門、保險經營機構與廣大保險利益相關人的不斷投人與精心維護。這種投人既包括法律與政策威懾下的影響,也融合了各種社會習俗的良好秩序與氛圍,甚至包括社會觀念與意識的普及。
5、規范保險中介市場。
提高保險市場集約化經營的程度。集約化經營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保險公司與保險中介公司之間的業務分工。首先要加大各保險公司的體制改革力度,借鑒國外同行的先進經驗,轉變業務經營觀念,逐步將那些應由保險中介公司承辦的業務剝離出來,交由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去做,如英國,獨立的保險經紀公司有3000多家,各種直接保險經紀人和再保險經紀人達7萬多人。在美國,保險經紀公司有170多家,獨立經紀人控制著保險市場份額的巧%左右。在美國和日本,保險公估人經營的理賠和承保公估業務占整個保險人理賠和風險評估業務的80%以上。在我國香港,其所佔比重更是高達90%以上。這樣何以加快保險公司集約化經營的步伐的經濟發展么勢,以適應專業化經營和社會化分工,為保險中介業的發展提供空間。其次要充分發揮保險中介公司的專業化優勢,設身處地地為保險公司著想,經常給被保險人進行風險管理的培訓,將風險發生的事故率控制在最低程度,只有這樣才能使保險公司歡迎和接受保險中介公司,攜手並進,共同發展我國的保險事業。做到這一點要加強中介機構人員的素質培養,經常地進行政治道德教育,同時做到切實為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利益著想。
6、規范保險監管程序,制定科學的監管內容。
保險市場和其他金融市場一樣,監管的意義比其他行業和市場要顯得重要得多。在我國,保險業的正式監管部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CIRC)直到1998年才正式成立,此前的監管職責一直由央行承擔。由於我國保險監管部門成立的時間短,監管經驗和對保險市場的認識並不充分,加上監管機構的行政化、官僚化意識還很濃,存在著監管程序不規范、監管內容不科學、不適應保險業這一新興市場快速發展的需求等問題。另外,某些監管機構和部門還存在權力泛化的傾向,對保險市場的一些沒有必要監管的問題抓住不放,給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造成障礙。同時,某些監管內容陳舊過時,客觀上使保險市場不得不採用迂迴、甚至違規的辦法進行回應,影響了保險市場的正常運行。另外,對應當及時發現和監管的問題,目前的監管有時並不到位,也使得保險市場的一些問題沒有得到正確解決,留下風險和隱患。
因此,應當下大力氣研究制定規范的監管程序和科學的監管內容。比如,可以考慮根據目前的保險市場現狀,將償付能力監管和行為監管一起作為監管中心,並由此出發來設計監管程序、制定監管內容,使監管程序規范化,監管內容科學化,既可以約束監督者,又使得保險市場能夠對監管有明確的預期,從而調整市場運行行為、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同時,加強對監管內容的研究,確保監管在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同時,能夠促進保險市場規范運行和快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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