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准,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准。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工傷保險葯品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准: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4、備註:單位有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參考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金標准。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准: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准。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 (四)康復治療費 1、標准: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工傷保險葯品、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6款。
⑵ 交通事故賠償標准表
交通事故其實質即是侵權,只不過會涉及保險。
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和貨物損失應首先考慮己方車輛和對方車輛的保險險種及保險金額。交強險的財產損失為2000元,對貨物損失來說是杯水車薪,就看對方有沒有商業三責險(一般情況下其保險金額為50萬元),如果有,由對方車輛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責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金額范圍的損失,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由對方承擔賠償。
對從事貨物運輸的車輛來說,一般會投保車損險及貨物損失險,如果有,己方保險公司也應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希望對您有用。
⑶ 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標准
應該有不少的小夥伴們認為只要出了意外,意外險都能賠。
但實際上,部分常見的意外,意外險都可能不賠,今天奶爸和大家談一談關於意外險賠償標准吧:
關於意外險賠償標准總結就是,根據保險中對意外險的定義,意外傷害必須符合以下要件: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弄清楚了意外險賠償標准,我們還需要知道意外險的保障責任和免責條款,這也是選擇意外險時要著重關注的問題:
1. 保障責任怎麼看
一般情況下,大部分的意外險都是會限制被保人在國內發生意外才會理賠的。更多高性價比的意外險產品,可以看看奶爸為不同年齡階段推薦的意外險:《不同年齡階段,如何正確購買保險?》
然後就是身故責任:
表中常見的免責條款大部分都是屬於觸及違法,或者是比較極端的情況
⑷ 意外傷害保險賠償標准有哪些
大家買了意外險後,如果出險了,想要獲得意外保險的賠償,還得滿足幾個條件:
1、非本意的
被保險人及第三方非故意帶來的傷殘、死亡,如車輛失靈導致的交通事故;
2、外來的
不是由身體內部原因造成的,如貓抓狗咬、不明墜落物砸傷;
3、突發性的
在極短時間內發生,被保險人來不及反應或無法及時避免的,如車禍、觸電、跌落等都屬於意外事故;
4、非疾病的
不是由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狀況出問題、產生疾病引起的。比如癲癇發作、腦溢血就不屬於意外事故。
想了解更多內容可以看這里:《意外險有哪些種類?返還型意外險怎麼樣?》
意外險作為一個可以用幾百保費撬動幾十上百萬保額的險種,它的杠桿率和性價比都是很高的。
不過,意外險也不是所有意外都可以賠付的,有些意外保險公司是不予賠付的,具體如下: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所導致的人身傷害;
3、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自傷或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
4、因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所導致的人身傷害;
5、因被保險人受醉酒或毒品、管制葯物影響的精神或行為障礙所導致的人身傷害;
6、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所導致的人身傷害;
7、因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所導致的人身傷害。
投保了意外險,若發生了意外傷害事故需要理賠,應在出險後第一時間通知保險公司,並如實告知詳情,准備理賠的所需材料,避免錯過理賠的期限,導致保險公司不好認定賠償損失,以至於不能及時賠付保險金。
⑸ 交通事故,保險理賠項目
個人覺得您的案例跟一下案例比較相似,可做參考,此案例同樣是大地保險公司,商業險種!希望能幫到你,謝謝!
2005年1月14日13時許,朱某駕駛粵P摩托車從塘廈往柏地方向行駛,途經東莞市樟木頭鎮柏地橋路段路口往右轉彎時,從側面超越前方由楊某駕駛的贛D重型廂式貨車發生碰撞,朱某受傷、車輛受損。贛D重型廂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20萬元,保險期間為2004年12月18日至2005年12月19日。
2005年1月25日經東莞市公安交警支隊二大隊東公交字[2005]第C0004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楊某不負事故責任。後因事故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朱某於2007年10月9日訴至東莞市人民法院,請求楊某及其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合計51623.60元,並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對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34840.34元給原告,並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70元訴訟費。
判決摘要
法院認為,本案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朱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不負事故責任。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予以採信。事故責任方及保險公司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判決如下:一、限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賠償34840.34元給原告;二、駁回原告對被告楊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由被告某保險負擔370元。
爭議焦點
1.本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性質如何?
保險公司辯稱,2006年7月1日以前機動車在我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商業險,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我公司無需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關於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贛D貨車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保險人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義務。另外,根據1982年頒布實施的《關於實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試行辦法》,機動車輛均須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中國保險監督指出,我國目前近24個省市已經通過地方性行政法規形式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實行了強制辦理。因此,該機動車第三者險有強制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保險人更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義務」。
2.保險合同約定在本案中的法律效力如何?
保險公司辯稱,本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楊某不負事故責任,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公司沒有對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
法院則認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與本案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屬不同的法律關系,對保險合同不予審查。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理由不成立。
3.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保險公司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款第1項規定:「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本事故於2005年1月14日發生,故本案的訴訟時效至2006年1月14日止,原告於2007年10月9日起訴,明顯超過法定時效。
法院認為,本事故於2005年1月14日發生,事後原告朱某送到東莞市樟木頭醫院住院治療至2005年2月5日。後原告朱某於2006年2月1日到東莞石新醫院住院治療至2月13日,並於2007年8月30日經東莞市交警支隊黃江大隊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小組評定為十級傷殘。從原告朱某第二次住院的診斷結果和評殘檢查結果來看,朱某第二次住院治療和評殘與本事故相關聯。根據本案實際,其訴訟時效應從評殘之日起計至2008年8月30日止,原告的訴請未超過訴訟時效。
(作者單位: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