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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讀懂保險資產管理新規

發布時間:2021-07-26 19:11:24

⑴ 銀保監會針對銀行理財產品的資產管理新規

銀保監會針對銀行里還產品肯定要有一個新的規定,或如果你要是說的超過50萬,他肯定要是一個擋線體的,還要看保監會對這個銀行產品的這個規范要求

⑵ 2019年保險資產管理行業報告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6〕76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發揮保險保障功能,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人身保險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著力提升保險產品的風險保障水平,保險金額應滿足以下要求:
到達年齡比例下限
18-40周歲160%
41-60周歲140%
61周歲以上120%
保險公司開發銷售的個人定期壽險、個人兩全保險、個人終身壽險和個人護理保險產品,死亡保險金額或護理責任保險金額與累計已交保費或賬戶價值的比例應符合以下要求:
其中,到達年齡指的是被保險人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再減去1後所得到的年齡。
死亡保險責任至少應當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責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責任。
二、保險公司應根據精算原理、產品實際銷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經營實際,合理確定人身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風險保費、初始費用、退保費用等各項費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對於利潤測試結果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新產品,中國保監會將不接受其審批與備案。如利潤測試主要假設與實際經營結果發生重大偏差,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三、保險公司應根據自身經營實際、市場利率水平、投資市場變化等情況,科學合理地進行產品定價,並根據外部市場的變化及時調整。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萬能保險責任准備金的評估利率上限調整為年復利3%。
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新開發的預定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不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將新開發的預定利率或最低保證利率高於評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險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
四、保險公司提供保單貸款服務的,保單貸款比例不得高於保單現金價值或賬戶價值的80%。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保費以及對保單貸款進行還款。
五、各公司應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關於規范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6〕22號)有關規定,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相關認定標准做好產品預期存續時間的評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變額年金保險產品,應按照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定義要求進行評估和報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不得將終身壽險、年金保險、護理保險設計成中短存續期產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對於附加萬能保險和附加投資連結保險等附加險產品,應單獨評估該產品的預期存續時間,並判斷其是否屬於中短存續期產品。
(四)對於預期存續時間的評估與產品實際經營情況有明顯偏差且未及時進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續期產品數據瞞報、少報、漏報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公司總精算師的相關責任。
六、保險公司董事長和總精算師應切實加強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資本管控和業務規劃等工作,應根據公司資本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中短存續期產品的保費規模。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本條所要求的限額以內。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的2倍以內。
(二)對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高於當年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倍的保險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給予公司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保險公司的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保費收入應當控制在基準額以內。
基準額=最近季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續期產品保費收入-2015年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圍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險公司所銷售的預期60%以上的保單存續時間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年度保費收入,2016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90%以內,2017年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70%以內,2018年及以後應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產品年度規模保費收入占當年總規模保費收入的比重不得超過30%。
(五)對中短存續期產品違反限額要求的保險公司,中國保監會將按規定要求,對相關公司採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業務等監管措施。
七、保險公司總精算師作為公司產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嚴格按照監管規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實履行責任。保險公司應建立產品定價回溯機制,總精算師應定期對產品定價假設合理性進行評估,對產品定價發生率或退保率與實際經營結果發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進行說明,對於主觀或故意原因導致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若保險公司出現利差損、償付能力、現金流等方面重大風險,或產品精算方面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總精算師應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未及時報告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追究總精算師責任。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於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險產品,應當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國保監會此前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⑶ 保監會新規梳理分析

這里是2008.5.22發布的:
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關於印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通知財會[2008]7號
中直管理局,鐵道部、國管局,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審計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審計局,中國證監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管局,中國證監會上海、深圳專員辦,各保監局、保險公司,各銀監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管理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制定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現予印發,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鼓勵非上市的大中型企業執行。執行本規范的上市公司,應當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並可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件: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附件: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大中型企業。
小企業和其他單位可以參照本規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
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的劃分標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
內部控制的目標是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
第四條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
(二)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
(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
(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並隨著情況的變化及時加以調整。
(五)成本效益原則。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第五條企業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內部環境。內部環境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一般包括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等。
(二)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是企業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三)控制活動。控制活動是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四)信息與溝通。信息與溝通是企業及時、准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企業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
(五)內部監督。內部監督是企業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及時加以改進。
第六條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制定本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企業應當運用信息技術加強內部控制,建立與經營管理相適應的信息系統,促進內部控制流程與信息系統的有機結合,實現對業務和事項的自動控制,減少或消除人為操縱因素。
第八條企業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實施的激勵約束機制,將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納入績效考評體系,促進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
第九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明確貫徹實施本規范的具體要求,對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接受企業委託從事內部控制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根據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和相關執業准則,對企業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的從業人員應當對發表的內部控制審計意見負責。
為企業內部控制提供咨詢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同一企業提供內部控制審計服務。
第二章內部環境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和議事規則,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
股東(大)會享有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合法權利,依法行使企業經營方針、籌資、投資、利潤分配等重大事項的表決權。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企業的經營決策權。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監督企業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經理層負責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事項,主持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董事會負責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監事會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
企業應當成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適當的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
審計委員會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獨立性、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結合業務特點和內部控制要求設置內部機構,明確職責許可權,將權利與責任落實到各責任單位。
企業應當通過編制內部管理手冊,使全體員工掌握內部機構設置、崗位職責、業務流程等情況,明確權責分配,正確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工作的獨立性。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結合內部審計監督,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機構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按照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程序進行報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權直接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監事會報告。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制定和實施有利於企業可持續發展的人力資源政策。人力資源政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員工的聘用、培訓、辭退與辭職。
(二)員工的薪酬、考核、晉升與獎懲。
(三)關鍵崗位員工的強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崗位輪換制度。
(四)掌握國家秘密或重要商業秘密的員工離崗的限制性規定。
(五)有關人力資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將職業道德修養和專業勝任能力作為選拔和聘用員工的重要標准,切實加強員工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升員工素質。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加強文化建設,培育積極向上的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倡導誠實守信、愛崗敬業、開拓創新和團隊協作精神,樹立現代管理理念,強化風險意識。
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企業文化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
企業員工應當遵守員工行為守則,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加強法制教育,增強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法制觀念,嚴格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監督,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和重大法律糾紛案件備案制度。
第三章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根據設定的控制目標,全面系統持續地收集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
第二十一條企業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准確識別與實現控制目標相關的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確定相應的風險承受度。
風險承受度是企業能夠承擔的風險限度,包括整體風險承受能力和業務層面的可接受風險水平。
第二十二條企業識別內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員工專業勝任能力等人力資源因素。
(二)組織機構、經營方式、資產管理、業務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開發、技術投入、信息技術運用等自主創新因素。
(四)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財務因素。
(五)營運安全、員工健康、環境保護等安全環保因素。
(六)其他有關內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三條企業識別外部風險,應當關注下列因素:
(一)經濟形勢、產業政策、融資環境、市場競爭、資源供給等經濟因素。
(二)法律法規、監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穩定、文化傳統、社會信用、教育水平、消費者行為等社會因素。
(四)技術進步、工藝改進等科學技術因素。
(五)自然災害、環境狀況等自然環境因素。
(六)其他有關外部風險因素。
第二十四條企業應當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程度等,對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和排序,確定關注重點和優先控制的風險。
企業進行風險分析,應當充分吸收專業人員,組成風險分析團隊,按照嚴格規范的程序開展工作,確保風險分析結果的准確性。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風險分析的結果,結合風險承受度,權衡風險與收益,確定風險應對策略。
企業應當合理分析、准確掌握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關鍵崗位員工的風險偏好,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避免因個人風險偏好給企業經營帶來重大損失。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綜合運用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分擔和風險承受等風險應對策略,實現對風險的有效控制。
風險規避是企業對超出風險承受度的風險,通過放棄或者停止與該風險相關的業務活動以避免和減輕損失的策略。
風險降低是企業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准備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
風險分擔是企業准備藉助他人力量,採取業務分包、購買保險等方式和適當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風險承受度之內的策略。
風險承受是企業對風險承受度之內的風險,在權衡成本效益之後,不準備採取控制措施降低風險或者減輕損失的策略。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結合不同發展階段和業務拓展情況,持續收集與風險變化相關的信息,進行風險識別和風險分析,及時調整風險應對策略。
第四章控制活動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結合風險評估結果,通過手工控制與自動控制、預防性控制與發現性控制相結合的方法,運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
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等。
第二十九條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要求企業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職務,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授權審批控制要求企業根據常規授權和特別授權的規定,明確各崗位辦理業務和事項的許可權范圍、審批程序和相應責任。
企業應當編制常規授權的許可權指引,規范特別授權的范圍、許可權、程序和責任,嚴格控制特別授權。常規授權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既定的職責和程序進行的授權。特別授權是指企業在特殊情況、特定條件下進行的授權。
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
企業對於重大的業務和事項,應當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
第三十一條會計系統控制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准則制度,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從業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大中型企業應當設置總會計師。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不得設置與其職權重疊的副職。
第三十二條財產保護控制要求企業建立財產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採取財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財產安全。
企業應當嚴格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觸和處置財產。
第三十三條預算控制要求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制度,明確各責任單位在預算管理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強化預算約束。
第三十四條運營分析控制要求企業建立運營情況分析制度,經理層應當綜合運用生產、購銷、投資、籌資、財務等方面的信息,通過因素分析、對比分析、趨勢分析等方法,定期開展運營情況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查明原因並加以改進。
第三十五條績效考評控制要求企業建立和實施績效考評制度,科學設置考核指標體系,對企業內部各責任單位和全體員工的業績進行定期考核和客觀評價,將考評結果作為確定員工薪酬以及職務晉升、評優、降級、調崗、辭退等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目標,結合風險應對策略,綜合運用控制措施,對各種業務和事項實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當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明確風險預警標准,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風險或突發事件,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人員、規范處置程序,確保突發事件得到及時妥善處理。
第五章信息與溝通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建立信息與溝通制度,明確內部控制相關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傳遞程序,確保信息及時溝通,促進內部控制有效運行。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對收集的各種內部信息和外部信息進行合理篩選、核對、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企業可以通過財務會計資料、經營管理資料、調研報告、專項信息、內部刊物、辦公網路等渠道,獲取內部信息。
企業可以通過行業協會組織、社會中介機構、業務往來單位、市場調查、來信來訪、網路媒體以及有關監管部門等渠道,獲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條企業應當將內部控制相關信息在企業內部各管理級次、責任單位、業務環節之間,以及企業與外部投資者、債權人、客戶、供應商、中介機構和監管部門等有關方面之間進行溝通和反饋。信息溝通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並加以解決。
重要信息應當及時傳遞給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
第四十一條企業應當利用信息技術促進信息的集成與共享,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在信息與溝通中的作用。
企業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開發與維護、訪問與變更、數據輸入與輸出、文件儲存與保管、網路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證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建立反舞弊機制,堅持懲防並舉、重在預防的原則,明確反舞弊工作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有關機構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舞弊案件的舉報、調查、處理、報告和補救程序。
企業至少應當將下列情形作為反舞弊工作的重點:
(一)未經授權或者採取其他不法方式侵佔、挪用企業資產,牟取不當利益。
(二)在財務會計報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
(三)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濫用職權。
(四)相關機構或人員串通舞弊。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設置舉報專線,明確舉報投訴處理程序、辦理時限和辦結要求,確保舉報、投訴成為企業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徑。
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應當及時傳達至全體員工。
第六章內部監督
第四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本規范及其配套辦法,制定內部控制監督制度,明確內部審計機構(或經授權的其他監督機構)和其他內部機構在內部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規范內部監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內部監督分為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日常監督是指企業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的情況進行常規、持續的監督檢查;專項監督是指在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的范圍和頻率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以及日常監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確定。
第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制定內部控制缺陷認定標准,對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分析缺陷的性質和產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採取適當的形式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經理層報告。
內部控制缺陷包括設計缺陷和運行缺陷。企業應當跟蹤內部控制缺陷整改情況,並就內部監督中發現的重大缺陷,追究相關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當結合內部監督情況,定期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出具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內部控制自我評價的方式、范圍、程序和頻率,由企業根據經營業務調整、經營環境變化、業務發展狀況、實際風險水平等自行確定。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企業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適當的形式,妥善保存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中的相關記錄或者資料,確保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過程的可驗證性。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范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規范的配套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條本規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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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的第一章總則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批准,依法登記注冊、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金融機構。
保險資金是指保險公司的各項保險准備金、資本金、營運資金、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和其他負債,以及由上述資金形成的各種資產。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至少有一家股東或者發起人為保險公司或者保險控股(集團)公司,該保險公司或者保險控股(集團)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保險業務8年以上;
(二)最近3年未因違反資金運用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三)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其中保險控股(集團)公司和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總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
(四)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償付能力要求;
(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
(六)設有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部門和風險控制部門,具有完備的投資信息管理系統;
(七)資金運用部門集中運用管理的資產占公司總資產的比例不低於50%,其中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低於80%;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75%。
前款所稱境內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保險公司、保險控股(集團)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其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的千分之一,低於千分之一的,應當相應增加資本金。但其注冊資本達到5億元人民幣的,可不再增加資本金。 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擬設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籌建方案;
(三)股東的基本資料,包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組織形式、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資格證明文件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1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股東的證明材料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五)擬設公司的籌備負責人名單和簡歷;
(六)出資人出資意向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經申請人申請,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期可延長3個月。籌建期滿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業務活動。 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憑證復印件;
(三)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主要從業人員的名單和簡歷;
(四)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公司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六)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範設施的資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擬設機構的業務范圍;
(三)擬設機構未來3年的經營規劃和市場分析;
(四)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範設施的資料。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保監會批准籌建分支機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准籌建文件自動失效。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業務活動。 分支機構籌建工作完成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開業申請;
(二)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三)業務經營范圍;
(四)擬任機構負責人的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營業場所的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證明文件;
(六)信息管理系統、資金運用交易設備和安全防範設施的資料;
(七)內部機構設置及從業人員情況。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10年以上經濟工作經歷或者5年以上金融、保險、證券從業經歷;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未因從事經濟活動受過行政處罰;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經營機構兼職,但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章程;
(二)變更出資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撤銷分支機構;
(五)變更營業場所;
(六)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依法解散的,應當成立清算組。清算工作由中國保監會監督指導。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被依法撤銷的,由中國保監會及時組織股東、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士成立清算組。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清算組。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內容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核准。
清算組應當委託資信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對公司債權債務和資產進行評估。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業務:
(一)受託管理運用其股東的人民幣、外幣保險資金;
(二)受託管理運用其股東控制的保險公司的資金;
(三)管理運用自有人民幣、外幣資金;
(四)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五)國務院其他部門批準的業務。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資金與受託管理資金在同一投資渠道的總投資比例和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比例應當分別計算。
保險公司委託他人運用的資金和自己管理運用的資金在同一投資渠道的總投資比例和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比例應當分別合並計算。 保險公司和其委託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約定獨立的託管人。
託管人應當是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資金,應當由不同的投資管理人員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一)自有資金和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
(二)受託管理同一保險公司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保險資金。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因保險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財產,應當歸入保險資金。
除依照合同約定取得報酬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受託管理運用保險資金、託管人託管保險資金均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書面合同的內容和格式指引。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依照合同約定取得資產管理費,並應當將收取資產管理費的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資產管理費率應當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
中國保監會可以制定保險資產管理費率的標准。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擔保;
(二)承諾受託管理的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三)將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轉委託;
(四)利用受託保險資金為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五)與股東、委託保險資金管理運用的保險公司之間或者操縱不同來源的受託資金互相進行資金運用交易;
(六)以資產管理費的名義或者其他方式與委託人合謀獲取非法利益;
(七)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定期或者根據合同約定報告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委託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委託保險資金有關的賬目以及其他文件,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說明。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受託資金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自有財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銷。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與其它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發生民事糾紛,其受託管理的保險資金不得用於扣押、凍結、抵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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