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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生育保險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07-27 14:45:13

⑴ 生育保險條例全文

生育保險條例: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對生育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其宗旨在於通過向生育女職工提供生育津貼、產假以及醫療服務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們因生育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經濟收入和醫療保健,幫助生育女職工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從而體現國家和社會對婦女在這一特殊時期給予的支持和愛護。
目前,我國生育保險的現狀是實行兩種制度並存:
第一種是由女職工所在單位負擔生育女職工的產假工資和生育醫療費。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女職工懷孕期間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二種是生育社會保險。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計劃內生育女職工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支出情況等確定,最高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職工個人不繳費。參保單位女職工生育或流產後,其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費(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葯費由職工個人負擔)以及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
註:生育保險津貼:生完小孩五個月內辦理,分別由女職工,男配偶所在單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生育保險條例-一、津貼發放標准 (一)、女職工
1、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1)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2)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6)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2、生育醫療費
(1)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後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3)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於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於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准報銷。
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正常產、滿 7 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5% 。
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50% 。
4、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補貼。
(二)男職工
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計發。
男配偶假期工資 = 當月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 (天)× 10 (天)。
二、其它

⑵ 貴州省關於生育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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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保險條例>>規定的很清楚:第十條女職工同進符合下列情況時,享受生育保險;
(一)連續工齡滿一年以上;
(二)結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關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項目及標准。
(一)正常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機構,按女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支付給女職工所在單位,單位再按生育女職工產假前月工資標准支付給本人。剩餘部分留給企業,不足的由企業補齊。
(二)分娩前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和醫療費。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給每個生育女職工。其中產前檢查費100元,正常接生費300元(難產、雙胞胎接生費500元,剖腹產接生手術費800元)。超出上述標準的醫療費及葯費,由單位報銷。
第十二條女職工休滿產假後,由單位填報《生育保險金報銷單>>,持戶口簿、准生證、出生證,獨生子女證、醫院證明(難、順、剖腹產)及職工工資花名冊,到社會保障機構辦理生育保險金結算手續,當年費用當年結清。
2.辦理生育保險金,一般應當由單位人員去辦理,個人直接從單位領取待遇.

⑶ 貴州省養老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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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年來養老保險中出現的問題
經過多年改革,一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具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保險制度已具雛形。但是,由於國力所限,加之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正處於不斷深化的過程,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還面臨著許多問題。表現在如下方面;人口老齡化的壓力日益加劇,人口老齡化對於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了越來越重的壓力。西方發達國家通常在步入工業社會後才會出現老齡化,且老齡化速度較慢,我國則在工業化中期的起始階段、經濟建設資金需求集中的情況下便進入老齡化,使資源配置陷入困境。據世界銀行的統計,1990年60以上的人口比例,亞洲平均為6.8%,我國為8.9%。我國已進入老齡化時期,到2026年這一比重將達18%,屆時全世界將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國。而目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部分平衡方式在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時,會造成資金需求的積聚增長,社會負擔加重,對國家財政的穩定非常不利。
1、養老保險覆蓋范圍明顯過窄,社會保險的基本定律之一是大致法則,只有當覆蓋范圍最大時才會最強,目前,就全國而言,除國有,集體企業基本覆蓋外,還有部分事業單位,外資企業大多數私營企業以及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尚游離在養老保險范圍外,還有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至今沒有納入社會養老保險范疇,佔全國總人口80%的農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問題也尚未解決,這一問題不解決,社會保障關於權利保障、普遍性、平等性等基本原則就沒落實,部分公民仍未享有相應的養老保險權益。
難題之一:個人帳戶出現「老人」無帳戶,「中人」帳戶資金嚴重不足,而「新人」帳戶給了「老人」,出現了空帳現象。
在總結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踐,借鑒外國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我國政府選擇了適合我國國情的部分積累式籌資模式,對於剛參加工作的新人是理想的。國家規定,個人帳戶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建立,且企業繳費比例最高不超過20%。個人繳費年不得低於4%,最高不得高於8%,到達退休年齡後,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標准為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養老金的月標准為本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月),然而,目前轉軌面臨的尷尬局面,卻是「老人」無帳戶,更無資金積累:「中人」個人帳戶上資金嚴重不足,個人帳戶建立之前的工作年限,僅僅是視作個人繳費的年限而沒有資金累積,「新人」帳戶實際運作中現付給了現在的老人,帳戶實際上是個「空帳」。顯而易見,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偏差帶來的空帳,使得養老保險的運作仍然停留在現收現付上,目前全國三分之二的省(區)養老保險的確保發放面臨困難,「統帳結合」的改革目標模式面臨十分嚴峻的考驗。
難題之二:養老保險基金單一的來源渠道和單一的投資渠道,使目前基金的籌集與增值方式在日益增長的養老金支付面前顯得無能為力。
目前,養老保險的籌資渠道主要是企業繳費,而企業繳費的大頭又來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包袱沉重,停產、半停產和破產企業增多,相當於一部分企業在交納養老保險時。同時承擔著「新人」退休費的支付,在這重負之下效益較好的企業繳納積極性也受到嚴重挫傷,使養老保險基金籌集上面臨如下態勢。
1、參加養老保險繳費職工人數連年下降,且降幅逐年增加,而離退休人員人數連年上升,且升速加快。
2、根據有關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目前只限於投資於國債和存入銀行,表面上看,這種投資是安全的,而實際上卻存在著貶值的風險。一是從1997年以來,我國連續多次下調利率,使存入銀行的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很難保值,更談不上增值。二是國債現券的收益率也在逐漸降低,養老基金投資於國債也會面臨虧損。
難題之三:養老保險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不完善使現實的養老保險運作面臨困難境地。
1、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市地社會保險機構目標利益的非一致性,使得省級統籌的運作蒼白無力。
按照國家規定,全國所有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了省級統籌,但是運轉的效果卻十分不理想,由於目前市地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然隸屬於地方管理,地方政府的利益必然是市地以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首選目標,而省級統籌的目標則是綜合平衡全省各地方、各行業部門之間利益,這就出現了地方社會保險機構目標利益的一致性,出現了省級統籌應承擔責任與其應具有權利相脫節,出現了地方和行業一致對付省級統籌的困難局面。
2、日益膨脹的社會保險工作業務,使現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難以承載。
隨著行業統籌下放到地方和地方企業實行省級統籌,加上失業保險的重新定位,醫療保險改革啟動,以及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五保合一,省以下各級社會保險業務與現實弱小的社會保險機構載體形成的矛盾愈來愈突出,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上形成小馬拉大車。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不能及時到位;使養老保險在運作中缺乏必要的激勵機制。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所需經費改由財政核撥,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運行的結果是一頭卡死了,經辦機構不再提取管理費。而另一頭財政撥付給經辦機構的經費卻嚴重不足,這一現象嚴重挫傷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積極性。
4、現行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嚴重滯後,使養老保險在運作中缺乏科學的決策基礎。
養老保險的深化改革,特別是社會統籌和職工個人帳戶、以及省級統籌的實際運轉。使養老保險的信息量急劇膨脹。客觀上要求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更加科學化、規范化。而實施更高一級管理需要擁有數據完備,信息共享、反應快速、計算科學的管理手段和輔助決策手段;從目前情況看,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雖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信息系統的建設遠遠難以滿足養老保險業務處理與管理決策的要求。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不僅需要大量的財力投入,更需要人才的准備。
三、根本問題是做出什麼樣的制度安排
(一)建立一個以基金制計劃為核心的多層次養老金制度
在上述思路下,我國的養老金制度將主要由兩大層次組成:基本層次是面向「老人」的基本養老金計劃,以現收現付的方式進行融資,按規定發放。現階段,由於「老人」還是退休者中的大多數,因此這個計劃還要佔據較大的比重,但長期看,只要這個計劃的覆蓋面不再擴大,那麼它必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步萎縮,從而把養老金制度的主幹部分置於第二個層次的基金制計劃;在這個過程中,基金制計劃可以適時引入更多的子計劃,如旨在增加投資回報的增值投資計劃,旨在進行有限的收入再分配的填補計劃,等等。在第二個層次之上,也可以再建立第三個層次的自願儲蓄養老金計劃,以及鼓勵個人購買商業性的養老保險等等,作為以上兩個層次的主要計劃的補充。
在統一制度中,對於制度實施時已經退休的職工已有一定工齡的職工和實施後新加入養老保險的職工有不同給付規定;體現「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和「中人」過度辦法。年支出的估計需要分別估計「老人」支出,「新人」支出和「中人」支出。「新人」支出在1998年新參加工作並加入個人帳戶養老保險的職工退休後才會發生,「中人」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度性養老金三部分。其中,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新人」同,過度性養老金體現「中人」在新制度實施前積累的養老金權利的兌現。
1、「老人」支出
在新制度實施時已退休的職工,以過去制度的規定給付退休金。過去制度以一定的養老金替代宰規定給付水平,同時根據工資和物價作指數化調整。某年某一年齡上「老人」的人均支出等於該年這一年齡上「老人」在退休當年的年工資與制度規定的養老金替代宰之積,並在規定的退休金調整指數下調整。加總所有年齡上的老人支出就是「老人」總支出。
2、「中人」支出
「中人」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度性養老金三部分。職工死亡時個人帳戶的累計額一次性退還其受益人,其中,基礎養老金是退休時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20%。根據1996年社會平均工資,在假設的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卑下,可以估計出今後各年的社會平均工資年隔熱買帳。年個人帳戶養老會個人帳戶的累計額根據一定的繳費率和繳費工資基數,在假設的個人帳戶累計利率下估計。
「中人」過度性養老金採用調整替代宰和指數化調整,指數化調整為原勞動部推薦使用。
指數化調整方法
過度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系數
「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
指數化月繳費工資:「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繳費工資指數
繳費工資指數:退休前各年繳費工資在社會平均工資中的比值之和/繳費和視同繳費年數
3、「新人」支出
按照統一方案,「新人」退休金支出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養老金測算方法與「中人」相同。「新人」人數根據人口預測,參考世界銀行的預測結果估計。
(二)養老基金要成為資本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
擁有足夠的投資工具,是這樣的養老基金會能夠存在和發展下去的一個重要條件,即使基金的投資組合完全是由基金董事會自主決定的,那麼,國債也將是二個基本的投資工具,因此。更具意義的將是討論養老基金應該持有何種股票以及如何持有。
在進一步討論國有股轉化這種辦法之前,我們還是先來探討一下基金是否可以通過直接入市的方式來增加融資,這本來不應稱其為問題,但事實上,以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滾存節余,即使全部投資於股票市場,那麼恐怕要有數倍的回報率才能彌補現在的養老金負債。在這樣的壓力下,實際上很難保證基金會自覺地成為一個穩健的機構投資者。所以,在入市之前,養老金基金還是要有一個能夠承擔起一定風險的資本規模,而增加其資本規模的途徑是增持國有股。所以;我們為養老金基金持股所設計的步驟是,首先以增持的國有股實現基金資本的擴充,使其具有足夠的風險承受能力,爾後通過國有股上市流通,帶動保險基金入市。
第二個主要的條件是,養老金基金要有專業的託管機構去管理其投資。因此,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要指定一批託管人,使他們具備託管養老託管基金的法定資格,由於在基金會和託管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所以,政府的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金融監管機構通常要對基金託管人實行嚴密的監管,這種監管通常是以託管法為法律依據的,在我國現在還沒有這樣一部基金託管法,因此需要制定和實施這樣一部法律。
接下來的問題是現在有哪些機構將來可以成為養老基金的投資託管人,在目前的基本養老制度中,政府規定基金要以財政專戶存於工、農、中、建四家國有商業銀行,所以,這四家銀行在擔當著與託管機構類似的角色,但他們並不是真正的託管機構。如果銀行要成為真正的基金託管機構的話,那麼,他們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商業銀行只能分業經營的原則。
其他有條件成為託管機構的還有保險公司、證券機構以及目前仍處於幼稚狀態的本土投資銀行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當然,如果我們不把目光局限於中資金融機構的話,那麼中外合資的投資銀行或投資公司來託管養老基金,也可以列入考慮范圍之內。我們認為,上述各類金融機構,將會成為孕育未來養老基金託管人的母體。
(三)市場化導向:競爭性和價格機制
從完全市場化的角度出發,我們自然會想到讓養老基金會自行決定養老金的繳費率。從原理上講,當養老金制度達到一種穩定的狀態時,是能夠形成一個均衡價格的。
為了保證實現這樣一個均衡價格,基金會的制度必須是競爭性的。在現實條件下。建立這樣一個競爭性的基金制度的真正困難恐怕不在於能否建立起多個基金會——這個問題的答案應當是肯定的——而是在於繳費和收益能否在不同的基金會之間自由的流動,流動性不足將會成為建立競爭性的養老金制度的最大障礙,而且,這個障礙在短期內恐怕難以克服。
上段論述的現實依據是,目前的基本養老金制度應當是實現了省級社會統籌的,假如我們以養老金基金會的建立成本最小化作為首要的選擇的話。那麼,在省級層次上成立基金會,應當說是選擇了新舊制度之間距離最近的兩個點架起對接的橋梁。然而,依附於行政架構的養老金基金會還不是真正的市場競爭者。如果這個問題放在一個省的內部來解決,理論上難度會稍微變得小一點,但又有兩個新的問題卻會隨之而來:一個是,實際上或許沒有幾個省能夠在很短的時間內建立起嚴格符合相關規范的競爭性養老基金會;另一個是,迄今為止已經實現了的省級統籌將會前功盡棄。兩相對比,基金會還是要在省級規模上建立更為合適。這樣問題就集中在如何把現有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基金改造為最終能夠導致基金的競爭模式。
解決這個問題的第一個步驟是,各個基金會選擇自己的託管機構,進入資本市場,取得因會而異的投資回報率;第二個步驟是,政府的社會保障監管機構、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法律部門對各個基金會的會計(特別是其中的管理會計、審計、信息披露以及個人帳戶的計帳等各個環節實施統一的規定;第三個步驟是,政府的社會保障監管機構制定規定繳費率(養老金價格)的上下限,但是把繳費率具體決定權交給基金會,這就引入了競爭機制;最後一個步驟是,任何一個基金會都對其他基金會的會員開放,最終啟動競爭。
在這樣一個架構的基礎上,養老金基金的繳費辜和收益率最終會穩定在某一個水平上,這將是由市場決定的競爭性價格和受益水平。當然,這里並沒有包括管理費用;決定管理費用水平的原理也是一樣的,即要有一個競爭性的託管人市場,政府只負責決定管理費用率的上限,認定託管人的託管資格,對託管人進行外部審計和監督,把對託管基金會的選擇權交給基金會,假如這個構想能夠實現的話,那麼養老金基金的繳費率(包括託管費用)將是由市場決定的競爭佐價格。如果養老金的受益水平與市場決定的繳費率是精算關聯的,那麼受益水平不足或過度的可能性在此也會消失。
如果把本文所設想的養老金制度和其他國家的作一個類比,我們的設想在制度整體上應該類似於智利,而基金這個層次上則要類似於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制度,設想之可行性的關鍵在於這些基金會是否真的能夠建立起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並不取決於組織架構本身,甚至不取決於養老金制度或社會保障制度本身,而是取決於這個制度以外的東西。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因素:第一個方面是政府能不能根據市場經濟的原則處理好它和基金會的關系。這不僅是指政府機構是否具有處理好這種關系的思想和政策准備,現階段來說,更重要的恐怕已經是是否具有處理好這種關系的技術准備。第二個方面是涉及到養老金制度的各種既得利益能否大致達成一個平衡,第三個方面則是管理機構是否具有足夠的動力和能力,從整體上提高管理的組織效率和技術水平。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是在理論准備嚴重不足,方案論證很不充分的情況下倉促啟動的。這個教訓告訴我們。關於養老金制度的改革,目前最為急迫的還是要設計一個綜合考慮長期效應和短期效應、實現收入再分配和支持經濟增長、培植制度本身發育和產生正的外部效應(至少是不產生負的外部效應),以及兼顧養老金制度改革與配套性制度成長的整體方案,切不可為了解決一時的燃眉之急,而使本已明確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正確目標變得模糊不清。

⑷ 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9年修正本)
(1998年7月24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8年7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2002年9月29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實行計劃生育,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堅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著重抓好與新階段扶貧開發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事業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並予以保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配備計劃生育管理服務人員,村民小組可以設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協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由村民推選。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群眾參與的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機制,明確專(兼)職人員,實施綜合治理過程評估和責任考核。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規劃,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預防治網路,加強出生缺陷干預能力建設,實施出生缺陷干預。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制度,構建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服務網路,配備必要的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實行以現居住地為主的目標管理雙向考核。有關部門為流動人口辦理經商、務工、購房、社會保障等手續時,應當與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互通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聘用育齡流動人口或者將房屋出租(借)給育齡流動人口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村(居)民委員會,並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如實提供服務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主要領導人負責制,並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職責,並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考核。

第十七條 公安部門應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暫住證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並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的營業執照時,應當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並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個體工商戶落實處理措施。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監督用工單位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用工手續時,核查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的婚育證明,並督促用工單位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條 建設部門應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建築施工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婚姻登記工作和收養管理工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給予社會救助。

第二十二條 農業部門在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時,應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制定有利於計劃生育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質量監督及技術人員培訓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證照頒發和計劃生育技術人員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指導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工作。編制部門應當穩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門應當在學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組織有條件的大專院校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理論科研活動,指導培訓計劃生育專門人才。

第二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配合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納入科學研究規劃;指導計劃生育科研成果的評審、鑒定、轉化和推廣工作。

第二十八條 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少數民族貧困家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九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三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和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三十二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晚婚指按照法定婚齡推遲3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者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

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第三十三條 公民依法結婚後生育第一個子女,應當在孕期內憑《結婚證》和相關證件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登記,辦理生殖保健服務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生殖保健服務。

第三十四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結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經治癒要求生育的;

(四)一方或者雙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

第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除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孩子是女孩的;

(二)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少數民族的;

(三)男到獨生女無兒戶家結婚落戶的。

第三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是少數民族的農民,兩個子女中有一個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三十七條 夫妻雙方是農民,由政府統一安排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夫妻雙方是農民,通過其他方式轉為城鎮居民已經領取生育證並懷孕的,生育證繼續有效;未懷孕的,不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由城鎮居民轉為農民的,不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歸國華僑或者台灣、香港、澳門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再生育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辦理《計劃生育證》。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違反本條例生育規定處理:

(一)經批准再生育,懷孕後無特殊情況未經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引產的;

(二)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的;

(三)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第四十一條 公民依法收養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

第四十二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違法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四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以下服務:

(一)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查孕、查環、查病、隨訪服務工作和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二)指導育齡夫妻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三)做好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工作,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四)做好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四十五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的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堅持避孕為主,推行綜合節育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落實避孕措施;已生育兩個子女的,一方應當首選絕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六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避孕葯具統一發放、供應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避孕葯具市場進行監督。

育齡夫妻應當定期免費接受孕情、環情檢查,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四十七條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八條 夫妻一方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應當採取節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及時終止妊娠。

第四十九條 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到具有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資質的醫療機構,選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醫療機構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查驗受術者的生育證明和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確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症診斷書。

第五十條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施術條件,施術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並按照節育手術常規施行手術,確保受術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五十一條 計劃生育手術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二條 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症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鑒定確認。

第五十三條 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手術並發症的治療費用,受術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了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其費用在生育保險費中列支,未參加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在本單位醫療費用中開支;受術者是農民、城鎮居民的,在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

違反手術常規施行手術造成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治療費用,由施術單位承擔。

第五十四條 接受節育手術後,因特殊情況且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申請再生育的,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施行恢復生育手術。

第五十五條 經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事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生活困難的農民、城鎮居民,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民政部門負責社會救助。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扶持幫助計劃生育家庭全面發展,計劃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難申請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會保障時,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中的獨生子女家庭、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項目、資金、信息、技術等方面予以照顧。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為農村中的獨生子女家庭、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逐步推行養老保險制度及提供其他社會保障。

第五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應當為農村獨生子女戶、二女絕育戶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繳納需要由個人繳納的合作醫療費。

第六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農民晚婚的,免除夫妻雙方1年的農村義務工;晚育的,免除產婦1年的農村義務工。

第六十一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獎勵和優惠待遇:

(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獎勵費100元至500元,並從領證當月起每月領取5元以上的獨生子女保健費,至子女滿14周歲止;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規定退休的,加發5%的退休金,但不得超過本人原標准工資的100%,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獨生子女升學、勞動就業、農村安排宅基地,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農村獨生子女戶的女孩考生、二女結扎戶的考生,在參加全國普通高考時給予加10分的照顧;

(四)有條件的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酌情補助或者減免獨生子女的入托費、入學費、醫療費等;

(五)當地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的有關獎勵和優待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並一次性發給500元以上的獎勵費。

第六十二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50%;夫妻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是城鎮居民或者農民的,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一方所在單位全部承擔;夫妻雙方均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六十三條 在縣以下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計劃生育崗位累計工作20年以上,並獲得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的《榮譽證書》的專職人員,退休後給予獎勵。

在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業事業單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專職(含招聘)人員,可以享受人民政府或者單位發放的崗位津貼和勞動保護待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視其孩次和情節輕重,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予以開除,並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是農民的,按照該縣(市、區)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是城鎮居民的,按照該縣(市、區)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以及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員,按照本人所在縣(市、區)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或者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十五條 非婚生育和違法收養子女的,比照第六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後,符合生育規定的,徵收社會撫養費時間從子女出生之日起至辦理結婚登記後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第六十六條 對已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獎勵費、獨生子女保健費;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獎勵費、獨生子女保健費外,應當收回延長產假期間的工資、獎金,並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生育規定懷孕後,不聽勸告,不終止妊娠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所在單位按月預征夫妻標准工資各30%的社會撫養費;其他各類人員分別按照其社會撫養費應征金額的50%預征。

終止妊娠的,預征的社會撫養費,在扣除終止妊娠所需的手術費用後全部退還;造成生育事實的,沖抵社會撫養費。

第六十八條 違反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九條 突破當年人口計劃的地區和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其主要領導人不得晉級、晉職。

第七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為他人做假節育手術、擅自為他人施行恢復生育手術或者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為無生育證明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與衛生行政部門共同確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症診斷書的患者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不配合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服務區域內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由有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五條 對涉嫌違法生育而當事人又拒不承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當事人接受技術鑒定,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當事人拒絕接受技術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技術鑒定費及當事人因技術鑒定發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未違法生育的,上述費用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並賠償相應損失。

第七十六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私分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七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落實避孕節育措施,以及阻礙育齡夫妻採取避孕節育措施、接受孕情檢查的;

(二)為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人員提供躲避場所或者為其逃避檢查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的;

(三)妨礙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侮辱、威脅、毆打或者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

第八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⑸ 貴州省二胎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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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貴州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90天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共可享受158天產假;男方享受護理假(即通常所說的「陪產假」)15天,比過去多了8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無論一孩還是二孩,都享受158天產假。

⑹ 貴州農村醫保生小孩報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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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醫療可以報銷生小孩的住院醫療費用。各地方政策不同,有的是限額補助醫療費用,有的是限額按比例報銷。建議你到參保的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心咨詢
1、產前檢查費用(足月生產的話最多報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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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天數計算:
標准:90天。
難產+15天,
多胞胎每個+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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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備的資料:
1、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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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育服務證
4、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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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處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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