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金銷售的管理人員應該取得什麼證件
基金銷售人員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取得從業資質證明,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質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取: (一)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中的「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基金」兩科考試,由所在機構統一進行注冊申請,符合條件的可獲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二)通過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即「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基礎知識」一科的,可直接獲得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
基金銷售人員應符合下列資質要求:(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銷售人員應取得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二)證券公司總部及營業網點、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總部及營業網點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管理的人員應取得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三)證券公司總部及營業網點、商業銀行總行、各級分行及營業網點、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總部及營業網點從事基金宣傳推介、基金理財業務咨詢等活動的人員應取得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前款第(三)項人員已取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的,可以豁免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
『貳』 基金銷售人員的規定有哪些
您好,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那麼對於基金銷售人員的規定有哪些呢?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1、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格的要求
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取得證券業協會認可的從業資格。任何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都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
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1)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和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2)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咨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和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2、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格的取得與管理
(1)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的取得
基金銷售人員須通過參加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證,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分為兩個科目:《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與《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教材為《證券投資基金》上冊與下冊,只有兩個科目都通過才能取得基金從業資格證。
(2)基金銷售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①通過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或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的人員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通過受聘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執業證書。
②中國證券業協會建立了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資料庫,對所有取得通過考試和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資格公示和執業注冊登記管理。
③按照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在執業證書年檢期間,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參加規定學時的後續職業培訓,以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3)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
誠信信息記錄的包括基本信息、獎勵信息、警示信息、處罰處分信息等四方面的內容。
3、基金銷售人員行為的合規監管
基金銷售人員的行為合規監管按《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執業守則》中的相關條例進行監管。
4、基金銷售人員的內部管理
(1)基金銷售人員的組織管理
銷售人員的組織管理的本質是基金銷售機構建立最優的組織結構並對銷售人員進行合理化管理,使銷售團隊與銷售機構的定位、戰略營銷目標協調發展。
(2)基金銷售人員的行為監督
對於基金銷售人員的行為監督須從其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兩方面進行嚴格要求和監督管理。基金銷售人員作為專業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所必需的證券、金融、財務等專業知識和一定的營銷技能,做到嚴謹務實、勤勉盡責、遵紀守法、誠實守信。
(3)基金銷售人員的培訓
基金銷售人員的培訓主要包括:專業知識培訓、銷售技能培訓和法律合規培訓。
『叄』 基金銷售活動的監管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基金銷售監管的主要內容
(1)銷售的基金產品是否經過核准以及銷售主體是否具備相應資格:現行法規規定基金募集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前,基金銷售機構不得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公眾分發公布基金宣傳推介材料或者發售基金份額;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或未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和相關業務,任何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辦理基金銷售和相關業務。
(2)基金銷售過程中是否遵循適用性原則:現行法規規定基金銷售過程中基金銷售機構應遵循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全面性原則、客觀性原則和及時性原則,通過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對基金產品的風險和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客觀評價,最後根據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3)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製作、分發和發布是否合規,是否充分揭示相關投資風險(注意宣傳用語)
(4)規范基金銷售費用結構和費率水平,維護基金銷售市場秩序:為了防範利益沖突,鼓勵持續營銷,禁止基金管理公司向銷售機構支付一次性獎勵,而允許基金管理公司依據銷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維護費(俗稱「尾隨傭金」),用於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
(5)規范基金評價業務,引導長期投資理念。
『肆』 基金銷售適用於什麼原則
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當公司或基金銷售人員的利益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全面性原則。公司將基金銷售適用性作為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基金銷售適用性貫穿於基金銷售的各個業務環節,對基金管理人(或產品發起人,下同)、基金產品(或基金相關產品,下同)和基金投資人都要了解並做出全面的評價。
客觀性原則。建立科學合理的方法,設置必要的標准和流程,保證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的調查和評價,做到客觀准確,並作為基金銷售人員向基金投資人推介合適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
及時性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和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
『伍』 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管理人員的日常管理有哪些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投資管理人員聘用制度,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聘任條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陸』 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管理人員的日常管理有哪些
法規名稱
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
法規信息
證監會公告
[2009]3號
為進一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的合規意識,規范投資管理人員執業行為,防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完善公司內部控制,我會對《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證監基金字[2006]226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予以公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規內容編輯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稱投資管理人員,是指下列在公司負責基金投資、研究、交易的人員以及實際履行相應職責的人員:
(一)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二)公司分管投資、研究、交易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投資、研究、交易部門的負責人;
(四)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助理;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獨立客觀、專業審慎、勤勉盡責。
第四條 公司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建立投資管理人員相關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關投資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執業行為的管理。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依法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范
第六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與公司、股東及與股東有關聯關系的機構和個人等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堅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投資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基金財產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額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或者配合他人從事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第七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執行行業自律規范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得為了基金業績排名等實施拉抬尾市、打壓股價等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違反規定的操作。
第八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信守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監管機構和公司作出的承諾,不得從事與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活動。
第九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地履行職責,在作出投資建議或者進行投資活動時,不受他人干預,在授權范圍內就投資、研究等事項作出客觀、公正的獨立判斷。
第十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公平對待不同基金份額持有人,公平對待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資產委託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和其他受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第十一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樹立長期、穩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負責的理念,審慎簽署並認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有正當的理由。
第十二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合規意識和風險控制意識,強化投資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審慎開展投資活動。
第十三條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加強學習,接受職業培訓,熟悉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政策法規及相關業務知識,不斷提高專業技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投資管理人員聘用制度,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聘任條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公司在聘任投資管理人員時,應當充分了解擬任人選的工作背景、遵規守法情況、誠信情況、從業資格、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及工作變動情況等,對其能否勝任擬任職崗位進行認真評估,審慎作出聘用決定。
基金經理在任職前應當通過中國證監會或其授權機構組織的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並通過所任職公司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注冊。基金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注冊變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過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未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的人員擔任基金經理。投資總監、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投資經理、企業年金投資經理、社保基金投資經理等投資管理人員參照本款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聘用投資管理人員應當簽訂聘用合同。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結合基金行業的特點認真研究、制訂聘用合同的各項內容,對雙方的權利、義務、投資管理人員的聘任期限、投資管理目標與考核、保密事項、競業禁止事項、違約條款等方面進行詳細約定。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完善研究、決策、執行、反饋等投資業務流程,合理設置與投資業務相關的部門、崗位,並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完善並嚴格實行投資分析和投資決策機制,加強研究對投資決策的支持,防止投資決策的隨意性。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投資授權制度,明確界定投資許可權,防止投資管理人員越權從事投資活動。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的投資授權制度,在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超出授權范圍的,應當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風險控制機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進行監測、評估、報告,並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預案。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訂公平交易規則,明確公平交易的原則及實施措施,對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異常交易行為加強跟蹤監測、及時分析並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公司在投資管理人員安排方面應當公平對待基金和其他委託資產,不得對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等其他業務進行傾斜,不得因開展其他資產管理業務影響基金經理的穩定,不得應其他機構客戶的要求調整基金經理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建立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強風險隔離。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利益,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向公司股東、與公司有業務聯系的機構、公司其他部門和員工傳遞與投資活動有關的未公開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建立完善投資、研究及交易的記錄和檔案管理制度,基金投資標的物備選庫的建立及變更、主要投資決策等事項應當有充分的依據和完整的記錄,並按照規定期限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建立有關投資管理人員個人利益沖突的管理制度,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股權投資及其直系親屬投資等可能導致個人利益沖突行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建立相關申報、登記、審查、管理、處置制度,防止因投資管理人員的股權投資行為影響基金的正常投資、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投資管理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的禮金、旅遊服務等各種形式的利益。投資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時,對可能產生個人利益沖突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員工不得買賣股票,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備其賬戶和買賣情況。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與員工直系親屬買賣股票的交易應當避免利益沖突。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及會議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參加各種形式的年會、論壇等活動做出統一安排。
未經公司允許,投資管理人員不得以公司或個人名義參加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社會活動或會議,嚴禁投資管理人員利用參加會議之便牟取不當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加強投資管理人員對外公開發表與基金投資有關言論的管理。
投資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對外宣傳的有關規定,不得誤導、欺詐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對基金業績進行不實的陳述。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強對各類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電話應進行錄音,交易時間投資管理人員的行動電話、掌上電腦等移動通訊工具應集中保管,MSN、QQ等各類即時通信工具和電子郵件應實施全程監控並留痕,錄音、即時通信、電子郵件等資料應當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外行使權利的管理,制定相關制度,明確相應程序。
投資管理人員受公司委託,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義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及公司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履行職責之便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出國(境)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出國(境)時應當履行的報告義務、職責行使等作出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建立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考核體系,客觀、科學地評價投資管理績效。
公司對基金經理的評價和考核應當體現基金財產運用注重長期、價值投資、控制風險的特點。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的合規教育,定期進行合規培訓,提高其合規意識。每個投資管理人員每年接受合規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小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其他人員代為履行投資管理人員職責的程序、職責范圍等的管理。公司的緊急應變制度中應當包含投資管理人員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時的處理方案,以保障基金財產不受損失。
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經理任職條件的人員實際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擬由其他人員代為履行基金經理職責時間超過30日的,公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並進行相關信息披露。基金經理發現公司違反規定安排其他人員以其名義履行職責時,應當在知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離職的管理,對投資管理人員解聘、辭職的程序、工作交接、離任審查等作出明確規定。
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對擬離職投資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查,自其離職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為其出具工作經歷證明及真實客觀的離任審查報告或鑒定意見,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投資業務正常進行。
投資管理人員提出辭職時,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約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請,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辭職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資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各項義務,不得擅自離職;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的規定,認真履行保密、競業禁止等義務。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及時披露基金經理的變更情況,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兩日內對外公告,並將任免材料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公司對外公告基金經理變更情況時,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基金經理變更原因,新任基金經理的基本情況、工作經歷、是否曾被監管機構予以行政處罰或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如管理過公募基金還應詳細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稱及管理時間。
公司在基金招募說明書及招募說明書更新材料中,應詳細披露該基金現任基金經理曾經管理的基金名稱及管理時間,該基金歷任基金經理的姓名及管理本基金的時間。
基金經理應當督促公司及時披露本人任免情況。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聘用短期內頻繁變更工作崗位的投資管理人員,應當對其以往誠信記錄、從業操守、執業道德進行盡職調查,並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與擬聘用的理由。
公司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司離任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第三十五條 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未滿1年的,公司不得變更基金經理。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經理管理基金未滿1年主動提出辭職的,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聘用合同競業禁止有關規定,並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其他公司在聘用其擔任投資管理人員時應當遵守競業禁止有關規定,對其以往誠信記錄、從業操守、執業道德進行盡職調查,取得其前任職公司的書面鑒定,並在簽訂聘用合同前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說明盡職調查情況與擬聘用的理由。
基金經理頻繁發生變動的,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第三十六條 投資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長應當在知悉該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處理;
(二)擬離開工作崗位1個月以上;
(三)在其他非經營性機構兼職;
(四)其他可能影響投資管理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的情形。
基金經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暫停或免去其基金經理職務。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建立投資管理人員監管檔案,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誠信狀況、執業行為、任職和離職情況進行跟蹤記錄,對基金經理進行任職談話和離職談話,對變更頻繁的投資管理人員及頻繁調整基金經理的公司進行重點關注。對疏於投資管理人員管理、專業人員明顯不足、基金經理調整頻繁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將對公司新業務的拓展和新產品的發行申請予以審慎對待。發現公司聘用不符合條件的基金經理,應當責令公司進行調整。投資管理人員違反誠信原則和職業道德、頻繁變換公司、未能勤勉盡責的,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採取記入誠信檔案、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投資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投資管理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視情節採取相應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除本指導意見第二條所規定的投資管理人員以外的公司其他從事研究、投資、交易的人員,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中有關基本行為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指導意見是衡量公司內部控制水平的標准之一。公司和投資管理人員的行為與本指導意見規定不符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做出詳細解釋說明。無正當理由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該公司進行檢查,全面了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條 本指導意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柒』 基金銷售人員崗位職責
一、基金銷售經理崗位職責
1、機構客戶的開拓、維護與服務工作,為機構客戶提供固收類基金產品資產配置服務,並協助客戶完成交易;
2、撰寫投資建議書、策略分析報告、產品說明書等各類型材料,為客戶提供持續的產品信息和研究報告;
3、配合基金產品發售,策劃和組織各類研討會等營銷活動等。
基金銷售主管崗位職責
1、銷售管理職位,負責其功能領域內主要目標和計劃;
2、制定、參與或協助上層執行相關的政策和制度;
3、負責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及部門員工的管理、指導、培訓及評估;
4、負責組織的銷售運作,包括計劃、組織、進度控制和檢討;
5、協助銷售總監設置銷售目標、銷售模式、銷售戰略、銷售預算和獎勵計劃;
6、建立和管理銷售隊伍,完成銷售目標;
7、從銷售和客戶需求的角度,對產品的研發提供指導性建議。
二、基金銷售崗位職責
1、根據公司的理財產品,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銷售計劃,並完成銷售目標;
2、負責開發拓展高凈值客戶,並對客戶和渠道進行維護,向客戶提供專業投資建議;
3、組織銷售人員定期開展業務學習和培訓,不斷提高銷售人員的業務能力;
4、協助公司定期舉辦金融類相關活動。
5、負責客戶的開發和維護;達成基金銷售業績;
6、制定工作計劃並快速推進;
7、負責與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第三方中介機構或個人建立合作關系、持續服務;
8、負責公司的基金產品的推廣;
9、收集並統計市場信息和客戶建議,並及時整理信息並反饋給公司,為公司提供合理的建議。
10、制定基金銷售方案,明確銷售渠道和策略,整理目標客戶數據;
11、負責銀行、機構、第三方理財、個人大客戶的開發和維護,實現基金銷售業績;
12、負責投資者與銷售渠道的建立與溝通;負責管理基金產品的售前與售後服務,向投資者提供優質服務;
13、及時掌握行業市場動態,並匯報相關領導;
14、配合公司進行市場宣傳、品牌建設等工作。
『捌』 請問做基金銷售任務的人做的工作是叫什麼工作崗位 或者能做基金銷售的人可以是干什麼的
有些證券公司將員工當月工資和其推銷的基金分額相掛鉤,在完成一定分額銷售的基礎上才發全當月工資。同時,有些銀行,證券公司等對員工銷售基金還給予一定獎勵,也就是你說的比例提成,因為銀行,證券公司等每銷售一份基金,就有一份代銷費用。
所以,面對他人對你推薦買基金,最好心理先對該基金過往業績有詳細研究再做決定,一般不要完全偏信工作人員的推薦。 補充: 類似股票,但風險比股票要小的投資項目。
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混合型基金等。60%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80% 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並且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債券、股票基金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從投資風險角度看,幾種基金給投資人帶來的風險是不同的。其中股票基金風險最高,貨幣市場基金風險最小,債券基金的風險居中。相同品種的投資基金由於投資風格和策略不同,風險也會有所區別。例如股票型基金按風險程度又可分為:平衡型、穩健型、指數型、成長型、增長型。當然,風險度越大,收益率相應也會越高;風險小,收益也相應要低一些 追問: 麻煩你寫下 這樣工作的人的工作崗位是什麼? 追問: 我不是關心這個基金股票的問題 我是想問做這個銷售的都是些什麼方面的人喜歡或者必須做這個銷售? 與這個關聯的 回答: 崗位工作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崗位職責,錢、帳、物實行分開管理,責任要分清楚。