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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保險業的潛在風險應如何進行控制
據報道,2017年是中國保險業特殊而又重要的一年,保監會出台系列監管文件,有效處置了一些風險點,當前和未來一個時期,雖然保險業風險總體可控,但面臨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同時要力爭用3年時間,有效防範化解處置保險業重點領域風險,提升全行業風險防範能力和水平,堅決守住防範系統性風險底線,打贏這場硬仗。
Ⅲ 保險業是否屬於高風險行業
保險不屬於高風險行業.保險公司簽署的保險合同,會發生賠付的都是小概率事件,每個保險公司都有精算師,專門計算這些的.
你可以查下巴菲特的公司原來到底是做什麼的,主營是什麼,你就知道了.
Ⅳ 保險業面臨的十大風險,具體為哪些風險
1、公司治理風險
2、產品風險
3、資金運用風險
4、償付能力不足風險
5、利差損風險
6、流動性風險
7、資產負債錯配風險
8、跨市場、跨區域、跨行業傳遞的風險
9、群體性事件風險
10、聲譽風險( 喵喵保)
Ⅳ 人身保險風險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
一、財產風險的特殊性
財產保險所要處理的風險是多種多樣的。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法律責任以及信用行為均可作為財產保險承保的風險和保險責任。在財產保險中,由於保險標的的復雜性和多樣性,風險事故的發生也表現出不同的形態,既包括暴風、暴雨、泥石流、滑坡、洪水等自然災害,也包括火災、爆炸、碰撞、盜竊、違約等意外事故。風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既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賠償責任,也包括間接的費用損失、利潤損失等。
二、保險標的特殊性
廣義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按標的具體存在的形態通常可劃分為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有關利益。有形財產是指廠房、機器設備、機動車輛、船舶、貨物、家用電器等;無形財產或有關利益指各種費用、產權、預期利潤、信用、責任等。狹義財產保險的標的僅指有形財產中的一部分普通財產(如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標的等)。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衡量價值的財產或利益,而無法用貨幣衡量價值的財產或利益不能作為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如空氣、江河、國有土地等。
三、保險利益的特殊性
在財產保險中,財產損失保險是最基本的一類業務。就財產損失保險而言,與人身保險相比,其保險利益的特殊性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就保險利益的產生而言。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於人與物間的關系,即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的關系;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則產生於人與人之間的關系。
(二)就保險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有量的規定性,不僅要考慮投保人對標的有沒有保險利益,還要考慮保險利益的額度大小。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僅限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因此保險金額須以財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保險金額超過財產的實際價值部分將因投保人無保險利益而無效。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除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保險利益外,一般沒有量的限定。
(三)就保險利益的時效而言。在一般情況下,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到損失發生時的全過程中都存在。在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不僅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而且也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保險人支付賠款的條件。一旦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喪失保險利益,即使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也不負賠償責任。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僅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之時存在即可,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並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
四、保險金額確定的特殊性
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確定一般參照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或者根據投保人的實際需要參照最大可能損失、最大可預期損失確定其所購買的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確定保險金額的依據即為保險價值。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保險價值限度以內,按照投保人對該保險標的存在的保險利益程度來確定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由於各種財產都可依據客觀存在的質量和數量來計算或估計其實際價值的大小,因此,在理論上,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確定具有客觀依據。
五、險期限的特殊性
大部分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較短。通常,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為1年或者1年以內,並且保險期限就是保險人實際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限。不過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如在工程保險中,盡管在保單上也有一個列明的保險期限,但保險人實際承擔保險責任的起止點往往要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確定,即受到承保風險的區間限制。一般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保險責任的起止點可以向前追溯至運輸期和製造期,向後延至試車期、保證期和潛在缺陷保證期。即工程保險的保險期限實際上包括了製造期、運輸期、主工期、試車期、保證期和潛在缺陷保證期。在貨物運輸保險和船舶保險中,保險期限實際是一個空間范圍。例如,我國海上運輸貨物保險的保險期限確定依據是「倉至倉條款」,即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所承擔責任的空間范圍是從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起運港發貨人的倉庫時開始,一直到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收貨人的倉庫時為止;在遠洋船舶航程保險中,保險期限以保單上載明的航程為准,即自起運港到目的港為保險責任的起訖期限。
六、保險合同的特殊性
不同於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屬於損失補償合同,保險人只有在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並造成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時才承擔經濟補償責任,而且補償的額度以被保險人在經濟利益上恢復到損失以前的狀況為限,絕不允許被保險人獲得額外利益。因此,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盡管可能出現超額保險、不足額保險,也可能出現重復保險的現象,但是保險人在賠付過程中都會按照損失補償原則進行處理。例如,對重復保險進行損失分攤;對於不足額保險實行比例賠付;對由於第三者的行為導致被保險人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先行賠償,再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
Ⅵ 保險業目前主要有哪些風險點如何防範
前中後台組成的第一道防線,做業務做管理,積極開展自查,落實整改; 以合規部或風險部之類的部門組成第二道防線,負責對第一道防線的風險實行統籌管理; 內部審計部門組成第三道防線,開展檢查和內控評價; 外部審計部門第四道防線 外部監管部.
Ⅶ 銀行業務與保險業務哪個更復雜
中國的保險公司屈指可數。而日本有上萬家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沒有先進的業務系統,沒有IT信息部門就無法給客戶以高質量的服務。前途一片光明!
Ⅷ 哪些屬於保險業風險
當前保險公司的風險,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傳統的風險。
二是激進經營的風險。
三是宏觀環境的影響,2016年宏觀經濟下行資本市場波動,造成了企財險、貨運險等領域的業務下滑,也加劇了行業的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
四是隨著全球化、信息化和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保險公司與銀行、證券、基金等領域的交叉性有所增多,一些互聯網理財和B2B平台利用保險問題徵信,跨市場、跨區域、跨行業傳遞風險開始顯現。
Ⅸ 保險業當前面臨哪些風險
我國保險業的特點及面臨的特殊風險
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僅二十多年,尚處於不成熟階段,各類基礎性的制度正處於不斷改進完善的過程中,因而除了面臨上述風險之外,有必要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法規建設、保險機構的業務流程管理和保險公司的特殊情況分析我國保險業面臨的洗錢風險。
(一)保險業法規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險公司根據《反洗錢法》的要求,已經開始相應地制訂框架性的反洗錢制度,指導分支機構逐步開展反洗錢工作,但是由於保險法規是以保險業最大誠信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作為控制風險的准則,即各保險公司主要從控制經營成本和風險角度出發,圍繞保險風險標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標的、理賠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風險,由相關部門控制業務風險。[2]而反洗錢風險的控制重點在於客戶身份識別和資金交易監測,以防止客戶身份和資金異常,這與保險公司控制業務風險有明顯不同,因此開展反洗錢內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險公司在業務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保險展業、業務承保和理賠等。由於我國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場發展的不健全,保險公司在一些業務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給洗錢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間。
1.保險展業階段。保險展業就是保險公司進行市場營銷的過程,即向客戶提供保險商品和服務。保險展業的方式包括直接展業、保險代理人展業和保險經紀人展業。我國還處於經濟轉型期,且年輕的保險市場在局部和個別地方由於信用和市場規則的缺失,在展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惡性競爭等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一些新成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為搶占市場,克服其本身無品牌和實力的缺陷,主動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即高手續費、高返還、低費率、擴大保險責任)的手段拉攏客戶;面對這些分支機構的惡性行為,成立較久的保險公司為了保持業務規模以抑制過快的市場份額下降,以免影響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形象,同時為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保費收入必成指標,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參與市場的惡性競爭,也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的手段,甚至有的業務人員為了拉攏客戶公開聲明可以幫助客戶洗錢,這種惡性競爭的環境導致保險公司在展業方面的管理較混亂,也極大地方便了洗錢分子將其「黑錢」放置到保險系統,完成洗錢過程的處置階段。[3]
2.業務承保和理賠階段。業務承保是指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保險申請經審核同意接受的行為。理賠是保險業務流程的最後一個階段。保險公司應該在核保、合同變更和理賠環節對投保財產價值、投保財產風險狀況等信息,以及合同關系人之間的利益方面加以專業控制,進行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但是由於我國保險市場規則的缺失,一些保險中介機構為了拿到傭金和手續費,甚至指導那些達不到資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虛假資料以順利通過審查,這與反洗錢相關規定中要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相差甚遠;理賠時,保險公司為了穩定自己的市場份額,對投保人提出的無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為洗錢分子「甩干」進入洗錢過程的「黑錢」創造了機會。
(三)保險公司的組織架構、治理結構不完善
從組織架構看,我國保險公司多數實行總、分、支公司管理模式,總分支機構之間通過授權而開展經營活動,這種組織架構本來應該會強化高層管理人員對組織的控制能力,但由於公司治理結構和體制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內部現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還沒有形成規范明晰的責、權、利的體系和機制,更沒有預警機制和現代化的手段約束基層機構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內部上下級機構以及他們的負責人之間存在嚴重的博弈。[4]從治理結構來看,2006年1月,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為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指明了方向,但由於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資本、職業經理人、監管機構,又包括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現狀和與保險公司治理機構建設相關的基礎設施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優化進程相對緩慢,部分保險公司還是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和關鍵人模式。[5]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並有效實施反洗錢內控體系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