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行業協會決策制度
第一章編輯
第一條應依法合規,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接受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與管理,遵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的自律規則,執行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二條應誠實守信,不隱瞞、不說謊、不作假,不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權益。
第三條應愛崗敬業,盡職盡責,努力提高服務質量。
第四條應專業勝任,熱愛學習,鑽研業務,不斷提高專業素養。
第五條應保守秘密,不泄露商業秘密和客戶資料。
第六條應公平競爭,自覺抵制不正當競爭。
第二章編輯
第七條應統籌兼顧,妥善處理企業與客戶、企業與員工、企業與股東、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應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業績觀,創新進取,努力提高所在機構的發展質量、競爭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九條應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正確行使權力,遵守決策程序,尊重員工民主管理權利。
第十條應穩健經營,加強內控,提高管理能力,防範化解風險。
第十一條應以人民群眾需求和利益為導向,積極開發保險產品,制止銷售誤導,確保公正、及時理賠。
第十二條應恪盡職守,勤勉高效,嚴格自律,發揮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險銷售、理賠和客戶服務人員行為准則
第十三條應根據客戶需求、經濟承受能力推薦適合的保險產品。
第十四條應以客戶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險產品的信息,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誤導。
第十五條應主動提示保險產品可能涉及的風險,不得有意規避。
第十六條應確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確性,不得代簽名、代體檢、偽造客戶回訪記錄。
第十七條應客觀、公正、及時理賠,不得拖賠、惜賠。
第十八條應迅速回應客戶咨詢,及時提供服務,不得推諉懈怠。
保險機構應嚴格按照本准則規范從業人員行為。對遵守本准則表現突出的人員,應予表彰;對違反本准則的,應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依據本准則制定實施細則,對保險機構執行本准則的情況進行檢查。
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指導和監督保險機構、保險行業自律組織貫徹本准則。
本准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並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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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保險行業協會印章管理規定
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
1、公司的印章由公司辦公室管理,財務章由財務管理,用章部門需填寫用章審批表。
2、用章分行政用章和業務用章,業務用章由業務總稽核、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非業務用章,由主管總經理簽批;特殊情況用章需報總經理簽批。
3、用章時,嚴格進行登記記錄,申請人要在用印登記簿上進行登記,登記項目有時間、編號、用印部門、內容、用印次數、經辦人姓名、蓋印人姓名等。
二、印章的管理
1、公章由各公司業務稽核部負責管理,財務章、法人名章由財務部負責管理。
2、各種印章均需專門加鎖,置於櫃里。對於重要印章,存放保險櫃里。
3、節假日時,應將印章封存。按照有關規定,正式印章、專用印章、鋼印、名章等,要指定專人保管,以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和正常使用。
4、由於機構變動,或其它原因造成印章停用,應按規定和要求,認真負責地做好停用的善後工作。
5、印章因保管原因出現丟失等情況,對責任人應進行處罰。
6、分公司的印章管理由分公司經理負責,分公司的印章印樣必須報總部留存,不準私刻任何形式其他印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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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工作職責有哪些
主要職責:中保協的基本職責為:自律、維權、服務、交流、宣傳。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組織章程第二章職責范圍第六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一)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自律規則,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二)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行業的質量標准、技術規范、服務標准和行規行約;(三)積極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制度、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探索建立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四)開展會員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自律規則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行業形象受損的會員,可按章程、自律公約和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懲罰,涉嫌違法的可提請監管部門或其他執法部門予以處理;(五)其他與行業自律有關的事項。第七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一)參與決策論證。代錶行業參與同行業改革發展、行業利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相關建議;(二)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加強與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行業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三)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當會員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四)指導建立行業保險糾紛調解機制,加強保險消費者權益協調溝通機制的構建與維護;(五)接受和辦理監管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六)其他與行業維權有關的事項。第八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一)主動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風險與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從業人員之間的關系,調處矛盾,營造健康和諧的行業氛圍;(三)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社會公眾之間的關系,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四)構建行業教育培訓體系,開展從業人員資格認證管理和培訓工作;(五)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數據、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共同發展;(六)其他與行業服務有關的事項。第九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交流職責:(一)建立會員間信息通聯工作機制,促進業內交流。經批准,依照相關規定創辦信息刊物、開辦網站。根據授權,匯總保險市場信息,提供行業數據服務,實現信息共享;(二)加強與其他相關行業協會的溝通與協調,促進行業對外交流;(三)搭建國際交流平台,積極參加國際保險組織,引導行業拓寬國際視野,拓展對外合作領域和空間;(四)組織參加國際會議和有關活動,服務行業走出去,學習、借鑒國外先進技術和經驗;(五)其他與行業交流有關的事項。第十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宣傳職責:(一)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宣傳和咨詢活動;(二)組織落實「守信用、擔風險、重服務、合規范」的保險行業核心價值理念,推動行業文化建設;(三)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正面引導輿論宣傳;(四)普及保險知識,利用多種載體開展保險公眾宣傳;(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先進典型,樹立行業正氣,營造良好形象;(六)其他與行業宣傳有關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