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電信詐騙 取錢 持有大量儲蓄卡 是否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非法持有借記卡已經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中所稱信用卡包括借記卡,非法持有他人借記卡也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理由如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規定: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是指由商業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下同)向社會發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對比上述定義,刑法中的信用卡規定的是「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而民事中的銀行卡的規定是「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由此可知,刑法中的信用卡與民事上的銀行卡的內涵是一致的。
再根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五條 銀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所以刑法中的信用卡就是銀行卡,即是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在內的。所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也包括非法持有他人借記卡,即非法持有他人借記卡也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⑵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儲蓄卡算嗎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⑶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請問,儲蓄卡屬不屬於信用卡
不是的,
儲蓄卡就是平時銀行存錢消費轉賬的那種,
信用卡是可以提前消費,後期還款的那種。
⑷ 在持卡本人知道的情況下。持有他人多張借記卡的情況下,屬不屬於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那要看你做了什麼
⑸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的信用卡包括儲蓄卡嗎
儲蓄卡不屬於信用卡
⑹ 朋友的銀行卡給我,我給別人用了,然後拿回來了算不算妨礙信用卡管理罪
你算也不用負太大責任。主要是你朋友,他出借銀行卡沒關系,畢竟卡里的錢都是他的,如果是信用卡,那絕對是違法了。信用卡的錢不是他的,是銀行的,首先抓主要的從你朋友開始,你可能是從犯,一路抓下來誰也跑不了。不過這都是理論,真正的沒這么做,注意不要再這樣了
⑺ 什麼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具體行為包括: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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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的名詞定義,那麼是否借記卡(儲蓄卡)違法,要按照信用卡處理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因為借記卡具有消費支付、存取現金、轉賬結算等功能,屬於「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所以借記卡是信用卡無疑。
二、《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背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你所述案件中嫌疑人在使用他人身份證明申領借記卡時如「違背他人意願」即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