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擬訂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訂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訂業內規章。
(二)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三)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四)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五)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訂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六)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七)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八)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九)制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十)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本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國有保險公司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 保監會是干什麼的監管什麼
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18日,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主要職責
1、擬定保險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起草保險業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業內規章。
2、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的設立;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設立;審批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
審批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解散,決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算。
3、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4、審批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實施備案管理。
5、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監管保險保證金;根據法律和國家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6、對政策性保險和強制保險進行業務監管;對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形式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管。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7、依法對保險機構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對非保險機構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8、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9、制定保險行業信息化標准;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狀況,負責統一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發布。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003年,國務院決定,將中國保監會由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改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並相應增加職能部門、派出機構和人員編制。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16個職能機構和2個事業單位,並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有36個保監局,在蘇州、煙台、汕頭、溫州、唐山市設有5個保監分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整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慎監管基本制度的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不再保留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監會的設立,從根本上是為實現金融宏觀調控與金融微觀監管的分離,是金融監管與調控的金融業、金融市場日益復雜化、專業化、技術化的必然要求。
五年後,即2003年,銀監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分業監管的金融格局的正式確立,對於增強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競爭能力、更大范圍地防範金融風險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確立了央行宏觀監管和保監會微觀監管的新型保險業監管體系。
3. 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我國的社會保障管理工作制度是中央政府和各級地方政府共同負責的計劃。中央政府的職責是,制訂全國統一的法規、政策和標准,對困難地區提供資金幫助;地方政府的職責是,根據中央的統一政策制定本地法規、政策和標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社會保障待遇。中央政府管理社會保障事務的主要機構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衛生部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管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項目;民政部負責管理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項目;衛生部負責管理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財政部負責制定社會保障的財政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的財政監督,為社會保障計劃提供補助資金等。各省、市、縣政府設有同樣的行政管理機構,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障職能。中央、省、市、縣分別設立隸屬於政府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的、非營利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現有工作人員10萬人。主要職責是,辦理參保登記,收繳社會保險費,記錄繳費,管理個人賬戶,確認並支付待遇,管理社會保險資金,提供查詢等。中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社會保險協定,由中央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執行。(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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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的第五章 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
第十八條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下列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
(二)保險中介機構;
(三)中國保監會授權或者委託派出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其他機構。
第十九條派出機構應當根據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檢查情況,對前條所述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或者依法採取其他監管措施。
第二十條派出機構負責對第十八條所述機構報送的各種業務數據、財務數據和相關資料進行審查、統計、分析,編制轄區內的保險業數據、報表和分析報告,並按照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送非現場監管報告。
第二十一條派出機構應當對當地保險市場運行狀況以及發展趨勢進行調查研究,關注具有苗頭性、傾向性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並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5. 政府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是什麼
保險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金融服務行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只有依法促進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才能增強整個社會抵禦風險的能力,減少社會財富的損失,保證人們生活安定,保障社會再生產持續穩定地進行,因此國家必須對保險業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以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違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保險市場秩序。
我國對保險業一直實行嚴格的行政監督管理,早在1985年國務院發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中就明確規定,國家保險管理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1995年制定的保險法中進一步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負責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在立法當時,保險法中所成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際上就是當時履行保險監管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是集銀行監管和保險監管於一身的專業金融監督管理機構。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細分和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完成,國家確立了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體制,1998年國務院成立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獨立的專業監管機構,履行對商業保險市場的監管職責,中國人民銀行不再行使保險監管職能。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具體來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
審批和管理保險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制定、修改或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監督、檢查保險業務經營活動;
查處和取締擅自設立的保險機構及非法經營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的行為。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法定職責,根據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狀況及趨勢,擬定保險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與保險業相關的產業政策和對外開放政策。建立、健全與保險業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對保險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必要的業務指導,引導保險業向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發展。在抓緊市場行為監管的同時,加大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並逐步轉向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方式上來。整頓和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查處保險違法違規定為,促進我國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
6.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的第三章 保險從業資格管理
第十二條派出機構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負責對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進行核准和管理。
第十三條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下列保險中介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
(一)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二)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在轄區內的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派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委託,負責受理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送達中國保監會的核准決定。
第十五條 派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負責轄區內下列保險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
(一)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二)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發放與管理;
(三)監督保險執業證書的發放與管理;
(四)保險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其他工作。
7.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的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中國保監會通過規章授權派出機構履行保險監管職責,派出機構在授權范圍內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監管。
中國保監會委託派出機構履行保險監管職責,派出機構應當以中國保監會的名義實施監管。
第三十六條派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規章,根據轄區內實際情況制定保險監管的相關實施細則和具體辦法,應當在相關規章范圍內作出規定,並在公布前報中國保監會同意。
中國保監會應當自收到派出機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七條 對外資保險機構、外資保險中介機構以及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1年4月30日發布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暫行規定》(保監會令[200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