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基本信息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4年第1號
現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項俊波
2014年1月23日
❷ 《公司法》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2)執行期滿未逾5年是刑滿釋放之日起5年。
一個人5年前因財產性犯罪被判了1年的有期徒刑,他現在不能當董事。
具體這樣說。我2005年1月1日
因貪污被判刑1年。我服刑1年,2006年1月1日出獄。那麼我到2011年1月1日,才有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這樣應該是你講的6這個點了。法條是講這5年內不能擔任。所以是一個時間性限制。
不能說你剛撈了把錢,進去了。出來我就給你另一個地兒,讓你繼續撈。5年可以算是個反省期吧。而且不能因為某人一次犯錯,禁了他終生吧。所以得有這么段時間。立法者給了個5年。為什麼不是6年,不是4年?這我說了不算。把5年的限制往大了擴也可以。那樣就意味著對犯錯誤的某人後果重些。冷靜期長些。
(3)在說這個。親愛的提問者。你都說了。負債累累,還長期。剛上任3個月就倒。這里當然沒有他的個人責任了。只是個運氣不好問題。有人會因為運氣不好被罰么···這個純不涉及那個3年問題。
嗯。如果假設他有個人責任的。那麼這個人現在不能擔任以上人員。
(4)對、未逾三年。
「逾了」就可以當了。~~希望你整明白了···
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是啥呢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1.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可以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可以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包含但不限於):
(1)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2)關聯交易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則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同業競爭
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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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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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❺ 《公司法》規定哪些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