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保監會都有明確規定的,不必擔心。
Ⅱ 簡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風險的管理措施
保險公司承保後可對保險標的在別的公司進行再保險,以減輕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以及保證償付能力
Ⅲ 保險償付能力監管內容
所謂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對所承擔保險責任的經濟補償能力,即償付到期債務的能力。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在一般情況下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能力,即最低償付能力;二是在特殊情況下發生超常年景的損失時,保險公司所具有的償付能力。由此,我國對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也劃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正常層次的監管,即在正常年度里無巨災發生時,對保險公司規定的保險費率是否適當、公平、合理,資本金是否充足,各項准備金提取是否准確、科學,單個風險自留額的控制情況等進行監管,以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二是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它類似於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在發生巨災損失時,由於實際的賠付超過正常年度,投資收益實際值也可能與期望值有偏差,因而按正常年度收取的保險費和提取的准備金無法足額應付實際的賠款,這就要求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有效監管。
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有著與一般企業不同的特點。由於保險雙方權利義務在時間上的不對稱性:保險公司先獲得收取保險費的權利,在未來約定事件發生後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而被保險人先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在將來才能享受獲得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所以,倘若保險公司發生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的問題,由於大部分保險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險人將失去保險保障,蒙受經濟損失,同時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也將無法維持,進而對整個經濟的正常運行和社會穩定也會產生巨大的沖擊破壞作用。所以保障和增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已成為保險監管工作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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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什麼
償付能力是衡量一家保險公司是否具備償還債務能力的動態指標,它會隨著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而波動。
一般在保險公司官網的公開信息披露中可以查詢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我們買的每一份保險,都是保險公司允諾應該承擔的債務。一家保險公司在可預見的情況下能履行所有保險合同的義務,就是具備償付能力的。這個衡量標準是償付能力充足率。
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
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的總體充足狀況。
當核心償付率>50%,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00%,就算是償付能力達標的公司。眾所周知,保險是監管最為嚴格的行業之一。學霸里:如何開一家保險公司,就分析過保險公司的准入門檻和嚴苛監管。
當償付能力不足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不是的,高償付充足率並不代表著這家公司就實力強勁,因為很多保險公司新成立,業務量比較小,要承擔的償付責任也少,所以償付充足率會顯得很高,比如三峽人壽、國富人壽。短期上千的償付率,並不能代表長期的償付水平,當業務量提高,償付充足率會慢慢回歸正常范圍。
也不是,只要處在監管要求的紅線之上,保險公司的償付就不成問題。有些公司為了搶占市場,獲取更多用戶,產品的性價比會有一定優勢,高性價比背後一定程度上會降低其償付率。綜合來看,保險公司的償付充足率過高或過低都不是一件合理的事情,保持在一個范圍會好一些。
償付充足率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大公司與小公司之間也沒有明顯的區別,學霸君建議大家買保險還是以需求為重,不要太過在意保險公司大小。
Ⅳ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要求
保險公司成立需要有2億人民幣的資產,並將其70%交由中國保監會監督管理。所以無需擔心保險公司的賠償能力,只是有些條約限制要看清楚,會有很多限制賠償額度的條款。
償付能力(Solvency):是保險公司履行財務責任的能力,是保險人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償付能力監管由保監會負責實施,即檢查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並判斷保險人的財務狀況能否保證其履行財務責任、並在長期中維持經營。
償付能力是衡量保險公司財務狀況時必須考慮的基本指標。償付能力是保險人可以償還債務的能力。公司的資產必須大於負債,認可資產總值與負債之間的差額就是保單所有人盈餘。為了確認保險公司沒有誇大它的保單所有人盈餘,監管者要求它們採取保守的會計程序。這些程序只允許保險公司將認可資產體現在財務報表上。認可資產的種類有一定的規定,它們必須可以較為容易地轉換為現金。保險公司必須採取的會計程序還要求保險人將損失准備金和未賺保費准備金作為負債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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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怎麼理解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梳理徵求意見稿,不難發現其構建了定量監管和定性監管相結合的機制、保險監管與市場約束相結合的機制、主體管理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機制,旨在充分發揮銀保監會、保險公司、市場相關方等各方的作用,全面提升償付能力監管的效率和效果。
從償一代到償二代,我國不斷完善監管制度設計;從1號令到徵求意見稿,我國不斷針對行業存在的償付能力風險、償付能力數據不實、保險公司主體責任不強等問題提出整改措施。期待隨著《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的正式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能夠得到更強監管,保險市場風險被更有效防控,保單持有人利益也得以更好維護。
Ⅶ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什麼
什麼是償付能力?
其實我們國家是有一部法規的: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這裡面對償付能力進行了定義:償付能力就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
簡單來說,償付能力就是保險公司兌現保險合同責任的能力。也可以簡單理解為,償付能力確實是保險公司理賠能力的一種體現。 償付能力越高的保險公司無法支付理賠金的風險越小。償付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肯定是高點好,但並不一定是越高越好。
償付能力充足率 = 實際資本 ÷ 最低資本要求
最低資本要求,是指為避免該保險公司陷入經營困境,在當地保險監管部門要求下,該保險公司所必須持有資本的最低限額。
舉個簡單的例子:
為避免某保險公司陷入經營困境,監管部門要求該保險公司必須持有資本10億元(通過當地保險監管部門所設定的評估公式計算得出)。而實際上,該保險公司所持有的資本為60億元,遠遠超過當地保險監管部門要求的10億元,60億元÷10億元=600%,即該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為600%。
現行的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中,有以下三項衡量標准:
1.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核心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
2.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值,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
3.風險綜合評級: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綜合風險的評價,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的大小。
同時符合以下三項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
1.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
2.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3.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
從消費者和保險監管部門的角度來看,償付能力充足率越高越好,因為充足率越高,說明保險公司用於吸收剩餘風險的償付資本越高,保險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可能性就越小。 那麼,是不是說償付能力充足率為600%就一定不會出現賠不出錢的情況呢?
當然不是了。
因為保險公司經營的是概率,一切只能根據經驗假設來計算。一旦出現大規模的天災人禍,導致風險的真實發生率超過了預計的6倍,600%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一樣可能賠不出錢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