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十級工傷的賠償都由社會保險基金賠償嗎,還是公司也要賠償一部分
如果公司給員工正常投了工傷保險則賠都是由社保賠償,反之由公司負責賠償。
❷ 工傷等級賠償標准由誰支付
由工傷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工傷賠償由社保基金支付項目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相關法條:
第三十四條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❸ 工傷賠償是由單位還是社保部門支付支付多少
這一問題要按用人單位的性質(即參加社保工傷的主體)分幾層說明:
(1)、對於用人單位(工礦企業、公司、民營企事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國家事業單位、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或包括工傷保險的綜合險的工商個體戶等單位與個人)參加了社保工傷保險的,均由當地接受投保的社保機構(社保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以及各地地方行政法規、或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保險賠償支付。
(2)、對於用人單位(不含國家事業單位)未參加社保工傷保險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3)、對於國家機關,由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款有「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故暫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仍應按原國家人事部有關福利待遇政策文件執行。
(4)、對於國家國家事業單位,也因《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出作了「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的規定,即凡是也仍應按原國家人事部有關福利待遇政策文件執行。
❹ 用人單位支付哪些工傷賠償項目,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哪些
以鑒定的傷殘等級,對應你工傷所在省出台的《工傷保險條例》(如廣東省的話就是《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就是《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等)裡面規定的賠償標准和計算方法進行賠償,用人單位沒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所有賠償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賠償標准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支付給傷者。達到最低十級及以上傷殘的才有賠償,未達到最低十級傷殘的,一般沒有賠償,但醫療費用和治療期間的工傷工資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達到傷殘標準的三項賠償,分別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支付給傷者)、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社保支付給傷者——也有些地區規定該項賠償由企業支付給傷者)、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由企業支付給傷者)。沒解除勞動合同(意思就是你還在這個單位繼續工作)只領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有些地方沒解除勞動關系也可以領到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果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不解除勞動合同,則暫時得不到。
❺ 工傷賠償哪些部分是社保賠償,哪些部分是公司賠償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二)工傷康復費用;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四)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八)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九)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十)喪葬補助金; (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二)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十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 (十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費; (十五)保留勞動關系但難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十六)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上述第(一)項至第(十二)項,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十三)項至第(十六)項,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標准支付,其他的項目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❻ 工傷九級傷殘社保基金應支付哪些項目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如經勞動能力鑒定為9級傷殘的,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葯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用人單位承擔);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承擔);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准發放(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5.工傷賠償:
(1)如果繼續在單位工作,不辭職的話,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級工傷為9個月本人工資(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2)如果選擇辭職不幹了的話,在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同時,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承擔)。具體的金額由工傷職工所在地制定,地區不同,賠償額度也不同,可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❼ 工傷賠償項目包括哪些內容,工傷保險待遇,社保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以下內容:(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二)工傷康復費用;(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四)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八)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九)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十)喪葬補助金;(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十二)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十三)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十四)停工留薪期的生活護理費;(十五)保留勞動關系但難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十六)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上述第(一)項至第(十二)項,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第(十三)項至第(十六)項,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標准支付,其他的項目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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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工傷賠償中社保局承擔那些,公司承擔那些
工傷保險待遇分為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承擔份額。
工傷保險基金承擔:醫療費、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費用、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單位承擔: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