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分紅保險的機理與制度框架</FONT>我國從2000年開始銷售分紅保險。經過不到十年的迅猛發展,分紅險已成為壽險主流產品,2008年保費收入超過3650億元,約占壽險總保費50%,2009年一季度更是達到了73.5%。
分紅保險的關鍵是分紅政策。保險公司訂立分紅政策,需要協調市場競爭和經營成果,平滑長期與短期的關系,平衡客戶與公司的利益。分紅政策的訂立和監管,是公司管理、保險監管的焦點所在,也是分紅保險報告制度的關鍵。
一、我國分紅保險的模式
分紅保險是一種保單持有人與保險公司分享經營成果的險種。保戶按期交納保費之後,不僅可以享受到一般的保險功能,還可以定期獲得分紅。由於精算人員教育背景、公司狀況及公司淵源的差別,分紅保險在我國形成了不同的模式。
(一)現金分紅和保額分紅
現金紅利法是以年度現金分紅的方式分配紅利。在現金紅利法下,保單持有人可以選擇以現金支取紅利、抵交保費、將紅利留存公司累計生息、購買交清保額等方法支配現金紅利。現金紅利的選擇比較靈活,可以滿足客戶對紅利的多種需求。北美地區壽險公司通常採用這種紅利分配方法。
增額紅利法以增加保險金額的方式分配紅利。保單持有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期滿或退保時以保額或退保金的形式領取分配到的紅利。增額紅利由年度增額紅利、特殊增額紅利和終了紅利三部分組成。年度增額紅利每年以一定的比例增加保險金額。特殊增額紅利只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資本市場出現異常表現或政府稅收政策變動時將紅利一次性地增加保險金額。終了紅利一般為已分配紅利或總保險金額的一定比例,將部分保單期間內產生的盈餘遞延至保單期末進行分配,減少了保單期間內紅利來源的不確定性,使每年的紅利水平趨於平穩。英國壽險公司通常採用這種紅利分配方法。
(二)全差分紅與部分差分紅
一般保險公司經營分紅保險,盈餘主要來源於利差、費差與死差,退保、合同終止等有時也能帶來一些利潤。確認盈餘來源並將之以合理的方式分配是分紅保險經營和監管的基礎。
按照盈餘分配來源分類,分紅模式有「全差分紅」與「費(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紅」兩種。在全差分紅模式下,可能產生盈餘的所有來源全部參與分配,即無論是死差溢、利差溢、費差溢還是退保溢、投資資產增值等都列入分紅保單持有人能夠分享的保單盈餘部分。在「費差(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紅」模式下,除費差(或死差)不列入分紅賬戶外,其他處理模式類似「全差分紅」。
二、分紅政策制定需要遵循的四大原則
在不同的分紅方式、盈餘分配來源下,分紅的技術特徵有一定的差別。但是,不管採用何種分紅方式,不論盈餘分配的來源如何,分紅政策都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既要重視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貫徹誠信經營和公平原則,又要充分考慮紅利分配對公司未來紅利水平、投資策略以及償付能力的影響。
(一)滿足保單持有人合理預期
分紅保險的特徵是定期分紅,同時紅利具有不確定性。投保人購買分紅保單時,對於未來的紅利水平是有期望的。對於合理的期望應當予以尊重和保護。
保單持有人的預期通常是在保險公司的引導下建立的。保險公司通過產品說明、保單紅利演示以及公司自身的分紅策略,引導保單持有人對未來紅利建立某種期望。保險公司在制定分紅政策、管理分紅業務和進行盈餘分配時,應當充分尊重保單持有人的合理期望。滿足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不僅是分紅保險經營管理的重點,也是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的基本要求,還是防範化解誤導風險、解決保單持有人和保險公司利益沖突的有效手段。
我國分紅保險開辦初期,個別壽險公司未能真正重視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不合實際的紅利演示、銷售過程中承諾高回報、隱瞞紅利不確定性等誤導行為時有發生,對分紅保險的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保險監管機構認識到這些問題,在建立相關制度時,規定了滿足分紅保險客戶合理期望是總精算師的一項重要職責。
目前,在產品開發階段,保險公司要制定較完善的管理辦法,事先設定經營管理程序,明確各種流程,控制風險。特別是分紅演示部分,要在向客戶揭示風險的同時,使其對分紅險種有較為理性的理解;在銷售分紅業務時,宣導分紅業務未來紅利分配是不保證的,合理引導客戶對未來的預期;在保單簽發後,要結合分紅業務的負債屬性,做好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二)分紅的可持續性和平滑機制
分紅業務要長期穩健發展,紅利分配必須堅持可持續原則。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壽險公司首先根據當年度的業務盈餘,決定當年度的可分配盈餘。根據分紅產品的特點,壽險公司有權決定當期的可分配盈餘,並根據經濟形勢的變動來調整紅利,將部分盈餘留存至未來發放。一般情況下,壽險公司不會把分紅賬戶每年產生的盈餘全部作為可分配盈餘,而是會根據對未來經濟、資本市場及分紅險種經營狀況的預期,在保證未來紅利基本平穩的條件下進行分配。未被分配的盈餘留存公司,用以平滑未來紅利、支付終了紅利。通過合理運用分紅政策中的平滑機制,保險公司可將分紅水平穩定到一個長期可持續的水平上,避免大起大落,維護客戶的合理預期並切實保護其利益,最終保證行業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平滑機制為紅利分配的長期可持續性提供了機制保障。
1、紅利分配平穩、持續的必要性。為應對市場競爭,滿足客戶投資理財日趨專業化的需要,保險公司需要具有競爭力的保單紅利支付水平,但超出能力范圍的分紅水平會誤導保單持有人的預期,加大公司經營壓力。因此必須結合公司長期經營發展規劃、分紅業務的未來投資收益預期、客戶的長期合理預期、分紅業務的經營盈餘及其他現金流等多方面因素綜合確定,以使得紅利分配能夠平穩、持續。既通過保持具有競爭力的保單紅利支付來滿足公司與保單持有人的短期利益需求,又使分紅政策符合公司的長期經營戰略並提升其持續經營能力,實現公司與保單持有人的長期利益目標。
2、准備金核算方法對平滑機制提出需求。按現行法定修正方法提取准備金,會在前幾個保單年度,尤其是首個保單年度出現較大的分紅業務賬面盈餘,但它並不是真正的分紅盈餘來源,而是由於准備金評估方法修正形成的。因此,這部分賬面盈餘不能完全分配,其中大部分應結存在未來分配,這就要求公司建立長期的預測模型和平滑機制,將結存在未來分配的部分提取為分紅保險特別儲備,以使紅利長期保持穩定增長。
3、資本市場波動對平滑機制提出需求,實踐證明其存在有助於行業穩健發展。從中國資本市場的實際發展狀況看,在過去十年中,由於投資收益具有較大的波動性,平滑機制在公司穩健經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使公司經營能夠以豐補歉,使紅利分配保持相對穩定,維護客戶利益,穩定保險客戶群,避免大規模的退保及現金流支出。
例如,在開始銷售分紅業務的前五年(2000年~2005年),受資本市場低迷的影響,各公司分紅業務盈餘很低甚至沒有,在綜合考慮分紅業務長期發展預期基礎上,在部分年度,大部分公司通過補貼紅利來發展業務,紅利分配超出年度盈餘,之後通過2006年度產生的盈餘轉回以前年度的補貼,利用平滑機制推動了分紅業務的長期發展。
2007至2008年資本市場大幅波動,2007年壽險行業利潤表口徑的投資收益率達到10.8%,而2008年僅接近3%。行業主要公司在合理分配2007年度紅利基礎上,通過「特殊紅利」的方式將部分超過以前年度預期的盈餘分配給客戶與股東,並結存一定規模的分紅特別儲備,使得在2008年度仍然可以保持客戶合理預期的分紅水平。在資本市場波動情況下,投連、萬能等投資型業務出現較大投訴與退保風險,而分紅業務發展相對穩定,證明平滑機制有助於保險行業穩健發展。
(三)保單持有人與公司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
保險公司長期發展,需要處理好客戶與股東長期利益。如何有效管理保單持有人與保險公司股東之間的關系,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並提升壽險公司持續經營能力,既是保險監管機構對分紅保險業務監管的核心內容,也是影響保險公司分紅產品長期穩定發展的核心問題。目前,監管機構已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向保單持有人實際分配盈餘的比例不低於當年可分配盈餘的70%」,但考慮到保險公司有權決定各會計年度的可分配盈餘,所以如何使可分配盈餘的確定遵循客觀性、一貫性的原則,合理平衡年度間保單持有人與股東的利益分配,是分紅政策制定中必須考慮的重要內容。
(四)紅利分配的公平性原則
為了推動分紅業務的長期健康發展,兼顧各方利益,紅利分配應體現公平性、合理性。在約束公司實現紅利分配的公平性方面,監管機構建立了兩項制度:一是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不同保單對於盈餘的貢獻大小進行分配;二是要求將保證分紅公平性作為總精算師的職責。
需要注意的是,紅利分配的公平性是相對公平,絕對公平是做不到的。實踐中,雖然逐保單確定分紅率最為理想,但不可操作,所以保險公司一般採用合理分組方式進行適當簡化處理。保單持有人之間的紅利分配一般隨產品類型、交費方式、交費期限、保險期限、投保年齡、性別等保單信息的不同而不同,基本反映了保單持有人對分紅賬戶的貢獻度,從而保證分配的公平性。在公司實務處理中,公平性要求遵循相關監管文件規定。公平性不僅體現在同一分紅保險賬戶內各個投保人之間的公平,還體現在分紅保險投保人與一般賬戶投保人之間的公平、分紅保險產品費用分攤的合理性以及與一般賬戶中公司自由資金之間在核算投資收益方面的公平等。
以上四大原則相輔相成,核心是長期經營理念。在經營管理中,各公司將公平性與可持續性放在分紅保險實踐的首位;在監管政策中,《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的通知——個人分紅保險精算規定》(保監發〔2003〕67號)在「盈餘分配」部分就把該原則確定為首條規定,且在分紅監管與核算報告的體制設置、後續管理等中均以此為基本原則。
三、實現分紅原則的工具與方法
為實現分紅保險的基本原則,必須輔以有效的工具。這就是分紅特別儲備、貢獻法和紅利分配比例。
(一)分紅特別儲備
分紅特別儲備是「分紅保險賬戶逐年累積的,用於平滑未來分紅水平的儲備金」。在分紅保險經營好的年份,賺的比分的多,剩下的就進入分紅特別儲備,發揮蓄水池的作用;經營不好的年份,分的比賺的多,就沖減分紅特別儲備,發揮緩沖墊作用。分紅特別儲備對於滿足客戶合理預期、實現分紅的可持續性、防範化解分紅保險經營風險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分紅特別儲備是分紅保險的核心、本質和關鍵,沒有分紅特別儲備就沒有分紅保險。
(二)紅利分配方法——貢獻法
紅利分配方法的制定主要體現客戶間的公平性。貢獻法指在各個保單之間根據每張保單對所產生盈餘的貢獻比例分配盈餘的方法,一般按照利差、死差、費差等利源項目表示,主要由採用現金紅利分配方式的保險公司使用。一般情況下,保單之間的紅利分配隨產品、投保年齡、性別和保單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反映了保單持有人對分紅賬戶的貢獻比率,體現了公平性原則。在增額紅利分紅模式下,公司按照各險種對盈餘貢獻確定年度紅利後,再按照每張保單對分紅保險特別儲備的貢獻確定終了紅利。保險公司根據產品類型、交費方式、交費期限、保險期限等保單信息對分紅保單分組,計算各組的資產份額,並利用各組的資產份額和責任准備金,劃分各組對應的分紅保險特別儲備。
(三)確定的紅利分配比例
客戶與股東分享分紅保險的經營成果,應當遵循一定的標准。監管機構規定:保險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向保單持有人實際分配盈餘的比例不低於當年可分配盈餘的70%,可分配盈餘的確定應當有一個客觀的標准,遵循一貫性的原則。按照這一規則,分紅保險只有真正分配,客戶與股東才能同時受益,使得公司不可以隨意獲取分紅業務盈利,保護了客戶利益。
四、分紅保險的管理機制
分紅業務在股東與客戶間按比例分配的盈利模式,有別於傳統賬戶對股東與客戶利益的影響。為了保證客戶利益不受侵害,公司必須實現分紅保險的獨立核算。監管機構規定:分紅保險、非分紅保險以及分紅產品與其附加的非分紅產品必須分設賬戶,獨立核算。
在近十年的實務發展中,業內主要公司均已在現金流劃撥、投資管理、賬戶核算等方面實現單獨的賬戶管理;只有部分資產規模較小的公司沒有實現獨立管理,但在核算、報告中均通過一定的拆分辦法單獨核算分紅賬戶。
(一)單獨賬戶的管理模式
單獨賬戶指公司對分紅賬戶單獨建賬、獨立管理和核算。在現金流管理方面,公司按設立的分紅賬套統計相應分紅保險的保費收入,扣除分紅賬套費用支出後,按統計數據扣除賠付、退保、滿期、紅利支出等現金流支出額度,將凈現金流劃撥至公司分紅賬套進行投資管理。在分紅賬套費用支出計算中,採用「全差分紅」模式的賬戶,按照合理的費用分攤方法將公司費用分攤至分紅賬戶;採用「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紅」模式的賬戶,按各險種預定費用扣除分紅賬套費用,不再從賬戶中支付其他費用。一般情況下,公司根據會計年度核算各年度分紅賬戶中的股東利益及股東分紅。在公司實務中,股東利益可以從分紅賬戶劃出,也可以存在於分紅單獨賬戶中。如果股東利益存在於分紅賬戶中,則在後續核算中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則拆分投資收益,核算分紅賬套的收益。累計生息的保單持有人的利益也存在類似管理與核算情況。
公司在分紅賬套投資管理中,結合分紅賬戶的負債特性、分紅特儲額度及公司對分紅賬戶的風險承受能力,制定賬戶的資產配置策略,並在投資運作、投資資金劃撥、投資會計中單獨處理。
(二)非單獨賬戶的管理模式
非單獨賬戶管理指公司沒有對分紅賬戶單獨建賬,現金流管理、資產投資管理等方面均與公司大帳一起運作,但公司在年末核算中均需根據一定的原則分攤投資收益、分攤費用,核算分紅賬戶的盈餘,制定紅利分配政策。採用非單獨賬戶管理模式的公司一般業務規模較小。
五、分紅保險報告制度
紅利分配政策確定後,公司需進一步分析其分紅業務的經營結果並編報年度分紅保險報告報告,將紅利分配方案與經營結果上報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將分紅保險報告報監管機關。紅利分配方案需經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批准後方可執行。
(一)分紅保險報告的使用者
分紅保險報告全面反映分紅賬戶經營狀況、核算結果,其使用者主要為分紅賬戶的利益相關者,包括保單持有人和公司股東。由於保單持有人和公司股東共同主張分紅保險經營產生的利益,因此他們在分紅報告中共同扮演所有人的角色。股東可以通過分紅保險報告分析分紅業務對公司當年度及未來長期經營的貢獻,而保單持有人對保險經營認識程度有限,保險監管機關作為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的代表要關注分紅保險報告。
公司股東在分紅報告中具有雙重角色。從與保單持有人共同主張分紅保險經營利益而言,公司股東是分紅保險的共同所有人。此外,公司大賬與分紅賬戶之間會有一些往來,比如該分配給公司股東的利益暫時留在分紅賬戶、大賬借錢給分紅賬戶等,這時候,公司股東扮演的是債權人的角色。
(二)分紅特別儲備的性質
使用分紅報告時,要特別注意分紅特別儲備科目。該科目反映公司分紅保險特別儲備額度,在公司大賬中雖然作為負債項目體現,但其性質與一般負債不同,具有一定的資本屬性,在分紅報告中應當作為所有者盈餘科目。
第一,就分紅特別儲備的形成來看,它是分紅保險賬戶逐年累積的未分配盈餘,用於平滑未來的分紅水平。在法律上,它屬於非保證的負債,當出現非預期風險損失時,它所對應的資產將首先用來應對保證的負債。由於其具備風險緩沖基金的效果,可以保護分紅業務經營穩定發展,所以具有資本的性質。
第二,就分紅特別儲備的運用來看,公司擁有支配分紅特別儲備的權利,保單持有人沒有能力影響公司未來分紅行為,分紅特別儲備運用沒有特別的約束條件與預期。
第三,從賬戶管理模式來看,如果公司分紅業務採用單獨賬戶管理,設立單獨投資賬戶,賬戶資金管理和核算管理規范,就能夠保證分紅特別儲備有實際資產與之匹配,可以對實際經營結果起到平滑作用,而並非只是賬面形成的科目余額。
因此,分紅特別儲備應當在分紅報告中負債部分之後獨立列報。
(三)關於分紅報告的基本構想
分紅報告制度應當基於分紅保險的機理,充分體現分紅保險經營的原則,提供必要、有效而又翔實的材料,滿足各方面的需要。
第一,分紅特別儲備作為所有者權益項目列示。
第二,涉及紅利分配的相關負債提取,結合使用企業會計准則編報財務報告的「權責發生制」基本原則與精算原理,使得經營結果反映其本年度的紅利分配方案。如果該紅利分配方案在核算日沒有正式宣告,將採用預估的方法確認,體現企業會計准則「權責發生制」原則,也更真實體現公司的經營狀況及分配結果影響。
第三,在「費差(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紅」模式下,分紅保險的業務本質是「不分費差(死差)的」,相關報表費用(死亡成本)額度只需填列定價費用(定價死亡成本),報表所反映的是紅利分配的盈餘基礎,體現客戶利益的實際情況。雖然費差(或死差)不列入分紅賬戶,但實際上,該費差(或死差)風險通過並入大帳核算,由公司承擔,監管機關可以通過監控公司整體的財務報表來綜合分析公司的風險。
第四,報告應當描述確定紅利的計算基礎、方法和程序,披露分紅業務經營盈餘、分配給客戶紅利、分配給股東紅利、未分配盈餘(分紅特別儲備)及其盈利來源,並通過資產類別分析賬戶整體投資狀況及風險。(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丁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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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險和風險是什麼關系
論述風險和保險的關系。保險與風險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表現為以下幾點。風險是保險產生和存在的前提無風險則無保險。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保險與風險時時處處威脅著人類的生命和物質財富的安全,保險與風險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保險與風險的發生直接影響社會生產過程的持續進行和家庭正常的生活,保險與風險因而產生了人們對風險損失進行補償的需要,保險與風險而保險是一種被社會普遍接受的經濟補償方式。
保險若雙方當事人均接受其作出的結論,自然不會產生任何法律問題,保險當事人會按結論處理相應事項,若一方當事人對結論存有異議,保險其既可以要求重新公估或更換公估主體,保險也可以訴請法院對公估證明進行公正性、保險合法性的審查。因此,保險公估的生命在於超然、中立、公正,保險不能因委託方付費而放棄超然、保險公正的立場。
(2)保險公司和客戶所承擔的共同風險擴展閱讀:
首先,需要基本的保障類保險包括重疾險、定期壽險、意外險、醫療險,以轉移疾病、身故、意外這些人身風險,保障家庭正常的生活,避免我們的財產損失。
其次,養老和教育是每個家庭的必然需求,也是家庭財務的兩項大額支出。養老金、教育金等年金險可以為我們提供安全、穩定、持續的現金流,以應對資金挪用、投資失誤、過度消費等支出性風險。
最後,對於高凈值人群,需要考慮婚變、債務、稅務、傳承等風險,通過終身壽險和大額年金險的方案設計,可以解決對應的財務風險,進行家庭財富的風險隔離和財富傳承。
Ⅲ 保險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中的責任限於什麼
根據中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保險人的具體形式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社、保險合作社、國營保險公司及專業自保公司。
保險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和法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又稱「承保人」。
按照現行的法律,保險人需要依法注冊成立,經營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業務范圍之內。跨區域經營或者超范圍經營都會導致保險合同的效力縮水。個別地方出現的「地下保單」和「空心保單」就是保險人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從事業務的現象。保險的實力有大小,經營有好壞;所以不要抱保險人不會破產的念頭。
當然,大多數在市場聯系業務的還不是保險人自己,而是打著保險公司旗號的各類保險代理人或保險人的營銷人員。在沒有查清保險人身份實力和市場信譽的情況下,不要簽定保險合同。
權利與義務
《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的權利主要有:
1、對保險標的的檢查、建議權。
2、投保人、被保險人違約時的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3、經被保險人同意採取安全預防措施權。
4、危險增加而增加保險費或合同解除權。
5、代位賠償請求權。
保險人
6、除合同有相反約定外,保險標的部分損失時,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的,應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義務
保險人的主要義務為:
1.說明告知合同內容,免責條款等的義務
2.賠償和給予保險金的義務
3.及時簽單的義務。
4.對於被保險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險條款相關協定內容等的保密義務。
其中承擔保險賠償(給付)的義務是保險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義務。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義務的具體體現。
說明義務
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有特定含義,指保險人在合同訂立階段保險人向投保人負擔對合同條款進行明確陳述、解釋的義務。保險交易日益消費化,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交易能力差距越來越大,他們對保險知識與產品知識的把握也越來越不平衡,保險合同成為最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維護交易公平是保險合同法必須面臨的現代課題。在對保險交易管制逐漸放鬆的現實背景下,強化保險人說明義務、適當提高保險人在締約信息收集與交流方面的注意義務水平是一種合理選擇,各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越來越嚴格。中國《保險法》規定了嚴格的說明義務,保險人不僅要說明合同內容,而且必須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進行欺詐的現象絕非個別,人們當然會對保險人說明義務制度有相當高的期望,司法實務也傾向於擴展保險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條款進行實質性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認為,「明確說明,是指在與投保人簽保險合同之前或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於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立法規定與司法意見的期望無可非議,但保險市場運行實際表明,制度預期與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反差。「保險就是騙錢」成為許多保險消費者的共同認識,中國保險業遭
保險人
遇了前所未有的誠信危機。
《保險法》第17條規定,保險人有說明合同內容的義務;第18條規定,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予以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屬於格式合同條款訂入規則范疇。對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訂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規則、了解機會規則、消費者同意規則。(註:由於消費合同中格式合同條款負面影響程度比商業合同的要嚴重得多,所以法律對一般消費合同中格式條款的控制嚴格得多。(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J].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規則要求經營者在訂約時必須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格式條款對消費者愈不利,則經營者提醒消費者注意的義務也愈重。了解機會規則要求條款使用,為確保相對人有了解機會,條款使用人有提供條款的義務,有的國家還強制規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一定時間,強令消費者在訂立合同之前認真地進行權衡。消費者同意規則是指消費者對該條款的同意是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前提。(註:蘇好朋:《論格式條款訂入合同的規則》,載楊振山、桑德羅?斯奇巴尼:《羅馬法?中國法與民法法典化—物權和債權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頁。)法律規定的保險說明義務與一般規則的顯著區別在於:保險人的義務是「說明」,而非「提醒」,對於免責條款還有「明確」的要求;沒有使用了解機會規則,保險人必須使投保人了解條款內容,而不是僅僅給予機會;保險人必須主動說明,不需要投保人詢問。這些不同,實質上是義務履行的實質判斷與形式判斷的區別。保險法對說明義務的界定強調實質判斷,一般規則則強調形式判斷。面對有關說明義務的爭議,保險人應當承擔已經履行的證明義務。
實質判斷,就是以某個人的實際理解為基準進行判斷。依據判斷基準人的不同,有保險人理解標准、投保人的理解標准、「理性外行」理解標准。有理論認為,由於是以一般保險外行人為標准進行判斷而能夠有效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標准代表了立法發展趨勢。(註:徐衛東:《商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頁。)但是從有效解決有關爭議的角度看,實質性標准對於判斷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有具體指導作用,但沒有決定性意義,還不是一個有效標准。一方面,難以存在一個統一的實質性判斷標准;一方面,要求保險人對合同每一個條款進行主動說明與解釋也未免過於苛刻。要求保險人要就所有條款進行口頭解釋會相當困難,而把全部條款用書面表達出來並且全部進行書面解釋就更加困難,因為每一種保險產品的條款及其解釋都多達百頁。
Ⅳ 什麼是再保險,與共同保險的區別,與原保險的關系如何
樓主你好,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分保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
再保險與共同保險的區別:共同保險與再保險均具有分散風險、擴大承保能力、穩定經營成果的功效。但是,二者又有明顯的區別。共同保險仍然屬於直接保險,是直接保險的特殊形式,是風險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險人仍然可以實施再保險。再保險是在原保險基礎上進一步分散風險,是風險的第二次分散,可通過轉分保使風險分散更加細化。
他們的關系在於再保險的基礎是原保險,再保險的產生,正是基於原保險人經營中分散風險的需要。因此,原保險和再保險是相輔相成的,它們都是對風險的承擔與分散。再保險是保險的進一步延續,也是保險業務的組成部分。 再保險具有兩個重要特點,一是再保險是保險人之間的一種業務經營活動。二是再保險合同是獨立合同。
希望能幫到你。
Ⅳ 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的關系
就分擔風險而言,共同保險是風險的第一次分擔,而再保險是風險的第二次分擔。就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關系而言,在共同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建立的保險關系是橫向的,但投保人與每個保險人之間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而在再保險中,投保人與再保險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再保險人僅與原保險人之間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因此,投保人無權向再保險人提出索賠請求,而再保險人同樣也無權請求投保人繳付保險費。
從近年發展的情形看,共同保險與再保險雖然存在一些差異,但兩者並非背道而馳,而是漸趨接近,彼此之間相輔相成。在現代社會中,各種保險標的危險累計增大,保險金額大量增加,因此,在保險市場中,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結合採用,已經司空見慣,這可以達到危險迅速徹底分散的效果。共同保險在具體的做法上逐漸趨向於再保險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對並列式的共同保險實行首席共保人制度:首席共保人制度就是在若干個共同保險人中推舉一個保險人作為首席共保人,由首席共保人全權處理每個共同保險實務,首席共保人制度的設立,實際上採納了再保險合同的首席再保險人制度,是共同保險的再保險化的具體表現。
連帶式的共同保險方式:連帶式的共同保險方式,就是承保同一危險的各個共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所有的共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賠償承擔連帶的責任,每個共同保險人均有義務賠償被保險人的全部損失,但共同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履行全部賠償義務之後,應向其他共同保險人要求承擔其分攤的份額。這種形式的共同保險,在具體做法上完全再保險化。
在共同保險再保險化的同時,再保險也採納了共同保險的某些做法,出現了再保險的共同保險化的趨勢。如再保險與直接保險之間在經濟上已經形成了共同保險關系,近年來,倫敦保險市場的做法,表現了再保險與共同保險共存的趨勢:在再保險合同內,明確規定再保險人要與原保險人為共同保險人,通過這種方式,再保險人直接參與直接保險業務。顯而易見,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對同一危險承擔共同責任的做法,是再保險的共同保險化的具體表現。
Ⅵ 從風險轉嫁方式看共同保險所體現的風險轉嫁方式屬於哪一種風險轉嫁
共同保險是指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風險和責任部分或全部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一種保險,屬於風險的第二次轉嫁.
Ⅶ 在分紅保險中,保險公司和客戶所承擔的共同風險是
在分紅保險中,保險公司和客戶所承擔的共同風險是投資風險。
為了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和保證保險公司的持續經營,各國保險監管機構都非常重視對分紅保險的監管。
除了將保險監管的重點集中在分紅產品的紅利演示、分紅基金的紅利分配、分紅基金的信息披露、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和分紅基金的負債確認等方面外,對不同的紅利分配方式形成了不同的監管模式。
(7)保險公司和客戶所承擔的共同風險擴展閱讀:
分配方式:
分紅保險的紅利來源於壽險公司的「三差收益」即死差異、利差異和費差異。紅利的分配方法主要有現金紅利法和增額紅利法,兩種盈餘分配方法代表了不同的分配政策和紅利理念,所反映的透明度以及內涵的公平性各不相同。
對保單資產份額、責任准備金以及壽險公司現金流量的影響也不同,因此從維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出發,壽險公司內部應當對紅利分配方法的制定及改變持十分審慎的態度,既要重視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
Ⅷ 從風險轉嫁方式看「共同保險」所體現的風險轉嫁方式屬於哪一種風險轉嫁
屬於風險橫向轉嫁,一個業務由若幹家公司共同承擔風險,大家直接按比例分布保費和承擔的風險。
Ⅸ 保險投入的風險有哪些
我想更正,前面的回答,保險中的分紅型理財產品是沒有風險的,客戶只享受公司的經營成果,不承擔風險。萬能險收益高些,但是和公司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
保險不能用流動性來解釋。保險本來就是專款專用的。如果流動性好,怎麼能做到專款專用呢?本來買的是健康險,你買房子要花錢,想把錢取出來,那你的健康保障又何在呢?沒有銀行那麼好的流動性也是出於對客戶的保障。
保險是科學的制度安排,是用經濟補償的方式化解風險的。買之前就應該弄清楚,買來是解決什麼問題的,如果這些都弄清楚了,怎麼會存在退保的問題,怎麼會存在損失呢?
所以如果你需要買保險的話,找專業的代理人,根據你自身的情況來量身定做,就不會存在,樓上提出的那些所謂的風險。保險本身是化解風險的。而且是最科學最合理的。如果有人不需要,只能說他不了解!
Ⅹ 風險、風險管理和保險三者之間的關系
風險管理與保險有著密切的關系,兩者相互影響,共同構成人類處置風險的強有力手段。
(一)風險是保險和風險管理的共同對象
風險的存在是保險得以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客觀原因與條件,並成為保險經營的對象。但是,保險不是唯一的處置風險的辦法,更不是所有的風險都可以保險。從這一點上看,風險管理所管理的風險要比保險的范圍廣泛得多,其處理風險得手段也比較保險多。保險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財務手段,它著眼於可保風險事故發生前的防預、發生中的控制和發生後的補償等綜合治理。盡管在處置風險手段上存在這些區別,但它們所管理的共同對象都是風險。
(二)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基礎,風險管理又是保險經濟效益的源泉
1.風險管理源於保險。從風險管理的歷史上看,最早形成系統理論並在實踐中廣泛應用的風險管理手段就是保險。在風險管理理論形成以前的相當長的時間里,人們主要通過保險的方法來管理企業和個人的風險。從20世紀30年代初期風險管理在美國興起,到20世紀80年代形成全球范圍內的國際性風險管理運動,保險一直是風險管理的主要工具,並越來越顯示出其重要地位。
2.保險位風險管理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和科學資料。由於保險起步早,業務范圍廣泛,經過長期的經營活動,積累了豐富的識別風險、預測與估價風險和防災防損的經驗和技術資料。掌握了許多風險發生的規律,制定了大量的預防和控制風險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所有這些都為風險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3.風向管理是保險經濟效益的源泉。保險公司是專門經營風險的企業,同樣需要進行風險管理一個卓越的保險公司並不是通過提高保險費率、惜賠等方法來增加利潤的。它是通過承保大量的同質風險,通過自身防災防損等管理活動,力求降低賠付率,從而獲得預期的利潤的。作為經營風險的企業,擁有並運用風險管理技術為被保險人提供高水平的風險管理服務,是除展業、理賠、資金運用等環節之外最為重要的一環。
(三)保險業是風險管理的一支主力軍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除了不斷探索風險的內在規律,積極組織風險分散和經濟補償之外,保險業還造成了一大批熟悉各類風險發生變化特點的風險管理技術隊伍。他們為了提高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在直接保險業務之外,還從事有效的防災防損工作,使大量的社會財富免遭損失。保險公司還通過自身的經營活動和多種形式的宣傳,培養國民的風險意識,提高社會的防災水平。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職能,更多的是通過承保其他風險管理手段所無法處置的巨大風險,來為社會提供風險管理服務的。所以,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支主力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